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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行政立法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一)概念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

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即行政机关立法。

本文采用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

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政许可一、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分类(1)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2)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委任立法: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职权立法——管辖立法:在管辖范围内依职权进行立法活动(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实验性立法2.行政立法的原则(1)不得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2)适应性与稳定性相统一原则(3)行政立法要坚持程序合法原则3.行政法规的制定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和决定条例专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不能成为条例;地方性法规可以成为条例(司法机关)4.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1)主体——a有规章以上制定权的主体(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规定、上海政府通告b无规章以上制定权的主体(除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如青浦区政府文件、街道办事处公告(2)效力——不是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和参照二.行政许可1.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1)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审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2)行政机关(人事、财务、外交事项)直管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出版社等)(3)依照国家授权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机关仅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和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事项(如房管局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抵押、身份、户籍、机动车、船舶登记等)2.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具有双重性(既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又是羁束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以法律管制和法律禁止为存在前提(4)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而为的行为(5)行政许可即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项法律制度3.种类(P262)(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2)排他性许可(独占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行政许可(4)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5)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6)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4.形式(1)书面文件形式:a证照形式——许可证、执照、资格证b非证照形式——批准书、同意决定(2)非书面文件形式(默示许可、边民出入境)5.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立法程序表格

行政立法程序表格
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
由相应行政主体的法制机构进行
通过
应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部门规章草案应由该主管部门的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规章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行政立法的发布
经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发布,并刊载于相应媒体
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四.行政立法的修改和废止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与制定一样,必须由行政立法主体按行政立法权限进行。并且,除非获得许可、授权。这种修改不得同被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一.行政立法的提议和起草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法案
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
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业务机构提出
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
草案
1.由制定主体的有关部门或法制机构起草
2.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3.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立法草案,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
可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部门规章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第四章行政立法•本章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4、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三节规章•第四节行政立法效力•第五节行政立法监督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概念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的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征•第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立法权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行政立法必须依立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质,但它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3) 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程序。

•注意:•1、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能够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有限的,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只有依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行政立法,即政府行使立法职权,制定行政法规,是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它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通过行使法定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可以说是政府由某种具体的行政机构发布的行政性法规。

行政立法的编制流程包括:拟定、审批、公开征求意见、颁布或发布等步骤,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编制程序早期和编制程序后期,后期又分为审批程序、发布程序和颁布程序。

拟定阶段是行政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包括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变更的战略决策、办法的拟定、草案的研究制订以及法规性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在这个阶段,重要的是加强战略研究制定,把握事实和时代的要求,完善法规的编制、设计、起草,使法规完善全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避免政策思维偏颇。

审批阶段,是整个行政立法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

一般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立法程序,审批编制的行政法规,经审批后,才可以发布或颁布。

在发布阶段,按照行政立法的规定,由发布行政法规的有关单位发布行政法规。

发布行政法规之后,公布于全国,当行政法规公布之后,正式发布生效,成为法律,社会上只要是法律规定的事项,一般都应当遵守。

在颁布阶段,行政法规颁布后,正式生效,颁布可以由执行机关自行颁布,也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颁布,或者由行政法规发布机构负责颁布。

行政立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必要形式,无论是编制程序早期,还是编制程序后期,都要按照规范进行,以确保法律的质量,维护政府权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要高效有效地实施行政立法,既要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又要健全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发展,实现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的福祉。

有效的行政立法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谐,促进公共秩序维护,保障国家利益,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的行政功能机能的必要条件。

因此,政府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立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拟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提高立法质量,以行政立法作为政府执政的重要手段,以实施行政管理,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落实社会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也称行政法规,是行使国家法律职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它是社会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由人民会议决定,行政机关规定和实施。

行政立法是为了调节国家整体管理体系而由国家机关立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事项。

它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指导性和协调性,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稳定性,完善秩序体系,通过准确规范行政行为来保证各个事项的公正平等、有序实施。

行政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为了调整国家管理体系,使国家的秩序和法制能够协调一致、有序地运行。

行政立法不仅要确保所有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每个人有基本的相同的权利,而且要为社会普遍合法的权利服务,使法律基础面更加完善。

