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通过相互之间的免赔协议来避免诉累,这使得保 险代位所得难于计算,更无法将之作为保险费估 定的一项因素;同时,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高昂成 本反而会增加保险人的成本支出,无法起到节省 保费的作用;另外,保险代位权会导致针对同一 风险重复投保、为完成风险移转产生的高昂且浪 费 的诉 讼成 本和 破坏 保险 合同 应有 的效 能。輥 輴 訛因 此通过降低保费而减轻投保人负担的说法,确实 是没有必要的,通过立法把某项权利从一方转移 到另一方,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再想 要证明这种转移最终会惠及被剥夺权利的一方, 多少有点底气不足。
的义务,被保险人已经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代价 (保险费的给付),且其所给付的保险金已经依据 大数法则在可能面临相同或类似危险的共同体
中间进行了分摊,使保险人在本应给付的保险金 之外获得额外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进而否定代 位求偿权的合法性:“保险人根据合同理应付出 一笔资金,然而代位权的行使却又使它获得了填 充,实际上等于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这不仅是 获得了不当得利,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对被 保 险 人 的 欺 诈 。”⑨因 此 ,有 必 要 重 新 审 视 防 止 被 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法理基础。
的立法价值取向一样,只是在避免第三人脱责问 题上,需要为代位求偿权寻求更有说服力的理 由。
(三) 减轻投保人负担作用的落空 降低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又被称为减轻投 保人负担说,该说认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可以 实质地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之总额,从而降低保 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减轻了社会 上广 大投 保人 的负 担。輥 輳 訛这 种说 法试 图站 在 被 保 险人一方的立场,认为尽管从表面上看是把被保 险人的权利让渡给了保险人,但最终被保险人还 是能够间接获益的。但是,保险实践却证明这一 苦心孤诣的理论不堪一击:首先,代位求偿取得 的补偿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系并非必要; 其次,保险代位诉讼常常发生在两个保险人之间 (因为损害赔偿一方基本都投了责任保险),他们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获得与被保险人相同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即保险人获取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在保险法、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找到。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可以从受益人手中追偿,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转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也可以代位追偿与被保险人发生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首要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是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同时,也保障保险人的利益。
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同时保险人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均衡利益分配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位求偿权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
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减轻自身的负担,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与受害人和解或诉讼的方式继续追偿。
保险人的救济权益是指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后,通过代位追偿方式得到救济。
该救济权益保护了保险人在赔付后遭受的损失,从而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
追偿的合法性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根本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追偿行为的合法性。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与意义: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减轻保险人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通过代位追偿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从而分摊自身的损失。
其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提高保险人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更加全面的赔偿服务。
再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正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代位追偿,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 -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法学专业学生宋丹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随着保险业的开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业务中将日益凸现其重要性。
本文主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构成要件、适用X围及限制、权利的行使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展分析和研究,以期更好理解和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法理依据;构成要件;权利行使;诉讼时效Study on Ins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ONG Dan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 Subrogation system is old-age and with characteristic.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are to provide the policyholder/insured with diplex safeguard, in order to confirm that the loss of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be well pensated. On the other hand,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not benefit from the insurance-amends excessive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vocations, subrogation system would reveal its fundamentalityincreasinglyin the insurance-vocation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and studieson this insurance subrogation from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theory basisof 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element,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rightimplementation and 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 so that we can understand and apply insurance subrogation prehensively.Key words: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element;theory basis; rightimplementation;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法律根底是损害保险的补偿原那么和法的公平正义原那么,是对行为的比拟和利益的衡平后理性认识的结果。
201334035王国任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论文课程名称: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题目:浅议保险代位求产权姓名:王国任学号:201334035班级:交通运输2016年 12月 26 日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因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保险责任投保人利益正文: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的法律虽已初步确立了商业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对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并未给出完整的答案,因而应该从转变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理念,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加强保险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以期增强保险代位求偿的法律意识,更好的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筑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一、实质: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
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2合同责任;3.不当得利;4.共同海损;5.产品质量责任;6.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踪。
二、成立要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种特殊条款,用于规定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代位求偿的方式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在争议解决方面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被滥用或者丧失的情况发生。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明确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该权利的有效行使。
其次,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的设置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也可能存在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缩短解决的时间,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保证纠纷的公正和公平。
