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所有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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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 押;(四荒用地) •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 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甲大学向银行借款1000万,以 教学楼抵押,评估900万,再以 甲校长和乙大学校长之座驾抵押, 分别评估50万。请问是否有效?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 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 押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 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 2.流质契约的认定。
• 3.流质契约的效力。
•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 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在某 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 发。五福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1999年5月 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 1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1200万元,双 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 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01年1月,五福公司 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五福公司又 以该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 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 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 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两 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 办理了登记手续。

物权法所有权分类课件

物权法所有权分类课件
• A.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遗失物享有无期限的追偿权 • B.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该表在两年内享有追偿权 • C.该表应归甲,但甲应向丙支付所购表的价款 • D.该表应归丙
第9页/共38页
• 正确答案:D • 本题涉及遗失物经公告招领后失主未认领的所
有权归属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 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有关机关发布招领 公告已超过6个月,失主对该手表已丧失所有权, 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故有关国家机关交由商店 出售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丙可因买卖合同而 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
张家和李家的承包地 • B.张家因外出打工,将自家的承包地出租给李
家耕种 • C.因资金原因将原村属企业转让给王某个人 • D.张村因土地被征收所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分

第22页/共38页
• 正确答案:ACD • 本题涉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问题。调整承包地,
改变村办企业的属性,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需经村民会议决定。将承包地出租,属于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范畴,不需村民会 议决定。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偿费 • C.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
为5月10日 • D.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
为10月10日
第33页/共38页
正确答案:BC
• 本题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确立时间问题。依照《物权法》第60 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能是 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 如果属于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 使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 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颁发建设用 地使用权证书时设立。本题正确选项为BC。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物权法_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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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 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行使 第60 条 关于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4、权利义务的复杂性
二、权利主体 (一)业主的认定 1、登记簿上记载 2、没有登记 依据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取得物权的;因继承或
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 物权的等。 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 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 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数量的计算
(一)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集体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 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四、物权法主体二元性的协调
1、二元化的主体
所有制的分类: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 有
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 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 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 议推选。
讨论: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
四、集体组织中的成员权 1、选举管理人 注意: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2、决定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59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 体成员决定:

经济法三物权法PPT课件

经济法三物权法PPT课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的原则
团结互助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公 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邻地使用相邻关系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 (三)相邻疆界关系 (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五)相邻防险关系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对 于他人之物,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 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①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
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 产物权变动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 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三)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的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现 4.其他原因
习题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 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 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 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甲决定

物权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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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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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
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a
26
开发商忙着卖车位.
业主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开发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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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 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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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征收.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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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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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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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 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讨论案例PPT演示文稿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讨论案例PPT演示文稿
•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
一房二卖
• 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 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 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 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 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 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如何判决?()
救济?
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 有无无权依占据有?
物权救济方法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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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 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 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 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 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 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 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 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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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 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 上单位、个人共有。
公示效力
• 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和确认依 据。
• 1、公示的方式:登记、交付和占有 • 2、公示的法律效力: • 第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 • 第二、权利正确推定 • 第三、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
11
2003.6 2004.6
所有权
租 赁 合 同
2004.7



使用权

《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

•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 有体物。 • 空气、空间、电、假牙 、雷电、飓风、 阳光、空气、光、月球、火星、一粒沙子电、 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 • 物权法 第2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 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分类
•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 是否会改变其价值。 • (一)动产与不动产 • 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 会失去其价值。
第五章
物权法(2)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保护
• 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 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屋买 卖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2月15日甲又将房 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 一、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 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三、物权请求权 •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 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 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
•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物法的保护

人大经济法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精品PPT课件

人大经济法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精品PPT课件

• 今一兔走,百人逐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 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 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 定已。分已后,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 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吕氏春秋 慎势篇》引慎子云
井田
•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 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吕氏春秋 审分》
物的分类
•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 是否会改变其价值。
• (一)动产与不动产 • 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 会失去其价值。
• 1、土地
• 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面部分、地面上空及地下 部分。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为如果土地仅仅 指地表部分,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备生活 上的完整利益。比如,在土地上建筑房屋,向下须 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一定的土地上空;即使是幼 小的植物,根须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 空。但无论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 配者为限,否则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能成 为土地。
• 根据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可将物分为 主物和从物。
• 主物指相对于从物而言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 效用。所谓的从物,具有经常地补助其主物 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且不构 成主物的成分。
•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第五章
物权法(2)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第一部原则 • 第四部分 物权的保护
• 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 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屋买 卖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2月15日甲又将房 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物权法 •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 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 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 公告。 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 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 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 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一)无主物的先占 • 1.概念: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 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 2.成立条件: •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3.先占的效力: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1)引言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1)引言

物的分类

动产
不动产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 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体系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案例引入
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 1日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 屋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2月15日甲 又将房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一、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物权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构成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 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 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 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 权。
三、物权的特点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 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 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 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 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分类 三、物权的特点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 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 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 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 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 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 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 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 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 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 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 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 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第五章-物权法PPT课件

