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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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劳动法》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劳动法》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劳动法》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______。

A.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C.未签劳动合同D.未按时发放工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______。

A.解除劳动合同B.终止劳动合同C.撤销劳动合同D.中止劳动合同3、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是______。

A.政府B.用人单位C.自主创业者D.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4、关于国际劳工组织,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理事会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B.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C.国际劳动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成立时间早于联合国D.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突出特点是实行“三方性原则”5、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劳动者应当提供担保B.仲裁庭可以执行先予执行裁决C.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D.劳动者无须提供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据6、苏某是某公司的高级软件管理顾问,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又为其连续缴纳了2年的社会保险。

关于苏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的2年中与公司的用工关系,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与苏某属于劳动关系B.公司与苏某属于劳务关系C.因苏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D.因苏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7、根据目前相关法律,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是______。

A.高山作业B.夜班C.哺乳期女工D.未成年工8、华天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某派遣至凯达公司工作。

在凯达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华天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华天劳务派遣公司从王某的月工资中扣减了200元。

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王某与华天公司具有劳动关系B.华天公司应该对扣减工资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C.凯达公司对华天公司扣减工资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D.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华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无权向法院起诉9、女职工纪某体检时确认怀孕,后未经请假外出旅游。

劳动行政行为管理法制化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劳动行政行为管理法制化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刘诚:保障劳动者能够充分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并且,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许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工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上。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和大范围提升也暴露了目前我国很多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其对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突显集体合同制度的问题而促进集体合同立法的完善。只有切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才能确保劳动者充分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刘诚:乙肝歧视属于健康歧视,发达国家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并且有惩罚性赔偿。对于遏制就业歧视的实际需要来说,今后立法的重点应该是证据规则和法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推定规则,很多歧视行为很难认定,致使反歧视立法流于形式;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歧视行为难以遏制。
当然,反歧视法门槛高,法律责任重。所以,反歧视立法需要逐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在目前我国企业歧视现象仍然严重的情况下,一旦反歧视立法成立,确定了推定规则和惩罚性赔偿,将导致企业普遍违法而不自知的局面,特别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致命伤害。
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应该加强和完善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与劳动基准立法。
记者:伴随着劳动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过程的逐步深入,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应该如何适应现实需要作出改变?
刘诚:伴随着劳动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过程的逐步深入,首先,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应该加强和完善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保证将所有类型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应该加强和完善劳动基准立法,保证所有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例如,关于劳务派遣,应该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与之类似,关于兼职、顶岗实习、学生课余打工等,也都应该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
2010年劳动保障立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非全日制用工及其法律规制

非全日制用工及其法律规制
会 保 险 。 目前 多 数 地 方采 取 是 工 伤保 险 由单 位 负 责 交 纳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由个 人 缴 纳 。然 而 ,如前
所 述 ,劳 动 合 同法 的特 征 之 一 ,在 于 可 以建 立 多
重 的劳 动 关 系 , 因此 在 这 样 的背 景 下 ,两个 以上
对 比 国外 的 立 法 经 验 ,我 国 的非 全 臼制 用 工 的立 法 ,过 于粗 糙 ,对 于 劳 动 者 的权 利保 障 ,十 分 不 利 。美 国在 18 年 制 定 的 《 动 调 整再 培 训 98 劳
在 世界 范 围内 ,各 地法 定工作 周 时间不 一
致 ,所 以 对非 全 日制就 业 的 界定 各 有 不 同 。 目前
尚无 国际劳工组织 承认 的全 日 制和非全 日制工作 的明 显界 限 ,因而 只有 在 国家一 级来 确 定 此类 界
限。 …
受 劳动 法调 整 范 围所 限 ,下 列 人 群 即 便 所从 事 的工 作 为 非 全 日制 ,但 仍 然 不 能 受 劳 动 法 调
的劳动者可 以与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用人单位签订
劳 动 合 同 。多 重劳 动关 系是 非 全 E制用 工 的特 点 t 之 一 ,也 是 国 家极 力 推 动非 全 日制 用工 制 度 的 目
的之一 。
在 20 年 的 《 03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 E l 制用工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将非全 E l 制用工界定为 “ 非
全 E制 用工 是 指 以小 时计 酬 、劳动 者 在 同一 用人 l
单 位平均 每 日工 作 时间不超 过 5 小时 累计每 周工作
时 间不 超 过 3 小 时 的用 工形 式 。 而在 2 0 年 的 0 ” 08