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的设置,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机制。
此外,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的设置,可以规范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代位求偿的过程中,保险人需要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向第三人追偿。
仲裁条款的设置,可以明确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仲裁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保险人的权益,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置这一条款,可以保护保险人的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规范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保险的合同效力,保障保险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的设置,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保障,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仲裁条款的设置,合理规定权利和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保险的正常运转。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损失填补
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过失或侵 权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通 过代位求偿的方式弥补被保险人 的损失,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
到充分保障。
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可以防止被保 险人通过索赔获得额外利益,从
而降低道德风险。
简化程序
通过代位求偿,保险人可以代表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从而简
防止道德风险
通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被保险人不会因为获得额外利益而引发道德风险。在代位求偿的 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因此不会因为获得全额赔偿而产生过 度依赖保险的心理。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代位求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获 得与其损失相当的赔偿,而不会因为第三者的过错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同时,该制度还 可以促进社会对责任人的追偿,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被保险人故意损害第 三人利益时,可能导 致保险人利益受损。
实践中存在保险人难 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情况。
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
加强司法保障,确保保险人在无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 益。
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民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在保险 领域的具体体现。该制度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当时海上运输业迅速发展,船舶所有人常常因为货物的损失向船长 或其他责任人提起赔偿请求。为了防止船长或其他责任人通过免责条款逃避责任,英国法院开始允许船舶所有人 在支付了保险赔偿后,代位行使船舶所有人对责任人的追偿权。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
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补偿,以求生活的安定。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补偿制度的基本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
本文首先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解释和了解;然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通过6点及其成立要件方面的3点内容加以;其次保险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是诉讼时效、权利范围、对象限制、以及在代位求偿中第三人的抗辩四个方面加以说明;最后对保险代位权的不足等诸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究其原因,固然有保险人法制观念不强,对代位求偿权认识不足,再加上照顾各种关系,以及一些裁定部门的某种偏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自身规定的不甚、实务操作性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实务中没有很好贯彻的结果,导致该追的没有去追或者也追不回来,严重了保险的经济效益,助长了道德危险,阻碍了业务的;也使的规定仅仅流于形式,有违立法的初衷。
为此,笔者试着从以上各方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略发管窥之见,也更期我国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日渐完善。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发生事由成立要件注意问题不足及立法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范例赏析(共6篇)
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范例赏析(共6篇)第1篇: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初探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我国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是调整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切实有效的工具。
本人以一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典型案例出发,先分析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价值,随后以回应案件的争议焦点的方式引出要探讨的法律问题,着重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权利基础、行使对象、诉讼时效、对第三人弃权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解析和再认识,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解决提供解决路径。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例问题研究问题的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固有的制度,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事故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利益分配的一项制度设计,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的一项权利。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保险权益争端也在逐渐增加。
本文试图从一典型案例出发,来初步描绘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图景。
案例: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作为托运人与乙公司作为承运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1份,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货物由A地运往B地,运费4200元。
该运费由甲公司预付1000元,剩余3000元运费待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时再行给付,另外200元作为保险费由甲公司支付给丙保险公司。
同日,甲公司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约定甲公司为被保险人,足额保险且不计免赔,同时甲公司向丙保险公司支付了200元保险费。
2011年1月3日,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的承运车辆与丁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公司承运的货物部分受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公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公司无责。
甲公司接到乙公司通知后,随即向丙保险公司报案。
后,乙公司将其他货物运至目的地,甲公司接收了剩余货物,乙公司主动向甲公司赔偿了2万元,并免收了剩余运费。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收据并注明系赔偿款。
甲公司向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0万元,包含起运地货价、已付运费、直接利润和因货物未送达的违约金。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摘要: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论文发表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
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公平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我国2009年修改颁布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额外获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它作为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已经被各国的保险立法普遍确认。
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人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一)损失补偿说传统教科书都认为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它的提出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减少道德风险。
蔡弈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一文中谈到,“代位”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原意为“使一人处在另一人的位置上”。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又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按照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此时既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又可以依据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弥补被保险⼈因发⽣保险事故时的损失。
