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不可以相互借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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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应为无条件禁止性规范——对新《公司法》的质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应为无条件禁止性规范——对新《公司法》的质疑
司资 金借 贷给 他人 ” 的无条 件禁 止 的非 法行 为 , 变成
收 稿 日期 :0 6 0 — 0 20— 8 8
矛 盾 , 人 们无 所适 从 , 大地 削 弱 了我 国相 关法律 使 极
法 规 的严肃 性 、 权威 性 和 可行 性 , 而有可 能进 一 步 从
作者简介 : 唐海鸥( 9 6 ) 士 , 17 一 , 江西安远人 , 海财经 学院硕 士研虎 生 , 海第二 工业大 学经济管理 学院讲师 , 上 上 主要 从事
则 》 接相 冲 突 , 然 导致 我 国经济 法 律体 系 的 自相 直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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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5
第 1 期 2
技 术 经 济
Te h oo y Ec n m is c n lg o o c
Vo .2 1 5.No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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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年 1 0 2月 文 章 编 号 :0 2 8 X(0 6 1 10 —9 0 2 0 )2—00 —0 18 3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禁止

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禁止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禁止的
主要禁止性法律法规如下: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风险点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借贷合同若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公司之间的直接借款行为可能面临合法性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利息无法获得支持:由于违法性,借款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即使双方约定了利息,也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收取。

3.担保不生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尽管担保合同可以另行约定,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通常不会生效。

4.资金安全风险:出借资金的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问题。

如果借款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出借资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5.税务风险:公司之间的借款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税务纠纷,增加公司的税务负担。

6.借款用途风险:出借方应关注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如果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出借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7.利率风险:双方约定的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利率过高,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调整。

8.还款风险:借款协议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

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出借方可能面临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借款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法借贷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借贷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法借贷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我国公司法的内容非常全面,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

现在不少小公司,尤其是私营公司,经常同外界发生资金往来,有的公司资金充足的话,会将部分资金出借,这样可以获取一笔不菲的利息收入。

那么,公司法借贷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现在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公司法借贷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部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这是股东大会一般决议。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董事可以将公司资产出借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

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

字体大小:-+打印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企业间借贷央行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管否不久前,央行的一纸发文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7日,央行发文向5个部委、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求《贷款通则》的修改意见。

在央行看来,《贷款通则》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唯一纲领性文件。

从1996年至今,《贷款通则》实行了7年。

“从2000年开始,我们进行了历时三年的修改,一些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条款,将被删除”,央行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贷款通则》中的许多规定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过渡痕迹,修改意味着政策的制定将更具有前瞻性。

在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再也找不到“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了。

而这,曾经是原《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判定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政策依据之一。

央行为什么要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究竟还能不能借贷融资?这也许与普通人关系不大,但对金融改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却是重要而深远的。

一、是谁确定合法与非法?“我们无法区分企业借出的是信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银行业内人士的话,简单明了地点出了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初衷。

也就是说,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

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央行人士表示。

众所周知,资金是生产要素之一,资金交易是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在短缺经济时期,要素市场上主要表现短缺的,不是劳动、不是土地,而是资金。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规定?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 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借款这种事,每个人都遇到过,可能是自己的亲戚,也可能是朋友。

一般情况下,向他人借钱的时候,当事人都会被要求写一张借条。

借条是一种书面凭证,里面记录了欠款金额和归还期限。

如果没有借条,当事人会容易违约。

那么,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规定?请看下文。

一、公司向个人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借款给个人1、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

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3.16 【实施日期】1998.03.16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1061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4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之间能不能相互借款

公司之间能不能相互借款

公司之间能不能相互借款一、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一、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根据我国《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企业的哪些借款行为是无效的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

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另外,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7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约定利息?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

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

较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借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该政策一出台呢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在企业现有的金融环境和背景下,企业集团内的资金往来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由项目的特点决定了,要采用项目公司制,那么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都把该行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负担,所以20号文件的出台呢,是会降低很多企业不必要的税负负担,也解决了房地产行业重要的难题,那么如何理解该新政,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享受到该优惠政策,下面来一起学习下。

一、首先我们看下20号文件政策的内容:20号文件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什么是政策中提到的企业集团,如何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20号文件的重要前提。

二、我们看下企业集团的标准:在2018年8月之前呢,如果成立的企业集团,必须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包括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和子公司数量的要求,在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而是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139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文件的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资金往来。

也就是只要是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互相的无偿的资金往来,都应该是免征增值税的。

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

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并且依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也是合法的。

一、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吗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

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企业⼀般是指以盈利为⽬的,运⽤各种⽣产要素(⼟地、劳动⼒、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主经营、⾃负盈亏、独⽴核算的法⼈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那么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可以。

