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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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制定背景
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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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
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日本行政程序介绍
二战前: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
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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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
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
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
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 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
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
等。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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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
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
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
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 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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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英国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行政程序比较研究

行政程序比较研究

( )美国。美 国的《 三 联邦行政程序 法》 虽没有 明确规
定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但该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制度 、 行 政调查制度 、 报 自由制度 、 情 行政听证制度等, 均体现 了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 当程序的意思是 , 正式 行动必须 符合 对个人 的最低公正标准。 正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所
规定的 ,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 、 “ 自 由或财产” 鉴于此 , 。 更要全面理解非正式行政决策的实际 运转 , 更加 注重 法定的行政 管理 以促进 基本公正性 , 同时 把正 当程序条款专门用于真正严重的对个人权利的剥夺 , 以完善 由行政机关 实施 的正义的质量。 ( 日本。日本行政程序 的原则概括来说是公正程序 四)
规定 , 有关人员不得主持相关行政程序 。 、 3 职权调查原则。 该原 则要求 , 行政 机关应成 为公 共利益 的受托人 , 它应 自
由地行使一切手段来查明各种详尽的事实 , 以获得正确 的
结论 , 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 , 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 、 4 听
关键词 : 行政程序 ; 立法 ; 原则 ; 听证
中图 分 类 号 : 9 21 D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8 ( 0 0)4 0 0 — 2 10 — 8 12 1 0 —2 10 行 政 程 序 的立 法概 况
审原则 。 2 条规定 , 第 8 行政机关在做 出干涉相对人的行政
行为之前 , 必须 给予 当事人对 与决定有关 的重要事实表示 意见的机会 。5 当事人 阅卷原则 。6 保密原则。当事 人有 、 、 权请求行政机关保密 , 尤其是有关属于个人生活 范围的秘 密, 以及营业或业 务之秘密 , 行政 机关不得未 经授权将其

程序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

程序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

程序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和修订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

在程序法中,行政立法程序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立法的定义、特点、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的定义和特点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修订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和方法。

它是政府在特定事项上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体现。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性质: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直接的行政效力,适用于行政范围内的相关主体。

2.灵活性:行政立法相比于立法机关的法律立法,更加灵活,能够快速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3.权威性: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相应的权威性。

4.限定性:行政立法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立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活动的程序规定,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具体来说,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保障: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的程序,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2.公正性保障: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程序,确保立法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3.透明度保障: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立法的公示、听证、意见征集等程序,对外界提供了透明度和参与度。

4.法治原则保障:行政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治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立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和程序内进行。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立法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提供参与机会和信息公开。

3.合议原则:行政立法应当依据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决策和公正的决定。

4.听证原则: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5.程序正义原则: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程序正义。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而其中的立法程序则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进行深入探讨。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与重要性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过程,包括从制定法案到最终通过的各个环节。

立法程序的规范是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障。

一个健全的立法程序能够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法中立法程序的特点在行政法领域,立法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相对灵活性。

相对于法律制定,行政法中的立法更加灵活,可以更及时地应对社会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其次,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高度的行政性。

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重要的决策权,能够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再次,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在制定法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需求和科学的依据。

三、行政法立法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立法倡议、起草法案、送审及听证、修订与通过、公布和执行等。

在立法倡议阶段,行政机关会根据行政管理的需求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定建议。

在起草法案阶段,行政机关会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起草具体的法案,明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送审及听证阶段,行政机关会将法案提交给相关利益方和公众征求意见,确保法律制定的公开和透明。

在修订与通过阶段,法案经过修改后会提交给立法机关,经过讨论和投票,最终决定是否通过。

在公布和执行阶段,法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布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四、行政法立法程序的改进方向尽管行政法立法程序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立法程序需要更多地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参与。

公众的参与能够更好地发挥民众的智慧和监督作用,确保法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但是,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当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存在争议,包括码头公约式和全面规范式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码头公约式是指立法者将全部条文全部规定在一个相对简短的文件中,只规定必要的程序要求,具体程序要求则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规章、通知、指示等内部制度来进行具体实施。

