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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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废物进口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物进口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废物进口的组织、申请、审批、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废物进口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限制对有害废物的进口。

第二章废物进口组织与资质第五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废物进口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具备与进口废物种类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技术、设备和场地的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废物进口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废物进口企业在进行废物进口之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废物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

第十一条废物进口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废物进口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废物进口企业,说明理由,并拒绝其申请。

第四章废物进口运输与处理第十三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口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方式,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废物进口的追溯机制,定期报告废物的运输和处理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8.21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袁对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 求的袁出具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袁并备注野经初步检验 检疫袁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 物质冶曰 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 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袁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尧自治区尧 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遥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袁对限制进口类或 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袁应当持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的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 进口验放手续遥
第二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 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袁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遥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 设定的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内加工利用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应当符合法律尧法规和国 家标准要求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的建设规范 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尧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尧
原员远原
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遥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 为固体废物的袁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 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必要时袁海关可以直接 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并按 照检验结果处理遥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袁并注明 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遥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 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尧物品是否属于固体 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遥
第一章 总 则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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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500字左右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进口包括普通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进口企业在提交进口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申请表;
2. 废物产生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作协议;
3. 废物处理和管理方案;
4. 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5. 废物的来源和目的地;
6. 废物的数量和分类。

第五条进口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能力,包括合适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企业必须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防止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进口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包括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

第九条进口企业必须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的进口、处理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各 级环 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商务 主管部 门 、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门、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有权依据各 自的职责对与进 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
行 监督 检查 。
进 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 日
常定 期 监测 。监 测报告 应 当至少 保存 5 。 年 进 口固体 废物 利用 企业 应 当按 照 国务 院环境 保护
证:
进 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
物进 口相关许 可证 载 明 的利 用企 业作 为原 料利 用 。 第 三十 四条 进 口固体 废 物利用 企业 应 当 以环境
无害化方式对进 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 关 以拍卖 或 者委托 方 式移交 处 理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的利用 或 者处 置单 位 ,必 须对 所 承担 的进 口 固体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内单位不
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 ,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
验 。海关 凭 海关 特 殊监 管 区域 和场 所行 政 管理 部 门和 所在 地设 区 的市级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文件 按
规定 办理 有关 手续 。
得 以转 口 货物为名存放进 口固体废物。
主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对 进 口固体废 物利 用企 业进 行 实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检查 和监 督 性监 测 ,发 现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在
5 工作 日内报 知 国务 院环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 个 ( )隐瞒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申请 固体 一 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或 者转 让 固体废 物 进 口相关 许 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包括固体废物贸易、固体废物转口、固体废物再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安全卫生、经济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资源政策和贸易政策。

第五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进口活动。

第六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进口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七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章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港口、运输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进口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进口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和再利用可能性;(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方式和安全措施;(五)进口固体废物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影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书发给进口固体废物单位。

第三章进口行为监督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现场检查、进口固体废物台账的核查等。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不得采取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规避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进口固体废物,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进口许可证;(二)罚款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吊销或者暂扣违法单位的环境许可证;(四)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的国标包括以下标准: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

以上标准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

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申请条件详见《规定》(附件1)或《某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

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

《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5)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

(6)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

3. 地方审查程序(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7)以公函形式报送某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针对固体废物进口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于____年11月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保护国内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经制全球环境组织列入《限制进口废物固体名单》的废物;
- 不符合国家公告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

2. 进口许可和备案:
- 进口固体废物需取得进口许可证;
- 进口无害废物需进行备案。

3. 进口许可条件:
- 进口者必须具备相关环境管理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有足够的处置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购买运输保险。

4. 进口废物的处置: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内的环境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置;
- 进口者必须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5. 监管措施:
- 进口者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进口情况,包括数量、类别、来源国和用途等;
- 进口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6. 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进口废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被处以罚款;
- 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xx年xx月xx日•引言•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相关方职责与义务•特殊情况与豁免•规定执行与监督机构•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目录01引言1背景与目的23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进口后可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如废纸、废塑料等。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

监管对象包括进口企业、加工利用企业、贸易商等。

适用范围与监管对象规定概述01本规定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申报登记、现场检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0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现场检查。

0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进口企业、加工利用企业、贸易商等,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02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弃物。

特点具有污染性和资源性,需妥善处理和处置。

固体废物的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固体废物等。

固体废物的分类按来源分类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按危害程度分类固态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等。

按物理形态分类指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含义需具备可用作原料的性质,且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范围。

特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进口申报、审批及监管。

管理要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界定03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确有必要进口,但进口数量、来源、流向、使用和加工利用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制要求,并列入年度《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进口政策、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确保不对中国的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条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第二章进口申请和审批第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相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运输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包括处理设施的选择、运行管理等;(三)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和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评估;(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可行性和可治理性评估;(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实际需求和替代品可行性研究;(四)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五)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合规性。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时限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压缩,但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逾期未作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进口。

