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燃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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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计量工作管理制度

电厂计量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计量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电厂生产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所有计量工作,包括计量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检定、报废等全过程。

第三条电厂计量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电厂计量工作应以提高计量精度、确保计量数据准确、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电厂应设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计量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计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电厂计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实施计量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检定、维护和报废等工作;3. 监督检查各岗位计量工作执行情况,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4. 组织开展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5. 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计量工作情况。

第七条电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量管理部门做好计量工作。

第三章计量设备管理第八条计量设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 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3. 易于操作和维护;4. 具有足够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九条计量设备的采购应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确保设备质量。

第十条计量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计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计量设备报废应符合国家规定,报废前应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计量数据管理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应实时记录,并及时进行核对和汇总。

第十六条计量数据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电厂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计量数据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计量人员管理第十八条电厂应加强计量人员的管理,提高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

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办法

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办法

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办法一、引言燃煤是火电厂主要的能源来源之一,而燃煤计量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确保生产运营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燃煤计量管理的必要性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科学地进行燃煤计量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热能损失、能源浪费等问题,早期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调整,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确保供热负荷:火电厂供热负荷的变化对计量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准确测量和控制每个供热周期的燃煤消耗量,可以确保合理的供热负荷,并避免因计量管理不当而影响供热质量。

3.减少环境污染:燃煤是一种污染物排放较为严重的能源,而燃煤计量管理的科学性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排放物的产生,保护环境,降低空气和水质污染。

三、燃煤计量管理办法1.配备先进的燃煤计量设备:火电厂应配备精确度高、稳定性好的燃煤计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燃煤计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计量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煤炭采购、接收、储存、消耗等环节的计量程序和操作规程。

3.加强煤质检测和取样工作:煤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燃煤过程中的效率和环保指标。

火电厂需要建立严格的煤质检测和取样工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计量过程中产生误差。

4.实施燃煤消耗监测:通过对燃煤消耗的监测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能源浪费和供热负荷不匹配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运营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5.加强计量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对燃煤计量数据进行定期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于对能源消耗和排放情况的监控和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结论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供热负荷、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配备先进的燃煤计量设备,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加强煤质检测和取样工作,实施燃煤消耗监测,加强计量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燃煤计量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火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

电厂计量管理制度

电厂计量管理制度

电厂计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厂计量管理,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提高电厂运行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的计量活动和计量设备管理,包括计量器具的选用、维护、校准、检定和管理等。

第三条电厂计量管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和电力行业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计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计量工作的高效、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计量器具选用和购置第五条电厂计量器具的选用和购置应当依据实际使用需求和技术要求,注重器具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考虑成本和性价比。

第六条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选用、购置和验收程序和制度,包括编制选型方案、制定采购标准、技术评审、合同签订、到货检验和验收等程序。

第七条电厂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的台账和档案,对所有计量器具进行编号、登记和备案,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制度。

第八条电厂计量器具的购置应当由专门的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和质量。

第三章计量器具维护和保养第九条电厂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十条电厂应当规范使用计量器具的操作方法,防止计量器具的误操作和损坏,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电厂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清洁、校验和维修,防止计量器具的故障和影响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电厂应当配备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计量器具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四章计量器具校准和检定第十三条电厂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的校准和检定制度,按照法定期限和技术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的校验和检定。

第十四条电厂应当选择经过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的校准和检定工作,确保校准和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电厂应当制定计量器具的校准和检定计划,按照计划和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的校准和检定,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范本

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范本

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单位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提高煤炭计量质量,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保障煤炭交易的公平合法,根据《计量法》、《煤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验等单位。

第三条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应坚持以科学计量为核心,以诚信为基础,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加强技术、组织、管理和监督,保证煤炭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煤炭单位计量管理贯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原则,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计量资格管理第五条煤炭单位计量工作应当由具备计量相关资格的人员进行。

计量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计量工作的相关职业资格和技能,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计量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炭单位对计量人员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计量知识和技能,确保计量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与时俱进。

第七条煤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人员档案,记录计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情况、业绩表现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煤炭单位应当对计量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知识,并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九条煤炭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器具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煤炭单位应当制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规程,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器具,延长器具的使用寿命,提高计量精度。

