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4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Page 2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与财 产保险相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Page 9
案例
刘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在家。第二年年7月,刘某所在 公司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未经严格审查,即签发了 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 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 1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Page 3
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Page 4
案例
帅某为其母亲投保了当时全国畅销的‚康宁终身寿险‛,按其合同 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时帅的母亲 已有77岁。 三年后,其母亲身故,帅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ຫໍສະໝຸດ 位求偿。•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 在作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
财产。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 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 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 无过错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
求偿权。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法案例
杨某因公出差,途中因长途车发生事故而死亡。
当时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遂支付3000元保险金给杨家属。
后其家属了解到杨所在国企按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按该规定杨某为因公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遂向工厂请求。
工厂认为,杨参加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工厂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保险费,则3000保险金应当交还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劳动》条例支付相关费用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等。
禁反言: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的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或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
例子投保人为其儿子投保寿险,其子在校担任足球队长,课余为某商品推销员。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为其子身份分类时,认定为推销员,但按常例应为业余足球运动员,后者危险度和保险费率均高于前者。
后被保险人参赛时猝死,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分类不当推卸责任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抗辩规则,但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1998、10、1保险公司为A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症普查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该6名职工。
保险费由公司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款。
一年后其中一名女子调往另一单位工作。
同年12月,该女子患子宫癌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单位职工调离后单位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为由拒付。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 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
• 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 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 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 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 的补偿。
➢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 会对他人产生误导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 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 意思表示——诚信原则
• 特殊商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 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
• 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 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 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
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 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 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
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 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 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
此类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 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
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 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 诚信原则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 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 ——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2第二章 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执业的基本原则。
依法,要求把遵循保险法规和原则贯彻于保险公估执业始终;公正,要求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为基础、使保险公估程序公正、结论公正。
与保险公估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其在公估实践的运用,重点是对各原则内涵的精确掌握。
本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阐述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与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阐述保险基本原则在公估的实践运用。
第一节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估经营活动的开展,总体须在符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之下,其执业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估人接受公估委托要解决的问题实质就是该赔否、如何赔、赔多少的问题,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一)依法原则保险公估的依法原则,是指公估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权利,对其公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依法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在公估核算理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保险公估人,不得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禁止行为:“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等行为。
保险基础知识(通用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2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
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 人只能为自然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基本) 2、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 充。
第二节 风险管理
损 失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后
目 标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 于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如果同学们想知道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哪些损失,就 应该应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及 各原因之间的有效连续性。近因原则和其他保险基 本原则都是在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 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 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 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的发挥和体 现保险的职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的发展, 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EXW 在EXW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 内,于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 告转移,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货物的灭 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没有按时前来提货, 此时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了买方,货物一旦发生损失 也由买方承担。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保险基本原则产生的历史根源; 领会保险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内容; 能够在国际贸易保险业务中熟练应用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其应用
本章导读: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份购销合同购买宏兴干鲜果 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 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13年12 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4年1月,到达目的地 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了2 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 冻坏的240篓。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 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为保护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四大基本原则是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
第一,互助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契约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机制。
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则需要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平等对待。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被保险人,确保各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
第四,谨慎原则。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
谨慎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谨慎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总之,保险法中的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是保障保险参与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这些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海商法讲义
LOGO
(3)多个原因间断发生
如果因果关系被新的因素打破,那么前因与后因之间 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事故成为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 因。后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 譬如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保险而没有投保盗窃保险, 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 盗走等。 a,如果所有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不必判定 近因,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基础知识讲义
LOGO
第二章 保险关系的调整规范及基本原则
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及认定 1、含义:proximate cause “只看近因,不看远因”依据民法 原理,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近因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近 因引起的损失,并且此近因必须是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 2、历史发展:时间标准→效果标准。早前英国法认为假设几个 原因永远是在时间上顺序发生的,那么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就 是近因。后来,近因指效果上最近的原因:在众多条件中以 最重要者为最近原因,即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
Your site here
LOGO
4、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
Your site here
LOGO
b,如果有的损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风险时,则:
