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刊文: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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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房另有隐情 严肃执法不乏温情——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寓管理于服务为民办实事

违章建房另有隐情 严肃执法不乏温情——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寓管理于服务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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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察 暗访地 质 灾害 隐患点 月
淳 安 县 国土 资 源 局 余 允 乾
汛期已经进入 ,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否全部到 位? 乡镇 和 国土所是 否坚 持2 小 时值班? 各地 质 灾害 4 隐患点告示牌树 了没有? 警戒线 划了没有?避 险明 白卡 是否 已发到 受威胁 的群 众? 监测人、守护人是否落实到
通过 这次 明察 暗访 ,也 发现 一些 问题 。如 有 的新
发 现 的地 灾隐患 点既 没有 树警 示牌 ,也没 有 向周 围群
众 发避 险 明 白卡 ,更 没有 监测人 ;还有些 隐患 点没 有 树 告示牌 。对检查 出来的 问题 ,检查 组都 当 即与各 国 土 所和 乡镇 沟通协 调 ,要 求尽快 把各 项防 治工 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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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立 即发 出停 建通 知 书 ,并 对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 在
手续。 由于石娟 弟不 了解审批程序 ,老屋拆 建手续 又涉
及规划 、房管 等部 门 ,马屿所派 专人 帮助石娟弟办理。
在 有 关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一 周 内办 理 了 有 关 手 续 ,并
看今 天 下 大 雨 了 ,我 把 房 门锁 上 刚准 备 到 我J 7家 的 房 L- -
屋里 去。
从 明察暗访的情况看 ,各 乡镇和 国土所对地质 灾害
人?带着这些疑 问 ,本 着对人 民生命 财产 高度 负责的精
神 ,淳安 县国土资源局 于5 日至8 月6 日专 门指派局纪 检
书 记 王 百 明 带 领 有 关人 员 对 全 县 6 国 土所 、2 个 乡镇 个 3
到位 。
碰到我 们 ,他说 :4 月初 国土 员就把避 险明 白卡送给 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温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片划分。

市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2020年12月30日在原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下同)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二、地价标准。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2万元/亩。

2023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温州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

70年土地使用权考验执政智慧

70年土地使用权考验执政智慧

70年土地使用权考验执政智慧作者:暂无来源:《领导文萃》 2016年第15期马光远最近,温州一则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要续期,需要缴纳高达三分之一房价的费用的报道,引爆人们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担忧。

尽管温州有关部门事后做了所谓的澄清,“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

但从媒体事前的报道,以及温州国土局有关部门的介绍看,准备收费,而且准备高额收费肯定是真的。

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历来都被视为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高悬之剑,如何处理,攸关民众的切身利益,考验政府的智慧和执政能力,因而备受关注。

温州的案例再一次给全国的房东敲响了警钟:一旦到期,我们的房子将如何安放?对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早在《物权法》立法之时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是自动续展,还是无偿收回,《物权法》最终作了一个妥协各方利益的考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为了确保《物权法》早日出台,就选择了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

但事实上,当时占绝大多数的意见建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自动续期。

媒体报道的温州收取高额续费的办法,意味着《物权法》取得的巨大进步,又倒退回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这个条例首次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可以说,充分暴露了“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在博弈中的不对等地位,也体现了对私人产权的极其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

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从1991年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再到《物权法》,在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上,最起码大家就“自动续期”达成了基本的共识,而且即使收费,大家也认为应该是象征性的。

楼市:最大的悬剑轰然落下!

楼市:最大的悬剑轰然落下!

楼市:最大的悬剑轰然落下!2016-04-18 00:57:22 归档在我的博文| 浏览203900 次| 评论54 条这个周末投资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不是一季度GPD增速公布,也不是“多哈石油会议”的临近,而一则来自温州的楼市新闻。

据新京报、温州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期温州一批只有2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住宅到期,在居民前往国土部门续约的时候发现,费用竟然高达当前房价的三分之一。

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土地续约费用竟然高达100万元。

此消息一出,举国震惊。

很多人都表示,这个费用远远超出了心理预期,会影响自己未来购房计划。

一、那么,“温州土地续约事件”是怎样产生的,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

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上,多数时候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

所以,不动产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有纠纷也主要发生在私人之间。

1949年之后,土地、房屋的产权全部收归国有、集体所有。

于是,产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决定启动商业化的房地产行业,但城镇建设用地国有化的性质没有改变。