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样化 和柔性化 ;()在 企业方 面 ,为 了减少 费用 开 2

收 稿 日期 :2 0 —0 —0 09 9 7
作 者 简介 :高 国梁 (94 ) 1 7 一 ,男 ,陕西 米 脂 人 ,硕 士 , 师 ,主 要 从事 法 理 学 及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 讲 基金 项 目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人文 社 会 科 学 研究 资助 课 题 阶段 性成 果 (W 2 O 1 ) J 0 9 1
型 劳动 者 大 量 产 生 的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 1 在客 观环境方 面 , 伴随着 国 内外 竞争 的激化 , 企
业 把就业形态 多样化作 为经 营战略积极 推进 ,而产 业 中心从第一 、第二产业 向第 三产业 的发展 ,导致
势 。与典 型劳 动者相 比,非典型 劳动者主要 具备以
高 国梁 .非 典 型 劳 动 者 的 法律 保 护
对 他们可 能没有工 作 时间 、工作 场所 的限制 ,他们 的工 作报酬 也完全 由工 作 内容所决 定 。 比如计 算机 程序 设计员 、 互联 网 中的 自由撰稿 人 、“ 远程 就业 ” 、 “ 家庭就业 ” 独立 就业 ” 承 包就业 ”等 ,劳动者 、“ 、“ 对用 人单位 的组织关 系 开始逐 渐弱 化 ,劳动者 不 以 参与 用人单位 的生产 组织 成 为其一 员 ,或 出现 在特 定生 产场所为 要件 。 劳动 者可 以 自己决定 生产场 所 , 不与用 人单位 的组织 发生 直接 联 系 ,劳 动者与用 人
的生产关 系 中的劳动者 和用人单 位 的关 系 ,各 国传
统 的劳动法 以典 型劳动者 为调整 的基本对 象 。随 着 各 国经 济社会环境 的 巨大 变化 ,非典型劳 动者开始 在各 国大量涌现 。非典型 劳动者 ,包括 临时工 、非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2015-01-31审判研究作者|徐传洋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非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它很难用法律条文直接、全面予以描述。

文章阐述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六类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实体法和程序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一切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问题。

现实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它很难用法律条文直接、全面予以描述。

由于确认难度较大,此类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相对处于模糊化和边缘化的状态,因此更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一、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法乃劳动关系之法,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定义劳动关系的: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定义表明劳动关系包含四个要件:劳动者须为单位成员;劳动者须在单位的管理之下;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报酬。

从四个要件之中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特征。

[1]应该说,前两个要件更能体现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前两个要件是对劳动关系人身性特征的说明,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下劳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或实际用工行为建立的。

后两个要件是关于劳动关系财产性特征方面的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非典型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非标准劳动关系、非正规劳动关系以及特殊劳动关系等,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等多个方面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

如果我们非要给非典型劳动关系归纳一下特征,董保华教授在《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提出的将劳动关系的“三分”和“三合”作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征的观点比较恰当。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优化研究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优化研究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优化研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

”“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国务院印发国发[2017]28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改变着人们的交往、工作以及生活方式。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

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了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

出现了商业业态的发展和很多新型的就业形式,如淘宝店主、微商、网红、网约车司机、房产中介、百度骑手、上门美甲师等。

一方面平台企业解决了很大数量的劳动者就业问题,另一方面,“非雇佣型工作”、“自由工作者平台”、“人力资源市场中介”等反映出一种新的趋势,如今的工作和工作者正在经历“超职场”阶段。

1“超职场”阶段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也会改变劳动关系的力量结构和调整方式,使得传统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由过去雇佣关系变成了介于雇佣关系、合伙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工作引领关系。

