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年11月24日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誉s t v l g 呈S M 進岂1直4.开展培训指导。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节
( )从 事 《 九 限制进 口类 可用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目录 》 内固体 废物 加 工利 用 的 企业 ,应 当符合 国家或
者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有 关 规划 以及 “ 区管 理 ”等 圈
要求。
理 进 口的 ,所 委 托 的代 理进 口企 业 应 当具 有进 口可用 作 原料 的固体 废 物 国内 收货人 注 册登 记 资 格 ,且加 工 利 用企 业 为相 应 《 口可 用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国 内收 进 货 人注 册登 记证 书 》中列 明 的 “ 所代 理 的加 工 利用 企
二 。一 一年 三月 十一 日
主题 词:环保 污防 固体废物 硅废碎料 公告 发送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环境保 护厅 (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环境保 局
护局 ,辽河保护 区管理局 ,中 曰友好环境保 护 中心 ,发展 改革委、商
务 部 、海 关 总署 、质 检 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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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以加 工 贸易方 式 进 口固体废 物 的 ,应 当位 于 出
( ) 一 属于依法成立 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 和 固体 废 物加工 利用 经 营范 围 的企业 法人 。
( ) 二 具有加工利 用所 申请进 口固体废物 的场
地 、设 施 、设 备及 配 套 的污染 防治设 施 和措 施 ,并 符
合 国家 或者地 方 环境保 护 标准 规范 的要 求 。
法 规 的行 为 。
( )符合 建设 项 目环 境保 护管 理有 关 规定 。 三 ( )具有 防止进 口固体废 物 污染 环境 的相 关 制 四 度 和措施 ,包 括 建立 了进 口固体 废 物加 工 利用 的经 营 情况 记 录制度 、 E常环 境监 测 制度 ;设 置 专 门部 门或 l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项目类型:先审后批审批内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受理范围:有进口废物加工能力和相关设备审批条件:1、《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批程序:1、材料受理。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受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结合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每批企业申请及审批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示三天。
3、办理批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在公示三天后正式公布审批结果,并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发往各省环保局,由各省环保局再发给企业。
审批流程图申请书格式:《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承诺时限: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800元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将企业申请表上网公示三天。
有问题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环保局向登记中心提出,三天后公示报总局审批,批复后变成审批表。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8.21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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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进口包括普通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进口企业在提交进口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申请表;
2. 废物产生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作协议;
3. 废物处理和管理方案;
4. 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5. 废物的来源和目的地;
6. 废物的数量和分类。
第五条进口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能力,包括合适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企业必须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防止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进口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包括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
第九条进口企业必须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的进口、处理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的国标包括以下标准: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
以上标准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
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申请条件详见《规定》(附件1)或《某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
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
《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5)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
(6)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
3. 地方审查程序(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7)以公函形式报送某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术规 范等 强制 性要 求 。经检 验检 疫 ,不符 合进 f J 可用 作原 料 的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控制 标准 或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等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进
口。
废 物进 口管 理 工作 协调 机制 ,实 行 固体废 物进 口 管 理信 息共 享 ,协 调处 理 固体废 物进 口及 经营 活
政策法规 、标准
1 < < 5 < <
关于发布 《 固体废物进 口管理办法 的通 知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2号
Adm i it a i eM e s e o heI po to o i a t s n s r tv a ur sf rt m r fS ld W se
档。
第叶‘ 条 出 口加 工 区 内的进 口固体 废 物利 九
第 二 十 三 条 固 体废 物进 口相 关 许可 证 上 载 明 的事 项 发 生变 化 的 ,利用 企 业 应 当按 照 申
用 企 业 以加 工 贸 易 方式 进 口固 体废 物 的 ,必 须持
有 固体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 。 出 口加 工 区 以外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利 用 企业 以 加 工 贸 易方 式进 口固体 废物 的 ,必 须 持 有 商 务主
T eSae mii rt no u lyS p r i o s et na dQ aa t e h t t Ad ns a o f ai u e s nI p ci u rni t i Q t v i n o n n
De r eN0 2 c e .1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废 物 污染 环境 防 治法 》和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 规 ,制 定 《 固体 废物 进 口 管 理办 法 》 。现 予 公布 , 白2 1年 8 日起 施行 。 0 1 月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固体废物的进口与出口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在这些固体废物中,有一部分可以作为原料进口到其他国家供其再利用或处理。
然而,固体废物的进口也带来了环境保护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规定内容1.基本原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包含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废物。
–进口商应提交详细的进口废物申报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数量应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需求来确定,超出限额的进口应受到限制。
2.进口管理程序–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进口商应向国家环保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废物材料和相关证书。
–国家环保部门将根据废物的性质、数量、处理方式等因素,对进口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3.监督与处罚–国家环保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废物的处理和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违反管理规定的进口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进口资格等。
4.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国家环保部门将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环保部门可通过联合研究、信息共享等形式,共同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改善。
实施效果与展望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和严格的管理,可以降低固体废物进口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有害物质的输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通过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可以进一步加强不同国家间的环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固体废物管理面临的挑战。
展望未来,随着国际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进步,该管理规定将更加完善,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保部门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定期抽查
环保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不定期 抽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加工、 使用和处置。
违规处罚
警告与罚款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警告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吊销资质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吊 销其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
