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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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汇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汇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

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三)其他宣传与培训、内控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 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 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 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二、个人外汇管理
相关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单位可以代办,境外个人将人民币工资购汇后, 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存入其境内外汇储蓄账户。
④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工资垫付款购付汇按 现行规定办理。(参见汇发[2019]62号文、 汇发[2019]64号)
3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 合同或发票
母公司、 3-5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 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
关联公 司工资 垫付款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无法提 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二)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 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 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 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 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3、企业支付出口项下佣金,由外汇局审核 的“双超”比例和金额分别为10%和10万 美元。对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或虽然超比例但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项 下佣金,银行凭出口合同(佣金协议)、 收账通知(收汇水单) 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项下的佣金或者是回扣,目前不允许 对外支付。
权限
审核材料
除《税务证明》 以外的相应材 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四章外汇账户的变更与关闭第五章外汇账户的管理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是指建设银行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外币资金的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自由贸易账户、跨境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涉及的人民币账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外汇账户的分类(一)根据钞汇属性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二)根据账户性质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和其他外汇账户;(三)根据开户对象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和驻华机构外汇账户。

(四)根据账户功能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活期存款账户、外汇定期存款账户(含外汇通知存款账户、外汇协议存款账户,下同)、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含外汇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外汇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下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建设银行可办理单位客户外— 2 —汇账户相关业务的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研究建立外汇账户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外汇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分行贯彻实施;(二)牵头提出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中外汇账户相关业务需求;(三)负责研发本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产品;(四)负责单位客户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的综合管理;(五)负责在国际业务部的统一协调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汇报外汇账户管理的政策落实,配合执行外汇业务涉及账户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牵头负责全行外汇政策,及与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政策协调;(二)负责本行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FIMS)建设,负责按外汇局规范研发账户数据报送接口程序;(三)负责境外机构同业往来账户的准入管理。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正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要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9.10•【文号】[92]汇管函字第169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92]汇管函字第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修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外汇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收支系指:1.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工程项目的外汇收支,包括承包合同项下提供设备、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备件;2.公司根据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境外开展劳务合作的外汇收支;3.公司在境内承包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工程的外汇收支,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项下的工程;4.公司在境内外与外商开展技术合作的外汇收支;5.公司在境外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汇收支;6.公司在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项下设计、咨询、代理的外汇收支;7.公司承包我国政府援外项目的外汇收支。

四、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所得可自由兑换外汇,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留在境外使用外,必须汇回境内。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朱副总理批准印发。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有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及事宜,总行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另文规定,另行补充通知。

各行在执行本暂行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我行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经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我行各级机构。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所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之外,可继续保留的1994年1月1日之前的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

建德辖区运营精锐大赛线上答题5.4

建德辖区运营精锐大赛线上答题5.4

建德辖区运营精锐大赛线上答题5.41. 【单选题】关于大额存单提前支取以下哪项规定是错误的 [单选题] *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允许部分提前支取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次数不得超过3次(正确答案)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后剩余金额必须不低于认购起点金额单位客户开立客户化内部户作为清算账户的,柜员须按打印的支取业务凭证上显示的行外回款账户信息,将兑付入客户化内部户的本息按规定划付该行外回款账户答案解析:B2. 【单选题】()是指境外投资者经由何地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单选题] *香港(正确答案)美国英国日本答案解析:A3.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选题] *出票人第三方承兑人银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D4. 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年。

[单选题] *1年2年(正确答案)3年4年答案解析:B5.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是()。

[单选题] *王某在网上发起新房团购,承诺一千元定金可抵五万元房款,顾客缴纳定金之后才发现该楼盘已售罄,王某也消失了李某盗用正在出差的张先生的微信头像,冒充张先生给张太太发微信说遇到事故,骗走两万元张某谎称自己患上不治之症,伪造诊断书、编造假故事放在网上,通过众筹募集到三万元医药费李老太太打电话找保洁,家政公司派来的保洁徐某忽悠李老太太从徐某丈夫的店里购买了数千元保健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D6. 银行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之前,不需要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

[单选题]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正确答案)答案解析:D7.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