于是,土地使用权就出现了划拨、出让两种转让方式。

政府、军队、公用事业等用地属于划拨,没有使用年限;而居民、企业获得土地的方式为出让,有使用年限。

早期的商品房开发中,在70年年限之内,各地出现了多种处理方式。

比如此次温州到期的房子,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就选择了2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在其他城市,还有30年、40年、50年等多种“版本”的商品房出现。

这些房子,将陆续面临土地到期的问题。

2007年3月修订通过,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关于房屋和土地有以下规定: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联系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深入学习贯彻《物权法》

联系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深入学习贯彻《物权法》

所 以需 要统一登 记 ;但 是没合 成一家 的地方 ,就 先分 着 ,在 实行统 一登记制 度之前 ,允许地 方作 出一些决
定。
7 、关于 不动产 登记的收费。 《 物权法 》对 登记 收
费做 了几 项限制 ,不能按 面积 、体 积和价 额 的比例 来
2 、不动产登记 的效 力。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定 的 公示 手段 ,是 不动 产物 权设 立 、变更 和转让 等生效 的 要 件 ,不动产 的效 力是采取 登记生效 的原则 。但是 以
六 、关于征收和征用
征收和征 用是有 区别的 ,征 收是 为了 国家的公共 利益 ,把不动 产征 为国家所有 ,改 变所 有权 的行 为,
地承包 经营权 ,采取的是合 同生效 时才设 立。 ( 4) 地
役权 ,登记 对抗 的原则。 ( 5)宅基地权 。 3 、不动产登 记簿的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 簿是 物权
不 动产对于 我们 国土资源 部 门来说 ,是 个 比较 密
切 相关的问题 。
开不动产 的信息 ; ( 2)公开的信息应该有选择 的 ,而 不是 不动产信 息簿上 的所有信 息 ,一 些基本 的信息还 是应该给予公 开的; ( 3)可查询的人应该限制在权利
人和 利益关 系人 ,而 不是所有 的人 。总之 ,我们认 为 在不 动产查 询的过程 中,既要起到公 示的作 用 ,又 要 体现对私人财产 的尊重 。
1 、实行 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 。 《 物权法 》中大的 原则就 是统一登记 不动产 。 明确 国家实 行不动产统 一
登 记制 度 ,统一登 记 的范围和机 构交给 了法律和 行政
6 、关于登记机 构的职责。这是 《 物权法 》中很 难 的一 个 问题 。首 先这 次 《 物 权法 》规 定 了登记 机构 的 职 责有 查 验 、询 问和 如 实及 时地登 记 这 三项 基 本 要 求 ,必要 的时候 ,还 应该 去实地查看 。 《 物 权法 》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

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

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

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浙江省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公布5大行政机关败诉案例

浙江省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公布5大行政机关败诉案例

浙江省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公布5大行政机关败诉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2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浙江省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公布5大行政机关败诉案例来源:浙江省高院发布日期:2015-04-29原告朱月亮、潘志仁系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村民,先后分别向平阳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温州大自然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城北示范小区(A2003)10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平阳县政府答复称:“1.你提出申请信息内容由国土部门负责制作,县政府审核后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县政府及国土部门没有留存,但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保存。

2. 你如需申请该地块由国土部门留存的其他相关信息,请依法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阳县政府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没有进一步要求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只是简单将其视为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文本,而以该证原本由权利人持有,被告没有留存为由不予公开,其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足,故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4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并公布5起行政机关败诉的典型案例。

一审行政诉讼案收案同比上升33.74%行政机关败诉创新高白皮书显示,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收一审行政案件4824件,同比上升33.74%,占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3.40%。

六成半以上案件发生在城建(含房屋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公安、土地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其中规划、房屋登记类案件分别上升79.37%、46.35%,公安案件也上升35.54%;杭州、温州、宁波三个地区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总量占全省近60%。

与此同时,全省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案件21607件,是同期行政诉讼案件的4.48倍。

“物权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物权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因 J6 2
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的 《 物权法 》,自
20 年1 月1 07 0 日起已经的立法精神在于对国家、集体和私
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此后,在房地产领域 中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问题,都将有了更
明确 的法律_ 僦
对物权范畴关系的重新确立和调整再度成为众
7 年以后怎么办等与老百姓切身利交益相关的 0
问题, 《 物权法》都有了相关的规定。在媒体
调查中, “ 房子7 年以后怎么办”最为网友关 0 历经七审,几经周折 ,创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 迁中有关物权问题。 本刊于20 年 1月 ( 07 1 总第 17 ) 1 期 刊发了 《 寄 心 ,其比例占总调查 ^ 数的 %。
基础, 使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权属界定、物权保 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物权法》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的规定主要集中 在三个方面:—是房地产产权登记;二是物业 管理中有关物权问题 ;三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
地管理法 》、 《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
律,才能最终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 财产权益的规定。
以行政管理为杨 的理念 ,从行政管理转变到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促进利用上。
对于 《 物权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业内人士探
讨之声不绝。从媒体上几乎 “ 倒”的言论
中,我们不难发现, 《 物权法 》满足了绝大多
数人希望保护私有财产的愿望。对于土地承包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停车位归属以及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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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记者 J 吴琛琛
干呼万1 台 出来
《 物权法》的另—重要意义。我国长期以来的
计划经济体 制,以及重 公产、轻禾 的观念 ,
导致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立法和工作思路,主要 突出国家的行政管理。今后不仅要有行政管理 的思维,也要有 民事权利的思维 ,需突破现有

