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背景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前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立法后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保证立法公开、透明、有序、民主的立法制度。
当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民主法治的需求逐渐提高,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改革。
问题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透明度现在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很少充分披露立法草案,以及其在制定法案中所听取的意见和反响。
这会导致立法过程中缺乏公正和民主,无法充分体现每个人的利益和需求。
2. 立法程序过程不够严谨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管部门的个人决策,形式上虽然符合程序,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非法行为。
这种情况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缺乏法治的精神。
3. 关注点的有限性立法往往关注政府主管部门的利益、产业界、学术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相对不那么重视。
这就导致着许多政策是只考虑到一方面而为发展制定,导致其他相关方面利益权益得不到兼顾。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中加入以下改革方案:1. 加强公开、透明度政府主管部门需在立法起草前,足够地披露出相关信息,以及公众和利益相关的方面的观点,以带来公正透明的立法香香。
2. 设立固定的抽查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固定的抽查机制,这个机制会对所有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并纠正程序不够标准的现象,建立一个严格法律交际的标准。
3. 加强进一步的社会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公众和利益相关方面参与,一方面要选择各种适当的方式,如:在网上征求意见,专门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各方面利益都得到充分关注与照顾。
4. 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法我们建议制定有力有效的法规来保障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各个方面,增强法律的权威。
特别是要对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方面规定更为严格的条款,让政府采取可靠的、公正的方法制定法案,以满足社会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期许。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状况,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研究行政程序的方法论,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归纳总结,分析了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接下来,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
最后强调指出: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众多程序原则的渊源,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宪政基础;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起码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过程。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模式化研究/比较法/民主参与/形式合理性【正文】一、引言世界各国行政法共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规范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千姿百态的行政决定、命令中。
这是因为,行政法所规范的对象种类繁多,层次各异,变化多端,决定了行政法规范数量庞杂,层次多样,并处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变动过程之中。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共同目标价值,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划一性及稳定性,使得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为可能。
于是,出现了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世界潮流。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种倾向。
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过程中,各界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这种共识反映在行政法学领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建立健全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便自然成为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可以说,这是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然归宿,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希望所在。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1. 引言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
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存在问题,分析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2. 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2.1 立法过程欠缺透明度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过程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很多具体的立法过程难以被公众了解。
实现透明度的主要途径是将立法全过程公开化。
公开这个过程使得参与者能够在必要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公众参与就能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2.2 立法问题多在过去不少年间,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导致立法过程中存在过量立法的问题。
过度立法会损害立法体系的权威性,既不美观也没有效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过度立法还会导致立法知识产出效果下降和立法质量大幅度降低这种情况。
立法最终结果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
2.3 立法程序存在漏洞立法程序中也存在多个漏洞。
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可抵消的瑕疵。
我们必须保证立法过程中的所有漏洞都得到及时补救。
如果立法过程中发现某些漏洞,最好是将它们公之于众,以便其他人可以了解漏洞的真正性质并提供有关补救措施。
3. 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3.1 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实现透明度,应该公开立法全过程,包括所有立法草案,辩论和投票。
公众也应该参与立法过程中,尤其在需要调整法规或者有影响面广泛的法规方面,建立公众能参与立法过程的机构。
政府通过让这些机构参与立法制定,以期提高思想上的参与和社区支持,进一步确保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2 优化立法程序针对过量立法和立法问题多的问题,可以创建立法清理机制来评估现有法规的必要性和效率,并定期进行法规备案。
同时,投资于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应的立法体系也应该提供更完善的诉讼机制,确保立法程序在行使公正和健全的原则的基础上,彻底达成制定良好法律法规的目的。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与实践问题行政程序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一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既有其法律理论基础,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行政程序法所涉及的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公正。
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行政程序法也需要充分考虑政府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还需要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行政决策的接受范围和边界。
在实践层面上,行政程序法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问题。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会采取封闭性的方式,导致公众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难以监督。
