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导论: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支配性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法定性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归一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公平原则
总结词:诚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
04
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平等保护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物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转让、抵押等权利,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愿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或利益不公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上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小
朝
偷
手表
管
理
员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物权法 知识点对比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对比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1.1 物权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以及从这种支配和利用中取得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和利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1.2 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等基本特征。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利排除他人干涉其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绝对性是指物权人可以对第三人主张其物权,而不受第三人意志的干涉;相对性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考虑他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1.3 物权的基本理论:物权的基本理论包括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从什么时候起物权产生、对何种物享有物权、以及如何行使物权等;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和占有取得;物权的限制主要指法律对物权的限制和压制,包括对物权的限制性规定和对物权的限制性设定;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对物权的保护方式和对物权的保护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2.1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对可移动的物享有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地役权和动产的担保物权。
动产的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可移动的物享有绝对支配和自由使用的权利;动产的地役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限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动产的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以其拥有的动产为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的地役权和不动产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绝对支配和自由使用的权利;不动产的地役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限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不动产的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为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3 特种物权:特种物权是指某些特定的物权,比如飞机、船舶等。
特种物权是《物权法》中对一些特定的物权所做出的规定。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3.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的产生和取得的方式。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2)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物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三、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主要包括:(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获取物的孳息的权能。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对该物的权利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的效力。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张凯因临近大学毕业,决定将自己的电脑卖掉,于是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广告,表示愿意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该电脑。
赵丽见到该广告后当即拿出1500元钱交给张凯,并说由于宿舍目前没有电脑桌难以放置,让张凯妥善保管2天。
张凯收下钱并答应替赵丽保管。
第二天,另一同学姚红知道知道此事后找到张凯表示愿意以1800元该电脑,张凯考虑再三,收下姚红的钱并让她将电脑搬走了。
第三天,赵丽来搬电脑,张凯要将1500元钱退给她,赵丽表示非要电脑不可,不要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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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案例【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关联】:甲租赁乙的房屋, 丙非法侵入该房屋,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可基于占有向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案例:甲乙订立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乙预先付款, 约定一个月交付,交付之前乙意外发现丙盗窃了其欲 购买的车辆,乙是否可以直接取回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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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客体
• 一、什么是物?
– 案例1:甲通过长期研究发明了一个重要的程序,甲将其程序写在 一个磁盘中,其妻子乙误以为该磁盘为废物而抛弃之,丙拾得, 问:甲对该磁盘以及程序享有何种权利? – 案例2:甲在电卡中购买了100度电,问:甲享有何种权利?
• 二、物权对客体的要求
– 1、单一物与集合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 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合物。
• • • •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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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权法特征
• 1、中国物权法的特征:
– 第一,坚持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为主体 •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 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 第二,不动产物权中二元分为:“城市和农村”的物 权。 – 第三,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 用益物权的核心地位 • 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
– 物权法第2条第1款:“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适用本法。 ” – 调整对象:
• 第一,物的归属关系; • 第二,物的利用关系。
• 2、形式物权法和实质物权法
– 形式物权法: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 制定过程长达13年、七次审议、全民征求 • 出现了“违宪的争议”
– 实质物权法:
定着物 (如临时设施、林木、 庄稼等)
有生命物 (动物和植物)
无生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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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的主体
• 1。 物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体现 • 2。具体主体包括
– 第一,自然人 – 第二,国家 – 第三,集体 – 第四,法人? – 第五,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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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法的概念
• 1、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权利抵押、权利质押 7
物的基本构成
物 (有体动产
集合物是否可以 构成物?
土地 (包括地表、地下 和空中)
建筑物
特殊动产 (飞机、船舶、汽车)
一般动产
货币、人体器官、 尸体是否为动产?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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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 两个相互排斥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 案例1:甲乙分别与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二人都主 张获得所有权,如何处理? – 案例2:甲乙如果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登记过户之后, 甲乙是否都可以主张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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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4、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 物权的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对内优先性:依据时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 第二,对外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 案例1:甲拥有一处价值五百元的房屋,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以该房屋为 乙银行设立抵押之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设立了抵押,现无法准时清偿 双方贷款,如何确立乙丙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 案例2:甲乙分别与丙订立合同,丙出于个人获利原因,与后订立合同的 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能否以合同生效在先,主张乙无权获得所有 权?
• 2、物权体现为一种归属利益,而债权体现为获取 此种归属利益的手段,二者共同构成财产权。
– 第一,在早期商品经济社会,物权的作用高于债权。 – 第二,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物权具有流动性。
• 甲为一个建筑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其将该房屋出租给乙用于收 取租金,为了扩大经营,将该建筑物抵押给银行丙。
• 二、物的基本分类
– 1、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定着物。
•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 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 2、动产。
• 货币是否是动产? • 案例:甲遗失了十张一百元的纸币,被乙拾得,甲能否向乙主张返还原物请 求权?
– 3、权利作为物权的特殊客体。
• 案例:甲购买了一瓶矿泉水、一个面包以及一个笔记本,共计30元, 如何发生所有权变动?甲如果购买一套文具,包括笔、本等物,如何 发生所有权变动?
– 2、主物、从物:区分标准为两个物在效用上的关系。所谓主物, 就是指具有独立功能的物,而辅助主物以实现其功能的,则为从 物。
• 例如,花园之于别墅,钥匙之于锁等。区分的意义:在无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 案例:甲购买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上尚有未收割的麦子,麦子 是否同样发生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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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概念
• 1、概念:所谓物权,就是指对物的支配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利。
– 物权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支配关系,但本质为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 – 物权具有绝对性,是指权利人在无需第三人积极行为 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或者处分。其他任何第三人对物权人都负担 不干涉的消极义务。
• 5、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
– 案例:甲乙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乙借贷给甲的一百 万元,此后,甲将该房屋转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甲届时无 法清偿贷款,能否拍卖该房屋?
• 6、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债权不具有公开性。
– 案例:甲为国际知名女歌星,乘坐专车前往演出地点,途中因乙驾车闯 红灯导致发生事故,甲乘坐价值五百万的“宾利”被毁,其所戴价值三 万元的眼镜也毁损,并且面部受到轻微伤害,无法演出,出场费五百万 元落空,甲能否就此全部要求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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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客体
– 3、物与其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如果不损害物的 整体性功能将无法将其与物进行区分。
• 案例:甲乙约定二手车买卖,出卖人甲在交付之前,将汽车上的备胎卸下, 事后乙才发现,请问:乙能否要求甲交付备胎?如果甲将发动机卸下,如何 处理?
– 4、原物与孳息
• 物有所产出的,该物为原物,产出为孳息。如土地之上的林木,果树结的果 实,母畜下的幼崽。
第一节 导论
物权、物权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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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社会意义
• 1、人与稀缺的社会资源的紧张关系。
– 案例:在《鲁宾逊漂流记》中,在孤独无人居 住的岛上,鲁宾逊是否需要主张其对土地和其 他物品的权利?
• 2、法律对私人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保护。
– 私有制的产生导致暴力争夺,对人类共同生活 的破坏。 – 国家和法的产生,对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保护。 – 所有权之于人格的意义。
• 2、物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一,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第二,与合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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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物权法调整对象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所有权关系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