潘云福、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云福、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云福、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云福;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潘云福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潘云福【当事人-公司】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霞程约【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潘云福【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涉案征地补偿费也已经支付到嵇师村村民委员会。

因上诉人与丰门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拒不交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据此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并无不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华斌诸智影杨贤斌【审理法官】戴华斌诸智影杨贤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秀彩;林薇薇;林跃跃;林简政;林简弟【当事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秀彩林薇薇林跃跃林简政林简弟【当事人-个人】黄秀彩林薇薇林跃跃林简政林简弟【当事人-公司】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朱竟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朱振阳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竟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朱振阳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竟业朱振阳【代理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简政;林简弟【被告】黄秀彩;林薇薇;林跃跃【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虽形成于一审举证期限之前,但系对民事诉讼相关事实的补强证据,能够证明黄秀彩在该案起诉时自认于2009年5月知道被诉登记行为,且涉案鉴定报告已经案件当事人庭审质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有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被诉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三、涉案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以及是否影响本案的判决方式。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户籍所在地第三人鉴定结论直接证据质证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2007年1月30日,温州市房管局依据林小平的申请,将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林复新;原权证号:425792;建筑面积:50.96平方米;设计用途:居住)转移登记至林小平名下,并于当日向林小平颁发了温房权证鹿字第4×某某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登记行为)。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克和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克和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克和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克和【当事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克和【当事人-个人】陈克和【当事人-公司】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孙海芬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海芬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海芬王大伟【代理律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陈克和【本院观点】涉案《瓯海区三垟街道丹东村、沙河村旧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瓯海区三垟街道丹东村、沙河村旧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即使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未能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行政机关需要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等方式来实现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亦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

本案中,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之前,虽然制作了《关于对陈克和房屋的补偿方案》,其中载明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告知被上诉人在十五日内作出选择,然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显示有关工作人员将上述补偿方案粘贴在沙河村××路××弄××号门上,无法证明向被上诉人有效送达上述补偿方案。

王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王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王强【当事人-公司】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梦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梦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梦云【代理律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强【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上诉人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相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责任人进行追责所形成的信息材料,包括具体被追责的人员姓名、职务、行政处分类别及其他行政处理内容,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信息的范畴。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上诉人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相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责任人进行追责所形成的信息材料,包括具体被追责的人员姓名、职务、行政处分类别及其他行政处理内容,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信息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包括人事管理信息在内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物权法》就在我们身边

《物权法》就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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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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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发 【 评析 】 债还 法有明 本案 极 协 调 下 , 民 群 众 将 这 部 分 土 地 交 还 个 用 海 项 目实 施 了 检 查 , 现 违 法 违 规 欠 钱, 文。 保 中 , 及 两 个 法 律 关 系 : 是 借 款 合 同 部 队 , 证 了部 队训 练 的 正 常 开 展 。 涉 一 行为 23 起 。 这些违法行为 中, 46 在 非法 占用 海 域 的 行 为 占 8 .% , 中 主 要 是 2 8 其
o 房 抵 为款 产 押 借
银行要债有依据
产 的 权利 , 为用 益 物权 ; 司用 自 称 公
响合 同效力 。本 案 中,房 子到底是谁
的, 张某需要腾出房子吗 ?确定谁是房 己的动产 、 动产 或者 有价证 券作 担 屋 的 所 有 人 ,首 先 看 该 房 屋 有 无 办 理 不 【 案例】 士官小陈家住 城市, 父亲开 保, 向银 行借款 , 银行 占有 、 分该公 过登记手续 ,如果 已经办理过登 记手 了一家装饰公 司 ,因购 买设备 急需资 处 司 的动产 、 不动 产或 者有价 证券 的权 续 ,不动产登记簿上 登记的人就是 房 金 , 自家商 品房作抵 押向银行 申请借 用 利, 称为 担保物 权 。《 物权 法》 系 到 屋 的所有人。张某虽然先买 , 关 并办理了登记 。 借款到期后 , 由于公司 但没有办 款 , 我们 生 活 、 产 的方 方 面 面 , 我们 理过 户手续 , 生 让 李某尽 管后买 , 已经 办 经营不景气 ,小陈父亲还不上银行 的钱。 但 看看它与每个人 的关系吧 。 理过 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簿 上 的所有 银行要求 陈家用抵押的房产偿还借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温政办[2003]3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4.07【实施日期】200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方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从2003年3月开始到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教育、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行为、促进管理到位、落实制度建设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同时,结合上级有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基地的创建活动。