因此,行政程序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促进公众参与,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但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容易造成纠纷和冲突。
因此,行政程序法需要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加强二者的协调与衔接,便于公民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行政程序法还需要解决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问题。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某项行政行为的权力,然而过度行使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任性行事。
行政程序法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定和限制,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防止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的权益。
最后,行政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监察和问责制度的完善。
行政监察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问责制度则是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措施。
行政程序法应明确行政监察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面临着法理与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例文(2篇)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例文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程序规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理解省行政程序规则,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省行政程序规则确保了公正和公平。
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乱纪。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保障。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其权力行使进行制约和监督,省行政程序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省行政程序规则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高效便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程序和时限,规范行政行为的决策、执行和管理过程,能够有效地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滞后,避免行政决策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此外,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再次,省行政程序规则加强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省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以违法事实为依据进行决策。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使其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省行政程序规则构建了和谐的行政关系和社会关系。
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加强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行政机关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需求能够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理,增进了行政机关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最新-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 精品
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摘要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嫌不足并有待完善。
本文从行政立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五个方面,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检讨。
提出中国行政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述了具体制度的构建或重构。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中国行政法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的迅速发展进步,各项制度突显出诸多不足之处,在此有必要对中国行政法制度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一、中国行政立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思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有所提高,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于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1],考察我国行政立法法的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
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符合宪法。
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
行政程序法思考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罚相当
等原则。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定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 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且与合同无关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
行政裁决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争议、拆迁补偿争议、知识产权争 议等。
05
行政程序法的未来展望
行政程序法的改革方向
完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明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制度、规 则和标准,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化行政程序法的可操作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 提高行政程序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推进行政程序法的司法化
行政程序法思考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程序法概述 •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要素 • 行政程序法的实践应用 • 行政程序法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行政程序法的未来展望
01
行政程序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 限等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裁决的原则
行政裁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行政复议
01
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02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国际化和合作化
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行政程序法将更加 注重国际化和合作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行政程序法思考
行政程序法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程序法也越来越受到法律律师们的关注。
而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程序法也当然不容忽视。
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制度和程序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简单来说,行政程序法就是监管行政部门的行为程序,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很多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不遵守法定程序、恣意妄为,这是与行政程序法精神相违背的。
因此,我们需要从若干个角度来思考和完善行政程序法。
首先,规范行政程序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很多的民事纠纷中,公民的自由权利被行政部门的恶意执法所侵害,比如非法限制居民在自家门口的植物、自行车等物件的支架设置、遵循过于繁杂的证件、手续审批流程等等。
