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禁止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禁止的
主要禁止性法律法规如下: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2.《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朱海年)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朱海年一、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某地甲商贸有限公司与同一地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16日签订一份关于联合投资开发某一房地产项目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开发某建筑大厦。
甲公司负责投资30O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3年,自1992年10月22日至1995年10月21日止,投资款应于该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乙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乙公司负责甲方投资以外的其余资金,并负责该项目的立项、设计、建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双方还成立了形式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指挥部。
双方还协商确定,甲公司投资款在3年使用期满后,不论乙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应将人民币5000万元汇入甲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投资利润分成。
乙公司若延期,则须按如下公式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额=延期支付天数×延期支付金额×1‰。
甲公司所分得的利润系指净利润,有关的税收及其他费用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不予承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通过银行及时将款项打到乙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只是陆续归还了2320万元,尚欠本金680万元和约定的利润部分。
甲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分红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741万元(计至1999年12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844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可能有很多,但本文主要是借此案例分析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二、企业间借贷的形式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非鲜见。
企业之间的借贷可能存在很多形式,前述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就是一种典型的名为联营或名为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实质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表现形式。
所谓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表现形式不论是合同或行为,顾名思义,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通过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所发生的一种行为,即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借给或转借给另一方进行使用,而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之后归还本金,以及按照约定或者一定标准计算所应给付的利息的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并且依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也是合法的。
一、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第一篇: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1、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间直接借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可见,目前法律对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是予以禁止的,该种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会被收缴利息。
另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出借方可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所以,企业间直接借贷无法按照有效合同处理,约定收取的利息无法保障实现,并有被处行政罚款的法律风险。
2、企业间借贷无效对担保关系的影响担保通常为借款关系中为保证债务清偿而设定的机制,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对保障借款偿还极为重要。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担保目的就无法实现,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可见,企业间的无效借贷将导致其附属的担保也无效的法律后果。
3、防范风险的一些做法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带来系列法律风险。
而在现实经济中,因市场或者合作关系等因素,如果必须进行借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规避上述风险?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下模式可作参考:(1)委托贷款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委托或者信托贷款。
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会计分录政策依据
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会计分录政策依据
无偿借贷是指企业之间在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或任何其他补偿条件的情况下发生的借贷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会计准则会规定相应的政策和依据,以确保在企业间无偿借贷发生时能正确记录和报告相关的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通常被视为一种没有可计量的权利和义务的财务关系。
因此,无偿借贷的会计处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政策依据:
1. 无偿借贷的确认:无偿借贷应当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
通常,借款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负债项目,而出借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项目。
2. 无偿借贷的计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计量基准,无偿借贷的计量通常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
出借方在出借时将其财务资产金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借款方应将借入的财务资产金额列示在负债项目中。
3. 无偿借贷的披露: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有关无偿借贷的相关信息,以便用户能够理解无偿借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披露的内容可以包括无偿借贷的性质、金额以及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的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偿借贷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借贷情况。
如果借贷中涉及到特殊条款、利息等额外条件,那么需要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来处理。
总而言之,无偿借贷在企业之间的发生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准确的会计分录处理。
这包括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步骤,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
这样的处理方法可以帮助用户了解无偿借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
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限定第十四条限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借贷利率超过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董事长、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同意,是不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
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是经过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长的同意,公司的资金是可以借贷给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广厦公司、毋*梅没有提出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厦公司、毋*梅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存在广厦公司、毋*梅上诉所称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的情形。
二上诉人共同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错误。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本案毋*梅向佳德物业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亦无效。一审判决毋*梅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按照一审判决,当事人违约后,要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可以。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
规定只要不是把钱拿去放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就是合法的。
借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对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
那么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依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目前我国立法只允许法定贷款人依法贷款。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我国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
即我国立法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原因在于: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
如果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必然会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二、如何处理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虽然我国开放了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中涉及企业的只能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也就是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3.16 【实施日期】1998.03.16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1061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4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企业⼀般是指以盈利为⽬的,运⽤各种⽣产要素(⼟地、劳动⼒、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主经营、⾃负盈亏、独⽴核算的法⼈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那么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可以。
我国现⾏法律并没有禁⽌公司间相互借款,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效的情形。
企业间借贷,是指⾮⾦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般不允许⾮⾦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但针对当前经济运⾏中存在的⼀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利为⽬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为有效。
企业将⾃有资⾦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产经营中所急需资⾦的,孳息可按照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企业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效约定。
借款⼈取得出借⼈的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由于出借⼈出借资⾦的⾏为对借款合同⽆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不应包括利息。