由过去的典型雇佣关系更多的趋于非典型化,相对于传统劳动关系将迎来全方位的新改变。

非典型雇佣这一概念首先由Freedman(1985)提出,它是相对于传统的雇佣方式而言的。

一般来说,非典型雇佣形式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是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所安排的,并且往往其工作的地点、时间与数量具有潜在的不可预期性2。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摘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同时,我国政府还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精神。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妥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我国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调、一裁、两审”。

十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应于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

本文就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改制劳动争议近年来,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并审结(裁结)的因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199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368起,涉及劳动者人数35683人,到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增加到184000起,涉及人数达610000人,分别是1993年的15.6倍和17.1倍。

10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6.3%,涉及人数平均年增长率达41.3%,至2003年达到22.6万件。

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下降,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上升。

2003年,全国以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为27%,同时,当事人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在持续增加。

近3年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年增2万件的速度。

从目前情况看,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类型较广,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职工下岗、内退及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社会保障争议等。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一、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关系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演进。

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即全日制、长期、固定的工作形式,已不再是唯一的就业模式。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进入非标准劳动关系,如临时工、兼职、劳务派遣、项目制用工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在为社会提供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工作形式灵活、就业门槛低、劳动关系不稳定等。

这种劳动关系形式可以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临时性、季节性或项目性需求,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和机会。

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容易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如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劳动保障不足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

通过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定义、特点、影响等方面的分析,揭示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以及企业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如何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 阐述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非标准劳动关系已经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一概念指的是那些不符合传统全职、长期、固定工作模式的雇佣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兼职、合同工、项目制员工、远程工作、自由职业等多种形式。

这些非传统的就业模式为雇主提供了更灵活的用工方式,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就业选择。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用工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非标准劳动关系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对于劳动者而言,非标准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形式,使得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的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