第十二条煤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验和校准,确保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计量过程管理第十三条煤炭单位应当制定计量操作规程和流程,规范计量操作,确保计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炭单位应当加强计量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计量操作进行跟踪和记录,保证计量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煤炭单位应当建立计量操作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包括计量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结果等信息,便于溯源和监督。

探究火电厂燃煤检验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探究火电厂燃煤检验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探究火电厂燃煤检验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电力工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现阶段我国的电力生产方式,主要还是依靠火电厂燃煤发电,其发电能力占全国总发电量的80%。

煤炭资源的质量情况会影响到火电厂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所以,加强对燃煤品质的监管,是目前确保火电厂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社会面用电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基础。

本文主要针对燃煤质量进行探究,分析燃煤检验工作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关键词:火电厂;燃煤;质量管控;检验措施引言:煤炭质量检查直接影响到电力资源的安全稳定生产,同时也与煤炭企业与发电厂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对煤炭品质进行科学客观评估,要从煤炭资源检测分析结果来判定。

所以,要提升检测质量,就需要对煤质检测技术进行优化管理,不断改进,来提高检测数据的可靠性。

对煤质检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保证每一项工作的真实性也就成为了检测工作的重点。

一、煤炭取样工业生产中,煤炭的取样方法有机械取样和手工取样两种,取样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煤炭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火力发电厂手工取样的几个问题:在煤堆、船舱、汽车、火车等场所取样时,要按指定位置来严格设置取样点,确保取样数量和品质达到规定要求。

煤炭流动取样应采取机械化方式,在无机械条件下,可采用手工取样,但因手工取样会产生系统误差,因此,在煤炭流动过程中,合理选择地点以确保取样人员的人身安全,一般选择的取样地点在输煤带转运站的落煤口。

避免过多的采集大煤矸石,以免造成人为误差。

取样时要做好取样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天气、取样人等相关资料。

火力发电厂机械化取样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采用机械化取样之前,必须对机器进行全面检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

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测试,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取样装置的工作性能,在确定了取样装置的工作参数后,不得擅自改变。

由于取样头的工作时间与采煤量及出煤时间有关,取样头取样时间间隔会影响到取样次数,并对最后的取样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煤炭单位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加强煤炭单位计量管理,规范计量活动,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提高计量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计量管理组织1. 设立计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煤炭单位的计量活动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中包括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数据管理等工作。

2. 计量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检定室、计量器具管理室等,并配备相应人员、设备和基础设施。

三、计量器具管理1. 煤炭单位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并进行编号管理,确保每一台计量器具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2. 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和检验,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的检定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可的计量标准。

3. 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和调整,记录校验和调整结果,并及时修理维护计量器具,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4. 对于失效或损坏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换工作。

四、计量检定1. 煤炭单位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检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并出具合格证明。

2. 计量检定周期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和使用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3. 对于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检定标志和有效期限,并及时更新。

五、计量数据管理1. 将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计量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备份和归档周期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保留期限进行合理设置。

3. 对于计量数据的传输和使用,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六、计量结果处理和报告1. 对于计量结果进行及时和准确的处理,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精确度。

处理结果应尽可能使用自动化工具进行,减少人为误差和漏洞。

煤矿计量管理制度

煤矿计量管理制度

煤矿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煤炭的计量管理,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煤炭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炭企业的煤炭计量管理工作,包括煤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

三、计量标准(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煤炭计量标准为本制度的基准。

(二)煤炭计量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计量规定。

四、计量设备(一)煤炭计量设备必须具备国家计量认证有效证书,定期检定,并在设备使用前进行校准。

(二)煤炭计量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煤炭计量过程(一)计量前应进行设备自检。

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资质。

(二)计量期间应实施监控和记录,确保计量过程的合法合规。

(三)计量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数据处理和结果确认,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六、计量管理(一)建立健全煤炭计量档案,包括计量设备档案、操作人员档案、计量记录档案等。

(二)严格执行煤炭计量作业流程,规范计量操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煤炭计量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计量工作的稳定和可靠进行。