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06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 双赢。
案例二
某地区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推动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进口固体废物的依赖,有效保护了当 地环境。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贸 易。
技术支持
02
03
政策对话
引进国外先进的固体废物处理技 术和设备,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处 理水平。
参与国际环保公约和协议的制定 和谈判,推动全球环保治理体系 的完善。
05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固体 废物的进口标准、处理要求和处罚措 施,提高违法成本。
0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和非法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限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以对外贸易 的方式进口的货物。
03
管理规定详解
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 • 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 •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 相关方职责与义务 • 特殊情况与豁免 • 规定执行与监督机构 • 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 问题。
生产者职责与义务
遵守法规
01
生产者应严格遵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管理法规。
申请许可证
02
生产者应按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确保所申请的废物原料符合
国家环保标准。
分类管理
03
生产者应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原料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进口者职责与义务
检查与检验
进口者应对所进口的废物原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 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和相关规定。
03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可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Fra bibliotek申请程序
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下一 年度进口计划,并附送进口经营者与境外供货人签订的 书面合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在每年 12月31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下一年度进口许可 证,并纳入下一年度的进口计划。
申报与审批
进口者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进口的废物原料 ,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运输与储存
进口者应确保废物原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符合 环保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运输者职责与义务
资质要求
运输者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确保能够合法、安全地运输废物 原料。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776-42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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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二、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以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 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 )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
A、海关总署 C、环保部
B、商务部 D、质检总局
答案:D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 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非限制 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 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 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 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 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 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 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 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 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 长不超过60日。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 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 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 进口相关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前,向环境保 护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取得 《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二、办理程序
3.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 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4. 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禁⽌进⼝不能⽤作原料或者不能以⽆害化⽅式利⽤的固体废物;对可以⽤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限制进⼝和⾃动许可进⼝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进⼝、限制进⼝和⾃动许可进⼝的固体废物⽬录。
禁⽌进⼝列⼊禁⽌进⼝⽬录的固体废物。
进⼝列⼊限制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列⼊⾃动许可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动许可⼿续。
进⼝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进⼝管理的规定。
⼀、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从境外进⼝的再⽣资源性废物,如废钢铁、废铜、废铝、废纸张等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到2002年,各种进⼝废物已达到2100万吨,⽐1996年翻了两番。
为防⽌进⼝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废物进⼝管理,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1991年3⽉,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有害废物和垃圾,包括废杀⾍剂、⽯棉废物、医疗临床废物、⼯业垃圾和污泥等进境倾倒和处置,但对可以作为原料、能源或有再利⽤特别需要的固体废物,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可以进⼝。
1994年11⽉,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废物的暂⾏规定》,对固体废物进⼝实⾏分类管理。
总体⽽⾔,这些管理政策只是对固体废物进⼝作了初步规范,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废物进⼝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境外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向我国⾮法转移的事件时有发⽣。
如1993年9⽉,韩国以“其他燃料油”为名向我国⾮法输出⼀批化⼯⾏业产⽣的危险废物;1994年7⽉,中国某进出⼝公司从美国进⼝70台含多氯联苯的废变压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5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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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5号
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进一步加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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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一)申请1.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一)(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二)。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三),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四,适用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或者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五,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并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见附五)、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六)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废中心应当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固废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环境保护部根据固废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环境保护部委托固废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七)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一)变更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八),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八),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报告样式见附九。
附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附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附三: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下: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如: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如: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如: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
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2年。
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