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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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二、合伙企业
1.合伙的含义 2.合伙企业的设立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4.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5.入伙与退伙 6.合伙企业的解散 7.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的含义
[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 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 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 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 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 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 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 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 引入合伙制。
2.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 (2)国际商事惯例 (3)国内立法(判例)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及特点对各国法律所进行 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 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 法国和德国两大支系 3.结构特点 (1)公法与私法 (2)重视成文法
2. 合伙企业的设立
A.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 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B.合伙合同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Three key points
• 1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 •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cross national boundaries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跨国经营的涉 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 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
Civil law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the only official source of law of a nation is what is specifically written in a code of books called Statutes. Statutory law(成文 法) in a civil law system can be very complex since the lawmakers in a nation based on that system situation. • Civil law systems are less flexible and adoptable than common law systems. Courts in civil law systems still must interpret the statutes that are passed, but, generally, they may not depart from the statutes and develop their own laws.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目录
•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 • 第四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 关键术语 • 复习思考题 • 主要参考书目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 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 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 首先,在概念方面, 国际商法包括的内容比国际经济法狭窄,国际商法
仅仅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国际经济法 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 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 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的经济 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这种交往进行管理与管制 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就它们之 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反倾销协议、8.海关估价协议、9.装运前检验协议、10.原产
地规则协议、11.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12.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13.保障措施协 议、14.服务贸易协议、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贸总协定的贸易谈判
次序
1
年份
1947
地 点
日内瓦 关税
主 题
参加方数
23
2
3 4 5 6 7 8
1949
1951 1956 1960~1961 1964~1967 1973~1979 1986~1993
安纳西
托奎 日内瓦 日内瓦 (狄龙回合) 日内瓦 (肯尼迪回合) 日内瓦 (东京回合) 日内瓦 (乌拉圭回合)
一、法系的概念及其划分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一、法系的概念及其划分
法系是法学家为了比较各国法律体系 之间的不同,按照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 统及其形式上的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 系所作的分类。 如: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 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是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国际商法 主编:袁绍岐,暨 南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就要掌握以下三个因素:

1.“国际”属性

“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为“跨越国界”的意思,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调整。或者为主体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或者为行为具有国际性,即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或者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行为具有国际因素。

2.“商”属性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小思考1-2: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双方父母对其婚姻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一家英国的企业与中国的加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问:这两个合同哪个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考核知识点:国际商法的“商”属性。

3.“法”属性

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而是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既

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部分程序法的内容。

§知识小贴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国际商法全篇

国际商法全篇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1.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机的法律范围总和。

2.区别: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而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范围,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渊源: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国际性条约。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渊源。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它已被国际交往的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三部法律汇编:《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以成文法为主。

5.两大法系比较:第一,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第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第三,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文为依据,运用演绎性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7.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国际性因素的判断
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 或地区; 2、当事人的国籍属于不同的国家; 3、商事活动发生地在当事人一方或 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4、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 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国际性因素的判断
适用: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以营业地是否在不同国家为标准。 2、2004年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
“商事”的含义(二)
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提出的商事 保留声明中的定义: “商事”所指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 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 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 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 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 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商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含义(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注释:
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 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 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 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 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 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逐渐形成 并得到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国际惯 例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当国际商事主 体约定采用某个惯例来规范他们的权利和义 务时,其则具备了法律效力。 *影响较大的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4)大陆法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 ;而英美法在传统上没有这种分类。在英国法中,有普通与 衡平法之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二)国内法规范
尽管各国已参加或承认大量的国际商事公 约或惯例,但由于文化背景和自身利益不 同,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内保留了独 占的立法权,即使在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 管制的领域,很多国家也已国内法的形式 加以确认 。
第二节 世界两大主要法律体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 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 服务。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 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协议的基本原则 协议的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的执法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明文禁止的有关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当地 来源 。 贸易平衡要求:即依据公司出口的数量或价值对 公司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价值加以规定; 进口用汇规定:即依据公司流入的外汇额对公司 的进口量加以规定; 国内销售要求:即限制公司产品出口,不论其以 下列何种方式表达:具体品种、产品数量或价值、 在当地生产的产量或产值的一定比例。
大陆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 础,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 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二)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 (三)英美法系的渊源 (四)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普通法 系,形成于英国,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西方国家中与 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调整 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上述合同 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复习与思考题
• 一、简答题
• • • • • 1.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3.现代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有哪些? 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5.中国法律的渊源有哪些?
(2)本案中涉及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 什么?
• 答案:商事惯例。
(3)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A商号 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是否 应当支持? 为什么?
• 答案: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过 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 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 应于8月26日成立。
复习与思考题
• 二、案例分析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 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 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 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 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 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 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 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请问: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1页)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1页)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学习目标 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 Baidu Nhomakorabea解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理解国际商法的内容 熟悉世界各种法律体系及其特征 熟悉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掌握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01
开篇案例
CONTENTS
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香港 A 公司为了其在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 B 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 的合同,规定由香港 B 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香港 A 公司所需设备。合同签订之后,香港 A 公司用港币预 付了合同的部分价款,香港 B 公司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内地某市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安装 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来,因香港 B 公司安装的部分设备与合同规定的设备不符,并且 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香港 A 公司便拒绝支付所欠价款。于是,香港 B 公司在设备安装所在地某市人民 法院对香港 A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欠合同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开庭审理时,被 告以双方当事 人均为香港地区的公司并在香港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依香港法律确认合同无效,原告则 主张应依内地 法律确认合同有效,以令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欠款。
大陆法系的第一大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第二大特点是,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 部分。
第三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各国都注重法典的编纂,虽然在 体例上不尽相同。

