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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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仅供学习之用,请勿转发和上传网络2021/4/6第三章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对应课本第4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把握其在保险实务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应用,并认识到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保险的影响。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以及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的计算。

相关案例分析。

3.1 最大诚信原则3.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3.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 3.2 保险利益原则3.2.1 保险利益的概念3.2.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3.2.3 保险利益的意义3.2.4 保险利益的认定3.2.5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3.2.6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目录3.3 近因原则3.3.1 近因原则的含义3.3.2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3.3.3 近因原则的运用3.4 损失补偿原则3.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3.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3.4.3 损失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3.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3.4.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目录3.1最大诚信原则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8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pr in c i ple of u t m o s t go o d f ait h)之称。

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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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隐瞒和欺诈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者只对一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 使对方陷入错误, 相,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而予以意思表达的行 。(保险法第21,116,131) 保险法第21 为 。(保险法第21,116,131)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不仅应用于投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财产险: •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只要在保单出立时满足 人寿保险: 13
案例4 案例4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 10个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 单转让给房东, 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为什么? 司索赔?为什么?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考试第四章

保险代理人考试第四章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玩牌打游戏有规则,同样保险也有自己的规则从买保险到发生理赔都有自己的规则订立时的规则是:互相说实话——最大诚信原则。

举例:是否吸烟只能给自己有关系的人或物投保——保险利益原则。

举例:法律关系,发生理赔时怎么办:如何确定是否赔偿——近因原则。

举例:赔多少——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举例: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考题1:保险双方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隐瞒,这体现了()。

A最大诚信原则B自愿原则C平等互利原则D保险利益原则考题2:()是保险代理合同所遵循的特殊原则。

A、最大诚信原则B、会法原则C、自愿原则D、对价有偿原则含义重要实质性事实告知内容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形式保险人的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最大保证含义:特定事项诚信形式:明示保证(确认、承诺)原则默示保证内容弃权与禁止反言考题: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B、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的告知:①无限告知--有啥说啥②询问回答告知--没问到的就不算我国采用询问告知(2)保险人告知:①明确列明——白纸黑字写在上面②明确说明——不仅写在上面还要口头解释我国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考题1:我国法律要求。

投保方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 )A、客观告知B、无限告知C、询问回答D、明确说明考题2:在咨询服务中,销售人员一定要提醒客户阅读保险条款,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含义与内容一定要做()A、明确解释与说明B、明确列明于保险建议书中C仅就被保险人的询问准确回答D仅就投保人的询问准确回答(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较低标准作为赔偿 限度。
三、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 则
• 重复保险有以下三种 分摊方式。
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1.比例责任
某保险公司 各 赔 某 家 款 保 保 额 险 险公 公司 司 总保 保 和 损 险 险失 金 金金 额 额额
2.限额责任
某 3.保 顺序险 责任公司 各 赔 某 保 款 保 险 额 险 公 公 司 司 额 赔 额 赔 总 偿 偿 损 和 责 责 失 任 任 金 限 限 额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
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有保 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 二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三是限制赔付额度。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 (1)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 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 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 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 损失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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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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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危险,保险人概不负责; 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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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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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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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 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 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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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 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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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决定性作用 的原因。
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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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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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 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强调: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投保人: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 说明; 说明;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人的要求。
2、保证的形式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保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证 的 形 船舶的适航保证 式
默示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友情提醒: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 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欺骗:即虚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隐瞒 欺诈 误告 漏报
不退还保险费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利益: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 、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 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确定的利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8.1.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初始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经济利益,没有经济利益,保 险关系就不成立”的原则。它是保险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产生于1745年英国的 海商立法。 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 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它与保险利益原则一样,也 起源于海上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 害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实际损失额为基准, 在分析保险利益之有无与多少的前提下,考虑给付保险金。 近因原则:当一个保险事故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时,应当以其中具有支配力或 一直有效的原因作为事故的原因,而不能以其中非具有支配力或非一直有效的 原因作为事故的原因,当然就更不是指生基本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应当转 移给保险人行使。它是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一个原则。 代位追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分摊原则: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下的重复保险事实中派生出的一个原则。 即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的受益人进行赔偿时,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并在多个保险公司之间分摊,并不单独按投保金额赔偿。它实际是对 重复保险投机行为的限制。 与代位追偿一样,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 保险。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1、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

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

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二、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案例】代为追偿原则争议案
某机械厂于1998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王某等36个一线工人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已一次交清。当年8月4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公交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共用去抢救费用10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鉴定,认为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交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交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王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30000元。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赔偿金额
30万元
A
20万元


B
40万元


顺序责任制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如果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案例】代为追偿原则争议案
事故处理完毕后,王某之子王甲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因车祸死亡的保险金50000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王某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本来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50000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交汽车公司,既然公交汽车公司已经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交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因此,保险公司决定只给付王某之子王甲保险金10000元。王某之子王甲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金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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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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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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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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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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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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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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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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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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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

10万 20万
×5万 Biblioteka 2.5万保 额: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5万
独立赔偿限额:甲2公万司
+
乙公司 5万
+
丙公司 5万
=
12万
赔 款: (限额责任分摊式)
2万 甲公司:= 12万
×
5万 =
10 12

乙公司:=
5万 12万
× 5万 =
25 万
12
丙公司:=
5万 12万
× 5万 =
课前提问
▪之前我们学了哪四个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的目的是什么?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思考: 很多保险公司的在职人员会说,保险的基本 原则是六个,不止四个,为什么呢?多出来 的是哪两个?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
代位 原则
分摊 原则
(4) 分摊方式
(4)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式 限额责任分摊式 顺序责任分摊式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 赔款
损失金额 各该 保保 险险 人人 保的 险保 金险 和 额金 1的 0额 0% 总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 赔款
损失金额 各该 保保 险险 人人 的的 赔赔 偿 总偿 限 和 限 额 10额 % 的 0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案例
张某为自己的价值10万的车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学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石,它们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参与。

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谎报。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在订立合同前,要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来误导投保人。

只有双方都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例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但如果你对一辆不属于你的汽车投保,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赔偿,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它也限定了保险赔偿的额度,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例如,你的房屋因火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评估损失为 50 万元,而你购买的房屋保险保额为 80 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 万元。

(整理)保险的基本原则.

(整理)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

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学习重点]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6.近因原则及应用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如,预期的营业利润。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

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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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一)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第二,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第三,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1、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二是发生推定全损。

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第二,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原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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