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为主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土地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供应、交易等情况。

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一并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温政发[2009]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温政发[2009]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正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温政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各地落实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进行考核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09〕10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逐项进行了考核、评分。

根据考核情况,经市政府研究,评定泰顺县、永嘉县、龙湾区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鹿城区、瓯海区、乐清市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良好单位;文成县、瑞安市、平阳县、洞头县、苍南县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合格单位。

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再接再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结束——。

人民时评: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咋看不懂

人民时评: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咋看不懂

人民时评: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咋看不懂王比学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群众意见。

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这无疑是件好事,但笔者也注意到绝大多数人看后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物权法,理解你太难!笔者是个法学硕士,也是个从事多年法制报道的记者,在为读者解读物权法草案时,竟然也觉得这是块“难啃的骨头”。

《法制早报》曾经做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对物权法草案中涉及的名词一无所知。

《刑法》和《民法通则》等这些早已颁布的法规,百姓都看得懂。

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其中很多内容在《民法通则》中都有原则性规定,为什么百姓又看不懂了呢?究其原因恐怕还是物权法草案中的“法言法语”太多,而且有很多词语还是沿用的西方法律词汇。

纵然,法律的严谨性要求法律条文有专用的语言表述方法,有其特定的含义。

但是如果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就不易为公众所接受。

为此,建议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措词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基础之上,应尽量通俗一点。

如物权法草案二审稿中提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为了使这种提法能让人理解,换成了“业主”,这样大家一看就明白。

这虽然是一处小小的改动,但说明了物权法草案中过于专业的“法言法语”是可以用通俗的词语来表述的。

物权法草案涉及社会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宅基地、拆迁补偿等,非常有必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但问题是既然这么多人不理解物权法,那立法者又能听到什么意见呢?法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广大公民参与讨论,体现了民主立法,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但法律不仅是让执法者能看懂,更重要的是要让广大公众能较好地理解,以便于执行。

制定法律的目的也是让人遵守执行,而遵守执行又必须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

如果大家都看不懂,那又谈何去遵守执行呢?法律的出台岂不是达不到它应有的效用吗?鉴于目前这种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媒体有义务及时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宣传外,更重要的是要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在修改物权法草案时,尽量做到更通俗易懂。

从物权法的视角看违法建筑物处置中的若干问题

从物权法的视角看违法建筑物处置中的若干问题

从物权法的视角看违法建筑物处置中的若干问题
胡盛东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作为财产的属性已经深入人心,其价值日益凸现,催生了我国土地市场的空前繁荣。

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违法用地的出现。

国土资源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检查发现,这几年违法用地平均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34%,有的地方高达80%。

大量违法用地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胡盛东
【作者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监察总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物权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界定 [J], 于飞
2.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的处置原则 [J], 王高强
3.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的分析 [J], 陈军峰
4.物权法时代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物权法实施为视角 [J], 刘洋;;
5.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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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法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法发[2007]15号2007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物权法,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物权法的学习,把学习物权法作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物权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

在培训中,要逐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物权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物权法。

2019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面试热点题目及解析(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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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一位温州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过户时发现,其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无法办理过户。

温州国土部门表示,由于土地使用权已过期,房主需补缴30多万的土地使用款才能重获土地使用权。

30多万补缴款几乎占房产总价的一半。

舆论一边倒地谴责温州国土部门。

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续期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的滞后,使有关部门在办理过期房产过户手续时,陷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

但无法可依并不能成为随意收取高额土地使用金的理由。

法无明文规定,政府越权行政,属于典型的滥用权力。

因为,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凡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了。

温州土地部门在法无授权、不具资格、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自说自话、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擅自收取高额土地使用金,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温州房产人“撞限”困境既是典型样本,也是立法契机。

因此,物权法应尽快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是否应补缴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并出台实施细则,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让有关部门陷入尴尬的境地。