国际商法_01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_01国际商法导论

第二节 世界各种法律体系及其特征


所谓法系,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 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所做的 分类。 就西方国家而言,其法律体系主要可分为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在不少方 面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其国 内商事法,因为一国国内商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 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脱离一国的法律体系 而孤立地存在。
(二)国际商法的特征



(1)从法律渊源看,国际商法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在民 商法分立的国家,颁布了商法典,以调整国内的商行为。但由于国际 立法的特殊性,国际商法是由单个的法律文件组成的综合体。而组成 这一综合体的法律文件,既有国际法,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也有国内法,这主要是一国的涉外法部分,如我国 的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贸法等。 (2)从法律的属性看,国际商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国际商 法主要是规范商事主体及其行为,因而主要属于私法领域。自19世纪 末20世纪初起,各国政府开始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对商事主体的商 事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使国际商法中包含有越来越多的公法因素。而 且由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制定的各项决议、公约,以 及各国之间日益增多的多边、双边条约,对各国当事人交易的影响日 益增加,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线已变得模糊。 (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从总体上看,国际商法由实体法与程 序法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实体法由组织法与行为法两大部分组成。 前者如一国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后者如合同法、反倾销法、 反补贴法等,都是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的标准: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是国际商法的又一特点。

1-3国际商法导论-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3国际商法导论-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三、英国法的渊源 • (一)判例法(case law)
•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 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 规则。 • 判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法院在判决中 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 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 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 19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所谓“先例约束 力的原则”(rule of precedent)包括以下四 个方面的内容: •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 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 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 的约束。 •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 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 束力。
• 2.成文法
• 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 州的成文法。
案例阅读
•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http://zh. Wikipedia. org/wiki/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 No. 210 Argued: April 18, 1896-Decided: May 18, 1896.
再 见!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qq.com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 普通法系( 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 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 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 陆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
29
2.英国的法院组织
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只有高级 法院的判决才是先例,才有约束力。 为理解判例法的形成,首先必须了 解英国法院的组织情况。
英国的法院组织十分复杂。
国际商法
30
2.英国的法院组织
它首先把法院分为民事法院与 刑事法院两种。
在民事法院系统中,又分为高级 法院与低级法院两种。高级法院称 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包括高级法 院和上诉法院。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
院的判决才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
力,至于其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
(各种委员会)的判决则只有说服
力,而没有约束力。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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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判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法院 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 到遵循,即对作出判决的法院本身 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 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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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如前所述,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
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 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 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 也采用英美法。
国际商法
22
三、英国的法律制度
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二)英国的法院组织 (三)英国法的渊源

教案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教案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及渊源

一、概念

调整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各种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也包括技术、资金及劳务在国际流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需正确理解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理解“国际”?它指的是“超越国界”,而非“国与国之间”。

第二,它与国际经济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国际商法属于私法。

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而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重要作用

⒈际商务活动发展的重要因素。

⒉是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⒈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国家间关于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国家为调整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采用的最常见法律文件形式。在条约主体、条约内容及形式上有其特征。

国际商事条约是涉及商事交易关系的国际条约,有实体法和冲突法。

⒉国际贸易惯例

它源自于商人法时期的商业惯例,这些惯例为各国商人们普遍接受、认可及使用而流传下来,后经国际商业组织或团体整理编纂成文,成为现行有效的国际贸易惯例。

重要特征:不是法律,不具法律普遍的约束力,但一经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国际条约由国家共同制定并批准采用。一般来说,对本国公民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惯例不具有该特征。