这种模式下,国家在法律上并不强制施行。

因此,即使行政程序法成为了一部法律,但也可能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的不贯彻执行而无法实现。

全面规范式是指在立法文件中详细规定全部的程序要求,着重强调行政法制的运行规范,具体程序的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这种模式下,法律有了明确规定,更便于行政机关及公民了解和适用。

然而,这种模式也有其缺陷,就是立法常常臃肿、冗长,不利于行政程序的灵活应变。

二、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抉择行政程序法调整的范围也是一个有许多争议的问题,就是到底是否应该涉及行政决策活动,即政策决策过程。

如果行政程序法过多干预行政决策过程,有可能会对政策的创新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提高成本。

反之,如果不管政策决策,就很难进行行政监督。

因此,应该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划清楚行政决策和程序的区别,规范行政程序,但不干预行政决策。

如此,既能保证政府的灵活性,又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结论在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抉择一个具体实践的方法。

一方面,完全依赖行政机关内部规章的制定,不能很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制度过于严格,会产生过多的规定,不利于行政程序的灵活应变。

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程序法的灵活性,规划清楚行政决策和程序的区别,从而实现好的立法效果。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

围科学教育家2008年5月第5期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125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江峰(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摘要】本文从考察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史着手,结合行政法学发展史,横向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观念,进一步探讨中国行政程序法观念.提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现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I行政程序法典1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概略20世纪以来,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立法.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

从内容的形式安排来看,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立法形式选择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看.立法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1高度法典化立法形式。

如德国.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案。

其特点是将所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内容均纳人行政程序法典,其优点是可以尽可能使行政程序规范统一。

世界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始祖”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

德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举措源远流长。

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兴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1976年最终推出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8章.103个条文。

德国行政程序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到中央、自下而上的道路。

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分别于1994年和1990年推出了《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草案)》。

1.2单行通则立法形式。

使单行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共同调整行政活动的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二战后的日本国由于受占领国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影响,1964年提出了《行政程序法(草案)》。

经过近30年的论证,最终于1993年推出了正式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6章38个条文(另加附则),意大利早在1955年就推出《行政程序法(草案)》,但两国均采用单行通则立法形式.没有统一的系统的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程序。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进程和现况比较(1)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进程和现况比较(1)

(一)立法过程的比较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机制,两岸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说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动力。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稳定的政治为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2],社会秩序必定会动荡,遑论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对待。

除了政治的稳定外,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动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观环境。

台湾地区自1989年7月开始解严,结束自1949年以来长达50年的戒严,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转折,政治逐渐开放,人民权利意识开始增长,产生一波社会运动的浪潮,人民藉由集会及游行,向政府表达自身权益的需求、对公共政策的不满,展现对政治的参与,社会迅速转变;而大陆地区在1982年通过新宪法,这对行政程序法产生了基础作用。

此后,大陆地区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

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

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是现在的大陆地区,还是1990年代的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

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

在程序的设计上,必然面临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协调。

因此检视台湾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空,乃处于社会密集且快速的转型中,大陆地区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当前,正是改革开放后,朝市场经济快步迈进,政府大力推动许多重要建设,经济快速成长。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作者:陈嘉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三种形式——分散立法模式、单行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形式、结构、内容的考察,认为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结构内容趋同、形式上以规章规范性为主、具体行政领域缺乏特色性程序以及对上位法“回应性”特征明显。

认为由政府主导立法向人大主导立法转变,是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要点。

关键词: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回应性;趋同性一、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三种形式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中,地方有关行政程序立法迈的步子更大,走地更远。

其除了分散立法形式之外,还出台了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立法,以及统一立法。

概括而言,在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立法形式:(1)分散立法模式:同中央法律实践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形式一样,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实践中仅在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中零星地规定相关的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分散在不同的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当中,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涉及到了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而《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就规定了相关的土地审批程序。