(四)建立健全煤炭计量管理制度,提升煤炭计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责任制度(一)煤炭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炭计量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二)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计量设备的使用规定和维护管理要求,确保计量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三)煤炭计量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计量操作规程和标准规定,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处罚与奖励(一)对违反煤炭计量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奖金、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等。

(二)对执行煤炭计量管理制度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九、监督与检查(一)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炭计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计量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二)煤炭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计量过程的监控和检查,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合规。

火电厂入厂煤质检测结果质量控制

火电厂入厂煤质检测结果质量控制

煤质检测质量控制的核心问题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而对检测过程控制进行有效性的检验为煤质实验室质量控制的根本。

结合煤质检测质量控制相关研究,建议煤质实验室应建立适合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地持续改进,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一、煤质化验内容1.水分含量。

煤炭的水分含量是衡量煤炭品质和质量的基本指标。

煤中含水量过多,会使煤泥量增多,增加加工利用的难度,同时也会给运输、储存带来不利的影响;煤中含水量高,其发热量就降低,因为煤在燃烧过程中,水分蒸发要消耗相当热量。

全水分还是商品煤的定量指标,例如,洗精煤的计量指标定在7.0%。

煤炭中水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内在水分,一种是外在水分。

水分对煤炭的可燃性有影响,水分越大,煤炭发热效率会大大降低。

2.检测煤炭灰分。

煤炭燃烧过程中,煤炭矿物质在燃烧中产生化学物质,会造成灰分残留,其会降低煤炭燃烧的热量。

灰分是煤炭贸易计价的主要指标,因此,煤质检测人员应会准确的进行灰分含量的检测,以保证煤炭的准确计价。

首先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放进马弗炉内,以一定的速度加热到(815±10)℃,灰化并灼烧到质量恒定。

以残留物的质量占煤样的百分数作为煤样的灰分。

煤炭化验技术应可以高效检测灰分含量,这对煤炭的选择至关重要。

因此,煤质化验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国标标准要求操作,以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

3.含硫量的检测。

煤炭在燃烧后,会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气体以及硫化物等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并且会减少煤炭燃煤锅炉的使用寿命。

如果煤炭燃烧的含硫量过高,就会严重腐蚀燃煤锅炉,锅炉内会产生焦化,这样锅炉内煤炭燃烧效率会大大降低,也会严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发生安全事故,故而在煤质化验时,一定要进行含硫量检测,保证煤炭的安全高效燃烧。

煤炭在燃烧后,会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气体以及硫化物等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并且会减少煤炭燃煤锅炉的使用寿命。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的检查工作,加强设备运行和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所有设备、管道及各个生产工段的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检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火电厂检查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巡检第五条日常巡检是火电厂设备和管线运行安全管理的基础,主要包括设备和管道的水、汽、油、电及附属设备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记录、报告。

第六条巡检人员应按照巡检标准,认真完成巡检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巡检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设备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判断,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各级主管领导要加强巡检工作的管理,确保巡检的全面、规范和及时性。

第九条巡检记录要完整、准确、清晰,巡检结果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火电厂要制定巡检考核制度,评定巡检人员的工作绩效。

第三章定期检查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设备定期检查包括日常设备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的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及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准确。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结果要完整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并执行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验收。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设备、管线的维护和检修计划。

第四章专项检查第十七条火电厂要定期进行设备、管道的专项检查,包括设备的安全防范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等。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设备、管道进行深入的检查,确保设备、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工作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时间。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检查工作要编制检查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范文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范文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火力发电厂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力发电厂的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火力发电厂检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检查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火力发电厂应设立检查部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检查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的检查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检查组,负责本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检查组的职责包括: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整改;做好检查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检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职工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巡视检查应每天进行一次,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专项检查应根据需要进行,对特定环节进行详细检查。

定期检查应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对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理和整改第十条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上级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整改要求应明确具体,整改责任人应负责整改工作,并按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整改期限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情况较严重的问题应在一周内整改完毕,一般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完成整改后,应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检查记录和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检查工作应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保留相关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要真实、准确地记录问题和整改情况。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的检查管理工作,提高火电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的各类检查活动,包括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三条检查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主动监督、整改完善”的原则,逐级紧密结合,形成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检查管理制度。