现行外管管理法规名录

现行外管管理法规名录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1一、综合〔37项〕1- 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方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5个人外汇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个人外汇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 账户管理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466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实施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8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 其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3关于标准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试行〕汇综发[2006]10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标准性文件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舟曲救灾工作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05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10项〕1- 经常项目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进出口收付汇与核销管理〔1〕-进出口收付汇管理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2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署通[1998]622号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方法的通知汇发[1998]79号5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发布日期:1999年1月3日6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汇发[1999]7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汇发[1999]8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汇发[1999]9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新疆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12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成品油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17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4]7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7]62号〔2〕-进口付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3〕-出口收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8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管函[1999]1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5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汇发[2001]18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07号9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9号1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汇发[2003]91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4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20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方法奖惩细则》2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方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2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123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汇发[2010]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61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3- 边境贸易1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方法汇发[2003]1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边境贸易货币流通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2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汇综复[2007]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机构向日本非营利性机构捐赠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35号〔2〕-运输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方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个人结售汇数据核查分析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7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标准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5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汇经函[2009]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7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定期下发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42 号9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方法汇发[2011]10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方法汇发[2003]102号4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2项〕1- 资本项目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3〕-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方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4〕-年检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和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和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中国**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四章外汇账户的变更与关闭第五章外汇账户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是指**银行依据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外币资金的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自由贸易账户、跨境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涉及的人民币账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外汇账户的分类(一)依据有关钞汇属性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二)依据有关账户性质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和其他外汇账户;(三)依据有关开户对象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和驻华机构外汇账户。

(四)依据有关账户功能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活期存款账户、外汇定时存款账户(含外汇通知存款账户、外汇协议存款账户,下同)、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含外汇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外汇定时保证金存款账户,下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银行可办理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有关业务的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研究建立外汇账户管理体系,组织拟定外汇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分行贯彻实施;(二)牵头提出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中外汇账户有关业务需求;(三)负责研发本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产品;(四)负责单位客户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的综合管理;(五)负责在国际业务部的统一沟通协调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报告外汇账户管理的政策贯彻,协助配合执行外汇业务涉及账户的有关政策,协助配合做好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的报送工作。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及附表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及附表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分值:(一)合规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1.业务合规,共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2.数据质量,共30分。

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3。

内控制度及其他,共10分。

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以及检查情况.此项内容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

(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共10分。

具体指标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提前向银行公布。

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共10分。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四)附加项目,考核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共30分,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附加项目分值不纳入总成绩。

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

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见附表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2.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对公单位现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及其支局(以下简称特区管汇机关)负责特区内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

特区内各开户银行经特区管汇机关批准办理现汇账户开立等具体手续,并在特区管汇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现汇账户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特区内对公单位的外汇留成可保留现汇。

特区内一切外汇收入和支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除特区管汇机关批准外,一切现汇收入必须存入其特区内现汇账户,一切现汇支出必须从其特区内现汇账户支付。

不得私自存放境外,不得以收抵支。

任何开户单位不得出借、出租或串用现汇账户,不得利用现汇账户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或转让。

第二章现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账第五条特区内对公单位符合下列外汇收支情况之一者,可向特区管汇机关申请开立现汇帐户:1.经经贸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公司的进出口外汇收支;2.委托有出口权的外(工)贸公司出口所得的留成现汇;3.经批准从事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的工缴费外汇收支;4.经批准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外汇收支;5.经批准从事转口、保税业务的外汇收支;6.经批准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旅游商品的外汇收支;7.经批准经营寄售商品的外汇收支;8.经经贸部或省、市政府批准经营国际承包、劳务出口的外汇收支;9.对外提供技术、劳务、咨询服务的外汇收支;10.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免税商品的外汇收支;11.对外销售商品房的外汇收支;12.经营涉外交通运输的外汇收支;13.经中央各部委办、局、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接受国外授款和捐赠款;14.特区管汇机关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汇复[2007]3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旧开户银行代码│ 旧账号│旧币种│新开户银行代码│新账号│新币种│├───────┼────┼────┼───────┼────┼───┤│││││││├───────┼────┼────┼───────┼────┼───┤│││││││├───────┼────┼────┼───────┼────┼───┤│││││││└───────┴────┴────┴───────┴────┴───┘说明:1.新旧账号对照关系表放置于Excel文件的sheet1中,且从第1行、第1列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1992年9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方便企业用汇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监督,在多次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并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办法》第一条,关于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不包括外汇券账户的管理。

外汇券账户管理我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现汇账户不包含外债户、还本付息户、调剂外汇户。

外债户、还本付息户的有关管理按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调剂外汇开立现汇账户可持外汇调剂成交单到银行开户。

