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燃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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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发电集团公司

燃煤火电厂入厂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确保入厂煤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于对检验的方法和程序加以控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对燃煤检验工作流程、采制化工作、检质数据处理等作出了总体要求。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火电厂燃煤计量和商务检质项目。

3 职责

3.1 本规范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计量、煤质检验人员执行,电厂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考核。

3.2 集团各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区域的有关制度,内容和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要求。

3.3电厂技术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选择最适应本单位执行的燃煤采、制、化检验方法,通过作业指导书的形式发布实施。

4 计量检质作业管理

4.1入厂煤计量验收管理

4.1.1 入厂煤计量验收要求

4.1.1.1入厂煤计量设备轨道衡、汽车衡、皮带秤(商贸结算)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并持有有效期内合格证。皮带秤能定期进行实煤校验,标准器(砝码)每年有计量部门检定。

4.1.1.2计量原始记录用打印机打印,记录齐全,格式规范。计量原始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能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4.1.1.3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要求做到检斤率达到100%。汽车运输空车复检率100%。

4.1.1.4入厂煤运输损耗按运单数量与计量验收数量差值如实填报,不得人为计算运输损耗,挤占燃料成本。电厂要加强接卸管理,验收结束后发生的接卸损耗,作为煤场损耗的一部分,场损根据盘点情况确定,不得人为随意调整。

4.1.2火车进煤计量管理

4.1.2.1火车到站(港)后,轨道衡值班员(或检斤员)逐车核实重车、空车数据。无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的要由负责接卸调度人员专人记录车号。若发现装车数量与票重有较大出入的车次,应立即通知煤管人员处理,并记录该车车号、票重、检重等数据。

4.1.2.2计量人员核实矿发车数与实收车数是否相符。

4.1.2.3火车皮重以标记重量为准计算净重。火车煤如因个别车辆超速,微机无计量数据的,须进行人工检尺。

4.1.2.4整批火车来煤卸毕,检查车厢里(或平台上)余煤是否清理干净。

4.1.2.5计量结束将火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存放。

4.1.3 汽车进煤计量管理

4.1.3.1 每日汽车衡器使用前校正零位,以确保检斤计量的准确。

4.1.3.2汽车煤应每车称重除皮,计算净重。

4.1.3.3汽运煤一般以实收数为准,结算数量若订货合同中供需双方商定有运耗的,超过运耗部分为亏吨。

4.1.3.4煤卸完后过空车,检斤员逐车检查煤车的卸车情况,确保煤车卸空、卸净。

4.1.3.5计量结束将汽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存放。

4.1.4水路进煤水尺计量管理

4.1.4.1水尺验收工作必须两个及以上人员参加,一人测量,另一人复核,并相互做好原始记录。

4.1.4.2水尺验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水尺验收应邀请船方代表共同参加,验收结束后请船方代表签字。

4.1.4.3重载水尺验收率要达到100%,空载水尺验收率也要达到100%的要求。

4.1.4.4水尺验收过程中必须检查水尺线的清晰程度,中间有无缺损,水尺

是否标错。水尺验收要详细记录船队名称、驳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重载水尺、额定空载水尺、实际重载水尺、实际空载水尺、计算吨数、发煤单位、到港日期等信息。

4.1.4.5水尺验收人员务必保管好验收时原始记录,及时交统计人员归档存放。

4.1.4.6水路电厂能采用皮带秤与水尺相互校核进行验收,入厂煤检斤率100%。

4.1.5水路进煤皮带秤计量管理

4.1.

5.1电厂燃料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进行三次入厂煤电子皮带秤实煤校验工作(假日或煤潮时顺延),并做好实煤校验记录工作。

4.1.

5.2 对皮带秤仅用于校核船队的水尺线和多船队的计量工作的电厂,全年分队复检计量验收率应不低于15%。

4.1.

5.3计量前要检查皮带及所有落煤斗内是否有存煤,秤架上是否有积煤。

4.1.

5.4 入厂煤皮带秤秤架周围应封闭,严禁闲人进入,避免有意破坏。

4.1.

5.5电厂燃料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入厂煤的电子秤计量台账,统计入厂煤电子秤计量的船队和数量,经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审核后及时送燃料管理部门存档。

4.2 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

4.2.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采、制、化编码管理,要求编码管理加强保密性,形成采制化各环节的有效管理。

4.2.2 采样管理

4.2.2.1火车进煤采样管理

4.2.2.1.1采样负责人根据调度员通知的来煤矿别(或编码)、煤种、品种、数量,对到厂煤炭首先进行目测。

4.2.2.1.2目测无异常后,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采样。若有异常则做好商务记录,进入商务处理程序。

4.2.2.1.3采样人员按国家标准(或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采样。每次采样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参加,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集的煤样要记录矿别(或编码)、

煤种、品种、子样重量、总样重量、矿发量、采样时间、采样人。

4.2.2.1.4一列煤车可能分几批入厂,应将同列不同煤矿的煤,分成不同批次进行采样、制样、化验,也可将该批入厂煤采集到的煤样封存,待当列煤车全部进厂后,将几批煤样合并后按国标规定制样、化验。禁止对同一列车但包含不同供应商的煤炭视为一个批次进行采制化处理。

4.2.2.1.5一列煤车如果车数较多,建议根据子样总质量大小,分成不同采样单元进行采样,有利于制样,便于采样、制样精密度的控制。

4.2.2.1.6煤炭管理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的同时,根据化验数据建立分类台账,对入厂煤的质量验收情况实施再监督。

4.2.2.2汽车进煤采样管理

4.2.2.2.1所有入厂的汽车煤,煤质检验人员必须先目测,目测基本合格后方可采样、卸车。对目测不合格的煤车,煤质检验人员应填写质量否决票,令其退回。

4.2.2.2.2质量否决票的标准按电厂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入厂煤最低质量控制下限掌握。

4.2.2.2.3经目测合格的煤车,由煤质检验人员在计量单上签字作为入厂签收依据。其采样的操作和检查标准可参照火车煤采样方法执行。

4.2.2.2.4煤质检验人员在进行煤质验收时,应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并在采制样单上签章。

4.2.2.2.5根据汽运煤的实际情况,取样点采取随机变动方式。

4.2.2.3水路进煤采样管理

4.2.2.2.1大型轮船不要求在船舱采样,小型船舶可以在船舱采样。

4.2.2.2.2采制样时必须通知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4.2.2.2.3采样必须坚持一人开挖,一人取子样。做到子样数量相等,力求煤样具有代表性。

4.2.2.2.4为防止调包和掺假现象的发生,要规定上船取样人数。

4.2.2.2.5样桶采满后应立即加锁并贴带有编号的封条签字封存,钥匙专人保管,锁定期更换,样桶由专人看管和传递。

4.2.2.2.6采样布点、子样数量、子样重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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