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他人泄露隐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名誉、荣誉等方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人泄露隐私的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他人泄露隐私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利。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
2.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条款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个人生活、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利。
三、他人泄露隐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人泄露隐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他人泄露隐私,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泄露他人隐私而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泄露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数据的普及和应用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存储、传输和共享。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渐严重,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隐私和安全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担负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
本论文旨在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变得更加高效、全面和广泛。
互联网、智能设备、社交媒体等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犯。
以下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主要挑战:1.1 信息泄露风险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中的储存和共享使得其面临更高的被泄露风险。
黑客攻击、系统漏洞、员工失职等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个人隐私带来威胁。
1.2 信息滥用风险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变得更加有价值,但也带来了信息滥用的风险。
广告推送、个人画像、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侵害个人权益。
1.3 社交工程攻击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威胁还包括社交工程攻击。
利用大量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恶意分子可以进行欺诈、网络钓鱼和身份冒用等犯罪活动。
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2.1 制定相应罪名现行刑法中,通过制定相关罪名来惩治个人信息犯罪行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2 高额刑罚威慑为了增加对个人信息犯罪的威慑力度,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一般规定了较高的刑罚。
对于影响严重的个人信息犯罪,可以适用刑法中的入侵罪、侵权罪等,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2.3 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大随着个人信息犯罪的增加,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重点探讨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和保护等方面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机读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类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信息、行为轨迹等。
根据个人信息的特点,它具有独特性、敏感性和价值性。
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权益、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是正当的,不能采用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信息。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严守必要性原则,只收集与处理目的相关的信息。
2.明确目的和方式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明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且仅限于达到该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该采取合理、安全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自愿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明确知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情况,并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公开其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等信息,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5.安全保护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损毁等情况。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不得通过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日益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防范和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的隐私权法律规定美国是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包括了针对不同方面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禁止不合法的搜查和拘捕。
此外,美国还有《电子通信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脑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
二、欧洲的隐私权法律规定欧洲各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具备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中,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
此外,在欧洲,各国还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法律体系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比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德国的《隐私权与信息自主权保护法》等。
三、中国的隐私权法律规定在中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罪,并规定了最高刑罚。
此外,中国还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
四、其他国家的隐私权法律规定除了上述几个国家,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隐私权法律规定。
比如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澳大利亚的《隐私法》、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针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和打击,以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在网络时代,我们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隐私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2000字。
参考资料:1.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The Right to Privacy.2.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rivacy Laws and Regulations.3. European Parliament.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4.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5. Government of Canad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6.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57近年来,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问题不断出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怎样界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很多群众还不是很清晰。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加明确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规律,危害严重。
更有甚至,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
基于此,《解释》第三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非法获取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个人信用风险和财产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刑法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种情况。
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首先,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贩卖等手段将其转让给他人。
简言之,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进而威胁到更多人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是非法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通常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实施,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刑法26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对犯罪所得也将予以追缴。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一
个 人 信息 和 生 活情 报 是 指 仅 与特 定 人 相联 系的 信 息 和
资料 , 括 的 内 容 很 广 泛 , 如 个 人 的 身 高 、 重 、 包 诸 体 病
、
犯 罪对 象 “ 民个 人信 息 ” 公 的范 围有待 明 确
本 条 规 定 在刑 法 第 四 章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利 罪 中 , 侵犯 的客 体 是公 民对 个人 信 息 的 所有 权 、 其
案 ( )第 七 条规 定 :国 家机 关 或 者金 融 、 七 》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 等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反 国家 规 定 , 本 单 违 将 位在 履行 职 责 或者 提 供 服务 过 程 中 获得 的公 民个 人 信 息, 出售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给 他 人 , 节 严 重 的 , 三 年 以 情 处
一
立 法 的威 慑作 用 和 刑罚 目的 尚难 显 现 。 我们 认 为 , 在
而已; 信息 安 全 问题 的实 质 是 隐私 权 问题 , 以将 个人 可 信息 理解 为 一 种 广义 的 隐 私 。[ 4 1 上, 民法 隐私 权 的 内容 主要 包 括个 人 生 活 安 宁权 、个 人 信 息 和 生 活情 报 的控
制 、 密权 、 人通 讯 秘 密 权 、 人 对 其 隐私 的利 用权 。 保 个 个
加快 个人 信 息 专 门法 律 立 法 步伐 的同 时 ,亟 待 两 高尽
快 制定 侵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犯罪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司法解 释 .来弥 补 刑 法条 文 的 法律 漏洞 和 可 操作 性
使用 权 和支 配 权 ,犯 罪 对象 是 公 民个 人信 息 。刑 法 对 “ 民个 人 信 息 ” 未 做 出明 确 定 义 , 罪 状 中只 是 模 公 并 在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姓名、肖像、地址、电话号码、信用记录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个人信息对于个人利益和隐私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以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拥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是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保障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个人信息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同时,个人信息权也属于隐私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家庭权等人格权。
”因此,个人信息权是人身权和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一系列规则。
1. 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而如果要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
一旦他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个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赔偿。
2. 个人信息的修复和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修复和删除的权利。
”本条规定意味着,个人不但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权利要求有关方面对其泄露或者误传的个人信息进行修复和删除。
