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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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序
号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财
政厅皖价费函
〔2011〕217号
申请诉讼案件的
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市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
证,实行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
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
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
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
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
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
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
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
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
证》而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
据而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
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知识产权部门
2 专利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441
号;国家计委、财
政部计价格〔2002〕
185号;国家发展改
革委发改价格
〔2009〕364号
专利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
利局亳州
代办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
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
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
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
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
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
号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
3 无线电频
率占用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计价费[1998]218
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2300号、发
改价格[2005] 2812
号、发改价格
[2011]749号、发改
价格[2013]2396
号;省物价局、财
政厅、无线电管理
委员会皖价行费字
[1998]111号;省物
价局、财政厅、信
息产业厅皖价费
[2002]145号;省财
政厅、物价局财综
[2004]1274号;省
物价局、财政厅皖
价费[2004]41号、
设置、使用无线电
台站的单位和个
人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省无线电
管委会办
公室亳州
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
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
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
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
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
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
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
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
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
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
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
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
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
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
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
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
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
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
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