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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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制度。
1、代位求偿权。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
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标的的
保险金额不足弥补其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还可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请求第三者给予赔偿。
(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3、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不适用代位请求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
(4)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
(5)没有代位追偿权的情况。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甲:前面谈到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代位原则的一般体现。
乙:如果受益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结果会如何?保险公司还会赔偿损失么?保险公司还有权利要求责任人赔偿么?
甲:面这个案例,将告诉你如何做。
2、放弃赔偿请求权。
案情简介
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
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
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
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参考结论
1、史建华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
3、无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参考理论分析
(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乙:如果受益人没有放弃追偿的权利,但是,找不到责任人,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甲:下面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开始找不到责任人,以后责任人又被发现了。让我们看一看。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能。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
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讨论:
施救费1500元和货物损失7000元王某是否应退还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