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
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深规[2006]434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16日深规〔2006〕434号)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8号许可事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一、行政许可内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该项许可的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审批,第二阶段是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的(以下简称改变土地用途的);(二)不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但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作为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的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以下简称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大类范围内作部分改变,如在商业用途范围内由商场改为餐饮,或在宗地内的单一大类土地用途内存在多种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性质作部分改变的,如工业用地内有厂房、办公、公寓、商业等。
改变部分建筑物使用性质不涉及土地用途的大类改变的,属于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改变整宗地大类的土地用途的,则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既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深规土告[2001]05号•【施行日期】200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2001年2月15日深规土告〔2001〕05号)2001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已确定,现予以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预售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自2001年3月1日起,凡经我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签订预售合同,并且使用我局发放的防伪纸,直接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不得用手工填写合同。
2001年3月1日前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也一律使用新版预售合同纸质文本,但可以手工填写。
有关新版合同的内容,可查询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szhome.com)及《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4期(总第282期)。
防伪纸及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纸质文本,由售房者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地址:振华路设计大厦二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房预买字()第__号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___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___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___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8•【字号】深规土[2001]372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深规土[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2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最高法院审结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审结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本报北京 2月 21日讯(记者张先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 年11 月11 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城建公司等停止侵权,拆除南天一花园三栋大厦底层的违章建筑,恢复底层为公共开放空间,赔偿损失145万元;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深圳城建公司返还两栋小楼,并赔偿损失。
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拥有本案所涉房地产产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于 2003年 3月 31日裁定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起诉。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上诉。
2011年 7月 6日,广东高院在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后,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赔偿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架空层改建经济损失145万元;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确认两栋小楼的所有权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返还小楼并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5万元及其他租金损失。
2013 年1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栋配套小楼,系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资建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
两栋小楼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竣工验收等均由深圳城建公司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
2004年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与深圳城建公司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补地价协议书》,同意深圳城建公司对两栋小楼所占用地的使用权补交地价后进入市场,深圳城建公司随后付清了土地建设配套费。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8号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深国房【2004】8号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2003】627号)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O O四年六月九日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第一条为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已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用地及私人住宅用地,原农村集体及村民在旧村的房地产不予登记发证,待市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经市政府划定的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商用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拥用土地使用权,视为有偿受让用地,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可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原农村用地红线划定后,原农村集体在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待后依法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发证。
第五条农村规划红线划定前,原农村集体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现处于红线范围外的,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发证,待后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发证。
第六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在征地时,为帮助原农村经济而划回给被征地单位的工商用地,继续保留。
土地使用权如发生转让的(包括与地方合作建房),由转让方按转让当年的协议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承认双方的转让或合作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程序通则第二节首次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章撤销登记第五章登记规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第五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深国房规[2009]1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29施行日期1994.12.05文号深国房规[2009]1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国房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1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深规土〔1994〕576号)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注2:一、新《房地产证》采用软皮包海绵硬纸板外壳,内页为A4防伪志用纸,房地产证登记内容全部记载于内页一面上。
在内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注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2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9日深府[2002]129号)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对改善我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化发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违规开发、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建筑面积缩水,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成为群众上访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水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态度,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认真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各建筑和勘察设计机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落实清查整治工作责任制,长抓不懈,全面彻底清除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良因素。
为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深圳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XXX副秘书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郭仁忠、建设局梁小群、住宅局李加林、工商局彭曙曦、经贸局秦群力、市委宣传部刘庆生、市发展计划局黄汉宏、财政局汤暑葵、公安局李英才、监察局麦柱光、中级法院李梅、法制局徐友军。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暂停审批商品住宅合作建设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514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暂停审批商品住宅合作建设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暂停审批商品住宅合作建设的通知
(深规土字[1993]514号)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房地产业的一系列措施,针对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供应结构状况,经研究,对商品住宅合作建设的申请加以严格控制。