第四条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保证检查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检查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五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检查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火电厂应设立专门的检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七条火电厂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管理人员,保障检查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八条火电厂应建立检查管理委员会,由厂长或副厂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议和决策火电厂的检查管理工作。

第九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检查管理的考核奖惩机制,对检查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奖惩,激励检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检查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第十条火电厂应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十一条年度检查计划应经检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签发,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布。

第十二条火电厂应根据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火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时限等。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活动的全面、细致和深入。

第四章检查管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火电厂的检查管理应逐级紧密结合,保障各级检查机构和人员的合作和协调。

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检查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检查管理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检查管理的监督机制,对各项检查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保障检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火电厂燃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

火电厂燃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

X X发电集团公司燃煤火电厂入厂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1 目的为确保入厂煤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于对检验的方法和程序加以控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对燃煤检验工作流程、采制化工作、检质数据处理等作出了总体要求。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火电厂燃煤计量和商务检质项目。

3 职责3.1 本规范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计量、煤质检验人员执行,电厂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考核。

3.2 集团各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区域的有关制度,内容和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要求。

3.3电厂技术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选择最适应本单位执行的燃煤采、制、化检验方法,通过作业指导书的形式发布实施。

4 计量检质作业管理4.1入厂煤计量验收管理4.1.1 入厂煤计量验收要求4.1.1.1入厂煤计量设备轨道衡、汽车衡、皮带秤(商贸结算)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并持有有效期内合格证。

皮带秤能定期进行实煤校验,标准器(砝码)每年有计量部门检定。

4.1.1.2计量原始记录用打印机打印,记录齐全,格式规范。

计量原始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能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4.1.1.3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要求做到检斤率达到100%。

汽车运输空车复检率100%。

4.1.1.4入厂煤运输损耗按运单数量与计量验收数量差值如实填报,不得人为计算运输损耗,挤占燃料成本。

电厂要加强接卸管理,验收结束后发生的接卸损耗,作为煤场损耗的一部分,场损根据盘点情况确定,不得人为随意调整。

4.1.2火车进煤计量管理4.1.2.1火车到站(港)后,轨道衡值班员(或检斤员)逐车核实重车、空车数据。

无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的要由负责接卸调度人员专人记录车号。

若发现装车数量与票重有较大出入的车次,应立即通知煤管人员处理,并记录该车车号、票重、检重等数据。

4.1.2.2计量人员核实矿发车数与实收车数是否相符。

4.1.2.3火车皮重以标记重量为准计算净重。

火车煤如因个别车辆超速,微机无计量数据的,须进行人工检尺。

【】入炉煤计量、计质管理办法1

【】入炉煤计量、计质管理办法1

入炉煤计量、计质管理办法 0入厂燃料验收管理标准................................................................................................................. ④入炉煤计量、计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细化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入炉煤计量和质量管理,确保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及经济消耗指标准确性和真实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入炉煤计量管理第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入炉煤耗用量必须以入炉煤电子皮带秤实际数据为准。

在运行的称量范围内,其称量的使用精度不低于±0.5%,运行投入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为准确计量,电子皮带秤每月必须进行实煤校验2-4次。

用实煤校验时的校验煤量,不得小于皮带运行时最大小时累计量的2%。

实煤校验器具的最大允许使用误差应不低于±0.1%。

实煤校验器具使用前应经标准法码校验;每半年由具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第五条为确保电子皮带秤的运行使用精度,输煤皮带的正常运行负荷量不得低于最大流量的20%。

第六条电子皮带秤的安装地点应尽量与机械采制样的地点相近,以确保煤量与煤质相一致。

第七条应严格建立运行班次之间锅炉原煤仓满仓交接班和锅炉煤粉仓、定粉位的交接班制度,以避免因煤仓不满或粉位不准造成当日入炉煤耗用量误差。

各企业应尽快总结上煤经验,在满仓和粉仓定粉位交接班时避免输煤厂用电耗增加。

第八条当电子皮带秤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计算入炉煤量时,应按故障前5天平均煤耗率与故障期间的发电量之积,确定该期间的入炉煤量。