第五章-物权法PPT课件

• (三)物权的效力
• 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1. 排他效力
•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
他物权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 优先效力
• 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3. 排除妨碍效力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 2.通行相邻关系 •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 四、共有 –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 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 追及效力
•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 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 改变。
–1.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物权的保护
• 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 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 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
检测,使用该浴缸将危机该楼的安全。该 行为是否合法?
• 刘大爷在自己城中村的老房子拆迁后,便用拆迁安置所 得款项在南市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位于顶楼的二手三居 室。而之所以选择顶楼的房子,正是看中了自家顶面百 余平米屋顶的利用价值。刘大爷拿到钥匙后,便按照自 己的设想准备为自家楼上的屋顶设置一个空中花园以及 一间近50平米的玻璃休闲室。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得知 此事后,立即向刘大爷指出:根据小区管理规约,顶楼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屋顶,否则将构 成侵权。

《物权法》(课堂PPT)

《物权法》(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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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有和准共有 的区别
共有的权利基 础不同
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而准共有人对准共有财产共同享有非所有权之权 利
享有权利的范 围不同
准共有受到其基础权利效力的影响,不能够完全 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利及其衍生出来的各项请求
权。
如共同抵押权人只能够享有抵押权所产生优先权、 代位权、追及权等,但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弹力性
请求恢复对物地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要求
恢复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
1
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 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
现实交付与观 念交付的区别
观念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 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
观念交付公示性较差,通常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1.含义 《物权法》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 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的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只 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如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因缺乏法律依 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简答 (概念比较)
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如乙租甲方丙侵入。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可向乙基于合同主张返还请求权。乙可基于占有向
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预先付款,交付之前 标的物被丙窃取,乙不可直接向丙取回该车辆
原则
.
5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3物权变动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3物权变动

• 四、登记机构的责任
•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 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 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 人追偿”。
•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 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 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 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 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 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 于下列哪个人? ()
•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谓不动 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就是指由一个登记机构统一 负责有关不动产的登记事务,并在登记范围和登 记规则、程序等方面实现统一。
• 二、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所谓审查义务就是指登 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 责。从各国物权法规定来看,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 义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 实质审查。
第二节 所有权
• 第一部分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部分 所有权的权能 • 第三部分 所有权的种类 • 第四部分 所有权的取得 • 第五部分 所有权的消灭 • 第六部分 所有权的行使
• 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 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 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三)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 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 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 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 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

经济法第5章 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第5章 物权法课件

物权的概念
• (一)关于物权涵义的学说观点 • 尽管大陆法系诸国民法上均有关于物权制度的系
统规定,但通常并未给物权作出明确的定义。民 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也有着诸 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 (二)物权的概念界定 • 在物权的定义中应表明对物支配的内容,学界已 形成共识,而对于享受物之利益与排除他人干涉 之内容,在物权的定义中应如何体现则有不同认 识。我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 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 (三)物权的特征 • 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
• 2.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
• 3.特定性。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性。 • 4.绝对性。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物权
有。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 (一)所有权的概念 •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 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二)所有权的特点
• 所有权除具有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支配性、 效力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等物权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 • 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 • 2.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
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 3.物的利用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 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 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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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物权法(4)
所有权
• 第一部分:所有权概念和特征 • 第二部分:所有权的权能 • 第三部分:所有权的分类 •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第五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 第六部分:所有权的消灭
第一部分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

•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 在:
• 2.成立条件: •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3.先占的效力: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 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 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B)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15,000 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第三部分 所有权的种类
•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 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 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 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 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两种。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 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 物权法第106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 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 除外。
•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D)
•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 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 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3.效力:《物权法》109条-113条。(1)通 知义务;(2)保管义务;(3)必要费用请 求权;(4)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失主悬赏 时)。
• 物权法 •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
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 门。 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 领公告。 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 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 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 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3)取得人——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 价金
•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担保法解 释》#54/2 84 108 ,《票据法》#12
• 物权法第106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 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
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 益权 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收益 权 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人们拥有 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 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 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 一、占有和占有权
•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
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 的控制。 •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 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 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 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
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 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 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 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 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 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 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 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 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 使 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
• 1.概念和意义 •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
产或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 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就可以取得该财 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意义:保护交易安全。 • 2.构成要件《物权法》106条: • (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 • (2)让与人无处分权; • (3)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 (5)转让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 (三)遗失物的拾得
• 1.概念: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 时的丧失占有;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 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 2.成立条件:(1)须有拾得的行为;(2) 标的物须是遗失物。
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
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
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

15பைடு நூலகம்000 元",系
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
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
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
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
• 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 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 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 •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
•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 不当得利竞合
•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某电 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 司(李绍华是该公司干部)面值80余万元的 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 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几排后的原告李珉发现 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同学王 家平(本案第三人)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 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 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 在天津市的《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 登寻包启事,表示对拾得人要“重谢"或“必 有重谢"。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 (一)无主物的先占 • 1.概念: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
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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