当损失系由第三⼈造成时,被保险⼈即拥有了向保险⼈和造成损害的第三⼈求偿的双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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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及性质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已向被保险⼈⽀付赔偿⾦后,取得被保险⼈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的求偿权利,即保险⼈成为被保险⼈求偿权的受益⼈,并有权以⾃⼰的名义或以被保险⼈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要求其赔偿其已⽀付的保险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求偿权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的求偿权,被保险⼈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的基础。
正是由于被保险⼈对第三⼈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才享有了对第三⼈的代位求偿权;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对第三⼈享有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被保险⼈既从保险⼈处获得保险赔付,⼜从第三⼈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并不⼀定完全消灭被保险⼈对第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限制了被保险⼈对第三⼈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权是根据法律规定⽽产⽣,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代位权,保险⼈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质上是⼀项法定的权利。
英国的判例认为,保险⼈的代位权是确实存在和不可改变的,保险⼈对于损害赔偿责任者的赔偿⾦享有可执⾏的衡平法利益。
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意义是,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的发⽣⽽获得利益,体现了损害填补原则;⼜不免除责任第三⽅的赔偿义务,保险⼈⽀付了保险⾦后,获得了向第三⼈的代位求偿权,使责任第三⼈最终承担经济赔偿之责,使保险⼈所⽀付的赔偿⾦得到回归,降低了保险⼈的风险负担,同时也保护了所有投保⼈的利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任何⼀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法理上的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不例外,其是以⾃然法原则损害赔偿为基础构建的,理论核⼼是防⽌不当得利。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权_孟旭
第8卷 第6期2010年12月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8 No .6Dece mber 2010浅议保险代位求偿权孟 旭(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摘 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要义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
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关键词]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图分类号]D922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805(2010)06-0175-04[收稿日期]2010-08-10[作者简介]孟旭(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一、保险代位权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之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已经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事故发生的几率逐年上升,与之相应的追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分散被保险人损失的功能,以及如何确保保险人在此情形下因为保险给付所失去的利益得以复归,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运用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代位求偿制度为各国保险法普遍承认,成为财产保险业务中权益转让的主要方式。
我国的保险立法便确认了此制度。
正如5保险法6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 代位求偿
浅析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制度摘要:保险法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是以公平为原则, 以求得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为目的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
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了一些规定,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特征,在实务中的行使也很普遍。
基于此,本文就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法理依据、与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异同、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行使范围以及适用限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险代位求偿第三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自动取得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方责任的请求权,是法定的债权转移。
我国先后颁布《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行使还是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其法理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制度。
该制度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负有民事赔偿的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1代位求偿权作为一保险专业术语,其渊源于民法理论上的“代位权”,是“代位权”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
最早的案例始见于1782年的“马森诉森茨勃”一案,代位求偿权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完善。
在保险实务中,当保险标的发生因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也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保险人可能因同一保险标的而获得双重实际损失的补偿,这有悖于保险的宗旨;但若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就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则又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尤为突出。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
二、答辩思路概述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
三、具体答辩思路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证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确实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
(2)提供保险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明确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限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若第三者拒绝赔偿,保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若被保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但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
3. 针对具体案件,提出以下答辩策略:(1)针对被保险人主张的代位求偿权范围过宽的情况,答辩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责任赔偿权,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责任人追偿以收回赔偿金额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保险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降低赔偿成本,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和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属于保险人的权利,只有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无权干预。
保险人可以委托担任代位追偿的律师或调查人员等进行调查和追偿工作。
2.代位追偿的时机:保险人通常会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立即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发出代位追偿通知书。
代位追偿的时机要及时,以免责任人转移财产或改变财产状况。
3.代位追偿的方式:代位追偿通常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
首先,保险人可以与责任人协商解决,或者选择仲裁进行调解。
如果协商或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代位追偿的范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通常为保险金的金额,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金额。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可能可以追偿超出赔偿金额的一部分费用,如诉讼费用、调查费用等。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人应尽快行使代位求偿权,尽量避免责任人转移财产或改变财产状况。
2.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避免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义务。
3.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4.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收集充分的证据,确保证明责任人的过失和损失的真实性。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于保险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既可以降低保险人的赔偿成本,又可以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利益平衡。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B公司应赔付:5 5 2.78(万元) 4+5
