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谈论到法律,但对于其真正的内涵和本质,却未必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悟。
书中开篇就提到,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力量。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界限。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让交通秩序得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普遍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促使法律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更多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行为。
而法律则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但法律不能完全涵盖道德的所有领域,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闻,却又似乎难以完全捉摸透彻的存在,究竟是什么?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在一片迷雾中寻得了一些指引之光。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吗?在我们的惯常认知中,法律似乎就是由一系列明确的规则所构成,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然而,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让我明白,法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则罗列。
它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道德、习惯、权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准则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一些道德上被广泛认可的行为,可能会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让我思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是道德在引导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律在规范着道德的底线?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它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当人们普遍认为某项法律是公正合理的,他们就更愿意自觉遵守;反之,如果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有强制力的保障,也可能会遭遇抵制和反抗。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观,否则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关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十分有趣且重要的话题。
同一条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情境和案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模糊不清的,而是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社会背景、公平正义等多个因素。
这也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教条,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的执行过程同样充满了挑战和思考。
执法者需要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考虑具体情况的特殊性。
如何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执法、人性化执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问题。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了解到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
权力可以推动法律的实施,但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1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
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
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
作者: (英)哈特译者: 张文显副标题: 外国法律文库ISBN: 9787500056317页数: 290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定价: 15.0装帧: 平装出版年: 1996-1-1作者生平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
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
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
1978年退休。
主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2创始人编辑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
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读《法律的概念》后对法之定义思考
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很明显的也是致力于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回答,然而哈特却否认此书之目的是对“法律”一词定义的诠释,那么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能否完成对“什么是法律”的回答呢?哈特教授《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对法律的概念所作的最新认识努力,取得了全世界法学家公认的成就。
本文通过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阅读,加深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
一、法律命令说之不足(一)本书的任务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
”(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序言,第1页)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科学中第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前人已经有不少工作,哈特教授的新意在于试图运用实证分析,尤其是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概念重新作一思考。
他首先对前人的思考作了一些批评,认为他们的工作虽然曾经有重要价值,但仍然不足以成为法律的概念的最好定义,这些观点都过于简单化、极端化了,而哈特希望能够对法律的概念中的复杂性有更多的包容性。
他列举出的这些观点有:官员决定说,法院判决说,法规说,制裁说。
哈特对这些理论作了这样的恰当评价:“与其说它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视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隐蔽之物,但是,这种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
”(第2-3页)这一评价既说明了这些理论的独特价值,也指出了其不够充分的原因。
因此,哈特将在此基础上起步,继续思考法律的概念。
哈特给自己提出了这样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第14页)他的工作也由此开始。
(二)法律命令与指令哈特首先分析命令说。
他发现,其实命令说所指的命令并不是一切命令,“它非常强烈地暗示某种组织的存在,这种组织具有相对稳定的等级结构”。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人们的权益,是社会运行的基石。
在我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更是一种精神,一种价值观的体现。
首先,法律是一种精神。
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是对人类道德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维护。
它要求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利益。
在法律的指导下,人们的行为更趋于合理和有序,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其次,法律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
它要求人们在行为中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偏袒不公,不歧视任何人。
法律的价值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是对人类共同价值观的认可和维护。
在我看来,法律的概念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观的体现。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
同时,我们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通过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法律的概念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观的体现。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只有通过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开,条分缕析,富有哲思性,引导我去辩证地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哈特在本书最开始便以抢匪以暴力为威胁对银行职员发出交钱的命令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引起人们过深思考的案例来引出奥斯丁学派的法律命令学说,并在该书前三章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号令和命令,主权者与臣民中对该论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驳斥,借此表达了法律规则学说的观点:法律是由科于义务的初级规则和创设义务的次级规则两部分共同构成的。
下面,我想谈谈在看完这本书前三章后我的一些理解。
命令学说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性命令。
哈特着重针对命令学说中的主权者,威胁,以及命令等要素对该学说进行了驳斥,并进一步论证自身所支持的规则学说的合理性。
命令学说认为,命令的发起者是主权者,主权者是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
在传统的主权学说中,国家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垂直结构臣民习惯性服从于主权者所颁布的一切命令,而主权者对其他任何人无习惯性的服从,即主权者并不在法律限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真的存在不受限于任何法律的主权者吗?如果存在,主权者又是谁?基于此,哈特认为主权理论存在以下的漏洞:以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观照,立法者的许多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大多数宪法都包含了对立法权力的限制,因此立法者与所说的不受服从的主权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即不受限制的主权者不会是我们普遍意义上所提及的立法者。
那么,主权者究竟存在于何处?在这里,哈特同意奥斯丁学派所提出的构成或形成拥有主权之主体的是选民这一论述。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探讨法律本质和功能的经典之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悟,以及对书中内容的一些思考和感受。
首先,书中对法律的定义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力量来实现的规范。
这种定义让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是规范行为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权力工具,通过法律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理解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其次,书中对法律的功能和意义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制裁和保护。
