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西大街校区《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西大街校区《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39分)1、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单选题]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30岁的李某(正确答案)B.9周岁的小学生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大学生王某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答案解析:【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是有效合同;选项CD是可撤销合同。
2、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不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单选题] *A.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B.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C.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专利证书交付时设立(正确答案)D.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答案解析:【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人是否有撤销赠与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赠与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正确答案)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答案解析:【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本题A选项属于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情形。
4、下列不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是()。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中级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
中级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判断题)(2018年)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2.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单选题] *A.租赁合同B.借款合同C.买卖合同D.定金合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租赁、借款、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所以选择D选项。
3. (单选题)(2019年改)下列各项中,直接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是( )。
[单选题]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B.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C.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正确答案)D.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答案解析:选项A,适用《劳动合同法》;选项BD,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4. (判断题)(2014改)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 )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答案解析: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5. (单选题)(2013年改)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新一年的技术服务,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技术服务供应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书。
甲公司经过决标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
[单选题]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投标书(正确答案)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解析: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中级经济法目录
中级经济法目录
中级经济法目录如下: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主要合同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第三节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第四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第六节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受欺诈的;③受胁迫的;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仲裁】5.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7.根据规定,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时效】8.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9.根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合同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练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练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两公司拟签订A商品的购销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提供的A商品是赝品的关键事实,后经乙公司调查发现,给乙公司造成损失60万元,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根据合同法规定()。
A、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C、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D、甲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2、下列关于要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B、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C、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3、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数量不限。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
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
但这批耳机上没音量调节器。
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生效的合同D、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的回函,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4、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求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的合同6、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本文旨在为准备参加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的考生提供一些必背法条。
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会计专业课程,它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在考试前,掌握一些核心的法律条文,对于提高考试成绩和实际工作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一、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两个要素。
3、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等;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行为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性四个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三、物权法1、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种类:物权法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物权法的原则:物权法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
四、合同法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要素:合同法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行为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性四个要素。
3、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五、公司法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种类:公司法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法的原则:公司法的原则包括公司法人独立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等。
六、证券法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一、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1、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相对原则。
3、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合同法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3、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公司法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运营、变更和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票据法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3、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点。
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票据上进行真实、准确的记载。
六、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税法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3、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第五章合同法(1)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分类1、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二)不适用《民法典》的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①数据电文形式:A.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②其他形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2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提示】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结果。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提示】①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②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③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快速检测☆【真题·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原理,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1年真题)A.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特殊条件下是不平等的D.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答案】C【解析】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真题·单选】下列协议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
(2021年真题)A.收养协议B.监护协议C.企业承包协议D.遗赠扶养协议【答案】C【解析】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1)法人: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0:抵押5.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顺位VS债权的到期时间(1)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四)浮动抵押1.什么是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登记对抗(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抵押财产的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考点11:动产质押1.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2020年卷2)梁某在路上遇见同村的丁某。
询问丁某是否愿意购买其某辆摩托车,价格2000元,丁某当场未答复。
次日,丁某找到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梁某告知丁某该摩托车已卖给邻村的林某。
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摩托车的意思表示是()。
[单选题]A.承诺B.要约(正确答案)C.单方法律行为D.要约邀请答案解析:(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本题中,梁某问丁某是否愿意购买其某辆摩托车属于梁某向丁某发出的要约,丁某未回复要约失效;丁某次日欲以2000元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丁某向梁某发出的要约。
2.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单选题]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正确答案)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3. (2018年改)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到乙公司钱某,钱某告知赵某,乙公司现有钢材一批,价格合理。
3月2日,钱某以快递方式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甲公司传达室签收。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因事务繁忙,赵某未能及时拆阅。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时间是()。
[单选题]A.3月2日B.3月3日(正确答案)C.3月5日D.3月6日答案解析: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即为送达。
合同的履行--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1.另外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规则→合同补缺1.先协议2.按条款、交易规定3.法定---6条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1. 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单选题]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正确答案)C 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报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本题中,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属于要约。
选项B正确。
2.力达公司于3月5日向及时雨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
3月8日及时雨企业收到力达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
3月10日及时雨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力达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单选题] *A要约撤回(正确答案)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答案解析: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3. 甲公司就一批小麦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在甲公司确定的要约期限届满后方发出承诺通知,甲公司接到后未予答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 甲公司若不履行其要约所述之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B. 乙公司之承诺生效C. 甲公司若及时表明该承诺通知有效,则该承诺通知为新要约D甲公司须及时通知乙公司该承诺有效,方使合同成立(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
如2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第一章总论1.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2)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员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6.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考点五合同的履行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3.★抗辩权考点六代位权和撤销权★1.2.考点七保证1.保证人:(1)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反悔。
2.保证合同:(1)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保证方式:(1)方式:(2)共同保证: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5.★保证期间:(1)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
(2)长短: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意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6.考点八抵押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注意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必背法条】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必背法条】3.【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4.租赁权VS抵押权:(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6.★物上代位性:【必背法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9.最高额抵押:债权转,最高额抵押权不转。
债权确定注意设立2年。
10.浮动抵押:考点九质押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考点十留置1.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考点十一定金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必背法条】2.适用:3.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必背法条】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考点十二合同的转让1.债权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考点十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混同。
2.合同的解除:【注意】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必背法条】3.抵销:法定抵销需要品质相同,还可以约定抵销。
4.提存:(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十四违约责任1.赔偿金:2.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定金 + 损失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考点十五买卖合同1.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交付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转移。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3.交付:(1)电子信息产品: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即为交付(24.5.检验期: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若出卖人恶意,不受时间限制)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8.★试用买卖合同考点十六其余具体合同1.赠与合同:(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