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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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佛山市xxxxx部(下称贵部):

本律师系xxxx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接受xxx的委托,就贵部拖欠工程款款的相关事项,依法郑重发出本函。

据xx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8月16日,xx与贵部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负责建设项目,贵部支付相应工程款,该工程款总额为 1600000元。该工程于2013年10月份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经核对,截止至今日,贵部尚欠xx工程款为870000元,xx 多次催促贵部支付该款,但至今贵部仍未能支付。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贵部与xx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得到我国法律保护。贵部至今未能支付xx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友好解决此事宜,敬请贵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与xx公司或本律师协商解决方案。否则,本律师将代理xx公司采取司法途径向贵部追偿,届时,贵部不但要如实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要承担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及诉讼之累。孰利孰弊,敬请三思!

商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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