针对这些情况,行政程序法应该要求行政部门与公民平等对待,简化流程、优化程序、放宽审批条件,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
其次,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公共权力是行政部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强制力,有一定的制约性和特殊性,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行政程序,防止滥用权力。
对此,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对公共权力的使用应有限度,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来确保合法性。
此外,在不断完善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还需保持稳妥和可控。
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进行评估,无论是创建新的法律框架还是修订现有法院,都必须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并在各个方面进行联合、沟通与协作。
总的来说,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法规框架,规范行政程序,维护公民自由权利和公共利益,是我们必须着眼于的问题,这是我们建立一个更为深入的法治国家所必须的步骤,只有更加完善和实践行政程序法,才能向着我们理想的法治国家目标更加快速、更加有效率的迈进。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行政 程序法 的 目标 模式 是 指 “ 个 国 家行 政 程 各 序 法根据 所需 要达 到的 目标而形 成 的总体 特征 。行
政程 序法 可 以发 挥 多方 面 的作 用 , 法机 关 可 以按 立 照 自己 的 目的进 行选择 , 化某一 方 面的作 用 , 强 这种 选择 将 使 一 国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形 成 一 定 的 目标 模
管理 行为 过 程 中的 一 系 列程 序 设 计 来 约 束 行 政 权
力 , 少行政 伤 害 , 减 同时 也保证 行政效 率 。而将行 政 程序 法律化 的一个 重 要 途 径便 是 制 定 行政 程 序 法 。
行 谓 行政程序 法 , “ 是 调整 行 政权 力 运 作 的方 式 、 步 骤 、 序 、 限与进 程 的 法律 原 则 和规 范 的总称 , 顺 时 其
模式 和法典模式 , 应当确立公正 、 公开等基本 原则 , 建立行政听证和行 政责任保 险两项基本制度 。
关键 词 : 政 程 序 法 ; 式 选择 ; 度 设计 行 模 制 中 图分 类 号 :9 2 1 12.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3 8 20 )4— 0 9— 5 1 7 3 1 (0 9 0 04 0
式, 二是 单行 法律 、 规 模式 , 是无 独 立 的行 政 程 法 三 序 法而完 全与 实体 法合体 的模 式 。4 l
( ) 一 目标模 式
行政” 。它要求 政府 行使 的每 一项 职 权必 须 具 有 法
律 依据 。近年来 , 国制定 的一 些 行政 法 律 规 范 中 我
也 包含 了一定 的行政 程序法 律规 范 。从 行政 处罚 法 开始 , 国陆续 出 台了一系列 行政 单行 法规 , 行政 我 如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第一篇: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杨明成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
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
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
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
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
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
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
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
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
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
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
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
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
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
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
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在当前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增强立法的公正公平性,确保立法的民主合法性。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往往较为封闭,缺乏对公众意见和利益的广泛征求和反馈机制。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制度,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广泛性。
其次,需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往往存在立法决策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机制,吸引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专业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需要增强立法的监督力度和制约机制。
当前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对立法监督的制约和约束力度较弱。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确保立法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最后,需要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往往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改革过程中,应简化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之,改革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深远的任务,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和资源,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加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提高科学性和专业性、增强监督力度和制约机制、提高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改革,可以推动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领域的立法检讨
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里,依法执政是根本,依法立法是前提,依法行政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
建立和发展依法治国的真实前提,必须检索和反思中国立法,对行政领域的立法进行全面检讨。
重申立法有限的基本理念,实现对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破除立法“本位”思想,确立立法平衡思维,摒弃法律万能观念,克服立法膨胀现象,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明确程序立法方向,树立正确的法律制度的秩序观,维护立法统一和法律稳定,对于通过立法促进制度文明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有限,平衡思维,立法膨胀,程序立法,立法秩序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民社会呼唤法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国家推进法治。
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引人注目。
中国的法治化需要一个根本、一个前提、一个关键和一个保障。
执政是根本,立法是前提,行政是关键,司法是保障。
[1]世界各国普遍将司法视为法治实现的最终屏障。
但中国司法的独立、自主和中立还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艰难以及越来越受人关注的司法腐败,甚至让一部分人对司法能否担当保障法治的重任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信心;十几年来,政府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状况有所改善,但行政的专横和随意远没有根除。
法治的一个主要标志是法律规束住行政权。
人们对法律能否施展出规制住桀骜不驯的行政权的能耐仍心存忧虑。
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将目光聚焦在行政和司法领域,将法治的希望寄予行政不再专横、司法能够公正。
尽管近几年来,人们已经开始在价值意义上论及法的善恶,倡言制度文明,但相对而言,立法是人们最少考虑的领域。
这并不意味着立法不存在令人担忧的问题。
实际上立法领域存在着若干误区,比如,立法不受监督制约的误认,讲求“本位”的立法思维,推崇“立法万能”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立法无序和僵化的法律稳定,等等。