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中都对突发事件应对程序作了规定。

(2)单行立法模式:这种立法针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一个具体程序单独出台一项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定,实践中一般针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大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复议听证程序”等等。

笔者以“程序”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标题检索,并将其限定在“地方法规规章”内,具体结论如下表:我们发现在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以单行立法形式出台具体行政程序规定的主要集中在决策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及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而其他程序则相对较少,这也可以反映地方政府对不同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

(3)统一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湖南省开创的,并经许多省市所借鉴而这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主要特点是以“行政程序”为名出台一部包括了绝大多数具体的行政程序综合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基本上就涵盖上文所提到的所有的具体行政程序。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政许可法 我们 等, 在行政程 序立法方 面积累了 相当的 经验。同时 理论研究也 , 取得了 足的 展: 论研究 长 进 理 著作不断出 版。1 9 9 年国 9 务院
召开 了 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 o 年国务院又颁发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 出要在十年时间内基本建成 法治政府 的 目 全 2 4 o 提 标。以 下本文拟从法律层面上简要阐述一下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现状 。
【 关键词 J 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立法 ; 行政程序法
为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 , 单纯 的违反法 定程 序不会影 响具体 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 法治 国, 依法行政的要求 , 9 1 9年 国务 院召开了 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的存在及其 效力 。这样无 疑有损行 政程序 的权威 , 9 应在以后的行政程序立法 中予 以重视。 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04年 国务 院又颁发 了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 使其不具威 慑力 , 20 2 3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 , .. 透明度低 。行政程序 的参与性 强弱和透 纲要 . 提出要 在十年 时间内基本建成 法治政 府的 目 。以下本 文拟从 法 标 明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 民主化程度 的重要 体现 。在我 国, 当一部 分行 相 律层 面上简要 阐述一下我 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现状 。 政程序缺乏 民主性 和参与性 , 没有说 明理 由, 没有 听证程序 , 甚至 于 当事 11 ..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
有J施 Sl DI I I I

20 年 2 09 月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井杰 马 罡
(。 I 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 黑龙江 牡丹江 17 0 ;. 50 0 2 黑龙江博 学律 师事务所 , 黑龙江 牡丹江 1 00 5 0) 7

行政立法程序的改进:中美比较视角

行政立法程序的改进:中美比较视角

行政立法程序的改进:中美比较视角现代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对公民生活的影响极其广泛和深入,但同时又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有效开展行政立法活动,切实体现社会各类群体的利益,维护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的权益,需要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与实践中进行长期探索。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独特的行政立法程序助其顺利实现了行政立法活动的目标。

下文从中美比较的视角,将我国与美国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对比并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入分析。

一、中美行政立法程序的比较(一)在规制行政立法程序的方法上美国政府机构履行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是制定规章,而怎样对规章制定活动进行规制是其首先面临的困难。

对此,美国确定了通过成文法的方式对规章制定的程序进行规制,亦即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立法程序集中规定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此外,美国国会并没有规定更多的程序规则。

在20 世纪末期,随着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数量增加和地位提升,我国制定并公布了规制行政立法程序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修改了《立法法》,对规制行政立法程序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除了成文法的正式规则外,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还存在着许多非正式规则。

(二)在行政立法程序的种类上美国主要有五类立法程序,即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混合程序、协商程序、例外程序。

比较严格的是正式程序,它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方可运用。

而普遍适用的法规制定程序是非正式程序。

将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相结合,就构成了混合程序,在这种程序下,可以通过同时运用口头、书面及其他类似的方法来表达各类群体的意见。

