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2004)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如下:
1. 第一次修订(1988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深圳的土地拍卖拉开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帷幕,全国各地争相效仿。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2. 第二次修订(1998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乱用滥用耕地现象愈演愈烈,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不能适应耕地保护的需要。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加强了土地审批程序、土地征收补偿等内容。
3. 第三次修订(2004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重要的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制度。
4. 第四次修订(2019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土地保护、土地整治和土地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绝对所有权,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重罚。
总的来说,历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背景都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面临的土地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土地管理法》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1986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 1998 国土资源部的成立 2004 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 1978~1985年
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 13.97%
– 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 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
–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 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 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 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务院还于10月18日颁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若干意见》在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 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和使用方面做出有利于耕地保护 的规定,并且继续要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推进生态 建设。
2007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和落实 耕地保护责任制”,并且继续强调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发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 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最强音。
2004~2007年间年我国耕地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 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减少了383.01万公顷,但同 时通过开发整理复垦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217.30 万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165.71万公顷,相当于年均 净减少41.43万公顷。
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
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2013年10月23日 16:17本文摘自:人民网,作者:樊志全,原题:《揭秘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源泉。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一大”党纲中提出土地问题起,就一直十分重视土地和土地确权,并不断推出伟大举措发展土地理论与实践,深受广大人民的拥护。
今年,国务院提出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列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推进。
这是我们党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土地财产权利的重大措施。
当前,全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
这里,回顾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和实施的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农民群众说:土地确权是“确实权、颁铁证”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已达到7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了85%,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
全国29个省份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30%以上;25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推进,各地还结合实际,协调建立了一系列激励、责任等管理制度,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重点工作挂钩,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紧张有序地推进,效果显着。
比如,天津市已累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2018件,登记面积7603。
5平方公里,调处纠纷7333宗,提前完成了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2、第二次土地管理体制
• 解决问题: 1)土地管理主要权利上收到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这些职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权、农地转 用批准权和土地征用权,实际上是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权。 2)土地管理专业职能部门进行重新调整和设臵。 如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职能部门的设立等,将农地转用、建设 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 职能集中,将城市存量土地利用的相关职能集中,便于集中协调管 理,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 成效: 从体制上确立了国家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模式,由此,相关部门 和地方政府均建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这无 疑为严格保护耕地的宗旨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第三次变革
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的土地管理体制第 三次变革开始了,这次变革必将大大促进严格保 护耕地目标的实现。
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土地用途管制
体制变革的背后,是思想的变革、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的完善在作支撑。 背景资料二: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通过,并于同日正式颁布。 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土地管理 法》进行部分修改。 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当年2月1日起实行。 1997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设立了土地犯罪条款, 即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 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并经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9 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其同步实施。 2003年7月,经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认可, 《土地管理法》部分内容将进行修 改,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流转和征地制度改革两方面。国土资源部为此专 门成立了法律修改小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①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划时代的农业政策,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政策提出了跨世纪的政策方针与政策要求。该决定的政策方针是:“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这个方针当然也适用于土地承包政策。199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9年农村和农业工作的意见》在1998年土地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对土地延包工作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世纪之交对家庭承包政策的新要求。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是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五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1986]国土[宣]字第1号
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1986年10月15日[1986]国土[宣]字第1号)全国人大六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土地管理大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由分散多头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新阶段。
人口多、土地少,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大量土地被占用,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趋尖锐。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具有深远意义。
由于土地管理涉及面广,所以抓紧《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的一段时间,在各级政府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村广大公民中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活动,增强公民依法管地、用地的法制观念。
一、学习宣传《土地普及法》的要点是.(一)土地管理立法的宗旨和重要意义,(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三)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含意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四)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措施;(五)城乡建设和农民建房征拨土地的程序及其规定;(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土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八)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实施《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权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宗旨、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1月发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础性法律。
二、土地管理法的宗旨土地管理法的宗旨是保护土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国家土地安全,构建公平合理的土地利用体系。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人民、土地利用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等。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变更: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租赁、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公平、公正。
3.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补偿标准和方式,保障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民的自愿退出土地的要求,保护农民的自愿退出权。
4.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公正、合理。
同时,法律规定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5.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986年~1989年土地政策汇编
1986年: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基本政策、基于长期土地政策的中期政策、全国土地政策、中央政策)2、《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中央7号文件通过。
(具体土地政策)3、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民法通则》从保护和规范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对土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1、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耕地占用税。
这是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开发建设农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大决策。
(短期土地政策、具体土地政策)2、1987年6月25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2、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3、《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短期)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5、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1988年颁发施行。
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合法的土地市场,率先试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
(地方政策、短期土地政策、区域土地政策)1988年:1、1988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2、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4、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土地管理法 1986年
土地管理法 1986年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土
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
这一规定为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保障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调控。
其次,该法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包
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此外,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和环
境治理的相关内容,强调了对农田土地、林地、草地等特定类型土
地的保护,同时要求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环境监测和保护,防止土地
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总的来说,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中国的土地管理和资源保护奠定了基础,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土地管理法变迁史
土地管理法变迁史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版土地管理法
86版土地管理法198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此法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和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以下步骤详细阐述86版土地管理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一、86版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行使、土地收回和补偿、林地、草地、水土保持、沙漠化土地的治理、土地评估与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事项。
其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包含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土地以国家行使所有权、而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民等集体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但所有土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行使”要求所有使用者必须支付土地使用费,并通过审批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和补偿”规定当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时,国家和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林地、草地、水土保持、沙漠土地的治理”要求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生态建设,“土地评估与审批”要求对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通过审批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各地必须有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
二、86版土地管理法的影响随着《86版土地管理法》的正式实施,全国范围内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得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保护农民与国家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鼓励了人们投资使用土地,从而刺激了地方的经济发展。
此外,《86版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所有者可以完成土地的购买、出租、转让等行为,这一规定为土地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同时,该法明确了土地被收回后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偿,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
总之,“86版土地管理法”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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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88年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8年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