[2] 立法上的这些误认、思维、观念和倾向以及它们导引的立法实践足以形成一个虚假的法治前提,使中国社会远离法治。
对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 : D 9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O 9 — 0 1 0 2 — 0 2
一
、
行 政 立 法 的概 念界 定
定, 国务院既可 以为“ 执行法 律的规定 ” 而制定行政 法规 , 也 可 以在 “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的国务院行政管理 职权 ” 内制
法概念界定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种是 行
监督 已经成 为了各 国继 实体法后 的最重要的行政立法 规制 手段 。我 国在继 2 0 0 0年通过 《 中华人 民共 和过 立法法》 之 后, 根 据其规定 国务 院 2 0 0 1年 1 1月 1 6日公 布 了《 行政 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 、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两个行政法规。《 立 法法 》 还有两个条例 , 无 论对 公众参 与 , 还是法规 、 规章公 开
是我国法学界对行政立法的概念认识不一 , 有多种理解 。 有 人曾经总结有 四种行政立法概念 [ 2 1 ,概括起来主要是 两大
定行政法规 ;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 民政府 既可 以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制定地方规 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 制定 地方规章 。
主化程序 , 使行政立法权的运作 由“ 暗箱操 作” 到公开透明 , 在处理行政官僚立法 、 专家参与以及 利害关 系 人 参与三者的关 系
时, 应扬长避短妥善 的建立行政立法机关、 专 家以及利害关 系人 综合参与 的模式 , 建立更加完备的行政立法程序机制 。
关键 词 :行 政 立 法 ; 行 政 立 法程 序 ; 民主 化
在英 美 ,行政 立法被称 为委 任立 法 ,即议会享有立 法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能够规范行政机 关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程序的历史发展
古代行政程序
古代的行政程序以君主意志和官僚制 度为基础,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现代行政程序
现代行政程序更加注重公正、公开和 效率,强调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近代行政程序
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近代行 政程序开始强调公民权利和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和知情权得到保障。
参与原则的应用
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通过调查、听证、座谈会等方式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参与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 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并为其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确保其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启蒙运动时期
现代时期
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天赋人权”和“社 会契约”等思想,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进一步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发展。
各国宪法普遍确立了法治原则,将其作为 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03
行政程序与法治原则的关系
行政程序对法治原则的体现
1 2 3
行政程序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步骤 、方式和时限,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了 法治原则的要求。
02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定义
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严 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允许任何个 人和组织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 性和可预测性,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 由不受侵犯,同时要求司法独立和公 正。
行政立法工作总结
行政立法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在行政立法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面就对我国行政立法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首先,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
著成就。
我们不断完善了行政立法的体制机制,加强了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提高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立法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了行政立法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其次,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果。
我们不
断完善了行政立法的内容和范围,加强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同时,我们还积极推动了行政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协同,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整体合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行政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
方面,在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和预测,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公开透明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
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推动行政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协同,确保行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样本(2篇)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样本在____年,学习省实施了一系列的行政程序规则,为公民权益保护和行政效能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我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些规则后,我深感其中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些规则进行总结和体会,希望对未来的行政工作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公平是核心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明确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动中始终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服务人民、维护人民利益。
我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实施这一规则后,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办理申请等方面更加注重公正公平,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工作者,我们首先要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
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具体办事,都要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对待每一位公民。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需要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每一位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二、确保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鼓励行政机关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充分保障透明度,使公民了解相关信息,并参与到行政事务中来。
透明度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公信力,还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可能。
在我所在的行政机关,我们针对不同的工作安排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
