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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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意 义
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严格的证据采信程序,可以防止证据的误用和滥用, 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2、提高司法效率:合理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举 证和质证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3、增强司法公信力:完善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内容
标题: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介绍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背景 和意义,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践案例探讨完善建议,以期为民 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和 方式,通过调查、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权利或抗辩对方权利的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大小、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五、结论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 到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加强对民事证据采 信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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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当事人参与度: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 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程序设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 便利。
3、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对证据交换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这可以确保证据交换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 对于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doc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doc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能够使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突出,使证据较多的案件简单化,使开庭审理工作由难变易、由繁变简,有利于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把败诉归责于法官,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第二、当事人仅凭口头或单方证据咨询某些人员,以咨询意见的可能性结论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第三、复杂民事案件的认识不统一,其结果多样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复杂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实体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

法官审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惟一的正确答案。

第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性,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有些当事人自己认为客观事实有理,但没有法律事实的证据。

由于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往往被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是消极诉讼,到二审诉讼程序中积极诉讼,造成了一、二审审理中对事实认定的不一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就会出现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证据交换,对方当事人往往要有反驳的证据,而此时举示证据却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的问题。

因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法官庭前通过初步审核案件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要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交换的启动采取的方式可以由审判员自己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结果要制作笔录,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记载于证据交换笔录中。

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2010年04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4,201091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张红霞(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摘要: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占有证据,使自己在针锋相对的抗衡中获取胜利的机会。

而证据交换对当事人而言,既是其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

说它是诉讼权利,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本方公开或出示己方所有的证据;说它是诉讼义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出示证据之前必须首先向对方出示自己的证据,否则对方当事人没有出示自己证据的义务。

关键词:证据交换适用原则制度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概念在我国,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从而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制度。

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相对方所具有的而自己没有的证据。

当事人之所以希望证据交换,乃是因为他在庭审总决战之前想知道对方的证据;只有事先知道了对方的证据,本方才能有充裕的时间补救自己证据的不足,并就对方的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质疑的意见,从而在削弱对方证据证明价值的基础上强化本方证据的证明力,以获得胜诉的结果。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主要原则(一)当事人自治原则。

证据交换主要依存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证据交换中应当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

当事人自治原则首先体现在要不要进行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排除证据交换程序的适用。

而且,在证据交换程序被启动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否交换证据以及交换何种证据,也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其次,当事人自治原则也体现在证据交换程序及方法方式的灵活运用和选择上。

证据交换的方式,包括时间和地点等,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

最后,当事人自治原则还意味着证据交换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负责。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公平正义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尽量去追求效率。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内容提要]?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

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布莱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

”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

“证据袭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

“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Brennan)所指出的,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而只能在庭审前交换证据让双方对对方证据都有充分了解,则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同的、公平的机会去准备质证意见,以便在庭审时对对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这样双方的诉讼地位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基本上不会出现一方处于劣势而另一方处于强势的情况,只会出现一方理由充足而另一方理由不充足或双方理由相当的情况,这样也有助于法院认证,法院依此作出的裁判也才可能是公正的。

(二)有利于诉讼的实现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当事人为尽量避免因不交换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充分发挥其各自积极性而去收集并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这种努力其实就是诉讼民主的体现。

当当事人一方不用担心因“证据袭击”而带来的被动、尴尬时,因“证据袭击”而自动产生的“证据袭击”方的“诉讼霸权”[3]也就没有存在的土壤了,“诉讼霸权”的消失意味着诉讼民主的产生。

论证据交换制度中的证据知悉权

论证据交换制度中的证据知悉权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 2 0
公正是效率的前提 , 但没 有效 率的救 济也会 导致不 公 。 “ 迟来 的正义非正义 ” , 冗长的诉讼 过程 可能会让 当事人在精
力与金钱 上都难 以负担 。民事 证据交换 为 当事人 收集证据 进入审判阶段 提供 有 力保 证 , 当事 人在 进行 证据 交换 过 程
中, 基本 上可以明晰案件争议 的焦点 。什 么值得争议 以及 如
某些证据 , 但在庭 审中突然抛出使对 方当事人没有 足够的时
间应对与准备质证 , 即所谓 的“ 证据突袭” 。这种做法剥夺 了 另一方 当事人 的证据知悉权 , 无 疑会 将另一方 当事 人推 向不 利境地 , 从而 导致诉 讼失 衡。“ 证 据 突袭” 之所 以会 导 致不 公, 就在于双方 当事人 对证据 掌握 不够全 面 , 法 官难 以理清 事实 ; 另一方面 , 遭遇 “ 证据 突袭” 的一方也往 往 因为措 手不 及而难有 时间收集 、 提供推翻该证据 的证据 。证据 交换制度 在审前程 序即将双方 当时人掌握证据让对 方知悉 , 双方 当事
明确界 定以充分保护 当事人的证据知悉权。
关键词 : 证据 交换 ; 证据知悉权 ; 证 据 失 权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6 8 1 ( 2 0 1 4 ) 0 1 — 0 0 6 0— 0 3