而若以比例责任的方式来分摊,则:
A公司应赔付:5 4 2(万元) 4+6
B公司应赔付:5 6 3(万元) 4+6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 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公司只在 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 超出的部分。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张某的堂兄) 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 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 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想到堂兄尸体及准备采购货物的2 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 000元的 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保险基础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 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 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 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 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 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 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 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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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代位求偿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摘要: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
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我国2009年修改颁布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额外获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它作为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已经被各国的保险立法普遍确认。
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人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 (一)损失补偿说 传统教科书都认为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它的提出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减少道德风险。
蔡弈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一文中谈到,代位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原意为使一人处在另一人的位置上。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又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按照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此时既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又可以依据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代位追偿管理制度
保险代位追偿管理制度一、保险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代位追偿作了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后,为获得赔偿,保险人将其赔偿款提前支付给第三人的,保险人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该规定为保险代位追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险代位追偿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二、保险代位追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
保险代位追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在追偿过程中尊重被保险人的权利,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2. 法律合规原则。
保险代位追偿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操作,不得利用保险代位追偿来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保险公司在进行代位追偿时应当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被保险人在代位追偿过程中不受到不公平对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在进行代位追偿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确保追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保险代位追偿管理制度的内容1. 追偿责任确定。
明确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规定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后的追偿程序和流程。
2. 追偿程序规范。
建立追偿程序,包括追偿通知、追偿要求、追偿调查、追偿协商等环节,规范追偿流程,确保追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追偿协商和解。
在追偿过程中,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保险公司可以与第三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合理处理追偿事宜。
4. 追偿仲裁和诉讼。
在追偿过程中,如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5. 追偿结果确认。
经过追偿程序后,需要对追偿结果进行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报告追偿情况,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保险代位追偿管理制度的建立1. 建立健全追偿管理机制。
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追偿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追偿流程和程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追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立追偿信息系统。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
付海京
【期刊名称】《海南金融》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
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
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总页数】3页(P53-55)
【作者】付海京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4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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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本质保险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
我国的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就斐然。
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纠纷日益增多,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开展,也阻碍着经济的繁荣昌盛,解决这些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是指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均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例如,因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方补偿,还是必须先向第三人索赔亦或有自由选择权保险代位权如何移转于保险人何时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利益是否应当首先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权对这些问题,无论是立法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模糊认识,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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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公平性问题摘要: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
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公平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我国20XX年修改颁布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额外获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它作为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已经被各国的保险立法普遍确认。
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人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
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一)损失补偿说传统教科书都认为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它的提出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减少道德风险。
蔡弈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一文中谈到,“代位”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原意为“使一人处在另一人的位置上”。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又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按照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此时既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又可以依据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但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既定的,为防止其双重得利,同时也为避免有责任的第三者因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确认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这种债权转移制度,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可以把补偿视为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的经济状况。