第九条电子皮带秤经实物校验误差超出±0.5%允差时,应根据上次校验和本次校验的实际差值计算该期间的入炉煤称量误差煤量,其调整方法为:皮带秤误差调整后的入炉煤量=皮带秤实际称量煤量×(本次校验精度-上次校验精度)/2第十条分炉计算入炉煤标准煤量(给煤机链码秤)的企业必须在输煤皮带上安装电子皮带秤。

火电厂燃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火电厂燃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火电厂燃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煤炭质量验收管理的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炭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2 职责及分工2.1 燃料管理部职责2.1.1 负责对进厂和入炉煤炭质量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2.1.2 应经常到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考核意见。

2.1.3 负责对进厂煤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确认,负责煤质异常处理工作。

2.1.4 负责组织公司煤质复议工作。

2.1.5 负责每月抽取10 份存查样进行内部核查,并对样品重新编码,指定专人进行化验操作。

2.1.6 负责不定期组织人员赴供方矿、站台对燃煤进行抽检,加强源头质量管理。

2.2 生产技术部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负责机械采制样装置的技术监督及设备管理。

2.3 质检中心职责2.3.1 负责进厂煤化验、入炉煤制样和化验工作。

2.3.2 负责煤检室的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工作。

2.3.3 参与进厂煤质量复议工作。

2.3.4 负责完成煤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工作。

2.3 监察审计部职责2.3.1 负责煤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3.3.2 负责存查煤样外送检测工作,每季度抽取5-10 份3mm 分析样品,重新编码后送省级鉴定机构检测,并于下季度5 日之前形成检测分析报告,并交燃料管理部备案。

2.3.3 应经常到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考核意见。

2.3.4 当进厂燃料质量验收出现异常时,介入核查。

2.3.5 参与进厂煤质量复议及公司内部存查样抽检。

2.4 燃料储运部职责2.4.1 负责进厂煤采制样工作。

2.4.2 进厂煤采制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并实行编码制度,做到车车采样,批批制样,检质率达到100%。

2.4.3 负责进厂煤采样抽查工作,发现煤质异常或煤炭被偷盗,及时报告燃料管理部,并做好相应取证工作2.4.3 配合燃料管理部做好煤炭共采共制工作。

火电厂燃煤数量验收管理制度

火电厂燃煤数量验收管理制度

火电厂燃煤数量验收管理制度
1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煤炭数量验收管理的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炭数量验收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燃料管理部职责
2.1.1 负责对进厂和入炉燃料数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2.1.2 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进厂燃煤发运量与接收量,核定损耗。

如有异常,应查找原因,并严格按照公司燃料合同办理亏吨索赔工作。

2.1.3 收集并保管燃料接收、耗用的过衡(过磅)计量报告或凭证,并建立台账。

2.1.4 参与燃料储存和盘点工作。

2.2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负责轨道衡、皮带秤、汽车衡、各化验仪器设备的技术监督及设备管理。

2.3 监察审计部职责
当进厂煤炭数量验收出现异常时,介入核查。

2.4 燃料储运部职责
2.4.1 负责进厂煤的数量计量,检斤率应达到100%。

2.4.2 负责进厂煤炭抽查工作,发现煤炭被偷盗,及时报告燃料管理部,并做好相应取证工作。

2.4.3 负责燃煤空车过衡,做好对空车自重检验对比、统计和空车清扫监控的工作。

2.4.4 进厂燃料计量设备(轨道衡、地中衡等)、采样装置等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以确保进厂煤数量、质量验收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负责轨道衡、汽车衡、自动采样、制样装置等的维护与检修工作。

2.4.5 负责原煤耗的统计、报送及相关数据更新工作。

3 检查与考核
3.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燃料管理部负责考核。

3.2 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内容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内容

火电厂检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的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生产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确保火电厂安全、高效、稳定、可持续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的所有检查工作,包括设备、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检查管理。

第三条火电厂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的责任主体、检查的内容和频次、检查结果的处理和整改以及检查记录的保管等内容。

第五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检查工作的奖惩机制,对检查工作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存在违规或者不合格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检查的内容和频次第六条火电厂应当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做好设备、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

第七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电线路等设备的检查。

第八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标准、职业健康、作业场所和作业环境、安全设备等的检查。

第九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消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火巡查等的检查。