协商程序通常也称为“管制谈判”,主要是指行政立法草案由各方当事人判断协商形成。

相对而言,较简易的程序是例外程序,它是指在一些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可以不适用非正式程序的某些环节甚至是全部环节。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两部行政法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大体上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类。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或不同领域的行政机关,分别制定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规。
混合立法模式
以统一立法模式为基础,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行政行为制定特别规定或补充规定。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02
行政法理论是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证、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定期对行政程序法进行评估,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加强立法后评估
通过内部管理、纪律约束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守行政程序规则。
强化行政自我约束
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引入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05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将更加电子化,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的效力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法定性、制裁性和教育性等特征。
行政强制的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和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04
统一性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能够统一行政程序规则,减少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行政法理论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原则,即政府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且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正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

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的进步与保守:比较的视角

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的进步与保守:比较的视角

2017年12月22日,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由国务院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①。

这是国务院在时隔16年后第一次修订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们的最初制定是在2001年11月16日②。

这次修订对这两个法律文件作了一些实质性修改,可以说,是对我国行政立法程序较大规模的更新。

在现代国家,立法机构在很多事务的调控上仅制定了一些原则性标准,将制定细则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因此行政立法对民众权益的影响越来越大③。

鉴于我国立法机构的运转现状,有学者指出,行政立法在我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是一些重要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掌握在行政部门手里。

如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以及国家的税收权、财政权等。

二是行政立法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构成了官方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三是与中国人大立法相比,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因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更具有广泛而直接的约束力或影响力”[1]。

可以说,行政立法的质量将对我国社会治理的效果和民众权利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立法质量的一个保障即是行政立法程序,完善的行政立法程序能够提升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漏洞百出的行政立法程序将无法保证充分的民众参与,也无法保证行政立法中必需的科学论证,最终可能形成脱离民意、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恶法。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真审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此次修订情况,学习其改进之处,检讨其不足。

本文通过对行政立法程序修订前后的对比,力图发现这次修订的改进之处,并通过比较我国修订后的行政立法程序和美国联邦政府的制规程序,力图发现两者的差异,并分析美国制规程序中的某些做法是否值得我们借鉴。

一、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新旧比较在此次修订中,《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共有21项修改或增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共有20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19)01-0112-08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的进步与保守:比较的视角□牟效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摘要:对比我国新旧行政立法程序的不同,以及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和美国联邦制规程序的不同,发现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虽取得一定的进步,但仍然有待完善之处。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与程序性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与程序性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与程序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有行政效力的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过程和结果。

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要求。

本文将从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与程序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是指立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合法性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依据合法。

合法的立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下进行。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依据上位法律进行立法,不能越权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

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必须依据法律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

第二,立法目的合法。

合法的立法必须有明确、合理的立法目的。

行政立法的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第三,立法内容合法。

合法的立法内容应当符合法治原则和宪法的要求,不能违背其规定。

行政立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内容。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或规章不能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是指立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程序性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程序公开透明。

行政立法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使公众对立法的内容和程序有所了解。

行政机关应当发布立法的草案,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度。

第二,立法程序程序合法。

立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即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必须保证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例如内部讨论、审议通过等,不能随意或滥用行政权力进行立法。

第三,立法程序秩序稳定。

立法程序应当具备秩序性,确保立法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立法进行计划和安排,遵循一定的程序顺序,不得随意变更或中途中断立法过程。

第四,立法程序公正公正。

立法程序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得偏袒某一方利益,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在法学视角下,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概念、原则、内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原则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权力行使规则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行政组织的设立与职能、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行政权力的运行与规范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法治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等。

法治原则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依法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合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各种利益诉求。

公开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追求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二、行政程序的概念与内容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程序。

它指导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准备、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依法行事。

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合法、程序正当、程序公开等。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策和实施中要依法行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要用适当的方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障。

程序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过程中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让公众参与到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来。

三、行政法与行政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研究不仅是理论的问题,更是实践的问题。

在实践中,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了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

通过法律手段,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追究责任。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背景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前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立法后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保证立法公开、透明、有序、民主的立法制度。

当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民主法治的需求逐渐提高,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改革。

问题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透明度现在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很少充分披露立法草案,以及其在制定法案中所听取的意见和反响。