我们将各项规范、标准、流程等公之于众,让公民了解我们的工作方式和依据,增加公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同时,我们还鼓励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倾听民意,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和沟通。
透明度的提高也有利于行政工作效能的提升。
在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后,公民能够更加了解政府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可以通过监督和参与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面临着公众的监督,激励了我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三、简化流程,提供高效服务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鼓励行政机关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更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演讲范文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演讲范文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索演讲范文一第一条公司的各类公文、文件、传真、报告和资料,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治理。
其次条收文、发文的签批治理(一)收文:各级政府下发的公文、文件,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来的公文、文件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的信函等,应由公司文员进展收文登记,并填写《收文处理单》,由行政部部长签署批转意见后,呈送公司主管领导阅示,文员按主管领导的批示,转送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传阅办理。
(二)发文:公司对外发出的文件、报告、请示、信函等正式公文,应由与拟发文件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起草文稿,经主管领导批阅签批后,传至公司行政部打印、备档和发送。
(三)凡公司对外发出的正式公文、文件、报告、请示、信函等,以及公司下发的各种公文、文件,须由总经理、董事长签批才能生效。
(四)公司传真件的接收和发出,均应由文员负责并做好记录,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传真件,将底稿存档;接收的传真件,要准时进展登记,收件人签字并存档。
第三条公文打印的治理(一)公司公文、文件的打印,由文员负责。
(二)公司各部门需打印以公司名义发送的正式公文,须按程序填写《发文审批单》;文员依据《发文审批单》中总经理的签批,进展打印和发放。
(三)凡经行政部打印的公文、文件,必需预留一份与原稿一起,统一存档。
第四条文件借阅和复制的治理公司各部门治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制公司存档的各类文件时,按档案治理中“档案的借阅与复制”的规定执行。
其次章档案治理第五条归档范围(一)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及相关许可证批件,企业上呈的报告、请示,企业发出的信函。
(二)公司近远期规划、工作规划、各类统计报表、规章制度、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
(三)公司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文件。
(四)业务往来信函、合同、协议、工程工程内业资料等。
(五)人事劳资档案、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资质证书等。
第六条归档要求(一)凡属应归档范围的收文,均应准时办理归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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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状况,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研究行政程序的方法论,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归纳总结,分析了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接下来,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
最后强调指出: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众多程序原则的渊源,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宪政基础;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起码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过程。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模式化研究/比较法/民主参与/形式合理性「正文」一、引言世界各国行政法共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规范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千姿百态的行政决定、命令中。
这是因为,行政法所规范的对象种类繁多,层次各异,变化多端,决定了行政法规范数量庞杂,层次多样,并处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变动过程之中。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共同目标价值,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划一性及稳定性,使得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为可能。
于是,出现了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世界潮流。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种倾向。
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过程中,各界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这种共识反映在行政法学领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建立健全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便自然成为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可以说,这是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然归宿,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希望所在。
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不仅有诸多教材进行高屋建瓴的概述,而且有专门的论文、论著的介绍、比较、汇总、剖析,可谓成果颇丰,令人欣喜。
更为可喜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专家来起草行政程序法典,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当我们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这一世界性浪潮,试图架构我国行政程序法典时,便会不无遗憾地发现,我们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方面的努力,都远远不能适应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现实需要。
20XX年6月,中德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意大利Pavia大学法拉利(Erminio Ferrari)教授就意大利的行政程序法作了介绍。
意大利行政程序法之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充分考量,促发了我对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诸多思考。
我们在谈到借鉴外国经验的时候,往往局限于参照外国的法典条文,这是远远不够的。
在目前这诸多研究中似乎较多地集中于各国的模式归纳、原则介绍和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而较少有关其立法背景的探讨。
尤其是关于各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状况,寥寥数语,可谓简洁,有关罗列却难以使人窥见其立法过程。
而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看,有关立法背景的探讨和剖析恰恰是最为重要的。
既然在我们之前已经有诸多国家进行了行政程序立法的探索,既然行政程序立法已经成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具体目标,既然有关部门已经将行政程序法典的起草工作委托给学界,那么,就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阐述笔者的立法构思,并对以往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研究乃至立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展开必要的反思,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提出更为高明的见解和主张,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学研究,并服务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
二、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研究的状况(一)关于国外行政程序立法背景的研究有人认为,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为现代世界各国竞相仿效而成为典范。
