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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宝府办[2004]27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4.06.21【实施日期】2004.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宝府办〔2004〕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山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为规范万人就业项目的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提出意见如下:一、万人就业项目的相关费用标准(一)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标准社会协管类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公共服务类平均每人每月800元。

上述工资收入已包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等。

(二)社会保险费及综合保险费标准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依照小城镇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小城镇缴费基数为1108元,缴费比例为28%(其中X部分为4%,个人承担2%),缴费中个人承担部分和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由从业人员工资内扣除。

(三)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标准社会协管类从业人员的工作识别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公共服务类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四)一次性开办。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宝府办〔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宝府办〔2017〕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民防办制订的《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宝山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疏散安置分类1.4疏散安置分级1.5适用范围1.6工作原则2 .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应急联动机构2.3指挥机构2.4工作机构2.5专家机构3 . 预防与信息管理3.1监测预报3.2信息报告与通报4 . 应急处置4.1即时处置4.2先期处置4.3分级响应4.4应急指挥4.5疏散撤离4.6避难场所启用5 . 后期处置5.1人员返回5.2信息发布6 . 应急保障6.1避难场所保障6.2交通运输保障6.3物资保障6.4医疗卫生保障6.5治安维护保障6.6通信信息保障6.7经费保障7 . 预案管理7.1预案解释7.2预案修订7.3预案报备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本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机制,提高人员应急防护和避难安置的应急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和《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沪府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

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宝府〔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17〕2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1日宝山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5〕37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功能区的实施意见》(宝委〔2016〕83号),加快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生态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制度创新成果,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协同。

加强各类政策统筹,既要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又要确保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取得实效。

——坚持市场主导。

尊重创业创新规律,让市场配置资源,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充分释放市场与创业主体活力。

——坚持问题导向。

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宝府办[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宝府办〔2004〕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区人口计生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确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努力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2003年全国11个省的11个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新增13个试点区(县),我区被定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上海的唯一试点区。

根据国家和市人口计生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关爱女孩行动”项目试点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现居住人口中、重点在外来流动人口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机制导向、完善配套服务等措施,创出特色宣传服务品牌,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进一步推动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使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宝府办〔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9〕5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9月12日宝山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方案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根据《建立“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19〕20号)要求,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从“以部门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转变,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的“好差评”制度,倒逼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利企便民、全面覆盖、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企业群众办事体验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指标体系,强化政务服务机构、平台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好差评”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对企业群众办事中的差评和堵点痛点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并反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转变为企业群众需求导向的目标,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体系(一)实现政务服务评价全覆盖。

服务事项全覆盖,接入“一网通办”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

服务渠道全覆盖,包括线下实体窗口、线上服务门户、移动端、“12345”市民服务热线、自助终端等各类政务服务渠道,逐步将其他渠道原有的满意度评价纳入“好差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宝府办[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宝府办〔2006〕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经2006年1月26日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和计划,按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大变样目标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七次全会和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现将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

在分解过程中,对于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确定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沟通、组织、协调,对该项工作承担总责任,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分工负责的任务;只确定责任单位的工作,由责任单位对该项工作承担总责任,并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分解的任务,进一步细化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一)抓好区域功能定位落地,着力推进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1、进一步提升滨江发展带的功能和水平,加快宝杨路-宝安公路综合发展轴和沪太路城市功能拓展轴的开发建设。

加快滨江地区和宝杨路-宝安公路、沪太路沿线功能与结构规划研究。

(责任单位:规划局,责任人:周建军)2、进一步加强与宝钢等特大型企业的互动发展,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闵府办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文广影视局拟订的《关于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九月四日关于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的实施意见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闵行建区20周年为契机,围绕“全面调结构,深度城市化”的工作要求,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将从散状的“社区文化”转向有吸附型的“社会文化”,从文化节“单一型态”向娱乐休闲旅游等“多元型态”整合,从“纯政府组织”向“社会化运行”探索,进一步树立全民理念,丰富活动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打造成综合性文化节庆品牌活动,充分展示闵行特色文化,宣传闵行20年来发展成果,助推闵行经济社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现就举办第十届“金秋闵行”文化节,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主题“精彩二十?欢乐盛典”--第十届“金秋闵行”市民文化节。