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日渐淡化与模糊。

第一,某些情况下,国际条约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采用时,才适用当事人的合同如英国1967年通过立法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纳入本国法时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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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 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 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 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 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Incoterms2000》 是国际贸易领域最具影响且为此领域当事人所广 泛知道和经常遵守的国际商事惯例。
4
(1) 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多方是外国人, 或者当事人各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同家。前者叫做 “国籍标准”,后者称为“营业地标准”。 (2) 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作为国际商 事交易的客体,既包括有形物体,也包括无形财富或 劳务。
(3) 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事实 发生在国外,如在国外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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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国际商事惯例, 《Incoterms2000》的规定 可以被当事人通过明确约定而加以修改,即当事人另 行明确约定的效力高于《Incoterms2000》的效力。在 本案中,因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由作为卖方的深圳公 司负责联系船舶.其无权再以《Incoterms2000》的一 般规定来推脱自己的责任。所以,德国公司关于要求 深圳公司承担联系船舶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深圳公 司应承担合同未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15
【参考结论】从本案来看,由于中国和德国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成员国,该 公约适用于本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第9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选用了FOB术 语,而无其它另行约定,所以,应当认定 《Incoterms2000》适用于本案。按照 《Incoterms2000》的有关规定,FOB术语项下, 联系船舶、签订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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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惯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1
【思考案例1.2】 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 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 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 (3)某 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论点已 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问:什么是法的渊源?邓律师提出的3个依据是否可能 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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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 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 民商法 私法 “国际”商法
总之,国际商法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商事主体从事国际 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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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 的商事关系。 国际因素 方式多样 商业活动 【思考案例1.1】2000年,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就 相互之间的钢材贸易关系达成了一个双边协议,以规范 两国之间的钢材贸易活动。中、澳两国这种安排所建立 的贸易关系,是否属于本教材所定义的国际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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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表1-1P11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及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1、大陆法系中出现了判例法,并且作用逐步增强。 2、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增加,且地位和作 用不断上升。 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 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影响巨大: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 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 法的影响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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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1.3】 一个19岁西班牙人A在中国签订一份钢 材买卖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中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 国法院,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A以自己未达到西班牙法 律规定的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问: 此案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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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的主要商事法律制度
近代以来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远远落 后于西方,对于国际法,包括国际商法可以说是影响甚 微。 近代以来从清朝末期、中华民国以来的中国法律制 度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目前的中国大陆主要采取成 文法形式,并划分为较明确的法律部门,构成完备的成 文法法律体系。判例在现行的中国法律制度中并非法律 渊源。 独立的商人阶层尚未形成气候,所以经济法同民商 法之间尚无很严格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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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要求 明确课程学习目标、学习建议 参与案例思考与讨论 做好练习,培养实训技能 考核:半开卷笔试,平时成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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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世界两大法系的结 构和特点; 2.理解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3.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渊源。 学习建议 1.结合练习题和我国法律学习本章重要知识点; 2.注重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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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以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发展 起来的,德、法两国和主要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法律 制度。 1、国家 2、法律渊源 3、推理方式 4、法官作用 5、法的系统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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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 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 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1、国家 2、法律渊源 3、推理方式 4、法官作用 5、法的系统化(结构)
国际商法
课程前言
内容与目的 本课程内容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中心,拓展至与之密切 相关的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运输法、票据 法、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和贸易争端的解决规则等内 容。 面授和考核主要选择:导论、代理、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运输5章。 课程为单证实务、报关实务、国际货物运输等外贸实 务的学习提供较好的基础。
确定纠纷适 用的准据法
公法上的经 济管理
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条(公)约 惯例、国内 法
条(公)约 惯例 国内法
经济主权、公平互利、 国际合作等
国内商事 主体间
货物、技术、 平等、自愿、公平、诚 服务贸易等 信、合法等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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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 公约 条约 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 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 做法 (二)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 各国规范 成文法和判例 明确原因2点
内容
原则
法律渊源 条(公)约 惯例、国内 法 条(公)约
货物、技术、 平等、自愿、公平、诚 服务贸易等 信、合法等交易规则 主权、领土、 主权完整、互不侵犯、互 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 政经文军战
和平共处 等
国际 私法
国际 经济 法 国内 商法
私人和国 家
国家之间
财产和身份 纠纷
国家对国际 经济活动的 管理 私人间交易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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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1980年《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1924年《海牙规 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1930年、1931年《日 内瓦公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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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内容、基本原则 及法律渊源等方面。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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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国际 商法 国际 公法 国际商事 主体间 国家、国 际组织间
调整对象 私人间交易 关系 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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