非标准劳动关系还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

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

第47卷第4期V o l .47ɴ.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A n h u i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H u m.&So c .S c i .)2019年7月J u l y 2019ʌ社会治理研究ɔD O I :10.14182/j .c n k i .j.a n u .2019.04.018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张素凤(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2)关键词:非典型用工关系;新时代;定位;规制摘㊀要:随着中国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在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用工灵活㊁从属性降低的非典型用工关系.这类用工关系法律关系性质模糊,法律规制缺乏.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内涵以及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看,其性质还是应该界定为劳动关系.为解决其规制问题,立法者需要在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规制的做法和经验.首先,采取将非典型用工关系纳入劳动法域调整的规制路径.其次,用劳动基本法规制涉及特殊用工方式㊁特殊用工主体的非典型用工关系,对涉及不同行业㊁领域的非典型用工关系则通过制定单行法规进行调整,从而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图分类号:D 922.5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2435(2019)04015008O r i e n t a t i o na n dR e g u l a t i o no fA t y p 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n t h eN e wE r a Z HA N GS u GF e n g (L a wS c h o o l ,A n h u i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W u h uA n h u i 241002,C h i n a )K e y wo r d s :a t y p 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n e we r a ;p o s i t i o n i n g ;r e g u l a t i o n A b s t r a c t :W i t hC h i n a e n t e r i n g a n e we r a o f s o c i a l i s m w i t h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a n d d e e p e n i n g o fm a r k e t e c o n o m y,t h e r e a r e s o m e a t y p 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i n t h e f i e l do f l a b o r e m p l o ym e n t ,w h i c ha r e f l e x i b l e a n dh a v e l o w e r s u b o r d i n a t e a t t r i b u t e s .T h i s k i n d o f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 s v a g u e i nn a t u r e a n d l a c k s l e g a l r e gu l a Gt i o n .T h en a t u r e o f t h e a t y p 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s h o u l db e d e f i n e da s l a b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i n t e r m s o f i t s c o n n o t a t i o na n dd i f f e r e n c e f r o mt h e l a b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 no r d e r t o s o l v e t h e r e g u l a t i o n p r o b l e m ,l e g i s l a Gt o r sn e e d t o l e a r n f r o mt h e p r a c t i c e a n d e x p e r i e n c e o f f o r e i g n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r e gu l a t i o no n t h e b a s i s o f u n d e r Gs t a n d i n g t h e s i t u a t i o n o f o u r c o u n t r y .F i r s t l y ,w e s h o u l d a d o p t t h e r e g u l a t i o n p a t h o f i n c o r p o r a t i n g t h e a t y pG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 n t ot h ea d j u s t m e n to f l a b o r l a w.S e c o n d l y ,w es h o u l dr e g u l a t et h ea t y p 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 n v o l v i n g t h es p e c i a l e m p l o y m e n tm o d ea n dt h es p e c i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s u b j e c tw i t h t h e b a s i c l a b o r l a w ,a n d a d j u s t t h e a t y p i c a l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 n v o l v i n g d i f f e r e n t i n d u s t r i e s a n d f i e l d s t h r o u g h t h e f o r m u l a t i o no f s e p a r a t e l a w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s o a s t o f i n a l l y f o r ma s o c i a l i s t l e g a l s y s t e m w i t h C h i n e s e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一㊁问题的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已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法治发展方面要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在我国的劳动用工领域,开始出现了多种新的用工形式,其用工关系在主体和内容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并由此产生了大量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中间状态的非典型用工,如劳动派遣㊁非全日制用工㊁自雇用工㊁外包用工㊁平台用工等.在这些用工形态中,劳动者与雇主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模糊,并极易产生用工纠纷.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立法,极度匮乏和滞后,导致这种用工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这严重影响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学界对非典型用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总体而言数量∗收稿日期:2018G10G07;修回日期:2019G04G01基金项目:安徽省2018年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A H S K Y 2018D 05);安徽省法学会2019年一般课题(2019Y B K T G11)作者简介:张素凤,(1972G),女,安徽舒城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较少㊁时间较晚,研究视角多为经济学㊁管理学㊁社会学,法学视角的研究不够充分且争议较大,尤其是对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问题,民法领域与劳动法领域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本文拟通过分析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内涵㊁用工特点等,得出其立法定位,并试图就其规制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供商榷.二㊁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非典型用工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着许多不同;而与民事劳务关系相比,却又非常近似.因而实践中很多此类用工关系中的纠纷被当做民事劳务纠纷适用民法调整.非典型用工关系究竟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属性究竟如何?学界也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内涵及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看,其性质还是应该界定为劳动关系.(一)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内涵看非典型用工关系 最初来源于A u d r e y F r e e d m a n在1985年提出的 临时性的雇佣安排 一词.此后,国内外学者开始不断探讨其概念㊁内涵和外延,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例如,就内涵而言,国际劳工组织将其界定为 非正规就业关系 ,美国习惯上称之为 非标准劳动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则较多地使用 非典型雇佣关系 的概念.[1]35我国学者也表述各异,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将非典型用工关系定义为 特殊劳动关系 ,因为它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要件.这以王全兴为代表.[2]34(2)将非典型用工关系称之为 非标准劳动关系 .董保华认为,非典型用工关系在工作时间长短㊁雇主数量等方面都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存在很大不同.