另外,行政立法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时事政治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国家人民得以享有更多的权利,更始终保证国家和社会飞速发展。

行政立法是行使国家法律职权的一种重要行政行为,也是社会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指导性和协调性,它的宗旨是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行,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各方平衡,在不同领域维护正义与公平,确保社会的和谐和发展,从而营造一个安宁、文明、繁荣的社会环境。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范,用于规范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权力范围、程序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等。

根据立法的对象和内容,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行政权力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权限划分等方面的规定。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2. 行政程序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过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公正、公开、合法。

3. 行政行为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的规定,包括政策、标准、规范等。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4. 行政管理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式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和公正执法。

总之,行政立法是为了规范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为制定的法规,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旨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行政立法是指政府采用立法方式来规范行政行为,实施行政管理。

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行政立法是指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立法,按照职权范围,依法对日常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制定、修改、补充或撤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就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作用是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和落实国家政策和规定,以达到政府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行政的高效管理的目的。

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行政法规,即法律法规,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制定;第二类是行政性规章,即行政机关下发的规章;第三类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下发的正规文件,包括通知、决定、命令、通报等。

行政立法在实施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分为设计阶段、审批阶段、公布阶段和实施阶段。

设计阶段指的是按照有关的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制定行政立法的设计方案;审批阶段指的是审批行政立法的有关文件;公布阶段指的是向社会公布行政立法,比如公布在国务院、省级政府甚至市级政府的网站上;实施阶段指的是要按照行政立法的规定来实施行政活动。

行政立法的实施过程的质量和效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行政立法的实施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来分为两类,即规范性行政立法和激励性行政立法。

规范性行政立法是指以法规、规章等为载体,构建具体、精确、明确的规范性行政行为的行政立法。

激励性行政立法则是以政府政策、行政指令等为载体,强调激励性、关照性和引导性,鼓励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实施行政政策的有效手段,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立法既可以有效规范行政行为,又可以激励公民参与行政活动,促进行政管理的高效实施。

因此,要使行政立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需要从法规的设计、审批、公布和实施几个方面来进行认真负责的研究,给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加以保障。

总之,行政立法作为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绝不是可以漠视的,应当从法规设计、审批、公布和实施等方面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以确保行政立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法规,以便有效管理和实施行政工作。

行政立法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法准备阶段:1.立法课题确定:行政立法的主题和需要立法的问题确定。

2.立法计划编制: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立法计划,包括确定立法事项的优先级、立法目标、立法主体及法规类型等。

3.立法调研:相关部门对需要立法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4.立法征求意见:将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民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起草阶段:1.立法起草:由立法编写部门或起草工作组起草法规草案。

2.内部讨论:内部专家、工作人员对起草的法规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制定成为初稿。

3.合法性审查:将初稿提交相关法律顾问或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法规草案符合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4.各方协商:将初稿提交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商讨和听取意见,以便修订和完善。

5.初步审核:行政立法的法规草案在内部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法规内容清晰、合理,不与现行法规冲突。

6.立法审议:将法规草案提交给相关法规审议机构,例如行政机关的立法协调机构、国会或立法机关等,进行立法审议。

三、立法决策阶段:1.立法审议:相关法规审议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讨论,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对法规作出决策。

2.立法修改:根据审议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修订和修改,形成修改稿。

3.专家评估:对修改稿进行评估,专家进行评价,以确保修订后的立法稿在专业和实施层面上的可行性。

四、立法发布阶段:1.最终审核:修订后的法规草案经过最终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要求。

2.法规公告:修订后的法规草案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等内容需要在公告中明确说明。

3.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在公告期间向公众征求意见,以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法规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法规经过公示后,由行政机关正式发布,具备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名词解释行政立法是一种指导国家政策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政府法定权力在公民、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分配和调节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具有约束性、普遍性、权责一致性和可适应性等特点。

在一个法治社会,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社会关系的重要调节手段,也是凝练制定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基础。

一、行政立法的定义行政立法是指政府对国家政策或行政管理的内容、程序、责任和效用的行政立法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立法是指通过立法过程,通过立法权行使机关根据政府政策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和行政诉讼程序等政府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1、约束性:行政立法的具体内容具有强制的规范力,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立法的规定执行,否则有违反行政立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普遍性:一方面,行政立法的作用是尽可能的普遍,覆盖面更广,从而推动全体公民具有同样的政策;另一方面,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不仅仅限于政府本身,也普遍适用于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