证据 交换 制度和 证据 知悉权 的 内涵

要: 证据 交换制度是我 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阶段 实施 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对 于实现公平与效
率 的诉讼 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 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对该 制度 的规定不尽合 理 , 对 当事人 的证据知 悉权 未予充分保护 : 一是体现在该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3事人 " - 逾期提 交证据 的法律后 果不清晰 、 不合 理 ; 二 是该 法第一 百三十九条规定允许 当事人提 交新证 据 , 但 对新证 据定义 不清晰。 因此 , 我 国应进一 步强化证 据 失权 , 设定提 交新证据 的门槛 , 赋 予超 期举证 一方证 明是新证据的 义务 , 并在 法律 中对新证据的类型 予以

[证据,制度,我国]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制度,我国]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

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摘要:证据交换是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明确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但是也应该看到,证据交换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也导致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不合理的缺陷。

关键词:证据交换;制度价值;法制改革一、证据交换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当事人之间互相明示其持有的证据的行为或者过程,为案件庭审做好诉讼准备以保证诉讼公平和效率的制度。

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就需要先了解证据交换制度的特点:第一,证据交换的主体。

对于证据,交换的主体只包括本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法院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审判人员仅仅是交换活动的主持人,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有序的进行证据交换,其地位是中立的,不偏向任何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是证据交换的参加人员。

第二,证据交换的法定性。

进行证据交换活动的方式、时间、主体、程序等等都要依法进行。

法律对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交换时间、主持方式以及法律后果都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证据交换是双向进行的。

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自己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掌握的本案证据材料。

这就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二、证据交换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功能证据交换作为一项重要的庭前审判程序,具有其潜在的价值追求。

(一)保障诉讼的公平正义,防止诉讼偷袭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部分当事人或律师,在开庭前的阶段,故意不向法院提供持有证据,而是选择在开庭的关键阶段将证据提出,作为新证据,来左右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程序正义。

而通过证据交换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性,减少整体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证据失权制度与证据交换是紧密相连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初探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初探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初探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庭前证据交换的具体内容做了初步规定,对固定争点、提高诉讼实效以及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证据交换的启动程序不清、与举证时限冲突、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相关立法规定、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明确相应法律后果等措施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诉讼公正诉讼效率一、证据交换的必要性及意义我国传统的“调节型”或“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的位置。

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核心环节,为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以及受“一步到庭”的影响,审前程序一度被虚置,同时致使证据交换制度形同虚设,但是审前程序是为开庭审理做准备的,可以保证庭审的质量,因此证据交换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揭露案件事实及确定争点一方面,当事人和法官通过证据材料来把握案件事实,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遭到对方当事人实质性的反驳和质疑时,为避免败诉就需要进一步去充实自己的证据,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证据出示—交换—再出示—再交换的螺旋上升过程,案件事实也就随之越来越接近客观真实。

另一方面,在开庭审理之前进行证据交换,可以使法官预先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通过确认双方无争议的证据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庭审的盲目性,使开庭审理更具目的性。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实效通过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和攻防手段,便于及时校对自己的主张和立场,当事人对自己胜负的把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使那些胜诉无望的不再缠讼,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诉讼成本。

从法官的角度来分析,法官在了解了案情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范围后,在庭审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将庭审组织得更严密紧凑更有条理,同时因当事人有了充分准备而可以使质证、认证更加顺利,大大减少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三)有利于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公正、迅速、廉价地解决纠纷。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又与美国的证据开示不
同,最大的不同有两点: 其一,中国的证据交换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 下进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内容之一也 是此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但该证据交换一 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其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 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 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中国的证据交换 不包括强制性开示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 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 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 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 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 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 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证据交换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方式有许多种,在英国,依 据民诉规则,证据交换的方式有自动向对方 出示书证材料、宣誓声明、自认等。在美国, 依据联邦民诉规则,证据交换的方式有使用 笔录证言、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质问书、要求 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书 和物证 、检查当事人或当事人监护的或依法 在其控制下的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要求自 认等。
对滥用证据交换制度的防范 证据交换制度的滥用会导致诉讼迟延,增加诉讼成本, 因此各国民诉法都注意加强对滥用证据交换制度的防范。 防范的措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证据交换的禁止 事项。如在美国,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交换制度,联邦 民诉规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证据交换制度 对当事人及其他人产生迷惘、威胁、压迫和不必要的负担 及费用。商业秘密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证据交换的理由, 但当事人可以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法院签发保护令。另一类 是法院加强对证据交换的管理。如英国民诉规则规定,法 院应就需证据佐证的争点,决定争点所需证据种类、性质 及提交文该证据的方式加以指导,并可依职权排除本可被 采用的证据,还可限制反讯问。美国联邦民诉规则规定法 院可以通过举行审前会议、安排日程来强化对发现程序的 管理。法国民诉法规定法院具有监督当事人准时交换诉讼 请求和通知证件、监督事实调查等权力。这些措施都能在 一定程序上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诉讼活动。