《办法》从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分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二、现汇账户开户情况表三、分局及金融机构在执行“办法”中的注意事项。

附件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

所称现汇账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汇发[2015]47号颁布⽇期:2015-12-18执⾏⽇期:2016-0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步规范和满⾜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局(⽀局)、地⽅性商业银⾏及外资银⾏。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机构。

⽂件执⾏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12⽉18⽇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条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为进⾏⾮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和资本项⽬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境内机构经常项⽬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办理结汇,不得存⼊经办银⾏转为现汇:(⼀)银⾏汇路不畅的经常项⽬交易;(⼆)与战乱、⾦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和⼆次收⼊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因临时使⽤境内港⼝等交通设施所⽀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汇账户的管理,便利企事业单位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升级改造,决定于2006年6月1日在全国上线运行。

现就账户系统升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账户系统升级前的准备工作(一)各分局及辖内数据分中心应高度重视账户系统的升级工作,主管副局长要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开展账户系统升级工作,确保系统升级后平稳运行。

(二)本次系统升级时间紧迫,各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要抓紧熟悉和掌握有关业务操作要求。

总局已随文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20版升级说明(附件1),各分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系统新功能。

同时,将与银行相关的业务操作要求及时通知辖内银行。

(三)各分支局用户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网上服务-软件及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也可以从升级后的账户系统中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

二、账户系统升级后的有关要求(一)各分局及辖内数据分中心应在系统升级完成后及时登录账户系统,检查系统各项功能运行是否正常,并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完成情况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email:app@icsafe)。

(二)升级完成后,各分支局业务权限管理员应根据账户系统功能调整,对系统各类用户重新进行功能授权,以便账户系统各用户能使用新功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单位汇出款项应如何掌握问题的复函-[85]汇管管字第1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单位汇出款项应如何掌握问题的复函-[85]汇管管字第1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单位汇出款项应如何掌握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单位汇出款项应如何掌握问题的复函([85]汇管管字第170号1985年3月19日)中国银行营业部:[85]中营业字第11号函悉。

关于五矿总公司要求从其现汇存款账户中支出130万美元汇往香港收其在香港三和银行账户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材料供应公司要求从其现汇存款账户支出259万美元汇往其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对这类汇款问题如何掌握的问题,现复函如下:一、你行对上述两笔汇款的审查,因收款人及其汇款用途不清,暂缓汇款,待查清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再行办理是对的,是符合财务监督原则的。

对汇出境外的外汇应严格审查,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个别单位不清楚国家管汇规定或有意将外汇存放境外,吃境内、外利息差额或挪做他用。

对国内单位之间现汇划拔也应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以防个别单位违反外汇管汇规定,扩大外币计价结算范围,套购紧缺物资,和防止个别单位有意借用账户截留国家外汇(指现汇)行为。

二、对单位要求从其现汇存款账户支取外汇汇往境外,首先应审查是否符合批准开户时对收、付汇的具体规定(我局批准开户函均抄送中行营业部),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材料供应公司二月十六日要从其账户中支出259万美元汇往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按我局[84]汇管管字第494号函批准开户第二点规定“该账户的支出限于购卖承包工控所需材料、设备的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出国洽谈业务)所需费用支出以及委托你公司海外机构代理收购所需资金和其他为承包工程服务的支出。

”只要提供有关合同、货运单据及付款单据可准予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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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92]汇管发字第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09.18
【实施日期】199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汇管发字第9号1992年9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方便企业用汇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监督,在多次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并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第一条,关于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不包括外汇券账户的管理。

外汇
券账户管理我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现汇账户不包含外债户、还本付息户、调剂外汇户。

外债户、还本付息户的有关管理按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调剂外汇开立现汇账户可持外汇调剂成交单到银行开户。

《办法》从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分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
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汇账户开户情况表
三、分局及金融机构在执行“办法”中的注意事项。

附件一:
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

所称现汇账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

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账户的撤销及检
查等。

第四条开户银行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办理现汇账户开立等具体手续,并在外汇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现汇账户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公单位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开立下列现汇账户:
(一)往来账户
往来账户系指指批准经营代理进口、对外承包工程、国际旅游等涉外业务的单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需以外汇资金营运周转而开立的账户。

(二)专项账户
专项账户系指经批准的单位因故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三)现汇留成账户
现汇留成账户系指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单位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凡需设立上述现汇账户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开立账户:
(一)申请开立现汇账户的报告。

(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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