第三章检查的责任主体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明确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责任主体,对相应的检查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产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做好环保方面的检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加强废物、废水、废气等的处理和管控。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工作,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消防通道的畅通。

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办法

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办法

附录J(标准性附录)燃煤计量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煤计量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煤计量管理工作。

2 职责2.1 生产技术部职责2.1.1 生产技术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燃煤计量法规、上级颁布的有关标准和公司制度,负责公司燃煤计量监督工作。

2.1.2 编制公司燃煤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做好燃煤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校对)、维修、保养等工作。

定期组织对燃煤计量器具进行抽检,确保燃煤计量器具受检(校)率、合格率达到要求。

2.1.3 参加与燃煤计量器具有关的事故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2.1.4协助燃料管理部处理与供方燃煤计量纠纷,负责提供有关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2.1.5 监督燃煤计量器具的流转过程,即轨道衡、汽车衡的计划、采购、入库、领出、建账、检定、使用、周检、抽查、报废等情况。

2.2燃料储运部职责2.2.1 建立和管理燃煤计量器具的资料台账,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规程、维修、损坏、更新记录、量传图、计量测试原始记录等。

定期填写有关燃煤计量器具报表,报送有关单位。

2.2.2负责制订轨道衡、汽车衡管理制度,定期修编轨道衡、汽车衡检修、运行规程。

严格执行轨道衡、汽车衡岗位责任制和出入管理规定等。

2.2.3 燃煤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修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更新改造的技术资料、图纸、原始数据、检定记录必须在验收完工后15天内,由负责改造单位的计量专工向公司资料室移交一份。

2.2.4 所有从事燃煤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和运行的人员必须经过与其工作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或合格)证方可上岗。

2.2.5 燃料储运部应针对本单位燃煤计量器具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燃煤计量管理细则和措施,以加强燃煤计量管理和全过程计量监督,保证燃煤计量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燃煤计量器具是指轨道衡、汽车衡、皮带秤等。

3.2 周期检定(校对)工作3.2.1 每年元月15日前燃料储运部负责编制燃煤计量器具的年度检定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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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发电集团公司燃煤火电厂入厂煤计量检质作业管理规范1 目的为确保入厂煤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于对检验的方法和程序加以控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对燃煤检验工作流程、采制化工作、检质数据处理等作出了总体要求。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火电厂燃煤计量和商务检质项目。

3 职责3.1 本规范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计量、煤质检验人员执行,电厂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考核。

3.2 集团各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区域的有关制度,内容和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要求。

3.3电厂技术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选择最适应本单位执行的燃煤采、制、化检验方法,通过作业指导书的形式发布实施。

4 计量检质作业管理4.1入厂煤计量验收管理4.1.1 入厂煤计量验收要求4.1.1.1入厂煤计量设备轨道衡、汽车衡、皮带秤(商贸结算)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并持有有效期内合格证。

皮带秤能定期进行实煤校验,标准器(砝码)每年有计量部门检定。

4.1.1.2计量原始记录用打印机打印,记录齐全,格式规范。

计量原始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能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4.1.1.3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要求做到检斤率达到100%。