同时,如果相关信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个人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我国不断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下面将对我国的侵害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定义侵害个人信息罪是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与个人身份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要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监听、恶意软件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2. 非法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3. 具有一定的数量、频次以及社会危害性。
三、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我国依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轻微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2. 刑事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严重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严重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的适用标准和量刑基准,为依法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细则。
四、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意义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侵害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性不能被忽视,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将会对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产生极大威胁。
其次,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将有力地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信心。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程,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凸显,给个人权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研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及其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可以反映个人日常生活和行为的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信用卡号码、网络账号、密码、健康资料等。
这些信息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尊严、荣誉和隐私权。
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法律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披露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保护个人信息既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需要。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方面,黑客攻击、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大量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滥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经营和非法牟利。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处罚,通过刑法保护个人信息,使得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或者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或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他人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 个人隐私相关标准
国家个人隐私相关标准
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和《民法典》。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刑法》中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以上是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标准,建议您咨询法律专家或查阅法律条文以获取更多专业解答。
我国法律范本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范本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款个人隐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款。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隐私保护。
在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我国法律范本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款。
一、宪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依法审判或者特别授权,不受逮捕、拘留或者改变其自由人身的限制。
”该条款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自由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民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我国民法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款。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总则,个人的姓名、肖像、住所等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的隐私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个人隐私的非法侵犯,一旦发现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有权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刑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有一些条款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类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予以严惩。
此外,刑法还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隐私侵犯行为,如人身侵害、侮辱、诽谤等,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四、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该法通过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如明示目的、明确合法性、主动知情同意等,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此外,该法还对于侵犯个人网络隐私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展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个人隐私,我国正在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知识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知识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法律法规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包括个人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措施,以及应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救济途径。
1. 个人隐私权的定义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愿被他人知晓或公开的个人信息和私密活动。
这个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涵盖了个人通信、个人生活、个人数据等多个方面。
隐私权的保护旨在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不当利用。
2. 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中,个人隐私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强调国家和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密活动。
(2)刑法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犯罪行为,如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等,侵犯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3)行政法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保护原则,对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4)民事诉讼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隐私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3. 应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救济途径当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1)采取保护措施:个人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防护,避免不必要的私密信息泄露。
(2)投诉和举报:当个人发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要求有关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起诉侵权者: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并获得赔偿。
(4)寻求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个人来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总结:个人隐私权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在面临隐私权侵犯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公民权利与义务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法释[2017]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关 键词 :个人 信 息
刑 法保 护 犯 罪
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 , 在我国 , 非 法使用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并 以公 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的行为十
护 的原 因是其承 载了重要 的人格利益。人
的利益或人权是现代法律所保护 的重要客
资识别该个人 的资料。 从具体 信息 角度讲 ,
个 人 的姓 名 、 出 生年 月 日 、身 份证 统 一 编
体 ,而人格权又是人权 的最 为基本 的组成
部分。就个人信 息与人格权相联系 的角度
而 言 , 人 信 息 是 人 格 的 外在 表现 形 式 , 个 对
讨理论上如何解释刑法修 正案 ( )第七 七
内容 摘要 :本文 从 学理 解释 的角度 ,对 个人 信 息 犯 罪 构 成 的有 关 刑 法 规 定进 行 了 解 释 , 以 有 利 于 司 法 实 践 对 个人
信 息犯 罪 的认 定 。
犯罪对象是刑法法益的外在表现形式 ,确 定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就确定 了刑法法益 的范围 ,继而确 定了犯罪成立 的最外部 的
尊 严 。 个 人信 息 不 受他 人 非 法 干 涉 、支 配
和控制是人格独 立ຫໍສະໝຸດ 必然要求。个人信息 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 和控制 为人格 自
由 及其 自由 发展 提 供 了空 间 ,如 果 个 人 信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的 客 观
要 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 ) 七 第七条规定 , 侵 犯个人信息 的行 为应是 出售 、非法提供 以 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信息控制人只要实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991-400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67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从人脸识别角度切入韩晨艺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收稿日期:2023年7月7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5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摘要 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科技的迅速发展与深入使用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更加自动化、便捷化的生活体验的同时往往会产生一系列道德风险和法律问题。
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滥用,给公民带来的不仅是财产损害,更有可能造成人身威胁。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刑法》也未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内。