关于证据交换的几点分析

关于证据交换的几点分析

关于证据交换的几点分析一、证据交换制度的渊源证据交换又叫证据开示,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形成于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也称为证据开示。

具体指“一种审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审判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的一种诉讼制度。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成为一种正式的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工作没有这项制度,而是采取了一步到庭的方式,这不利于民事诉讼纠纷的解决;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经验的提升和制度探索构建,我国逐渐开始在一些案件中采用证据交换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

尤其是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中得以体现。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针对受理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将证据交换法典化,正式用立法形式明确,这对于我国今后的民事审判案件的处理有极大的便利。

二、证据交换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体现(一)发展现状证据交换制度从有到无,逐步完善并将不断深化发展,从而到达制度构建目标,形成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将己方证据披露给对方,充分了解证据,利于庭前估算双方胜负机率,理想诉讼,促成和解。

完善程序价值,逐步推动审判工作进行,体现司法公正。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国各地方的法院使用证据交换的案件比例极其低,且开展证据交换的案件大多比较集中,如医疗纠纷案件、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等。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大多数当事人担心庭前讲证据出示给对方给己方带来不利,不知道对方会采取何种措施来质证,从而影响自己的权利,带来不必要的诉累,也对法院等不信任,害怕自己内心的优势地位不保。

2.有的审判人员对证据交换认识不够,认为没必要,影响诉讼进程,拖延诉讼时间。

尤其是基层法院,简单繁琐的案件极多,给每个案子一个证据交换的准备时间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和审判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整理)解读“证据交换”

(整理)解读“证据交换”

解读“证据交换”2002年4月1日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则,这对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重大突破,它的意义和作用都十分重大。

但从该规定施行一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们对证据交换的运行规则及相关问题,仍是心存疑虑,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该司法解释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现从以下几方面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庭前交换证据的目的这是进行证据交换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问题”。

其目的很显然,是为了固定证据,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

就其本质来看,仍是法院进行审前准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证据的情况,而产生正常意义上的有效抗辩,同时,法院通过证据交换,熟悉案情,以便开庭审理能够集中有效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交换过程中是否需要认证,这也是不少审判人员感到困惑的问题。

我们知道,庭前交换证据的行为,是一种庭前准备行为,而不是审判行为。

因此,当然不需要认证。

《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显然,证据交换不涉及认证。

另外,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当事人质证的“度”,既不能禁止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可任其充分阐释观点。

二、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关系《规定》第三部分的内容就是“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在该部分提到一重要概念――举证期限。

这一概念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纠正以前当事人随时、随意举证的做法。

《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说明了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一般关系,是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制度,但应注意有以下特别情况:《规定》第3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举证期限,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此限制;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以上几种情况,举证期限的届满日由人民法院决定,有的可延长至开庭审理前。

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发展与协调

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卢国平张志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三部分用15个条文规定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将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引入民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对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案件中的举证期限,进行了双重规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

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些意见。

一、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设立证据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保障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

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时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

(2)可以防止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实现诉讼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抑制程序权的滥用。

(3)可以维持诉讼程序的安定,使诉讼保护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瑞典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相继实行了证据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可谓是世界民诉法之普遍趋势。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之下,当事人之间各自将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

我国现行《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①对争点进行整理;②对证据进行整理;③促进和解。

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定》三十八条的理解与操作关于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证据规定》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对于上述规定如何理解,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操作不一。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注意问题有哪些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注意问题有哪些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注意问题有哪些?法院改革中,不少法院都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此外,还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陈述,视为当庭作证。