通过规范,法律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通过制裁,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保护,法律可以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功能和意义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再次,书中对法律与道德、权力的关系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是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既受道德的影响,又受权力的制约,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道德的支持,也需要受到权力的制约。
这种关系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最后,书中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发展和变革的,法律的发展和变革需要依靠社会的支持和参与,需要依靠法律人的努力和奋斗。
这种发展和变革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通过阅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在读完法律概念后,我对法律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体现,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更加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体现。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则,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人们权益的工具。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己的权益。
最后,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也更加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也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和秩序,更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要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由哈耶克(F.A. Hayek)所著的一部法律哲学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哈耶克探讨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这部著作的阅读,我对法律的理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耶克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法律不应该是由政府来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规则,而是应该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秩序。
这种秩序应该是基于个体之间的自由协商和契约达成的,而不是通过政府的强制来实现。
这种观点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规范和秩序。
另外,哈耶克还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
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通过对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个体才能在社会中自由地发展和竞争。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限制个体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才能在社会中享有真正的自由。
最后,哈耶克还探讨了法律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市场经济才能实现真正的竞争和创新。
这种观点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法律的概念》的阅读,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经济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秩序。
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限制个体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市场经济才能实现真正的竞争和创新。
因此,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开始意识到,法律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基石。
法律常识读后感3篇
法律常识读后感3篇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法律知识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2]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篇二:法律读本读后感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我们应该学习它,应该遵守它,应该使用它,应该爱护它。
说到我们中小学生的犯罪问题,最近数量可是逐年上升,我原本以为,犯过法的人一定很偏激,且一定是生活的或定是生活的环境促使他犯罪,事实却不是这样,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电脑网络,很值得注意。
现年许多学生因为沉迷网络离家出走,成绩一落千丈,最后还踏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
网络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也许能给你带来知识,让你金榜题名;也许会让你成绩一落千丈,视力下降,甚至家破人亡。
而现在,电脑多半是被人看成了娱乐工具,在网吧里,多半的人影是学生,他们而进网吧不是查找资料提高成绩,多数是玩一些有害身心的游戏。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在翻开《法律的概念》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理解,就像隔着一层朦胧的纱,模模糊糊,知道它重要,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但当我真正深入其中,仿佛走进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一个充满思辨和智慧的世界。
书中对于法律的剖析,没有那种高深莫测的术语堆砌,而是用一种深入浅出的方式,引导着我去思考法律到底是什么。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在老家发生的一件事儿。
那是一个阳光不算太热烈的午后,村里的老张和老王因为一块地的边界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老张说老王占了他家的地,多种了几行庄稼;老王则坚称那地本来就是他家的,是老张想占便宜。
两个人脸红脖子粗,互不相让,眼看就要动起手来。
这时候,村里德高望重的李大爷站了出来。
他平时就是大家心中的公道人,说话有分量。
李大爷先让两人都冷静冷静,然后开始讲道理。
他说:“咱们村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祖祖辈辈留下来的规矩不能丢。
这地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乱来。
”可老张和老王还是不服气,觉得李大爷这是在和稀泥。
没办法,事情越闹越大,最后传到了村委会那里。
村委会的干部们来了,拿着村里的土地账本,对照着测量工具,仔仔细细地量了一遍。
最后得出结论,是老王多种了老张的地。
按说这事儿到这儿就该结束了,可老王心里不乐意啊,他觉得村委会不公平,凭啥就说他占了地。
这时候,村委会的干部严肃地告诉他:“这不是谁偏袒谁,这是按照规矩办事。
咱们村有咱们村的约定,国家也有国家的法律。
土地的归属不是凭你一张嘴说的,得有依据。
”老王还是梗着脖子,嘴里嘟囔着:“啥法律不法律的,我不懂。
”干部耐心地解释道:“法律就是大家都得遵守的规矩,要是都像您这样,想咋样就咋样,那村子不就乱套了?社会不也乱套了?”老王不吭声了,但还是一脸的不情愿。
最后,在大家的劝说下,老王把多占的地还给了老张,还道了歉。
通过这件小事,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其实就在我们的身边,虽然它不像太阳那样耀眼夺目,但却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默默地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是一套规定社会行为的规则,旨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平、正义和保护公民权利。
它被制定和执行的机构包括政府、司法系统和法律界。
法律也可以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可能基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
法律可以分为民法和刑法,前者规定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我们要了解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来源、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的执行机构和法律的司法程序等内容。
我们还要学习如何解读法律条文,以及如何应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是一门极其复杂的学科,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实践。
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
他们负责解释法律、代表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独立地审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等工作。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在阅读《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仿佛踏入了一个充满思辨和智慧的领域,不断地对法律的本质、特征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进行深入思考。
作者开篇就指出,法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社会现象。
法律不仅仅是写在法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运行和发挥作用的规范体系。
这让我意识到,我们不能仅仅从表面去理解法律,而要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
书中提到,法律具有权威性。
这种权威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它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接受。
法律的权威使得人们愿意遵循其规定,即使在没有直接监督的情况下。
例如,在交通规则中,我们遵守红绿灯的指示,并非仅仅是害怕受到处罚,更多的是因为我们认可这种规则对于保障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不因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这一特点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贯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执行有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出现不平等的现象。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失去了普遍性,而是执行过程中的偏差需要得到纠正和改进。
法律的确定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但法律的确定性并非绝对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法律在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同时,具备适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书中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为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价值基础,一些道德原则和规范会被纳入法律之中。