也有人认为,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桂冠”应当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将行政程序立法史前溯至1883年。
虽然在行政程序立法史的研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但是,人们对世界性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背景分析,则基本上不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对行政程序的普遍立法起始于20世纪中叶,造就这一事实与结果的直接动因,还应归结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治国”原则的贯彻以及“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观念的深化等诸因素的交融。
美国规制机构的出现正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的结果,是现代国家行政权能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的一种挑战。
正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规制机构的决策程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使人们认识到对这些机构的运作程序加以规范的必要性,才促成了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注:参见华琳于20XX年5月18 日刊发于“行政法论坛”站上的帖子“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行政程序法)”。
)可见,美国之所以将行政程序法等同于行政法,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行政机关在实体方面已经拥有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这样的充足权力。
在这种前提下,为行政权力立法,其目的便自然归结为给既有的权力设定运作的规则。
换言之,当不存在这种前提时,为行政权力立法,则宜于或者说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
(二)关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研究基于各种不同的标准,人们可以对各国行政程序立法进行模式化研究。
关于立法的形式,人们可以列举诸如单一行政程序法典模式与复合行政程序法典模式,单纯程序模式与实体、程序合一模式,共同行政程序法模式与类别行政程序法模式,准用他法模式与自成体系模式等。
(注:参见:吕尚敏。
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1999,(8)。
该文还将效率模式与公正模式同结构选择的其他模式并列考察,容易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立法形式和立法目标的混同。
)关于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人们可以罗列诸如维护模式与保护模式,民主模式与保护模式,效率模式与公正模式(或维护模式)等。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各种目标模式的研究中,存在着简单罗列、想当然地比较、只重表象而不顾实质等缺陷。
论者的标准不一,观点各异,往往“将目标、宗旨、目的、价值取向、制定思想、功能、作用等混同使用”,“研究方法不科学”,有关“分析和介绍不符合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实际情况”,“归类显得牵强附会”,(P43-45)极其欠缺学术规范性。
实际上,正如论者所言,综观世界上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其内容多寡不一,体例繁简不一,制定目的有异,其历史背景、民族精神、社会现实、政治和司法制度构造以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等各不相同,因而呈现出极其复杂化和多样性。
从比较法(parative law)的视角看,只有在对各国与该制度相关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模式化研究,才是有价值的。
换言之,在对相关要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宜简单地进行所谓模式化研究的。
尤其是仅仅着眼于各国的法典条文进行所谓模式化研究,极容易形成错误的结论。
诸如“保权模式”、“权利模式”、“维护模式”、“保护模式”等归纳总结,不仅令读者难以捉摸其中的分界线,而且论者自身也往往含混不清。
这种研究成果若运用于立法实践,将不利于有关立法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三)关于行政程序价值的研究在有关行政程序价值的研究中,呈现出过于强调其正面效应,而忽视对其负面效应的研究,从而对有关防治措施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的倾向。
一方面,对于行政执法乃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司法审查要不要强调程序价值的问题,理论界已不再存在歧义,实践中亦形成了对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机制。
另一方面,当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不仅立法上和司法上欠缺必要的取舍标准和对应制度,而且理论界也欠缺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关系的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
至于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的差异性问题,迄今为止尚没有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
换言之,尽管人们在论及程序价值时,所涉及的内容皆是公正程序所内在的价值,而许多人却一味主张此乃程序价值。
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行政程序的重视。
有学者认为,随着现代行政法程序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行政法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了行政程序法上。
基于对“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反思,这样的主张是有一定道理的,并且,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的确也是近年来各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共同趋势。
但是,反思“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进而主张“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只要程序合法,实体就应当视为公正”的观点,(注:参见:陈光中。
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N].人民法院报,20XX-06-19.作者关于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点,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辩证地结合起来的观点,是值得肯定并予以重视的。
尤其在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中,不是基于单纯的程序理念,而是认真研究和分析行政过程自身的规律,寻求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辩证地结合起来的切合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是不可取的。
对于这个问题,理想的答案当然是程序、实体二者皆能并重,但遗憾的是,这种主张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实践往往迫使人们必须做出明确的选择。
正是基于对传统积弊的反思和对现实的无奈,人们提出诸如程序优于实体的各种主张,陷入了一种走极端的思维定式。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为了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应该纠缠于实体和程序孰轻孰重这一永无结果的争论中,而应该转换观念,换个视角看问题。
由于过分拘泥于实体和程序的单一选择式的取舍关系,人们更多地是从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来观察和分析行政程序的价值,以突出程序价值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行政程序等同于正当行政程序乃至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忽视或不注重正当行政程序的对立面——繁文缛节、形式主义的行政程序。
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应当在研究中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
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具有目前诸多论者所主张的价值,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为保障公民权益而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程序;而一般的行政程序则往往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
实际上,人们在强调程序价值的时候,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正当程序视为其赖以主张的对象。
研究行政程序,有必要运用辩证法的两点论予以考察,既要对正当行政程序进行分析,又要对一般行政程序进行探究;既要对一般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进行考察,又要对其负面效应予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