二、活动时间在国庆黄金周前后,9月28日-10月14日,共18天。

三、主体构思(一)一条线、两套卡、三个圈和一个欢乐黄金周“一条线”:即闵行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线路。

包括闵行区域内地铁1、5、8、9、10号线主要站点和所有公交线路,设置具有闵行特色的各类文化元素(包括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宣传推广文化节。

主要展示内容分成静态和动态两类,静态内容包括宣传海报、文化地图、文化菜单、地铁报专栏等;动态内容包括LED预告、活动预演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宝府办[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7〕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民政局、区政府征兵办、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宝山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优待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待金的资金来源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列入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预算,由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其中镇(工业园区)承担部分,根据义务均衡、分摊合理的原则,在区政府确定每年农村优待金总额的前提下,按各镇(工业园区)上一年度财政收入进行统筹,于每年8月底前上缴区优待金专户。

二、优待范围(一)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二)本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本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非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宝府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2日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2022年是“一网通办”改革的用户体验年,宝山区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着力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更好助力宝山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及城市数字化转型,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主要目标2022年,以助推经济恢复重振、助力疫情防控,更好服务科创、更优服务企业为目标,加强“助企纾困线上服务专区”建设集成,推动防疫服务事项掌上办理,启动“一网通办·宝山科创季”,打造落地一批含科创类资金的“免申即享”服务,丰富“宝你会一件事”科创版服务矩阵,新增5项、优化5项“一件事”。

“一网通办”宝山频道集聚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展示等科创元素,推出首批“百V (Vlog)百顺”科技申报类线上帮办微视频,做优“宝你惠”政策直通车。

按照“宝能办”标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级,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和“宝你慧”智能填表,围绕“一次办成率”集中攻坚,优化高频事项全流程一体化办事体验,降低企业现场等候时间、办理申报时间。

坚持实施领导帮办、线上帮办,开展产业项目帮办能力提升行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原创大型现代沪剧《挑山女人》剧组的决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原创大型现代沪剧《挑山女人》剧组的决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原创大型现代沪剧《挑山女人》剧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宝府〔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原创大型现代沪剧《挑山女人》剧组的决定宝府〔2014〕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宝山沪剧艺术传承中心的原创大型现代沪剧《挑山女人》自2012年10月26日公演以来,已连续演出百余场,成功入选第十届中国艺术节暨第十四届文华奖剧目展演、第十三届中国戏剧节和第十五届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并荣获第十四届文华奖“优秀剧目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优秀表演奖”、第十三届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优秀音乐奖”、“优秀表演奖”等七项国家级奖项,实现了沪剧的历史性突破。

《人民日报》2013年6月29日头版头条刊登题为《〈挑山女人〉“挑”出一方天》的专题报道,并配以短评《用百姓故事传递正能量》,助推代表上海特色的沪剧艺术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韩正同志观看演出后指出,《挑山女人》深刻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勤劳智慧,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并要求作为市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容之一,组织全市第二批活动单位观看《挑山女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对群众疾苦的切身感受,进一步加深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

《挑山女人》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宝山、为上海赢得了荣誉,区政府决定对《挑山女人》剧组给予表彰。

希望上海宝山沪剧艺术传承中心继续发扬优良传统,认真总结经验,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打造宝山“文化强区”的特色品牌,彰显沪剧艺术的魅力,为开创宝山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再立新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2015]44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宝府〔2015〕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文广影视局确定的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0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重要载体。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和各街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0项)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第五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宝山沪剧艺术传承中心沪剧传统戏剧
大场花格榫卯技艺传统美术。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有线电视
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宝府办[2007]56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07.09.17
【实施日期】200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
通知
(宝府办〔2007〕56号)
各相关镇、工业园区:
区文广局《关于宝山区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宝山区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宝山广大农民群众收看高质量有线电视节目的需求,现就本区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又好又快地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区”的奋斗目标,加快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改善农村文化生活、推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到2008年底,本区农村要全部实现有线电视“户户通”。