但法律不能涵盖所有的道德领域,有些道德问题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解决。
例如,对于助人为乐这种美德,法律无法强制每个人都必须去实施,但社会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来鼓励这种行为。
在思考法律的概念时,不能忽视其目的和功能。
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纠纷和冲突,法律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保障。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是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规则和准则的一种社会机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并为公民提供保护和权利。
它是一种集体意识的集合,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共同追求。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确保了社会的运转秩序。
社会无法健康发展,如果没有一套公认的规则和准则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法律提供了对于个人和团体行为的明确规定,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法律是公民权利和保护的基石。
法律确保了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通过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为公民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可以维护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无论是财产权利、个人隐私还是言论自由,法律都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分界线,保护他们不受他人滥用和侵犯。
另外,法律还起到了社会冲突解决和争端调解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中,矛盾和纷争时常发生。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正的解决争端的机制,通过司法系统来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而客观的判决,保证了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概念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内容,即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文和法规;二是法律的适用过程,即法律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应用和执行。
法律的内容是一个社会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用于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些规则和准则是由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制定的,它们包括宪法、法律、法律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法律的内容直接决定了人们的行为范围和权益义务。
法律的适用过程通常通过立法、行政行为和司法审判来实现。
立法是指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和法规,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规定。
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执行法律的具体行为,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司法审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和判决,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实施。
总的来说,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一种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机制。
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保护了人们的基本自由和尊严。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人们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作和共识,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由英国法律学者H.L.A.哈特著作的一本法学经典著作。
该书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深入剖析,试图解答“什么是法律?”这一基本问题。
在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哈特对法律概念的澄清和分析,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并对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哈特在书中明确指出,法律并不是一种内在于对象的现实力量,而是由人创立和约束人行为的一种规定。
这一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法律是存在于自然中的普遍原则。
哈特的想法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创制的一种规则体系,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在这一观点的引导下,我开始思考法律的价值和作用。
其次,哈特强调法律的特征是规范性和外在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义务,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因此,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特征,它通过法律权威的力量来确保人们遵守法律规定。
这使我铭记于心:法律不仅是一种准则,更是一种强制力。
只有通过强制力的行使,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哈特还对法律的存在和效力提出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并不仅仅取决于其正式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关键的是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接受和认可。
没有人们的遵守和承认,法律就失去了效力。
这使我想起了一句名言:“法律存在于纸上,正义存在于人心中。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法律的权威和正当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效力。
最后,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的态度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以前,我对法律一味地崇拜和顺从,认为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保障。
但通过哈特对法律的深入分析,我明白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也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制约。
法律体现了一种社会意志,它既需要人们的认同和遵守,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通过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明白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外在性,以及法律的存在与效力与人们的认同和遵守有密切关系。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被卷入了一场关于法律本质的思考漩涡。
这本书没有那种晦涩难懂的长篇大论,而是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
作者在书中的阐述,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船长,引领着我在法律的海洋中航行。
他没有一上来就给法律下一个生硬的定义,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和生动的分析,让我自己去感受法律的内涵和外延。
就拿书中提到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
假设在一个小镇上,有一条规定:所有的商店在周日都不许营业。
这看起来是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吧?但是,如果有一家小杂货店的老板,在周日偷偷开了一会儿门,只为了给一位急需药品的老人卖药,这时候,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个行为呢?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老板进行处罚,还是考虑到特殊情况,认为老板的行为是合理的呢?这让我想到了我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一件小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和朋友一起去逛街。
路过一家小超市的时候,发现门口围了一群人,还传来了激烈的争吵声。
我们好奇地凑过去,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是超市老板在周日营业了,被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了。
执法人员态度坚决,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而老板呢,一脸委屈,说他开门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因为有一位顾客昨天预定了一个生日蛋糕,今天必须要取走,如果不开门,就会耽误人家的生日聚会。
周围的群众也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不能违反;也有人说,这老板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太死板。
我站在那里,心里也在思考:这到底是法律的威严重要,还是人情的温暖重要呢?从这个小小的事件中,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定,它背后涉及到的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和价值的判断。
就像这个超市老板的例子,如果单纯地处罚他,似乎符合法律的字面规定,但却可能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那份善良和互助。
再往深处想,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但什么是真正的公平呢?是一刀切地执行每一条规定,还是在具体的情境中灵活判断?这真的是一个让人头疼但又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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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
“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
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他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也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
并且有这种“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汀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的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原理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生活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非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和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家国的烙印。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著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著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