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一是为避免当事人进行举证突袭,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获取证据的机会和条件,所以明确证据交换的期限,实际就是为双方当事人准备证据并进行交换提供科学合理的期间,不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便无法实施证据的集中交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必须发生于当事人答辩期满至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议定也可由法院指定,但均应在开庭审理之前,且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这是保证庭前证据交换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

由此可见证据交换的时限与举证时限制度相互对应,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具有内在逻辑性联系的制度规范。

证据交换的时限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符合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要求,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赵新:庭前证据交换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庭前证据交换在个别案件中的地位问题。

对于个别案件,庭前证据程序交换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庭前准备活动的必要内容,如证据很多的案件,即能节省庭审时间又能保障当事人有充足的举证、质证时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证据认证、质证质量和案件审判质量。

(二)庭前单方查阅证据是否允许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方代理人(以被告方为多)在举证期满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对方的证据,其主要目的是为自己举证做准备。

有的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推迟举证,甚至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己方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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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鎏震誊透蓬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张曼摘要证据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有的功效,它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强化诉讼公正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证据交换制度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但是现有的规定都较为原则,因此有必要在完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证据交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43一02证据交换制度,又称为证据开示制度,它最早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

我国在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相关规定,初步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

但是,该司法解释所作的规定都较为原则,并没有具体地规定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效力。

笔者拟从行政诉讼自身的作用出发,谈淡对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若干见解。

一、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创立证据制度的立法者确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开示证据消除证据突袭,充分贯彻“司法臂力均等原则”,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抗的公平合理。

证据交换制度经历了若干年的发展,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给予了该制度很高的评价。

在我国,一股认为证据交换制度,是指行政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交换,使当事人相互了解彼此的证据与观点,从而公平诉讼的制度。

行政诉讼由于其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因此证据交换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强化诉讼公正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证据的清理,明确争论的焦点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对庭前证据的交换和固定,能够促使当事人双方积极举证,将所持有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完善,精简不必要的证据,便于:瞎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凸显出来。

从而在这个基础上更加明确争论的焦点,使双方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能够钊‘对争论的焦点进行诉讼。

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系统地将 证据 交 换制度 进行 规定 的 司法解 释 ,主要 体现 在第 3 换的 司法 主体 不统 一 , 7 证据 交 换的 适用 案件标 准 不统 一 , 证据 交 条 到第 4 条 , O 其对 证据 交换 的适用 范围 、 换时 间、 交 主持 人 员、 操
作程 序 、 交换 次数 等做 出规 定 。
序 和机制 , 用于 诉讼 一方从 另一方 获得与 案件有 关的 事实情 况和 是 由完备 、 细的诉 讼规 则 和大 量 的判例 法来 规定 的 。 详 而我 国的
其 他信 息 , 从而 为审 判做准备 。我 国《 ” 民事 诉讼 法》 只规 定 了双方 当事人提 供证 据 的责任 , 没 限定其 义务 。 证 据规 定》 而 《 是第一 个 民事 证据交 换在 《 据规 定》 证 中只用 了短 短四个 条文来 规定 , 内 其 容也 还有 不少 问题 , 些 问题 突 出表 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这 证据 交
换的 范围 不统 一 , 证据 交换 的时 间与 次数 的确 定缺 乏统 一标准 , 法官 在证 据交 换过 程 中行 使裁 量权 缺乏 必 要 的标 准 和适 当 的约
束等。 三、 国证 据交换 制 度 的完善 我
证据 交换是 一种 双 向性 的进行 证据互换 的诉讼 活动 , 体现 了 当事 人之 间 的诉讼 地位 平等 , 也是 公平 诉讼 原则 的表 现 。 从现 行 规 定可见 其基本 特征有 : 第一 , 证据 交换包括 三方主 体 , 包括 当事
的举证 能力 , 防止证 据突袭 , 提高 审判效 率, 据 交换 所要 求 的当 事人 主义 诉讼模 式
解 或 调解 。 它是 指 当事人 在人 民法 院 的组织 下 , 法 院指定 的或 与 《 在 民事 诉讼 法》 关规 定存 在冲 突, 的合法 地位 受到 质疑 。 有 它

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

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通过近些年来不断的对中国民事审判的改革,产生了证据交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不断的积累,对证据交换有着明确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证据交换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诉讼答辩期过后,人民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展示其手中掌握的证据的过程。

