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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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宜府办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7日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行政法规;从制度上整合了“碎片式”的社会救助,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创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强化救急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统筹发挥各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整体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办法和程序,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协同、及时的原则,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源,将物质保障与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功能重建等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救助。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宜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2)属地管理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6)设立低保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7)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8)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机构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实施扶助、救济;(9)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和低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10)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1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1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4日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别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后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

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资源统筹。

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贫困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力争全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7]20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17【实施日期】2017.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宜春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健康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和重大疾病救治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优化贫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加强贫困人口健康管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县、乡、村有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明显提高贫困农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到2020年,贫困农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员参与,构建健康扶贫服务体系新格局;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预防为主,医防结合,综合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政策,统筹资金,重点向贫困人口、贫困村、农村基层倾斜;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以健康促进提高人口素质。

三、政策措施(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1.财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赣发〔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近期我市遭受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侵袭,农业生产损失惨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作为全年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一)全力打好林业生态恢复的硬仗。

按照“保绿色生态优势、保青山绿水品牌、保林农增收”的要求,提前准备春季造林种苗,加快损毁林地的补植补造,确保完成62.5万亩造林任务。

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坚决做到“三禁止两不准一停止”,即:禁止采挖春笋,禁止采割松脂,禁止采伐非受损木竹;一律不准采伐能继续生长的受损木竹,一律不准采伐不能补植补造更新的林木;停止对野生植物采集、移栽的审批和放行。

8月底前,对林农销售受损木竹实行临时保护价,对毛竹免收育林基金。

(二)全力打好果业稳定发展的硬仗。

按照“果园面积增加、总产不减、效益不降”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果农处理果树机械损伤,给予果农适当的化肥补贴。

及时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灾区,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指导果农做好果树灾后护理和果品采后处理、储藏保鲜及加工。

加快修订完善果业发展规划,科学调整果业结构,使果品供应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确保全市果业面积达到51万亩、水果总产量稳定在10万吨。

(三)全力打好春耕备耕的硬仗。

按照“早部署、早准备、早落实”的要求,精心部署粮食生产,抓紧恢复蔬菜生产,确保全市春季蔬菜播种面积达到70万亩,灾后群众“菜篮子”正常供应。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宜府办字〔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健康促进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字〔201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2号)精神,为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落实政府兜底等相关保障政策,确保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医药总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入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患者出院时,只需至多缴交占住院总费用10%的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定期结算。

结算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二、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自付。

出院后,将相关医疗清单按规定上交参保地医保部门,个人只需至多缴交占住院总费用10%的自付费用,其余90%以上费用由医保部门报销垫付结算。

医保部门分别与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进行结算。

结算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已经结算清理的患者,经参保地医保部门核准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宜府办字〔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字〔201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2日宜春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2号)要求,针对健康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经研究,决定实施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

为确保工程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兜底政策,进一步推进“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医药总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

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政策保障(一)兜底保障再提升1.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扶贫政策。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为1万元,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5万元。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宜府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宜府发[2006]2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于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1、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3、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3、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4、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3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下放27项。

各地、各部门对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衔接,防止出现脱节现象,落实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发〔2012〕1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3〕8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3〕15号)公布的项目,以此件为准。

附件:1.宜春市市级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2.宜春市市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2014年4月15日附件1宜春市市级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附件2宜春市市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2]68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2.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7日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年)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2〕1号)和《江西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赣府厅发〔2012〕77号),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全面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幸福宜春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围绕“建设幸福宜春”战略部署,坚持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确保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

二、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重点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重点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重点扶持贫
困村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5]75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重点扶持贫困村名单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5〕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意见》(宜发〔2015〕1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确定袁州区水江镇塘下村等20个村为全市“十三五”市级重点扶持贫困村。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啃硬骨头、打攻坚战的意识,把贫困村整村推进作为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举措,精心部署,精准发力,切实帮助贫困村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如期实现我市扶贫攻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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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5]4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7【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7日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续保“缴费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是指助保对象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每月以不超过30%的基本养老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

第三条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的原则:1.坚持对象限定原则,只限定对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帮扶;2.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将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的规模与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3.坚持双方受益原则,促使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金融机构均从中受益。

第二章助保贷款对象、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四条助保贷款对象为我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岁以上)、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原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助保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由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宜府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市民政局:报来《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宜民文〔2022〕3号)收悉。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1.同意将2022年宜春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53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400元。

