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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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职称相关的考试、准入类职业资格考浦口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夕M立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衽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九)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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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8•【文号】人事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柏林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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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 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未经允许的外部工具;
- 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
- 擅自将试卷、试题、答案或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交流、传递或接收答题信息;
- 凭借欺骗、作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
- 干扰他人考试或破坏考试秩序等。

2. 处理措施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会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之一或多个:
- 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 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考试的资格;
- 取消获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格;
- 结束当前考试,并将违规行为报告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 在考试证书或相关文件上做出相应的标记,以示违规行为的存在;
- 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 追究法律责任等。

3. 救济和申诉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相关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重新审查。

考生一般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

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将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考试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参考相关考试机构或主管部门公布的考试纪律和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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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引言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考试纪律,也会影响到考试公平和公正,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严重挑战。

为了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公正,根据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我们制定了本规定,旨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行为,加强考试管理。

一、违纪违规的定义1.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抄袭作弊等行为;2.破坏考场秩序,包括但不限于扰乱考场、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使用通讯设备等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3.其他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违纪违规的处理1.违反考试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2.破坏考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如不听劝告,取消考试成绩;3.造谣传谣、散布谣言、扰乱考试命题、防控、考务、监督等工作,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4.聚众答题、带考、接收或提供作弊器材,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实际情况严肃处理。

三、申诉和处理程序1.考试成绩一经公布,考生对成绩有任何异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2.考试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作出答复;3.考生不服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向上级考试机构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4.上级考试机构或人事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作出答复;5.如果考生对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处理。

四、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2.考试机构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其他文件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内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国家规范性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国家规范性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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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考试是提升自身能力的必经之路。

然而,考试作为一种严肃的评估机制,需要所有考生严格遵守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若发现个别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纪违规行为分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作弊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带入作弊器材、抄袭答案、使用通讯工具、伪造考试结果等。

2.妨碍考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扰乱考场秩序、干扰他人考试、拒绝服从考务人员管理等。

3.泄露考试内容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将考题内容传递给他人、在考试中散布考题、发布考试内容等。

4.其它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擅自离开考场、强行闯过考场封锁线、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等。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发现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将会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处理:1.行政处罚。

对行政考试进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采取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等。

2.考试成绩作废。

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所参加的考试成绩作废。

3.记入档案。

对违纪违规考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记录。

如果有多次违规行为记录,将影响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及升职晋级等。

4.起诉法律机关。

如涉及考试舞弊、传播考试内容等涉法问题,将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起诉至司法机关处理。

三、考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规避为了避免考试违规行为发生,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做好预防和规避工作:1.考前宣传。

考前应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宣传,强调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参加考试,不得进行违规行为。

2.考勤管理。

加强考勤管理,对试卷、答案卡、试中试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进行技能检查,并委派专人在考场门口责任清点,防止考生带入作弊器材或手机等通讯设备。

3.技能管理。

加强技能管理,采用各种现场监控手段,对考场内情况及考试过程进行评估。

4.应对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考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生形成震慑,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预防和规避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考试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以作弊、抄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干扰考试秩序,扰乱考试场所等行为。

第四条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开。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抄袭他人答卷、作品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3.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设备、器材等作弊工具或者参照物,传递答案,以及其他以欺骗方式获取不正当考试成绩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4.在考试场所内扰乱考试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大声喧哗、强行打开空调等影响其他考生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5.伪造、篡改证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并记入考试档案:1.有严重作弊嫌疑但没有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2.未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操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3.违反考试纪律但不影响考试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4.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件材料、修改成绩等作假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87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一、背景说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估和选拔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途径,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评价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

然而,一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信誉度。

为了规范和维护考试秩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便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舞弊行为处理规定(1) 如果考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使用通信工具传递考试内容或与外界交流,一律视为舞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被禁止参加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同类型考试。

(2) 对于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组织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对于考试中迟到的考生,根据迟到的时间长短,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2) 如果考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抄袭他人答案、雷同答案等行为,将扣除其相应试卷的分数,并进行警告处理。

(3) 对于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发出噪音、互相交流等行为,将进行警告处理,并在考试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

(4) 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资料或工具,将根据违规程度进行相应分数扣除,并进行警告处理。

三、处理程序及权责分明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发现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立即将违规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表,并报告给考试组织者,确保违规行为被及时掌握。

2. 违纪违规行为调查考试组织者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以备处理时使用。

3.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考试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考生。

处理决定应尽量细化,明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申诉途径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违纪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原因:考生对考试规则和 纪律的不了解,对考试结 果的过度追求,对考试过 程的不尊重等
危害:破坏考试公平性, 影响其他考生的权益,损 害考试机构的声誉,对个 人诚信造成负面影响等
PART 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6
处理依据和原则
法律法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PART 06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完 善和发展
22
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规定不够详细,容易产生 误解和争议
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 震慑作用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 易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处理规定需要与时俱进, 适应新的考试环境和技术
发展
处理规定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处理规定是保 障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 防止作弊、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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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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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0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概述
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
0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预防措施
0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案例分析
分类: a. 考试作弊:包括抄袭、协助他人作弊、使用通讯工具等。 b. 扰乱考场 秩序:包括喧哗、干扰他人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等。 c. 违反考试纪律:包 括迟到、早退、无故缺考等。 d.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伪造证件、提供虚假 材料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考试管理权限的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处理违纪行为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

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检查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调离检查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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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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