本文以人脸识别为切入点,针对非法利用生物识别技术、侵犯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刑法》对于生物识别信息规制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实现《刑法》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人脸识别,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ce RecognitionChenyi HanLaw School, Yangzhou Universitiy, Yangzhou Jiangsu Received: Jul. 7th , 2023; accepted: Jul. 25th , 2023; published: Sep. 12th, 2023AbstractIn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in-depth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韩晨艺provide people with a more automated and convenient life experience. At the same time, it often produces a series of moral risks and legal problems. If personal biometric information is leaked or abused, it will not only bring property damage to citizens, but also pose a personal threat. The current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few provisions on biometric information, and the Criminal Law does not include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the scope of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of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aking face recognit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llegal use of biometric technology and infringing on citizens’ bio-metric information, and expounds the defects of the regulation of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to realize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the Criminal Law.KeywordsFace Recognition, Biometric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由于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人脸识别这一技术名词得以出现,并成为了新一代的人工智能科技中最具标志性的一种科技类型。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旨在引起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于相关规定的合理遵守。
一、法律责任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民法以及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等。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自主权,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赔偿的途径。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特殊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2.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明确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尽量避免收集和使用与该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等。
(3)个人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时,应当主动告知个人信息提供者收集的目的、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个人信息提供者的明示同意。
(4)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道德要求除了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还涉及到一定的道德要求。
以下是几点关键的道德要求:1.尊重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收集、使用、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更不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保持谨慎,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并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目的。
3.保密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接触者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其泄露给他人,严防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
手机泄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手机泄密事件频发,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多个领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手机泄密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手机泄密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手机泄密的法律规定1.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2.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手机泄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罪名:(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手机泄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
(2)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释〔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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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作者:韩佳桐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
摘要:随着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的除了便捷的生活之外,还有许多新的挑战。
如今个人信息已经商品化,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财产和社会资源,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而在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同时公民的信息价值却正在被无尽地利用和侵害。
本文以各案例为视角,试图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入了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义何在。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
谢新冲案中,法院将手机定位也归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那么究竟“个人信息”的准确定义和范围又是什么呢?何谓公民个人信息,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界定。
各国立法和日常生活中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有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等。
在本案的裁判理由中,首次将手机定位这种动态信息界定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不再是从表现形式上单一的认定个人信息只是静态而非动态。
从2003年开始着手研究并于2005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指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主要针对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信息作为一种无体物,一旦被人非法所得,极其容易复制扩散,加之便于加工储存的特性,使得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公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
二、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成为了我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
本案一经判决公开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人认为,该案件和适用新的法条还是存在着矛盾的。
首先,存在着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
因为该法条立法的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公权力”侵害公民的信息安全。
而本案中的周建平并不是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人。
由周建平这一普通公民作为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的主人公,似乎将该条款的指向对象模糊化,没有直接指向那些对个人信
息安全威胁最大的公权或准公权机构,若依据该法条判决似乎有违立法本意。
但将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仅仅限定在公权力的领域之中,是否又过于狭窄?“从国际社会的经验以及从我们国家各种渠道反映的情况来看,那些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银行、医院、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等,往往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主要的渠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分析,因为这些机构要提供公共服务,或者要履行法定职能,就自然地拥有大量的个人信息。
如果管理不严,这些信息很容易被机构从业人员泄露出去。
但其他单位(譬如中介机构等)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罕见。
立法涵盖的主体是否需要扩大化,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其次,从周建平侵犯他人个人信息行为时间上的持续性上看,因此法院将其犯罪行为归到连续犯的范畴。
但以此适用行为持续过程中颁布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去判决其全部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的行为,这种做法本人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有违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关于对跨法连续犯如何处理的明文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达成了总体上应该适用新法的共识。
但本人认为本案应该以刑法修正案(七)开始实施的时间作为分割点,将其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数罪并罚。
因为刑法的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刑法之中。
又或者可以兼顾新法与旧法,适用从轻原则,毕竟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刑诉法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这就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最后,关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答复。
实践中通常参照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多次出售、向多人出售或者出售多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给公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公民个人正常生活的;对国家安全或社会民生造成影响的;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另外,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单单局限于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的行为,利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表现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全缺失的情况下,直接由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最为严厉的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实有违刑法谦抑性这一刑法基本特征。
另外,该条在实践中适用出现了太多问题,急需国家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完善立法,否则该法条孤掌难鸣。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对主体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定。
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弊端。
首先,我国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和医疗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掌握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主动权很大,所以以限制公权力为指向的刑法第353条之一在目前的我国还是更符合大众的立法需求。
但许多民间机构组
织和公司企业也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之一,这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民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都是以侵犯隐私权为名。
这其中又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不重合的部分,当公民这部分权利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救济呢?因此为了让公民的诉讼请求更加有法可依,还是亟待《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会因为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使得侵权者因为这一局限逃避法律的制裁。
从而出现刑罚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抵触和刑法亮剑“倒逼”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尴尬局面,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亟待法律保驾护航。
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还应当持续推进部门法中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细化,充分利用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构建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织就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天网。
参考文献:
[1]崔文晶.“对《刑法修正案(七)》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几点思考”.《山西大学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黄晓蜻.“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法律分析”.《兰州大学》,2010年第5期.
作者简介:
韩佳桐(1991~),女,汉族,新疆伊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