通知如下:
1、单位已有红线用地中规划功能为住宅的土地,暂停审批与他方合作建商品房进入市场。
单位可以用自筹资金或集资建房自用,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要。
2、单位已有红线用地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功能后可建住宅的土地,原则上由本单位自建自用,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要。
要求合作建商品住宅的,我局将根据规划、计划和市场情况,从严审批。
3、对1993年8月12日以前批准的合作建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经审查后资金不落实,或超过半年不办理土地使用合同、交付地价的项目予以取消。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3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深圳市清缴地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深圳市清缴地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深府办[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深圳市清缴地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月11日深府办〔2006〕5号)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启动全市清缴地价款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深圳市清缴地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吕锐锋常务副组长:黄锦奎副组长:王璞(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成员:郝丽雅(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友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郭仁忠(市国土房产局)罗志辉(市国土房产局宝安分局)冯现学(市国土房产局龙岗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处,徐友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叠云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国土房产局地政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宝安分局、龙岗分局、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估价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在清缴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清缴地价款工作程序(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清缴地价款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清缴地价款工作方案》审定之日起,专项工作正式启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追缴地价款所需全部费用在国土基金中列支。
(三)对具体用地单位采取法律手段的,应在事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五)必要时,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外聘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追缴。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补交地价款的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补交地价款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1993.05.10
•【字号】深规土字[1993]152号
•【施行日期】1993.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
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补交地价款的规定
(深规土字[1993]152号)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经测算作出如下规定:
一、获得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其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时,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租金计算基数,每月补交6%的地价款。
二、补交地价款是按房屋出租期间内计算,房屋出租人直接向所在房屋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所)缴交。
三、租赁所收取补交地价款后,开具统一的《深圳市土地使用费收款收据》。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深府办[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6月1日深府办〔2006〕86号)《深圳市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方案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深圳市清缴地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6〕5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和要求以及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核实历年拖欠地价款的基础上,对地价欠款情况逐项进行研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缴地价欠款工作,采取针对性的清缴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穷尽法律手段,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清缴地价欠款工作。
二、组织机构为有效地推进清缴地价欠款工作,在原有深圳市清缴地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础上,增加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经侦局、地税局、深圳国税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拟订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方案,具体开展清缴地价欠款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徐友军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曹叠云和李邨同志担任。
三、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涉及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分析研究,逐项研究个案欠缴情况,并针对个案提出拟采取的法律手段,代理有关仲裁、诉讼案件,拟订外聘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追缴的方案。
(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以下工作:1.协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核实并提供有关地块的产权登记等情况以及欠款责任人名下地块、物业等其他与清缴工作有关的情况。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规土[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2日深规土〔2001〕368号)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各级机构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存的文字、图形、表格以及电子、磁、光介质等形式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按存档形式分为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实物档案和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电子信息档案为不开放档案。
第五条下列电子信息档案,办理结果为开放档案,办理审批过程为不开放档案:(一)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文本和图纸:(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和土地开发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房地产预售许可文件:(五)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产权状态、用途、性质、位置、座落、结构、面积、建购价款等电子信息,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检索的除外:(六)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查丈报告;(七)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八)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3.03.14•【字号】深规土[2003]104号•【施行日期】200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深规土〔2003〕104号)为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关于建筑面积的限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的建筑面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限定。
二、为了提供设计创作的弹性空间,保证建筑创意的实现,满足各项建筑技术的合理要求,在建筑设计审批过程中,如果确因建筑艺术和技术需要,建筑面积可以在允许范围内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限定。
但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限定建筑面积的面积,必须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完善用地手续。
三、允许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限定建筑面积的面积范围如下:(一)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限定建筑面积的5%;(二)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5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300平方米;(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10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400平方米;(四)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600平方米。
四、在规划验收过程中,竣工测绘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
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以违法建筑论处。
五、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规划验收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审批、验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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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深规土[1997]23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1997.05.20
【实施日期】1997.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
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0日深规土〔1997〕231号)
为进一步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根据深府(1997)107号《第十五次用地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预售条件但交清地价款有困难者,经我局批准,可先进入市场销售,但需以售楼款抵交地价款。
此类项目由我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管楼
款并代理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市局批准后,开发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合作各方)到交易中心签订监管代理协议,并由交易中心到市局市场处办理预售手续并领取《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均存放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