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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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行社: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出境、入境旅游业务,并以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为经营目的的企事业单位。

2) 导游:指从事跟团旅游的,负责引导、组织、服务和安全等工作的人员。

3) 旅游景区: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具有观光、娱乐、休闲功能的区域。

4) 旅游投诉:指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及相关问题提出的投诉。

5) 旅游行政执法:指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采取的对违反旅游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活动。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善意履行义务,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实情况,尽到妥善履行义务的义务主体。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恶意违约,是指恶意逃避履行、迟延履行、违背合同约定、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背合同法定义务的行为。

......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和送达方式,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违反《旅游法》第XX条之规定现根据《旅游法》第XX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一...二、违规行为二...根据《旅游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XX万元;二、责令改正,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完毕;三、XXXX...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向我单位缴纳罚款,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我单位将依法采取进一步行政处罚措施。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产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游客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旅游行业,并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家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立法基础1. 旅游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旅游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对旅游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属于治安管理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行业相关违法行为也适用其中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管理和处罚情况。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旅游行政处罚也具有约束力。

二、旅游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1. 旅行社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常见的旅行社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无合法资质经营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导游违法行为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从业人员,负责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一些导游存在非法收费、导游方式不当、与旅行社勾结等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导游证、暂停从事导游工作等。

3. 旅游景区违法行为一些旅游景区存在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要点分析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要点分析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要点分析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特性和市场需求,旅游行业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经常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要点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和权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行为。

在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由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同时还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协同执行。

在行政处罚中,权责的明确非常重要。

旅游行业的行政处罚主体包括旅行社、导游、酒店、景点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主体,旅游行政部门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明确处罚的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和处罚类型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范围较广,常见的包括:1. 违反旅游行政管理规定,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导游从业资格证不符合要求等;2. 提供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强迫购物等行为;3. 擅自涨价、拒不退款、变相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如未取得运输许可证、超员、超速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旅游行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类型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经营资质、责令整改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责。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流程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和流程的规范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程序公正、证据确实、有法可依。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旅游行政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固定证据;2. 处罚决定:依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处罚,以及采取何种处罚措施;3. 通知告知:对被处罚主体应当及时发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例如申请听证、提起行政诉讼等;4. 强制执行:如被处罚主体不履行处罚决定,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直至处罚完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2•【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02
旅游法规概述
旅游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旅游法规是规范旅游活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具有法律约束力 。
详细描述
旅游法规是针对旅游行业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所有旅游参与者必须遵守 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步骤,需遵 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需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监督
接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旅游政策通常是宏观层面的指导性文 件,强调的是方向性和战略性;而法 规则是具体的法律条款,具有强制性 和约束力。
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 和执行,而法规的实施则有专门的执 法机构负责。
政策制定的主体通常是政府或相关机 构,而法规的制定则需要经过立法程 序,由立法机关制定。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互补性
04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关联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都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者和相关利益方的权 益。
旅游政策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法规条款,而法规的实施也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 持。
政策与法规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如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安全、维 护市场秩序等。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差异性
加强处罚透明度
处罚结果将更加透明,公 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提 高公众监督力度。
THANKS

市旅游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市旅游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市旅游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一、立案程序
1、立案:当局发现违反旅游管理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违
反者给予行政处罚,在立案时,要交换当事人的有关资料,对事实进行核实。

3、审查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有权向当地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复议,该部门会对事实、法律、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
作出决定,如维持或者撤销原有处罚。

4、上诉程序:对于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可以就事实、法律等展开辩论,
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最终作出裁决。

二、执行程序
1、有效期限:处罚的有效期限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规
定在半年以内完成处罚,但是对于不履行处罚的,则需要延长其处理时间,避免当事人不能及时完成承担义务而受到损失。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第二节

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第二节

第二节告知和听证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听证。

第四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同一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只对该部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听证。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旅游行政处罚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旅游行政处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行政处罚工作,包括旅行社、导游、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2.1 行政处罚的种类旅游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

2.2 行政处罚的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处罚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三、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3.1 违法行为一:无证经营旅游业务3.1.1 罚则:第一次违法者警告,第二次违法者罚款5000元,第三次违法者吊销许可证。

3.2 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组织旅游活动3.2.1 罚则: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罚款1000元。