这会导致立法过程中缺乏公正和民主,无法充分体现每个人的利益和需求。

2. 立法程序过程不够严谨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管部门的个人决策,形式上虽然符合程序,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非法行为。

这种情况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缺乏法治的精神。

3. 关注点的有限性立法往往关注政府主管部门的利益、产业界、学术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相对不那么重视。

这就导致着许多政策是只考虑到一方面而为发展制定,导致其他相关方面利益权益得不到兼顾。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中加入以下改革方案:1. 加强公开、透明度政府主管部门需在立法起草前,足够地披露出相关信息,以及公众和利益相关的方面的观点,以带来公正透明的立法香香。

2. 设立固定的抽查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固定的抽查机制,这个机制会对所有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并纠正程序不够标准的现象,建立一个严格法律交际的标准。

3. 加强进一步的社会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公众和利益相关方面参与,一方面要选择各种适当的方式,如:在网上征求意见,专门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各方面利益都得到充分关注与照顾。

4. 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法我们建议制定有力有效的法规来保障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各个方面,增强法律的权威。

特别是要对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方面规定更为严格的条款,让政府采取可靠的、公正的方法制定法案,以满足社会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期许。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1. 引言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

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存在问题,分析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2. 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2.1 立法过程欠缺透明度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过程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很多具体的立法过程难以被公众了解。

实现透明度的主要途径是将立法全过程公开化。

公开这个过程使得参与者能够在必要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公众参与就能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2.2 立法问题多在过去不少年间,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导致立法过程中存在过量立法的问题。

过度立法会损害立法体系的权威性,既不美观也没有效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过度立法还会导致立法知识产出效果下降和立法质量大幅度降低这种情况。

立法最终结果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

2.3 立法程序存在漏洞立法程序中也存在多个漏洞。

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可抵消的瑕疵。

我们必须保证立法过程中的所有漏洞都得到及时补救。

如果立法过程中发现某些漏洞,最好是将它们公之于众,以便其他人可以了解漏洞的真正性质并提供有关补救措施。

3. 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3.1 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实现透明度,应该公开立法全过程,包括所有立法草案,辩论和投票。

公众也应该参与立法过程中,尤其在需要调整法规或者有影响面广泛的法规方面,建立公众能参与立法过程的机构。

政府通过让这些机构参与立法制定,以期提高思想上的参与和社区支持,进一步确保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2 优化立法程序针对过量立法和立法问题多的问题,可以创建立法清理机制来评估现有法规的必要性和效率,并定期进行法规备案。

同时,投资于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应的立法体系也应该提供更完善的诉讼机制,确保立法程序在行使公正和健全的原则的基础上,彻底达成制定良好法律法规的目的。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有着普遍性的规范性质,又在不同领域中呈现出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对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保障。

2.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公共性: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国家、政府等公共政治组织为主体,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公民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而公民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专门性: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门类,具有公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分支所不具备的专门性特点。

(4)制度性: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制度地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法可依。

二、行政程序的概念和重要性1. 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程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以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公民权益: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2)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的设立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3)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在当前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增强立法的公正公平性,确保立法的民主合法性。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往往较为封闭,缺乏对公众意见和利益的广泛征求和反馈机制。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制度,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广泛性。

其次,需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往往存在立法决策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机制,吸引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专业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需要增强立法的监督力度和制约机制。

当前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对立法监督的制约和约束力度较弱。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确保立法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最后,需要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往往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改革过程中,应简化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之,改革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深远的任务,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和资源,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加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提高科学性和专业性、增强监督力度和制约机制、提高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改革,可以推动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思及反思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思及反思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思及反思【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度析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状况,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研究行政程序的方式论,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归纳总结,分析了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接下来,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

最后强调指出: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需遵循的众多程序原那么的渊源,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必需第一研究其宪政基础;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进程,最少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模式化研究/比较法/民主参与/形式合理性【正文】一、引言世界各国行政法共通的一个重要特点,确实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标准散见于各类各样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千姿百态的行政决定、命令中。