b1,如果新因符合近因要求且是承保危险,由该 近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赔偿。但对前因不保危险造 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b2,若新因不是承保危险,对该新因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由作为承保危险的前因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内容: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2.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所承保 的风险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5.机动车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6.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重点内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6.近因原则的含义 7.保险合同的分类 8.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点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明确双方
2.什麽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3.什麽可保利益?为什麽订立保 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 4.试分析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内 含。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及保险合
同涉及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因此,结合保险基本 原则进行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 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通 过学习,应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保 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并学会在保险实务中,将相关的内容灵活运用。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三、各主要险种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处理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应注意的问 题
(二)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学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石,它们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参与。
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谎报。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在订立合同前,要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来误导投保人。
只有双方都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例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但如果你对一辆不属于你的汽车投保,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赔偿,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它也限定了保险赔偿的额度,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例如,你的房屋因火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评估损失为 50 万元,而你购买的房屋保险保额为 80 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 万元。
保险基础(4、保险原则)
答案要点:
(1)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夏仲青保险金10万 元。 (2)依据:虽然夏仲青与邱小眉的婚姻形式不 合法,但是他们之间已经在一起生活了3年, 彼此之间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另外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之间不是家庭成员关系的,只要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他投保的,都视为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身
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受车祸而意外死 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 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 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他与被保 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 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该如何审 理此案?判决依据是什么?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 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 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 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 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 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 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案例 与解析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1、原告甲公司对其营运的半挂大货车于2007年3月30日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险金额50000元,免赔率20%,保险期间为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金782.47元,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及批单。
2007年9月27日,原告的驾驶员韩某驾驶该大货车运输彩色显像管,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1247㎞处时,由于下雨路滑急刹车时,车上货物侧翻于路面造成交通事故。
2007的10月10日,商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确认车载彩色显像管损坏576支,并对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签署了“回厂家检验”的意见。
经厂家检验,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损坏72支,加上之前确认损坏的576支彩色显像管,此次事故共有648支彩色显像管损坏。
厂家对此确认之后,对全部损坏的648支彩色显像管开具了总值为2656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原告持相关单据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碰撞等事故,车上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致货物掉落所致,而被险车辆所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而非是“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理由不予理赔。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近因原则中,那些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属于近因,对此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险),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原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所致。
首先,下雨、路滑属于不可抗力,在此因素的影响下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必将成为事故主要的、起决定性的原因。
其次,转弯增加了车辆驾驶难度,构成事故的诱因,而急刹车有过失之嫌,但却可以排除故意行为。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笔记(第1-2章)
第一章第一节风险知识点一:风险与不确定性★知识点二:风险的载体、分类与度量方法★(一)风险的载体风险载体是指面临着可能损失的物体或状态,包括:人身风险载体、财产风险载体、责任风险载体、信用风险✧方差和标准差表达的信息是分布出现的结果与期望值偏差的可能性和偏差的大小。
✧方差和标准差大,则说明实际结果可能远离期望值,结果更不易预测,风险更大。
✧当两个分布的期望值相同时,方差和标准差大则意味着风险大。
✧用协方差和相关系数分析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
知识点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风险损失是指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价值的消失减少。
TIPS✧风险因素造成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
✧风险事故是风险因素和风险损失的媒介,风险因素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风险损失。
(三)风险的性质(四)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以及风险事故发生后,经济利益及社会福利的减少。
风险成本包括:✧为防止风险损失而增加的成本✧风险导致社会财富增加机会减少的成本✧风险导致经济价值减少的成本第一章第二节风险管理知识点一:风险管理、风险汇聚与大数法则★★(一)风险管理概念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是组织、家庭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响(二)风险汇聚与大数法则1、风险汇聚的效果当风险是相互独立的时候,安排可以抑制风险,风险管理的价值因此而显现出来。
<黑猫&蓝猫的例子>可以看到,风险汇聚虽然不能改变每个人的期望损失,但却能够将平均损失的标准差由8万元减少到5.66万元,是事故损失变得更容易预测,因此风险汇聚降低了每个人的风险。
当风险汇聚的加入者增多,平均损失的标准差会进一步减少,出现极端损失的概率不断降低,风险变得更容易预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 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 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偿损失,无异于“左 手给付,右手索还”,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 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无过错 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案例: 红星公司委托航空公司空运200台彩电。红 星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飞机降落时,发 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 视机全部损坏。保险公司审查确认后,赔 付红星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航空公 司提出追偿。遭拒。
• 问: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权产生冲突,如何处理?
A说对了。
B说错了。
C说对一半:保险公司可向学生乙家长追偿 已支付的医药费;但给付的保险金不能追 偿。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 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位求偿。
•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在作 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1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火灾 全损。(超额保险)
• 四、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大多数人身保险 合同。
• 案例: 甲所在小学为学生投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某日,甲在操场上活动,被学生乙抛来的 石子击中右眼,医院多方医治,无奈将眼球摘除。 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 A说,还应找学生乙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 B说,保险公司已赔,没权再要求学生乙赔偿 C说, 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问:他们说的对吗?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1)损失由第三者责任引起 (2)保险承保范围内 (3)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全部损失
• 航海过失免责的由来
• 20世纪30年代生效的并被广为接受的《海牙规则》 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 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 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 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一直以来备受争 议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时至今日,航海过 失免责始终都是承运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责 条款之一。
A、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5万)。
B、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 索赔权平等行使(我国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该 方法)。
计算如下:5/10×5=2.5(保险人)、5/10 ×5=2.5(被保险人)
C、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5 万)。
•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10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 房屋遭火灾全损。(足额保险)
•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 屋遭火灾全损。(不足额保险)
下,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 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细说航海过失免责
• 航海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 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 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 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 航海过失: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舶的过 失。 ——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 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 ——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 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 解释教材50页:不足额保险 •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 价值。
• 保险金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 金额,是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 础。
• 全(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