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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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诉
二审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检察院认 为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 错误,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的主体
--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提 出抗诉。
二、启动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
三、启动的理由
1、上诉理由 提出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
2、抗诉理由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 或者无罪判有罪;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 不当;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 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 影响;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 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 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一律发回重审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 判的规定的;
三、启动的Fra Baidu bibliotek程
(一)上诉 1、上诉方式
--提交上诉状 --口头上诉
2、上诉途径
--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3、对撤回上诉请求的处理
--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 应当准许;
--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 由二审法院审查决定。
(二)抗诉
1、抗诉的方式
承办人员提出抗诉意见,由审查起诉部 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后,向法院提出抗诉书。
1、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 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案件。
2、程序要求
--审阅案卷材料 --讯问被告人 --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 --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并 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三、审理后的处理
(一)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二、案卷移送
1、死刑上诉案件的移送
原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 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 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当事人。
收到上诉状副本的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 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2、死刑抗诉案件的移送
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后, 应当在三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 一级检察院。
2、抗诉的途径
--通过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 院提出抗诉
3、对撤回抗诉的处理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节 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
一、审查案卷
审查下述材料是否齐备: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的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 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 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四、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
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
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五、裁定、判决的效力
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 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 律效力。
第四节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1、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的; 2、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检察院抗诉的; 3、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的; 4、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上诉,且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 开庭审理的。
原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 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 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三、对被告人撤诉的审查和处理
(一)审查要求 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
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要阅卷、讯 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
(二)审查后的处理
1、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 撤回上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 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的途径
(一)上诉 刑事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 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 判的诉讼活动。
上诉的主体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
二、审理案件
(一)开庭审理
1、适用范围 --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
2、程序要求 --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是指二审法院的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 事实清楚,不经开庭审理即对案件作出判 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 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 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 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 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 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二审程序
三、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 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 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 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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