这是因为,行政法所标准的对象种类繁多,层次各异,转变无穷,决定了行政法标准数量庞杂,层次多样,并处于随着形势的进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变更进程当中。

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彼此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当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起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一起目标价值,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划一性及稳固性,使得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为可能。

于是,显现了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世界潮流。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慢慢熟悉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尽力来改变这种偏向。

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进程中,各界已经大体上达到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这种共识反映在行政法学领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立健全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便自然成为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一起目标。

能够说,这是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然归宿,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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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一、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价值体系中,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同。

对于管理论而言,其基本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政治目标;控权论则藉严格的控权规则主导行政法律秩序,以此实现行政法制;平衡论则希望通过制度、机制的构建,达致行政法诸层次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实质行政法治。

(一)管理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行政机关制定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起着法律的作用,这便使立法机关凸显行政化倾向,且行政权力也未得以充分限制。

第二,在管理论支配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忽视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创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缺乏。

第三,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首长单方意志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这些行政决策缺乏征求意见环节,更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决策者会把行政相对人的辩论与表达意见看作是对其权威的蔑视和威胁。

第四,就行政相对方一方而言,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绝无参、决策的机会与权利。

因此,此种行政决策建立于封闭的、专制的、不科学的基础之上。

对于行政决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依据其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对事实有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第五,管理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规则注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性规定,更不会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从而不具备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架构。

总之,管理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势必为时代所替代。

(二)控权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强调限权行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并依行政程序严格行事,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

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服务被服务的关系,而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基于这样的理念,传统控权论者极力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自由的保障。

第三,控权论强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

可以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注意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但这种控制仅仅局限在实体法控制层面。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议会在英美法系国家居于重要的行政监督地位,而这种监督强调实体法的限制;除此以外,司法审查则运用程序的理念、原则与规制,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事中与事后监督。

前者是实体性控权方式,后者则是程序性控权方式。

第四,行政手段的多样性,不仅仅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还融入了行政协商、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方式。

第五,控权理念注重事中、事后监督,这与管理理念形成显著分野。

鉴于此,行政控权论特别注重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运用法院的审判职能监督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进而对被侵权者进行司法救济。

可以说,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程序法的灵魂。

(三)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过程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沟通―――合作―――服务模式。

这种模式注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与沟通。

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加深,加之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主体注重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合作与沟通。

例如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立法听证等行政方式都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平衡论理念指导下对公民权的尊重和重视。

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基于此,行政程序立法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理顺程序立法与宪法中公民权利自由条款的关系,并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当作公民基本权利对待,用程序法规则加以明确规定其实现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将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予以法律上的明确。

若发生侵害事实,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鉴于此,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条款的法律后果。

总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凸显二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重视法律制定阶段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控制。

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既要严格限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又要严格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在过去管理论的影响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偏重行政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对行政行为过程的有效控制与行政手段与方式的采用。

鉴于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实现平衡理念的必然选择,从而强调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将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相结合,而这端赖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救济制度的创设。

综上所述,管理论注重研究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强调行政行为的效率“,以提高国家管理的效率”的行政治理理念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与管理论不同的是,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独立,片面地注重“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

经过历史的检验,在该两种理念指引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阻滞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行政法治理念亟须向平衡论转变,因其在程序立法层面具备以下优势。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优势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平衡论比较全面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在关系”,将其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截然区分开来。

通过比较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平衡论的价值取向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外在优势所谓平衡论的外在优势,即实现平衡理念的现实条件。

在笔者看来,经济体制改革与思想观念的演进、党的治国理念的转变都是平衡论实现的外在优势。

1.适应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客观形势。

日渐开放的世界格局,各种文化与思想日臻交融,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得以渐进,面对该局势,中国不能独守成制,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深化,旧的行政法理念已不能适应现时发展的需要。