2.同意将2022年宜春市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0元。

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

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3.同意将2022年宜春市上世纪60年代城镇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5元,上世纪60年代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5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以上标准,均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2022年3月25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宜府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6月28日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科学合理调剂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确保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含省直管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使用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实行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调剂、统一管理。

调剂比例按当年市下达给各县(市、区)任务数的15%进行调剂,超额完成任务部分不再调剂。

调剂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到市本级指标库,实行统一管理。

当年12月20日之前未完成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于当年年终一次性在该县(市、区)历年结余指标中按调剂任务数调剂到位。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调剂,凡市本级调剂各县(市、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财政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改水补差0.5万元/亩的价格予以补偿。

使用市本级调剂指标的用地单位(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在用地报批时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改水补差0.5万元/亩的标准向市财政缴交耕地开垦费,用于补偿承担占补平衡任务的县(市、区)。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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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其中取消24项、补录5项、调整4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衔接和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权责清单内容,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4项)
2.市政府决定补录的权责事项目录(共计5项,其中公布4项,1项内部管理事项不公布)
3.市政府决定调整的权责事项目录(4项)2016年7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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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宜府字[2016]46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字〔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2016年6月21日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市有关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确保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工作目标2016年-2018年,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2018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三)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

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

对农村贫困人口中能够通过扶贫政策扶持脱贫的,给予扶贫政策支持;不适合扶贫政策扶持,经审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和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坚持资源统筹,因人施策。

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针对贫困家庭的贫困原因、贫困程度、劳动力状况等实际家庭贫困因素的不同因户施策,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

二、统筹协调低保扶贫标准(四)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14.4%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20%,2020年高于40%。

2016-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3480元/年、3840元/年、4320元/年、4920元/年、5760元/年。

(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按照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的相应比例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略高于全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2016年全市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195元/月,到2018年全市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至少达到245元/月,2020年至少达到325元/月。

三、精准确定低保扶贫对象(六)开展台账比对。

每年1月份、7月份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

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及乡镇将“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纯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与动态管理中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县(市、区)、乡(镇)、村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

(七)实行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按照“应保尽保”要求,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把新增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主要用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地方,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经申请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要对贫困乡镇、边远山村等贫困群众较多、脱贫难度大的地区重点倾斜,促使农村低保人数更加符合实际贫困状况。

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中,要优先把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的贫困群众纳入低保。

(八)实行应扶尽扶。

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

(九)加强上下对接。

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比对的具体情况,由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形成一致的、详细到户的台账后,填写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同时报市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

省民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与市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根据核准情况,指导各县(市、区)对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十)统一尺度标准。

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

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

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

对通过扶贫帮扶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对象身份,逐步减发低保金,提供保障过渡期,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保障过渡期限由每个县(市、区)视情况确定。

(十一)落实重点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对“建档立卡”的“纯低保户”进一步摸清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名单,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

要明确认定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

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其余列为非常补对象。

对非常补对象家庭可根据实际状况,结合当地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2016年底,县(市、区)民政部门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常补对象详细台账,摸清家庭人口状况、致贫原因、救助需求、扶贫帮扶需求,主动协助、帮助其获得其他救助和扶贫资源,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要逐年提升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2016年达到10-15%,2018年达到15-20%,2020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20-25%。

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在每年春节前为常补对象和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增发1个月的低保金。

(十二)实施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

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每年年初,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要全面掌握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以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四、充分发挥其他社会救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十三)加强城乡低保统筹。

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协调。

“十三五”扶贫攻坚任务完成以后,按照“法定量化”原则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平均补差水平。

(十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水平。

落实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十三五”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6年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分散供养标准到每人每月290元,到2020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逐年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入院需求,并将生活在环境恶劣、不宜居住地区的分散供养对象,动员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推行敬老院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模式,解决敬老院集中供养失能老年人护理问题。

(十五)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落实财政投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

促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简化救助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结算服务。

通过按定额付费实施专项救助和按规定比例常规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实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

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细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并突出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常补对象、贫困家庭儿童实施重点救助。

(十六)强化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

扎实落实《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推进临时救助常态化。

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发挥特别救助制度作用,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

着力实施“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因贫困而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十七)动员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工作,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

五、建立完善低保扶贫工作机制(十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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