“土地使用金续费事件”,使我们不难看出,如何提高依法行政,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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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
2016年04月20日 14:32来源:凤凰财经综合919人参与42评论
近日持续发酵的温州土地使用权高额续费问题,不仅引发民众热议与不满,也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机关报的重视及批评。

今日《法制日报》在七版头条醒目位置刊发文章,就温州土地使用权高额续费事件发声。

《法制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舆论阵地。

先来品品文章中这8句话,对理解全文很有帮助。

1. 骂名滚滚而来,只因温州市国土局这项所谓的“改革”引发了亿万民众的焦虑和恐慌。

2. 他们不懂宪法和立法法。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

3. 他们不懂行政法。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在行政过程中须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人权、越权无效、正当法律程序等基本原则。

4.他们不懂物权法。

物权法固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如何续期,但法律同样也没有规定到期后必须收费。

5. 他们不懂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社会主义地权道德角度看,土地公有制的最终目的是让公民享受土地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一次次地向公民收取土地出让金。

6. “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双重缺失。

7.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源地,在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方面,按理说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头。

但令人遗憾的是,温州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不是越位就是缺位。

8. 去年,浙江省政府首次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化评估,温州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倒数第一,省高级法院同期发布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也表明,无论是行政案件数还是败诉率,温州尤其是国土等部门也名列全省前茅。

原文如下:
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
料想不到,2016年春夏之交,温州会以这一方式名扬全国,但当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几天,因为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对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征收高额续费,瞬间成为全国舆论焦点,网络上,“温州官员何以蠢到看不懂物权法”等批评声不绝于耳。

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关系到全国几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

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房价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误导,获得肯定推广,那么无论产权是20年、40年还是70年,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损害。

都说安居才能乐业,在公民的诸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与公民的利害关系最为密切。

在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公众在关注温州,倒不如说公众在关注自身的未来遭遇;与其说公众在生温州市国土局的气,倒不如说公众在表达对政府部门曲解法律、亵渎法律此类违法行为的不满和愤慨。

骂名滚滚而来,只因温州市国土局这项所谓的“改革”引发了亿万民众的焦虑和恐慌。

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是这样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当年参与立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孙宪忠研究员介绍,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当时就争议很大,绝大多数的意见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后即可自动续期。

为搁置争议,让物权法尽快出台,当时便采取了模糊立法。

但在温州市国土局,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由于对如何续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重新签订合同,重新收费。


好一个“给群众带来不便”!在我看来,温州市国土局官员也不是完全不懂物权法,而是,因为他们知道物权法对如何续期没更精通“敛财术”有明确规定,便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打着方便群众的幌子,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继续搜刮地皮钱。

但细细论来,温州市国土局官员不懂的可能更多。

他们不懂宪法和立法法。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了。

他们不懂行政法。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在行政过程中须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人权、越权无效、正当法律程序等基本原则。

但温州国土局在法无授权、不具资格、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自说自话、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试图高额收费,这就是违法行政。

他们不懂物权法。

物权法固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如何续期,但法律同样也没有规定到期后必须收费。

法无明文规定,政府却越权行政,这就是滥用权力。

他们不懂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社会主义地权道德角度看,土地公有制的最终目的是让公民享受土地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一次次地向公民收取土地出让金。

如洛克所言,“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双重缺失。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从宪法修正案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重要标志就是宪法、法律开始逐步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

但温州国土局一些官员仿佛置身世外,“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既无视这一基本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无视互联网社会信息传播“即时、海量、叠加”的特点,大嘴一张,信口开河,使尚未付诸实施的“土地金续费”迅速演化为全国性事件。

出现舆情危机后,又不敢担当,诿过于人,指责媒体误读,其对新媒体环境的无知、无畏令人可气、可叹。

温州市国土局惹了众怒,貌似偶然,实则必然,从本质上说,是温州一些政府部门率性行事、不严格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源地,在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方面,按理说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头。

但令人遗憾的是,温州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不是越位就是缺位。

比如前几年,突然以运动方式,强制拆除高速公路沿线签订有合法合同的广告牌,所引发的多起行政诉讼至今仍案难结事难了。

再比如,温州一些地下钱庄、投资公司遍地开花,但相关管理机构听之任之、熟视无睹,一些官员甚至暗中搭股、从中牟利,终至资金链断裂,金融危机爆发,危及千家万户,经济元气至今未复。

去年,浙江省政府首次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化评估,温州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倒数第一,省高级法院同期发布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也表明,无论是行政案件数还是败诉率,温州尤其是国土等部门也名列全省前茅。

联系到此次“土地金续费事件”,人们不难看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温州新一届班子任重道远,如何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温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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