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交接制度附带财务人员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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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

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二、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活动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

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

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

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

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印章、现金、有价、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移动存储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

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6.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

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7.项目结束撤销的,项目人员也应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

毕前,不得离职。接收人员和移交日期由组织财务负责人确定。

三、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

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

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

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

交人员从事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电脑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四、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

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

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机构存档一份。

五、附则

本制度由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务人员交接清单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

单位(章)年月日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年月日

现金银行帐交接表单位(章):金额单位:元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年月日

()帐会计交接表单位(章):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年月日

财务人会员移交清册(格式二)单位(章):年月日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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