而市场经济体制呼唤竞争自由、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已经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并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

较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思想的革新还是客观形势的渐变,这都使得平衡理念下的行政程序立法拥有广泛而牢靠的社会经济基础。

2.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兴起的客观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权利与权利意识淹没于管理论的浩海之中,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被忽视,公民的一切事务端赖政府的安排,发言权与参与权被遏制。

在这种境遇下,民主法制遭到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宣扬。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步觉醒,自我观念得以萌发,从而日益重视自身利益的实现。

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与独立精神得以进一步伸张。

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开始从传统法律文化的框架中萌生出来”。

鉴于行政效能的实现与公民权的有效保障,平衡论恰好为此提供了绝佳的理念支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平衡论具备其外在优势。

3.符合党和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

人治的弊端,凸显出法治的可贵。

因此,依法行政已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基本认识。

国务院在《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要强化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明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于1999 年将该理念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权的公开化、规范化,使行政权处于程序的规制之下。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内在优势笔者所言的平衡论内在优势,即,该理念本身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正因如此,迎合了上述所论述的外在优势,外在优势与内在优势共同构成了平衡论的整体优势。

1.适应程序控权代替实体控权的价值取向。

由于行政实体法无法穷尽所有的行政法律现象,而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将规则无限地扩张到原则的范畴,这就使得行政法的实体规制力度与效果日渐式微,从而实体控制则有被虚无之虞。

在西方,程序控权已被实践所证实,在基本理念上大异于传统控权模式,在行政法哲学转型的演进中,其作用日臻凸显。

既然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的行政法律现象,那么行政权在行政实体法的空隙中得以生存、扩张,在此情况下,强调程序理念、注重制度设计的程序控权有能力担负起控制行政权的重任,有鉴于此,自20 世纪末以来,党和国家逐渐认识到利用程序性规范来规制行政权的行使方为一个有效的途径,这就使得行政程序立法迎合了时代要求。

2.认识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均可被滥用的客观现实。

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与独立精神,促成公民权利的自由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能极大地发挥公民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权的极大作用已被证实。

强调行政权能的实现,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实施,在短时期内快速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人民福祉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与当前我国国情的客观现实,权利与权力亦有可能被滥用,前者的滥用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泛滥,行政行为的成本必将增加,从而阻滞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后者滥用,必会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公民的合法权利难以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和形象遭受坏损,使得“行政权的行使背离了其本来目的和方向”。

鉴于上述两方面的情况,我们提出运用平衡论指导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以平衡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使两者处于动态平衡之状态下。

3.实现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忽视理性精神的法律必将误入歧途,但缺乏人文关怀的法律如同暴君般冷酷无情。

理性为法律所必需,但人文关怀的因子也应该为立法者所适当摄取。

管理论影响下的行政立法缺乏人文精神的关怀,将法律看作是实现社会管理的手段,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都要服从行政效能的实现,把实现社会秩序和行政效能当作行政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我国长期受管理论的影响,行政法认识不到公民的主体地位和个人权利,长此以往必将阻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管理理念下行政法制人文精神的缺少成为其致命弱点。

”控权论与管理论截然相反,其强调行政法制应当建构对人的主体意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肯定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现代人文主义,提倡人的主体性、崇尚人的自由与权利,把人的幸福个发展看作法律的终极目标来实现,控权论将该理念吸纳其中,毫无疑问带有时代的局限性。

平衡论认识到了管理论与控权论对人文精神偏执一端的窘境,提出在追求行政效能的同时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主张把时代精神融入行政行为之中,强调行政权力实现方式上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

时代的变革决定了理念的不断更新。

传统立法理念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新的时代呼唤新的立法理念,新的立法理念必将影响立法的价值取向,从而打上时代的印记。

平衡理念指导下的行政程序立法的上述两方面优势,决定了当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指导理念―――平衡论。

总之,以平衡理念作为行政法哲学的基础,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践行之,必将开创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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