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开庭审理时的效率,因此而特意设置的程序,证据交换主要过程就是当事人提供掌握证据,对证据信息有着足够的了解,从而对有争议的诉讼点进行明确,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证据交换只需要通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就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在目前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同西方欧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依然也有着很大区别,主要可以通过两点进行:第一,目前,如果我国进行证据交换制度是由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主持,然后才进行证据交换,而西方欧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虽然也是当事人双方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但是一般不是由法院主持;第二,西方欧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会要求当事人去强制执行,以此要求对方提供该案件的相关证据,而我国的证据交换则遵循着自愿的原则。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
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自己持有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并进行质证和辩论的过程。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一般如下:
1. 准备阶段:在证据交换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好自己持有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和索引,以便于展示和说明。

2. 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交换的申请,或者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证据交换。

申请时应说明交换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3. 交换证据: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将自己持有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并进行说明和解释。

对方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提出质疑,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4. 记录和签字: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展示的证据材料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证明对象等。

5. 处理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等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裁决。

6. 结束阶段:证据交换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应将交换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根据交换的结果进行后续的诉讼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可能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具体的案件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应遵循当地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指导,确保交换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交换程序

证据交换程序

证据交换程序一、背景介绍证据交换程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相关证据的适时、全面、公正的了解和知悉,进行证据交换的一种制度安排。

证据交换程序旨在促进平等的辩论和真实性的审判,并确保所有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内获得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他们能够做出有根据的辩护和反驳。

二、证据交换程序的基本流程1. 提交证据清单:在案件受理后的一定时间内,各方当事人应提交证据清单,列明其准备使用的证据及其相关材料。

清单中应详细说明证据的性质、来源和证明对象等,以便其他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准备。

2. 证据保全:在提交证据清单后,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证据保全可以包括文书保全、物证保全、电子证据保全等,具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进行。

3. 证据交换:根据法庭或行政机关的指示,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交换的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当事人应确保交换的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交换过程中保护相关证据的保密性。

4. 证据辩论:在证据交换完成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论和反驳。

辩论过程包括质证证人、交叉质证、辩论陈述等环节,旨在发现和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证据审查:法庭或行政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真实性要求,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标准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等,以确保裁决结果基于充分、真实和合理的证据。

6. 法庭调查:在证据审查后,法庭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可以包括传唤证人、现场勘查、鉴定和合议庭调查等,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并核实争议事实。

7. 最后陈述:在证据交换程序的最后阶段,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帮助法庭或行政机关做出正确和公正的裁决。

三、证据交换程序的意义和优势1. 平等辩论:证据交换程序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公正的辩论平台,确保各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了解相关证据,并通过对证据的争辩和评估,展开理性的辩论。

证据交换的时间在什么时候

证据交换的时间在什么时候

证据交换的时间在什么时候我们所说的证据交换指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

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交换证据。

相信很多⼈都很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有关交换时间的⼀些细节问题。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据的交换时间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民法院指定。

⼈民法院组织当事⼈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之⽇举证期限届满;当事⼈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相应顺延。

⽽⾏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当事⼈申请的⽅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证据交换制度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证据交换的时间确定在庭审之前,符合举证时限的⼀般要求。

⼈民法院组织当事⼈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之⽇举证期限届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0⽇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政⾏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0⽇内向⼈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申请。

⼈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内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政⾏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这是我国⾏政诉讼制度对于被告举证的特别规定。

没有将原告与被告作同等的举证时间上的限制,实际上加⼤了被告的举证时间负担。

由于在举证时间与开庭审理之间存在⼀定的时间差,⼈民法院可以在此阶段选择交换证据的时间。

但是,如果当事⼈因正当事由申请⼈民法院延期举证并且经⼈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期可以顺延。

这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相似的。

如果在证据交换之⽇当事⼈仍然未能举证或者没有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逾期不能举证以及未充分举证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

而证据交换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交互证据的过程。

本文将从证据交换的意义、证据交换的方式以及证据交换的注意事项等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

首先,证据交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交换来获取对方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准备自己的案件,提高胜诉的机会。

同时,证据交换也有利于法庭审理案件的效率,减少证据争议,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其次,证据交换的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交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勘验、鉴定等方式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材料来交换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口头陈述、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还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勘验、鉴定等程序,以获取更准确的证据。

然而,证据交换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需要遵守法庭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非法窃听、搜查等行为。

其次,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如果某些证据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保密处理。

最后,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除了以上所述的问题,还有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应当尽量提供清晰、明确的证据材料,避免模糊不清或者难以理解的证据。

其次,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时效性。

一些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效力,因此当事人需要及时收集和提交证据。

最后,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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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通过近些年来不断的对中国民事审判的改革,产生了证据交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不断的积累,对证据交换有着明确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证据交换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诉讼答辩期过后,人民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展示其手中掌握的证据的过程。

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开庭审理时的效率,因此而特意设置的程序,证据交换主要过程就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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