3.3 违法行为三:不提供购物、住宿等服务实质性内容3.3.1 罚则:第一次违法者罚款2000元,第二次违法者罚款5000元,第三次违法者吊销许可证。

3.4 违法行为四:发布虚假宣传信息3.4.1 罚则: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4.1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核实。

4.2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3 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申诉书- 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三:旅游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报告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正式警告并提醒其注意法律法规。

- 罚款: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 责令停业整顿:要求违法行为人住手营业并整顿直至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吊销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行政机关取销违法行为人的相关经营资格证书。

违反旅游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旅游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旅游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旅游管理法规是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护游客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旅游从业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违反相关法规,给游客带来不良影响。

在这些情况下,行政处罚是维护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违反旅游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旅游从业者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忽视游客的安全和质量问题,采用不当的手段获取利益。

这种违规行为既影响了游客的切身利益,也对旅游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游客利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二、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游客的正当权益,减少不合理的旅游消费。

但是,一些旅游从业者为达到营销目的,不合理地涉嫌价格欺诈。

涉及价格违规行为的旅游从业者应该被行政部门处罚。

这既可以惩罚违规者,又可以提高旅游市场的公平性。

三、违反旅游广告管理规定广告是旅游行业重要的营销手段,但过度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会严重扰乱旅游市场次序和影响游客利益。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利益,有必要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旅游从业者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以虚假广告手法获得不当的市场效益。

四、违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让旅游市场更加健康和平稳地发展。

但是,一些违规的旅游从业者为获得更高的利润,不履行或者违反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总之,违反旅游管理法规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和影响游客利益。

对于这种行为,有必要采取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以维护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让旅游行业更加健康和稳定地发展。

旅游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旅游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旅游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旅游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旅游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安全损失,严重影响了旅游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

本文将对旅游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览,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旅游市场的风险意识。

一、旅行社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旅行社是旅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旅游市场的秩序。

因此,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

1.《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的法规,对旅行社的注册登记、资质认定、日常经营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违规组织旅游活动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旅游合同管理办法》《旅游合同管理办法》是我国对旅游合同进行管理的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变相涨价、强制购物等,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旅游景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旅游景区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游客的期望和需求。

为了确保游客的权益,我国对旅游景区的管理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是我国对旅游景区进行等级评定的法规,要求旅游景区提供真实、准确的游览信息,保证游客的权益。

一旦发现景区存在虚假宣传、虐待动物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2.《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条例》《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游客安全等。

一旦景区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批准改建等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三、旅游导游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作为旅游活动的重要引导者和服务者,导游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和形象至关重要。

旅游管理行政处罚

旅游管理行政处罚

旅游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的制裁措施。

在旅游行业中,旅游管理行政处罚是保护游客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旅游管理行政处罚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其种类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有关。

以下将对常见的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种类进行简要介绍。

1. 警告警告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警示措施,意在提醒违法行为人引以为戒,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初犯者。

2. 罚款罚款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常见行政处罚措施,通过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3.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措施,主要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旅游市场秩序的情况。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的经营活动,为整改创造条件。

4. 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从业者采取的最高级别的行政处罚措施,吊销许可证意味着违法行为人将无法继续从事旅游业务。

二、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景区、饭店等旅游企事业单位以及导游等从业人员都属于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

此外,旅游管理行政处罚也适用于违法行为人涉及的其他方面。

比如,如果旅游从业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游客个人信息并滥用,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三、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效果旅游管理行政处罚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护游客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适当的行政处罚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保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宾馆、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原则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五条对于旅游行业中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规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罚款金额。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让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九条有权进行旅游行政处罚的部门经过对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后,应当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相关调查报告。

第十条依法进行旅游行政处罚前,应当将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听取其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旅游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当面接收的,应当出具送达回执,并将回执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规行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金额或者处罚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地点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检查,确保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申请表格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三: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注:1. 责令停业整顿:指责令违规行为的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经核实后合格方可恢复营业。

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1 、旅游行政处罚由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A、违法行为地B 、结果发生地C、违法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D、违法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答案:A。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2、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

A、3日B、5日C、10 日D、15 日答案:C。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 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哪级旅游主管部门不得作出?A 、国家旅游局B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D、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答案:D。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4、旅游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B。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日。

A、7日B、15日C、20日D、30日答案:B。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2页(P29-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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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第十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国家旅游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本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章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六条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依据、期限、要求。

第四章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和调查第二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二十六条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五)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六)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七)除必要情况外,应当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陈述人或者谈话人。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

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

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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