第三章进口监督和控制第九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申报手续,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报送海关,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质量要求。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止 进 E 固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 据 《 l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废物 污染 环境 防 治法 》 有关 法律 、 政法 规 , 和 行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本办 法所 称 固体废 物 ,是 指 在生 产 、
生 活和 其他 活动 中产 生 的丧 失 原有 利 用 价 值 或 者 虽未丧 失利 用价 值但 被 抛弃 或 者放弃 的 固态 、 固 半 态、 液态 和 置 于容 器 中 的气 态 的 物 品 、 质 以及 法 物 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纳入 固体废 物管 理 的物 品 、 质 。 物 本办 法所 称 固体 废物 进 口, 指将 中华人 民共 是

1 5—
。 政 策 法规
中 国 资 源综 合 利 用
第 6期
原料 的 固体废物 , 照其 加工 利用 过程 的污 染排 放 按 强度 , 行限制进 口和 自动 许可进 口分类管 理 。 实 第 十 条 国务 院环 境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会 同
和 国境 外 的 固体 废 物 运 人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 活动。
政 区域 内 固体废 物 进 口环 境 管 理 工作 实施 监 督 管 理。 各级 商 务主管 部 门 、 济综合 宏 观调控部 门 、 经 海 关、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部 门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对 固体
禁 止进 口危 险废 物 。 止经 中华人 民 禁
共 和 国过境 转移 危 险废物 。 禁 止 以热 能 回收 为 目的进 口固体 废物 。
禁 止 进 口不 能用 作 原 料 或 者不 能 以无 害化 方
( ) 用购 买或 者租 用 、 二 使 借用 的 固体 废物 进 口 相 关许 可证进 口固体废 物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废弃物产生量也在不断加添。

这些废弃物中,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而杂,整治难度也越来越大。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需要实行严格的进口管理方法,以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的概述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

这些管理方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进口、有限进口、规范管理、安全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必需遵守国家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我国编制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明确了哪些固体废物可以进口、哪些不能进口以及进口数量的限制。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可以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废物、不安全废物、原材料、生产副产品以及国内无法自行处理的固体废物。

不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核废物、医疗废物、渣土、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进口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三、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许可管理方法为了保证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的资质,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许可管理方法》规定,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必需取得国家海关总署下发的进口出口货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依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固体废物进口业务。

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需供给实在的固体废物进口计划,申请经过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口。

四、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方法为了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安全和合法性,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方法》,固体废物进口前必需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假如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保部门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定期抽查
环保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不定期 抽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加工、 使用和处置。
违规处罚
警告与罚款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警告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吊销资质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吊 销其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
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06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 双赢。
案例二
某地区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推动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进口固体废物的依赖,有效保护了当 地环境。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贸 易。
技术支持
02
03
政策对话
引进国外先进的固体废物处理技 术和设备,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处 理水平。
参与国际环保公约和协议的制定 和谈判,推动全球环保治理体系 的完善。
05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固体 废物的进口标准、处理要求和处罚措 施,提高违法成本。
0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和非法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限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以对外贸易 的方式进口的货物。
03
管理规定详解
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

固体废物进口制度

固体废物进口制度

固体废物进口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固体废物进口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各国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自身利益,纷纷制定了固体废物进口制度。

本文将从固体废物进口的背景和原因、进口制度的内容和影响、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固体废物进口的背景和原因固体废物进口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和当下需求。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了大量的固体废物产生。

为了处理这些废物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废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以减少自身的处理负担。

同时,发展中国家通常具有廉价的劳动力和相对宽松的环境监管,使其成为理想的垃圾堆放场所。

二、固体废物进口制度的内容和影响为了管控固体废物进口并降低环境污染,各国制定了相关的进口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进口税收和环境审核等。

其中,进口许可证是最为严格和常见的控制手段,它要求进口商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进口制度对各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对于进口商来说,他们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相关的手续和申请,增加了运营成本。

其次,进口制度对于垃圾堆放场所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

由于一些国家对固体废物的进口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垃圾堆放场所开始“无固废化”,即不再接收固体废物进口。

三、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然而,固体废物进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将有害固体废物偷运到发展中国家,破坏了环境和健康。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固体废物进口的时候缺乏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理和监管。

此外,进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不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加强涉及固体废物进口的国际法律体系和环保标准。

同时,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自身的技术和设备水平,提高固体废物处理的能力。

此外,对于违反固体废物进口制度的行为,各国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废物交易。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776-42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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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废物进口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废物进口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废物进口审批、废物进口企业管理、废物进口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二章废物进口审批第三条审批管理机构废物进口审批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审批分支机构。

第四条审批程序废物进口企业在进行废物进口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组织评估、审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五条审批条件废物进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废物进口企业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废物进口企业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废物进口企业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备有关信息,包括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废物进口数量等。

第七条进口废物报告废物进口企业每年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废物进口情况,包括进口数量、种类、来源等信息。

第八条废物运输管理废物进口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废物运输管理,确保废物安全运输,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环境。

第四章废物进口环境监测第九条监测要求废物进口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废物进口环境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废物的种类、质量、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监测结果报告废物进口企业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物进口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说明废物处理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数据。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废物进口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废物进口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为《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用于规范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二、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以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 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 )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
A、海关总署 C、环保部
B、商务部 D、质检总局
答案:D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 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非限制 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 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 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 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 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 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 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 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 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 长不超过60日。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 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 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 进口相关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前,向环境保 护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取得 《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二、办理程序
3.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 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4. 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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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第二十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

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第二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

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承担。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

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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