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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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2014)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商政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发布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主体及保密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调整职能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审查,对符合公开要求的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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