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渝办发[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市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
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第一类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第三类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市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渝国资发[2019]00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9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国资财管〔2018〕33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渝委办〔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基本目标到2020年底,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
其中:市属国有工业、商贸、投资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65%、70%、60%以下。
(二)具体目标1.对需要实施资产负债率管控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明确负债率管控目标。
2.对无息负债占比高、影响大的企业,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3.对承担政府专项任务,或者特定企业安排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推高资产负债率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财金[2009]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 2005 54
渝府发〔2005〕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制企业形式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包括转让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
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
二、改制企业立项(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企业改制,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申请立项。
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
(二)市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改制,向市属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其中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申请立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组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由该国有股权持有人逐级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
(四)国有企业改制立项,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企业改制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改制可行性报告。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一)企业改制立项申请批准后,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和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权(股权)的企业,由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其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或核准。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府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市级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范性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捐赠属自愿无偿回报社会的良好行为,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进行。
二、对外赞助分为经营性赞助和非经营性赞助两种情形。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发生的赞助支出,视为经营性赞助,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对外赞助,视同捐赠从严控制和管理。
三、企业捐赠和非经营性赞助(以下统称“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清晰。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企业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以个人名义留名纪念。
(二)量力而行。
企业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若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捐赠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发生捐赠行为。
(三)诚实守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国资[2004]1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128号)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建立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和经营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的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级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称母公司)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完成母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任务,承担母公司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核定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三)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审批或审核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方案。
(四)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布置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渝国资[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5]61号)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等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或审批;(二)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三)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四)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损失);(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七)市政府授予行使的其它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其中转让国有资产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审批:(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子企业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2.19
•【字号】渝财法[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渝财法〔20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的要求,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96件财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境外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及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境外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产权变动、经营管理等汇总分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国资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境外企业出资人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3)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确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在有关证明材料齐备后可报经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核销。
二除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留归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 (集团)公司外,其余全部收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内容
改制范围 改制目标
改制种类 改制措施
改制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 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 入改制范围。
改制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近期目标:全 市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工厂制企业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务;《公司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要进行规范;除影响全市经 济的大集团、大公司进行授权经营及少数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一般不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则 上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关改制的程序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 2号)执行。
改制种类
(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资产负债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主体 多元化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 公司,为实现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 1.国家批准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企业。 要以新股东进入为契机,可整体改制设立新公司或分离非主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 已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提倡和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债权转股权。 可比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办法,经过协商将市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 转为股权;鼓励各控股(集团)公司之间、企业相互之间交叉持股。债权按帐龄时间长短折价转为股权,相应进 行公司改制或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推动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债转股计划外进行债权转股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06
•【字号】渝国资[2006]18号
•【施行日期】2006.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渝国资〔2006〕18号)
市商业银行、市信用联社、重庆国信、西南证券: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的处置行为,防止金融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市商业银行、信用联社、重庆国信、西南证券四家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商业银行、重庆国信、西南证券三家产权转让,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公开交易。
二、市信用联社主城九区资产处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九区中的巴南区、渝北区、长寿区三个区的农户资产除外)。
其他区县信用联社资产由区县信用联社自行处置,试行三年。
处置应但要在乡镇一级公示7天。
三、以上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后,其交易事宜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重庆市经营
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渝国资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09年第八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二)不重复问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责任追究与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直接处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渝国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3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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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18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
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切实维护国有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一级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子企业)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应在依法设立的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省级及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按《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一级企业及子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而取得的产权转让,其转让行为按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
2
三、一级企业及子企业转让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股权按以下原则办理:
1、转让评估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重要物权、知识产权,应按内部议事规则逐级审议后经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由一级企业最大国有股东单位将其议案及其审核意见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该行为有异议的,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意见同时告知一级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各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时按市国资委备案意见进行表决。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延期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其转让行为。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企业不再拥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转让、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的,均应按内部议事规则逐级审议后经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级企业最大国有股东单位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前,将该转让事项书面请示市国资委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国资委在收到相关报批资料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
3
书面方式同时告知各国有股东,各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时按市国资委审批意见进行表决。
四、一级企业及子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规定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转让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地方金融上市公司产权转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