汽车运输空车复检率100%。

4.1.1.4入厂煤运输损耗按运单数量与计量验收数量差值如实填报,不得人为计算运输损耗,挤占燃料成本。

电厂要加强接卸管理,验收结束后发生的接卸损耗,作为煤场损耗的一部分,场损根据盘点情况确定,不得人为随意调整。

4.1.2火车进煤计量管理4.1.2.1火车到站(港)后,轨道衡值班员(或检斤员)逐车核实重车、空车数据。

无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的要由负责接卸调度人员专人记录车号。

若发现装车数量与票重有较大出入的车次,应立即通知煤管人员处理,并记录该车车号、票重、检重等数据。

4.1.2.2计量人员核实矿发车数与实收车数是否相符。

4.1.2.3火车皮重以标记重量为准计算净重。

火车煤如因个别车辆超速,微机无计量数据的,须进行人工检尺。

4.1.2.4整批火车来煤卸毕,检查车厢里(或平台上)余煤是否清理干净。

4.1.2.5计量结束将火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存放。

4.1.3 汽车进煤计量管理4.1.3.1 每日汽车衡器使用前校正零位,以确保检斤计量的准确。

4.1.3.2汽车煤应每车称重除皮,计算净重。

4.1.3.3汽运煤一般以实收数为准,结算数量若订货合同中供需双方商定有运耗的,超过运耗部分为亏吨。

4.1.3.4煤卸完后过空车,检斤员逐车检查煤车的卸车情况,确保煤车卸空、卸净。

4.1.3.5计量结束将汽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存放。

4.1.4水路进煤水尺计量管理4.1.4.1水尺验收工作必须两个及以上人员参加,一人测量,另一人复核,并相互做好原始记录。

4.1.4.2水尺验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水尺验收应邀请船方代表共同参加,验收结束后请船方代表签字。

4.1.4.3重载水尺验收率要达到100%,空载水尺验收率也要达到100%的要求。

4.1.4.4水尺验收过程中必须检查水尺线的清晰程度,中间有无缺损,水尺是否标错。

水尺验收要详细记录船队名称、驳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重载水尺、额定空载水尺、实际重载水尺、实际空载水尺、计算吨数、发煤单位、到港日期等信息。

4.1.4.5水尺验收人员务必保管好验收时原始记录,及时交统计人员归档存放。

4.1.4.6水路电厂能采用皮带秤与水尺相互校核进行验收,入厂煤检斤率100%。

4.1.5水路进煤皮带秤计量管理4.1.5.1电厂燃料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进行三次入厂煤电子皮带秤实煤校验工作(假日或煤潮时顺延),并做好实煤校验记录工作。

4.1.5.2 对皮带秤仅用于校核船队的水尺线和多船队的计量工作的电厂,全年分队复检计量验收率应不低于15%。

4.1.5.3计量前要检查皮带及所有落煤斗内是否有存煤,秤架上是否有积煤。

4.1.5.4 入厂煤皮带秤秤架周围应封闭,严禁闲人进入,避免有意破坏。

4.1.5.5电厂燃料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入厂煤的电子秤计量台账,统计入厂煤电子秤计量的船队和数量,经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审核后及时送燃料管理部门存档。

4.2 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4.2.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采、制、化编码管理,要求编码管理加强保密性,形成采制化各环节的有效管理。

4.2.2 采样管理4.2.2.1火车进煤采样管理4.2.2.1.1采样负责人根据调度员通知的来煤矿别(或编码)、煤种、品种、数量,对到厂煤炭首先进行目测。

4.2.2.1.2目测无异常后,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采样。

若有异常则做好商务记录,进入商务处理程序。

4.2.2.1.3采样人员按国家标准(或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采样。

每次采样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参加,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集的煤样要记录矿别(或编码)、煤种、品种、子样重量、总样重量、矿发量、采样时间、采样人。

4.2.2.1.4一列煤车可能分几批入厂,应将同列不同煤矿的煤,分成不同批次进行采样、制样、化验,也可将该批入厂煤采集到的煤样封存,待当列煤车全部进厂后,将几批煤样合并后按国标规定制样、化验。

禁止对同一列车但包含不同供应商的煤炭视为一个批次进行采制化处理。

4.2.2.1.5一列煤车如果车数较多,建议根据子样总质量大小,分成不同采样单元进行采样,有利于制样,便于采样、制样精密度的控制。

4.2.2.1.6煤炭管理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的同时,根据化验数据建立分类台账,对入厂煤的质量验收情况实施再监督。

4.2.2.2汽车进煤采样管理4.2.2.2.1所有入厂的汽车煤,煤质检验人员必须先目测,目测基本合格后方可采样、卸车。

对目测不合格的煤车,煤质检验人员应填写质量否决票,令其退回。

4.2.2.2.2质量否决票的标准按电厂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入厂煤最低质量控制下限掌握。

4.2.2.2.3经目测合格的煤车,由煤质检验人员在计量单上签字作为入厂签收依据。

其采样的操作和检查标准可参照火车煤采样方法执行。

4.2.2.2.4煤质检验人员在进行煤质验收时,应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并在采制样单上签章。