3、权责一致性:行政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职权和义务,既有权利,也有责任,使行政机关在约束之外,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4、可适应性:行政立法对变化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适应性,它可以根据社会需要进行不断修改和修正,使其适用于实际情况,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三、行政立法的作用1、作为支撑国家政策的总规约:行政立法确定了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它构成了政府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总体规范,为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调节政府与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立法是政府法定权力在公民、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分配和调节的基本法律形式,它给予公民和企业一定的权利和责任,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调节政府和公民、企业之间的关系。

3、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行政立法是政府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它不仅将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具体化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也为行政管理规范有关行政活动和行政组织提供了规范和支持。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摘要:I.行政立法的概述A.行政立法的定义B.行政立法的种类II.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A.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B.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C.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III.各类行政立法的具体内容A.一般授权行政立法1.行政规章2.行政法规B.特别授权行政立法1.授权立法2.委托立法C.中央行政立法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司法解释D.地方行政立法1.地方性法规2.地方政府规章E.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1.执行性立法2.补充性立法3.试验性立法正文:行政立法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

一般授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这类立法在行政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

特别授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这类立法通常涉及国家重大政策、体制改革等问题,具有临时性和特殊性。

二、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央行政立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地方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行政的立法

行政的立法

1.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各部、委、局可依法制定()。

A. 基本法律B. 行政法规C. 行政规章D. 自治条例【答案】C【解析】【答案】C。

解析: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

制定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的职权。

2. (多选题)下列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A. 国务院B. 国务院各部委C. 国务院直属机构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答案】ABC【解析】【答案】ABC。

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故本题答案选ABC。

3. (单选题)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 全国人大常委会B.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C. 国务院各部、委D. 国务院【答案】D【解析】【答案】D。

解析:《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由此可知,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国务院。

故本题答案选D。

4. (多选题)依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

A. —般授权立法B. 特殊授权立法C. 中央行政立法D. 地方行政立法【答案】CD【解析】【答案】CD。

解析: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5. (单选题)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属于()。

第三讲 行政立法

第三讲 行政立法

第三讲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在行政法的领域,行政立法也叫政府立法,它是指特定的政府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有时候我们也把政府立法所产生的结果: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称为行政立法。

现在,我们对政府立法这种现象已经习以为常,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政府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那么简单,其中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弄清楚。

因为,在近现代政治理念中,立法应当是专门立法机关的职能,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

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看来,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是可怕的事情。

近代分权思想的先驱洛克曾经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也告诫人们:“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事实证明,如果一个人既负责制定规则,又负责执行规则,那么他滥用权力就很方便。

所以,按照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观点,政府行使立法权是难以接受的。

事实上,象美国这样的国家,政府立法的产生是很艰难的。

美国行政立法的产生面临着三个障碍:第一个障碍是,政府立法如何能与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协调一致。

第二个障碍是,美国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时,遵循一条基本原则: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委任。

第三个障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曾多次认定,国会的立法权不得授予。

既然政府立法存在这么大的障碍,那它是如何克服这些障碍,发展到今天这么大的规模的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本身的角度说,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扩大,立法机关已经无法满足政府管理对立法的需求。

行政立法-详解

行政立法-详解

行政立法-详解行政立法(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目录• 1 什么是行政立法• 2 行政立法的涵义• 3 行政立法的种类• 4 行政立法的权限什么是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

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

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做的行为立法权非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立法所要遵守的程序更加严格,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立法程序。

没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张家洋所言:“所谓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种类行政事项或一般行政事项,以法律条文形式,以抽象规范性的意思表示所作规定。

具体言之,法规命令即行政机关基于委任立法授权或本于职权,对未来的一般事项或特定类别事项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与形式的抽象书面规定,实即所制定的行政规章。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授权给其的法定权限,制定实施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职权、行政程序和行政强制力度,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其他秩序的调节方式。

行政立法,从客观上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定义,它是政府国家活动的指导方向,是对于公民行为的规约,它可以实现和调节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构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法规的基础。