我国现⾏法律并没有禁⽌公司间相互借款,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效的情形。

企业间借贷,是指⾮⾦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般不允许⾮⾦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但针对当前经济运⾏中存在的⼀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利为⽬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为有效。

企业将⾃有资⾦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产经营中所急需资⾦的,孳息可按照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企业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效约定。

借款⼈取得出借⼈的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由于出借⼈出借资⾦的⾏为对借款合同⽆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不应包括利息。

最⾼⼈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对出借⽅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因此,出借⼈要求借款⼈⽀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企业之间能否直接借款”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企业借贷与融资管理制度

企业借贷与融资管理制度

企业借贷与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借贷与融资行为,保障企业的经济安全与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员,包含但不限于管理层、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借贷与融资行为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从市场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借贷管理第四条企业借贷必需经过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审批批准。

第五条借贷的原因必需合理,明确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借贷审批过程中,需对借贷人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借贷批准的紧要依据。

第七条企业内部禁止私自借贷,借贷必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

第八条借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或特定项目,并须依照相关商定归还。

第九条借贷还款必需定期归还,不得拖延或逾期。

第十条企业借贷需向财务部门报备,并做好借贷台账记录及资金流向追溯。

第十一条借贷合同和相关料子必需妥当保管,保证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融资必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有明确的融资方案和计划。

第十三条融资方式可以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

第十四条融资金额、方式、期限、利率等必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谈判,在合理范围内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融资需要供应完整而真实的企业财务信息,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六条企业融资需依据具体融资对象的要求供应相关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融资合同和相关料子必需经过法务部门审查,并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融资资金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融资还款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不得拖延或逾期。

第二十条融资过程需定期向董事会和财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

第四章监督与违纪处分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设立特地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借贷与融资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要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借贷与融资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If I work hard and persist, I will be able to succe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企业资金拆借虽然能够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资金的互通互利,但是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及可能出现的金融投机,还有信用等方面。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效力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简单的说就是,某一个企业将暂时公司闲置下来的资金按照一定的规则借给其他的企业。

也可以理解成企业的短期融资,但是一般,企业间资金拆借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无法生效,但是在特殊行业中是有效的,让我们来具体看看是哪些:第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按照现有法规规定,目前一共主要有两个法律法规禁止了资金拆借,一个是1996颁布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解释,规定中有提到,企业借贷合同对于金融法规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另一个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借贷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业务,借款属于金融范围,不是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够相互借贷。

第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除了金融机构的企业以外,还有一类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有效的,那就是房地产开发类。

早在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签订合同而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担经营风险的,只需要收取一定的金额,应该属于是借款合同,这就确定和认同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拆借是合法的。

这就是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企业可以与个人之间签署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从我国《公司法》来看,按照上面所说的话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的一个合法性,但是从一个企业的组成来看,董事、高层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这个个人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举例说明一下,如果说央行出于对金融行业监管所以禁止企业的资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说法,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2008-09-16 19:30法释[1999]3号(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五、解读《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依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可以相互借贷;企业(指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下周)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那么,公民与企业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借贷呢?对它们之间相互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该《意见》也未将公民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作除外规定,事实上承认了这种借贷的效力。

有人认为应确认无效。

理由是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是为了防止脱离宏观控制和金融管理的资金体外循环,维护金融秩序,如允许企业与公民相互借贷,也容易导致同样的不良社会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共)

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

第三条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维护合同安全。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借款用途。

第八条出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金来源,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九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借款合同当事人有权了解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章合同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借款金额、币种、用途;(三)借款利率、计息方式、还款期限;(四)还款方式、还款计划;(五)担保方式、范围、期限;(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利息、费用、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七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还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快,市面上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企业要经营,要发展,就必然需要资金,当资金紧张时,企业就要向外融资,一方面可能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企业间拆借,甚至还可以向个人借款来渡过资金短缺的危机。

那么公司与公司相互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信贷杠杆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一旦允许了企业相互借款,而相关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又没办法对此类借款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那经济会面临巨大风险,信贷杠杆对调控市场经济的作用将会降低很多。

二、货币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资金资源按照合理的市场规则来做的配置优化,对我国经济建设有着极大的影响。

市场上资金来源的主体是银行,一直都是由国家层面来制定和实施金融调控政策,稳定市场经济,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如果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那么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是显而易见的,国家难以对它形成有效的监管和管控,那么资金市场没办法按照最优化的资源进行配置。

这样的必然结果是对我国健康的经济环境的破坏,对后续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因素。

三、第三点是从企业自身层面出发,在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有关部门检查并且核准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该企业是不可能从事它自身以外的业务的,包括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如有此类事件,那也是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公司借款注意事项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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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不可以相互借贷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之规定,对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当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因此,即使企业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按照合同来履行了义务,税务依据已经发生的事
实来进行税务上的征收,但并等于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换一句话说其征税行为也并不等于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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