三、实施范围
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 工程实施范围是目前全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9]5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9]5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9〕5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力度,缓解本区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衔接好市有关部门出台的对普通高中学生“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经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同意,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8]48号)中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政策调整自2009年9月1日起,区民政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大学阶段的全日制学校学生每年补助标准由2000元调整到2600元。

补助时间由春秋两学期分别发放调整为每学年开学时一次性发放。

二、高中困难学生帮困助学政策调整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统一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沪财教[2008]5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54号)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8]48号)文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结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3.21•【字号】宝府[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宝府〔2004〕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已经2004年3月15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宗旨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宝山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全面落实本区人才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人才发展资金的来源第三条宝山区财政局每年按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安排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社会捐助。

三、人才发展资金的用途第五条奖励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每五年举办一次优秀人才表彰会。

第六条资助智力项目引进,重点资助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的引进推广。

第七条资助符合国家出国(境)培训项目要求,且为本区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费出国进修培训。

第八条扶持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使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第九条对具有硕士以上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到本区属事业单位任职,并在宝山租房的给予补贴。

第十条对宝山区高校优秀毕业生实习基地的应届毕业生到宝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提供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宝府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宝府办〔201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制订的《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年-2011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61号)、《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教育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宝山区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宝府办发〔2010〕15号)等文件关于构建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全面发展需求、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与卫生、残联等部门的合作,多渠道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分管领导组成宝山区医教结合工作小组,加强教育、卫生、残联等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确定医教结合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工作内容、操作方式,统筹协调推进医教结合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二、建立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合作机制(一)建立医教结合的康复专家、医生和教师队伍。

区卫生局要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心理、自闭症等方面专家,组成医教结合专家组,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宝府办[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7〕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八次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要求,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1、发放对象自2007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农业人员。

2、发放标准最低月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以2006年发放的100元为基数,三年内每年增加40元,2009年最低养老金水平达到每人每月220元。

二、区财政补贴原则当年新增标准部分区财政根据各镇经济状况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2007年1月1日起,新增标准部分区财政对各镇补贴的比例为:罗泾镇55%,罗店镇50%,其他镇40%,其余部分由各镇负责解决。

老年农民养老金发放水平已超过上年度标准而未达到本年度标准的人员,新增标准按实际差额计算。

三、具体实施的工作要求1、认真梳理发放现状,进一步改进发放形式各镇、村认真梳理老年农民养老金发放三年来的现状,对尚未能按月发放的原因进行分析,原则上要求必须按月发放到人。

由于老年农民提出需要实行按季发放的,可以通过与老年农民签订发放协议的方式,采取按季发放,把利民之事办实办好。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宝山区文物保护点——杨行石牌坊保护工程的批复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宝山区文物保护点——杨行石牌坊保护工程的批复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宝山区文物保护点——杨行石牌坊保护工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6.25
•【字号】宝文广〔2018〕27号
•【施行日期】2018.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宝山区文物保护点——杨行石牌坊保护工程的批复
宝文广〔2018〕27号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宝山区文物保护点——杨行石牌坊保护工程的申请(办件编号:STD201806120200)已收悉。

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单位对杨行石牌坊进行保护修缮工程。

该保护修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完整,内容详实,措施得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编制要求,原则同意该方案,并提出优化建议如下:
1、需对牌坊的历史格局与环境进一步考证,为牌坊保护修缮提供依据。

2、优化环境设计,对文物的展示设计予以充分考虑,需对文物历史情况详细说明。

3、需进行检测,对牌坊的榫卯结构状况,基础状况有准确信息,并做相应的
结构安全设计,建议按照落架方式进行。

4、修缮中不宜对原物有过多干预,保存现状为主,注意对石材的保护。

修缮过程中要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特此批复。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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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制订的《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2]34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2.05.16
【实施日期】201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制订的《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制订的《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弘扬宝山民间、民俗文化特色,充分发挥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在区域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队伍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宝山区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将本区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是指经申报、评审、公示、审核、认定等程序,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宝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四条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必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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