我国学者朱有彬认为,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够得到补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中最为明显的一项原则。
(二)社会公平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一个体现就是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要实现公平与平等。
对于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没有保险代位追偿制度,被保险人很有可能在得到保险赔偿之后放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这显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任何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都应为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能体现公平。
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通过使侵权行为人付出一定的道德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他们“收敛其有害行为”,而且在今后“更加小心谨慎并因此防止致害他人”。
如果只要受损害方财产投了保险则致害第三人可以不用对其损害进行赔偿,会诱发非常严重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导致保险成为渔利工具,同样有悖于保险的初衷。
因此,代位求偿制的实施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通过降低费率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说如果每一个保险事故的发生都导致保险人承担给付义务,必然会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使有过失责任的第三者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先行赔付后,代替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这样既避免了投保人因保险额外获利,也降低了保险人保险赔付的总金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一旦降低,社会上广大投保人的负担也因此而减轻了。
三、对代位求偿权公平性的质疑(一)被保险人有没有获得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即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根据此定义,将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利益定义为不当得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于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利益: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是投保人为自己设置了多重民事法律关系,履行了多重法定义务的对等补偿。
在保险代位的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中,被保险人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而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源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这两个请求权的产生均有明确合法的依据,显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
(二)代位求偿权能不能预防道德风险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来看: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该保险事故是由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
所以,如果不诚实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串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且事故责任由第三者负责,而此处的第三者不是家庭成员,所以执行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一旦向第三者索赔,则必然使第三者受损,即便保险公司的赔款足够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也不会给第三者带来额外好处。
所以,第三者一般不会与被保险人串通而制造保险事故。
另外,投保人在付出保费的同时,也获得了赔偿期待权,尽管保费远远小于保险金额,但由于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不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所以投保人也没有足够的动机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而故意毁损保险标的。
从以上两个角度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对于预防道德风险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三)保险人会不会因为代位求偿制度而降低保险费率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因为代位求偿制度而降低保险费率是有可能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大多数是商业保险,因此即便代位求偿制度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付,但这种补偿往往不会反映在保险费率的厘定中,而是用于提高股东的红利,这是由保险的商业性质所决定的。
在一些险种中,代位权获偿额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相比较是最小量的。
根据詹姆斯一迈耶估算的1992年美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获偿额占全部保险赔付的百分比为:海上保险占%,机动车辆保险占%,户主权益保险占 %,火灾保险占%,平均获偿的百分比是%。
也就是说,因为代位求偿权而获得的补偿占保险人的总赔付比例很低,很难说代位权的存在能够对保险费率产生边际影响。
所以,如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费率精算的有效规范和监管,通过代位求偿来降低保险费率纯属于一厢情愿的事情。
(四)代位求偿权有没有避免使第三者逍遥法外根据前面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分析可知,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能够使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利于社会公平。
笔者认为这一点上更多的是主观臆断,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是保险人在理赔前,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先对第三人责任方进行索赔。
除非第三者肇事逃逸或者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否则保险人不会接受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就民事责任索赔顺利时,自然可以避免第三者逍遥法外,不用代位求偿的介入。
如果第三者肇事逃逸,则通过公安机关立案后,也会绳之以法。
如果是第三者经济能力有限,法院会根据其经济能力先进行部份赔偿,但是债务依然是存在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代位求偿权在避免第三者获得额外利益时并没有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
二是由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强大的保险基金,更加有能力进行赔付。
与被保险人相比,保险人的资金实力相对雄厚,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尽管赋予其代位求偿权而并不能使其较被保险人有更大的积极性去追究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没有违背权利自由行使原则根据民法的权利自由行使原则,任何民事权利主体均可以在不危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
权利自由行使原则即意味着:当其对于保险人的保险请求权与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其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保障自己的损失得以充分的弥补。
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者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人赔偿;还可以在第三人的赔偿不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弥补;又可以在保险人补偿不足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而代位求偿制度却剥夺了被保险人这种选择的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强迫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行使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以后,仍需将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交予保险人代位,而不论其是否愿意。
(六)保险代位追偿权有没有造成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互为对价,是保险合同的内部关系,而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关系则是保险合同之外的关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只是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不是“替代”第三人履行义务,保险人并没有支付新的对价去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对于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凭空获得的,并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除《保险法》的规定之外)。
如果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使其收回了全部或部分赔付的保险金,那么从他收受保险费却没有相对应的风险来说,他获得了意外收益。
四、结语综上所述,尽管代位求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发挥出社会保障的本质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理论基础以及合理性设计方面都存在漏洞,并没有完全体现出社会公平性。
笔者认为,对于代位求偿制度,应该明确:保险法应当而且必须体现并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我认为只有保险人在特定险种的保险费率进行精算时已明确将保险人可能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而获得的利益因素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时,保险人才获得代位求偿权才是比较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