行政立法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法律、法令、规章、规范性文件四种。

其中,法律是即使是普通法,也可以被普通法强制实施的立法形式,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根据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令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法定权限制定的行政法律;规章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受托机构制定的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受托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宪法有关规定,而且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式批准,才可以获得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其程序必须经过政府大会,政府机关和其它有关机构的审议和同意,并经有关国家机关准予公开发布,才能获得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立法机关的认识和实施能力,而且受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因此,在制定行政立法时,必须注意征求社会的意见,以便把握社会发展的大势和特点,使行政立法更加适应实际需要。

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及其它有关机构根据授权制定的实施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调节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和经济及其他秩序调节的方式。

行政立法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正式批准,并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还必须征求社会的意见,使行政立法适应实际需要。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和决定,用来管理和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

它的内容涉及广泛,包
括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

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范围,各级行政
机关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同时,行政立法还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
批的程序、条件和办法,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力度。

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立法可以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
区域发展规划等;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也是行政立法的一部分,包括价
格管理、竞争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

在社会管理方面,行政立法涉及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保障、
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行政立法还可以制定有关社会
治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立法还包括环境保护的规定,包括环境评价、环境保护标准
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

此外,行政立法还涉及公共安全领域,例如制定安全生产规定、
消防安全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

总之,行政立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旨在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章、规定和决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的正
常运行。

行政立法案例

行政立法案例

行政立法案例行政立法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授权的法律规定,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的过程。

在我国,行政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行政立法的实践和作用。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立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

根据这部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

通过行政立法,我们能够看到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其次,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立法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根据这部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通过行政立法,我们能够看到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也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在经济领域,行政立法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外商投资法》就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根据这部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通过行政立法,我们能够看到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重视,也为促进外商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行政立法在我国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各个领域的管理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通过行政立法,政府能够及时有效地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充分重视行政立法,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简述行政立法程序

简述行政立法程序

简述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主要程序如下:
1、动议
动议,即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

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

2、预告
预告是行政立法主体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
式告知公众的行为。

它类似于行政决定程序中“告知”程序。

预告的功能在于让公众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内容,以便公民决定是否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

3、听取意见程序之一:听证
听证的具体步骤:通知---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听证笔录
4、听取意见程序之二:座谈会、论证会
座谈会、论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程序,与听证会相比较之简单、随意。

但是,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

5、听取意见程序之三:信函、电子邮件等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听取公民对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见是
行政立法程序发展出的一种新的听取意见方式。

6、决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规章。

因行政机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故行政首长可以在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7、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

行政立法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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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立法•本章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4、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三节规章•第四节行政立法效力•第五节行政立法监督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概念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的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征•第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立法权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行政立法必须依立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质,但它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3) 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程序。

•注意:•1、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能够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有限的,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只有依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②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涉及和规范的对象具有普遍性,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制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③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往往适用于一定时期或阶段,具有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适用通常是一次性的,仅仅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事件适用。

•④行政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活动,其程序正式、严格、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也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但实施过程相对简单、灵活。

•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1)立法的主体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

•(3)立法的内容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

•(5)立法的程序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正式、严格得多。

行政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灵活. •(6)立法效果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稳定性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三、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立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1.职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授权决定所授予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1.中央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政府规章的活动。

•(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1.执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活动。

•2.创制性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授权,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一)民主立法原则•1、立法主体的民主性,立法权应由人民行使。

•2、立法内容的民意性。

立法应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

•3、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二)法制统一原则•1、立法权统一。

•2、上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高于下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规范应协调统一。

•4、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适时立、改、废统一。

(三)可操作性原则•行政法规与规章应规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适应性大,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二节行政法规•一、行政法规的概念•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了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以及授权决定。

•3.行政法规的内容应当是国务院法定权限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4.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5.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二、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总的来讲,应同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一致。

对于哪些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规章规定,我国《立法法》作了明确的划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正确把握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应该注意:•(一)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法律的权限划分•(二)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三)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规章的权限划分•参考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57-61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2)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3)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的起草应该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并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3、审查•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的起草应该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和要求;•(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1)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3)上报送审稿未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未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4、决定与公布•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行政法规解释•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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