最⾼⼈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对出借⽅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因此,出借⼈要求借款⼈⽀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快,市面上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企业要经营,要发展,就必然需要资金,当资金紧张时,企业就要向外融资,一方面可能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企业间拆借,甚至还可以向个人借款来渡过资金短缺的危机。
那么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信贷杠杆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一旦允许了企业相互借款,而相关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又没办法对此类借款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那经济会面临巨大风险,信贷杠杆对调控市场经济的作用将会降低很多。
二、货币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资金资源按照合理的市场规则来做的配置优化,对我国经济建设有着极大的影响。
市场上资金来源的主体是银行,一直都是由国家层面来制定和实施金融调控政策,稳定市场经济,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如果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那么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是显而易见的,国家难以对它形成有效的监管和管控,那么资金市场没办法按照最优化的资源进行配置。
这样的必然结果是对我国健康的经济环境的破坏,对后续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因素。
三、第三点是从企业自身层面出发,在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有关部门检查并且核准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该企业是不可能从事它自身以外的业务的,包括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如有此类事件,那也是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公司借款注意事项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合同3篇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合同3篇篇1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用途本次借款用途为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个月。
三、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1. 借款利率: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为_____%,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 还款方式: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_日支付利息,并在借款期满之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四、保证事项1. 乙方保证本次借款不用于非法用途,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2. 乙方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3. 乙方应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甲方了解乙方的财务状况。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本金,应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借款,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篇2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相互借贷事宜达成共同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合同。
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到底合不合法
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到底合不合法在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再也找不到“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了。
而这,曾经是原《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判定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政策依据之一。
央行为什么要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究竟还能不能借贷融资?这也许与普通人关系不大,但对金融改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却是重要而深远的。
一、是谁确定合法与非法?“我们无法区分企业借出的是信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银行业内人士的话,简单明了地点出了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初衷。
也就是说,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
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央行人士表示。
众所周知,资金是生产要素之一,资金交易是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在短缺经济时期,要素市场上主要表现短缺的,不是劳动、不是土地,而是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控制资金总量与流向,所有借贷关系都要通过金融机构办理,企业间只有贸易往来。
央行相关人士解释,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第一,资金短缺,各种基金会、标会、高利贷市场等地下经济盛行,非法借贷关系扰乱金融市场,最终还要国家出面处理;第二,在企业高负债、生产资金主要靠向银行借款,而贷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管制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受信贷配额限制,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在利益动机驱使下,必然会借机转贷牟利;第三,较长时期里,企业间“三角债”侵蚀了信用基础,困扰着经济良性发展。
而许多三角债就是因资金借贷形成的。
需要提醒的是,这些禁止企业间借贷的理由还在不同程度上依然存在。
国企之间能否互相借钱买股票
国企之间能否互相借钱买股票国企之间一般可以互相借钱购买股票,但具体的情况与各国企的相关规定、资金状况和经营策略有关。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阐述国企之间借钱购买股票的相关问题。
首先,作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国企之间往往有共同的背景和共同的目标,它们之间有着较高的信任度。
这使得它们借钱买股票的行为更容易实现。
国企之间的借贷行为可以看作是内部融资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通常会比从外部融资更加简单和便利。
其次,国企之间的借贷行为能够帮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些国企可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另一些国企可能有一定的闲置资金。
通过借贷行为,有闲置资金的国企可以将其资金借给资金短缺的国企,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同时,借贷行为还能够帮助国企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融资成本。
此外,国企之间的借贷行为还能够增强合作与协调。
国企之间可以通过借贷行为在企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相互帮助来增强彼此的实力。
一些国企可能会通过购买其他国企的股票来帮助其实现发展,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和控制权。
而被购买方则获得了资金支持,有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然而,国企之间借钱购买股票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由于国企之间在实际经营中可能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借贷行为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集中,从而增加亏损的概率。
其次,借贷行为可能会使国企的资金链条过长,增加整体的财务风险。
此外,如果借贷行为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可能会导致利益输送、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出现,损害国企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综上所述,国企之间一般可以互相借钱买股票。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率,并增强合作与协调。
然而,借贷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来规范和监督这一行为。
子公司相互借款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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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为是否合法?不少企业主会出于个⼈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等考虑向其他企业借款,这种借贷⾏为合法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为。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主流⾦融机构融资之外的资⾦拆借⾏为的称谓,由于贷款融资涉及⾦融许可制度,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是不能从事放贷业务,故⼀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为。
但从⼤量实践中,由于主流⾦融条件⾼、审批慢,导致企业因临时资⾦短缺⽽⽆法及时从⾦融机构获取资⾦,临时性解决企业⽣产经营困境,民间借贷对此提供了便捷渠道,对扶持企业发展也起到积极作⽤。
时过境迁,法律上存在对企业之间的借贷⾏为从绝对不认可到相对不认可的转变,该类⾏为在本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予以体现。
该解释第⼗⼀条规定“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产、经营需要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也就是,企业之间因⽣产经营需要临时拆借资⾦的,⼀般认定有效,借款⼈需按约定条款还本付息。
但是该种情形借贷双⽅需履⾏举证责任,需要说明资⾦实际使⽤⽤途,否则⽆法认定借贷⾏为的合法性。
除去该类情形,企业之间借贷法律上还是认定为⽆效,对此出借⼈的利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11合同法第五⼗⼆条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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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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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某公司目前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有一批货物没有办法盘活,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因情况紧急,公司通过向一个关系不错的公司借款来实现融资,这种现象叫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
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换言之,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2、但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的方式实现融资:
(1)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2)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以实现企业的合法融资。
(3)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还通过变更借贷主体、现存后贷和货款回购的形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总之,不管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融资,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二、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
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对于“依法设立”,《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中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据此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综上可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如果发生借贷,法律后果自然是借款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国家没收收缴。
而企业和个人、个人和个人之间允许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如果因为短期资金短缺陷入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律师帮忙,避免损失扩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