4.2.2.2.5根据汽运煤的实际情况,取样点采取随机变动方式。

4.2.2.3水路进煤采样管理4.2.2.2.1大型轮船不要求在船舱采样,小型船舶可以在船舱采样。

4.2.2.2.2采制样时必须通知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4.2.2.2.3采样必须坚持一人开挖,一人取子样。

做到子样数量相等,力求煤样具有代表性。

4.2.2.2.4为防止调包和掺假现象的发生,要规定上船取样人数。

4.2.2.2.5样桶采满后应立即加锁并贴带有编号的封条签字封存,钥匙专人保管,锁定期更换,样桶由专人看管和传递。

4.2.2.2.6采样布点、子样数量、子样重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

4.2.3制样管理4.2.3.1制样前,应核对取样桶的编号、取样时间、采样人,并称取样品重量,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打开密封。

4.2.3.2制样由制样人员及辅助人员负责操作,监样人监督,如允许供煤单位人员监督制样,应远离煤样或在制样室外观看。

4.2.3.3使用机械破碎时,首先要检查清理制样设备内存煤,制样结束后应取出破碎机内的余煤(矸),人工敲碎后掺入样品内。

4.2.3.4 制样后,制样人员应填写制样记录,编制样品号,经审核后,由两人同送测试室。

4.2.3.5按国标进行制样。

4.2.3.6用于分析和测定全水分的煤样由专人负责编号,编号不得对任何人泄露。

4.2.3.7化验室收到全水分煤样后,应立即测定全水分,如时间不允许,应先行测量样品重量,贴封条签字,将煤样存放在阴凉地方,待可以测定煤样时,再到现场验核启封。

4.2.3.8制备一般分析煤样(3mm)应由监样人员在场方能制样(供煤单位人员无燃料管理人员陪同不得进入制样室)。

4.2.3.9一般分析煤样应分装成2份,一份作为电厂化验室煤化验分析用,一份留存备查,如果供应商或合同约定另有要求留样的应增加一份煤样。

4.2.3.10备查煤样应贴有监样人、制样人签字的封条,供方代表在场监督时也应在封条上签字,备查分析原煤样保存期限不少于60天,备查全水分样保存期限不少于7天。

4.2.4 送样留样管理4.2.4.1用于测定全水分和煤化验分析用的煤样,由监样人和制样人员共同送样到化验室。

4.2.4.2留样柜的钥匙应做到一柜两锁,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遗失,缺少一钥匙就无法开启。

4.2.4.3动用留样需经领导同意,并由签字人员共同验核启封。

4.2.5 化验管理4.2.5.1煤化验可以成立两个化验室,形成相互监督的化验保证体系。

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煤检机构进行化验。

4.2.5.2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煤化验室。

4.2.5.3两个化验室人员在没有领导许可的情况下,严禁互相通报、核对试验结果。

4.2.5.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化验,做到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4.2.5.5检验记录必须在当场完成,当日的记录应当日校核完毕,如有差错和遗漏,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或弥补。

4.2.5.6如供货单位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与供货方协商解决,或共同送备查样到省级煤质检中心仲裁。

化验人员应保管好原始记录,保存期至少10年,以备查。

4.2.5.7工业分析与热量分析应分开进行,试验过程中严禁互相打听试验数据。

4.2.5.8化验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领导指定以外的人员泄露化验结果。

4.2.5.9指定专人核对两个化验室的试验数据。

4.2.5.10检验完毕,检验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并作记录。

4.3数据检查4.3.1原始数据的检查由燃料管理负责人和监督员负责,检查的内容包括:4.3.1.1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3.1.2原始记录填写是否规范,是否采用正式表格,字迹是否清晰,签名是否齐全。

4.3.2记录时应将原始数据如实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上(应采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表),用蓝黑色或碳素水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用铅笔书写,记录不得涂改、誊抄,如记录的数据有误,须更正的应采用“杠改法”,即在原数据上划二道删除线,在其右上方记入更改的数据,并签章。

原始数据应经校核是否有误,包括有效数字的运算、数值的修约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自校、校核并签名。

4.3.3 严格控制外源软盘进入工作用计算机,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外来盘片。

4.3.4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开机、关机。

开机后应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自校正常、外部设备正常的状态下方可使用,并予记录。

5 附则5.1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2 本规范由X X发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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