[3]50(3)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称之为 疑似劳动关系 .[4]48上述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更赞同王全兴的观点,即非典型用工关系其实是一种 特殊的的劳动关系 .首先,非典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它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也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其次,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相比,它在工时㊁劳动待遇㊁用工自由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有着其特殊性.(二)从非典型用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看虽然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非典型用工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弱化㊁劳动关系复杂㊁工作时间㊁工作地点不固定㊁用工关系不稳定等特点,[5]77G78形式上与劳务关系非常相近,但若将其特征与劳务关系仔细比较,还是有着根本的不同.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劳务㊁一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6]59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劳务的接受者与劳务的提供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两者之间有时看似存在着一定的管理关系,但该管理更多体现的是一方对他方提供劳务的安排和配合.与非典型用工关系相比,劳务关系在用工主体资格㊁劳动者地位㊁用工待遇标准是否应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存在不同.(1)就用工主体资格而言,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更为广泛,不像非典型用工关系那样局限于单位和有关组织,可以是自然人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就劳动者地位而言,在非典型用工关系中,尽管劳动者与其雇佣的单位之间隶属性降低,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与劳务接受方在主体资格上相互平等,双方不存在指挥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3)就用工待遇而言,在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即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但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领域的法规调整,其用工待遇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㊁加班工资㊁强制购买社会保险等劳动标准的限制,即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此可见,非典型用工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尽管特殊,但它还是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三㊁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规制(一)规制的基础:新时代需要鼓励与支持这种用工关系的发展对于非典型用工,国际劳工组织总体上是持一种消极的态度.[1]122在20世纪中期以前,国际劳工组织对其是严格限制,如关于劳务派遣,在 劳动力不是商品 观点的影响下,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予以严格禁止.到了20世纪90151第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张素凤: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年代,由于非典型用工在各成员国的普遍使用和发展,国际劳工组织开始不得不承认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存在与合法.后来«民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和«民营职业介绍所建议书»(第188号)的颁布,①标志着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典型用工关系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这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开始对非典型用工关系进行适度规制㊁注重劳工权利保护,追求能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发展目标.我国学界对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存在价值问题,争议较大,大体有 否定派 和 肯定派 两种不同的观点.(1)肯定派.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非典型用工关系可以解决大量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中国人口众多,就业问题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政府虽一直积极给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㊁增加就业机会,但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人的就业问题,而非典型用工在帮助劳动者实现自由㊁灵活就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7]217非典型用工关系因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应该得到推广与支持,从而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2)否定派.其理由主要为:①非典型用工关系下的劳动者就业质量不高.在非典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低,社保覆盖率低,劳动关系稳定性差.非典型用工关系虽然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牺牲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来实现的,因而最终伤害了劳动者.[8]5②非典型用工关系并未促进就业.因为非典型用工往往对从业者素质要求不高,因而其从业者往往忽略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又由于这种用工关系稳定性差,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出资对这样的从业者进行培训,所以,这种用工只是推动了就业数量的增加,[9]77却未能提高就业质量.而且,长期以往,这种状况还会影响国家的长远发展,尤其是需要高精技术人才的制造产业.笔者认为,在当前新时代的社会背景下,非典型用工关系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而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㊁法律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还应该鼓励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1.鼓励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发展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求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家,经济㊁社会发展都是其时代主题.从域外看,目前非典型用工关系已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非全日制用工㊁劳务派遣用工㊁自雇用工等非典型用工雇佣的灵活就业者人数占到全部就业总量的一半以上.[10]111为实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发展目标,我国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促进 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和其他国家在资金㊁技术上互通有无,在政策㊁法律上相互了解与学习,在劳动法领域也要向他国学习㊁借鉴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取长补短,建立㊁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2.鼓励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发展符合我国新时代的就业需求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搞好民生建设.其中,就业是民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乎劳动者及其家庭的获得感㊁幸福感㊁安全感.[11]因此,搞好就业,也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途径之一.目前,灵活就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就业稳定性的内涵正在发生变化.在灵活就业中,大约50%是自雇用工,25%是由原来的稳定就业变为灵活就业,还有25%是由新的分享经济创造的就业机会.[12]10对劳动者来说,灵活就业能促进其就业㊁增加收入;对用人单位而言,灵活就业能助其实现灵活用工㊁降低用人成本;对国家而言,灵活就业不仅有助于转移剩余劳动力,实现劳动力的合理调配,还能降低国家的失业率㊁助推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以灵活就业为主要特征的非典型用工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势,靠政策和制度是很难阻止的,我们应该肯定其存在㊁鼓励其发展,并通过立法规制以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就业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3.鼓励非典型用工关系会促进新时代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我国当前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与我们对这种用工方式认识不够以及我国目前法律规制不完善有关.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信息㊁网络㊁数据251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第47卷①«民营职业介绍所公约»«民营职业介绍所建议书»的通过,说明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介绍所的规范经历了一个 绝对禁止 严格限制下的例外许可 完全放开 的演变过程.等新技术催生了更多新的就业形态,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平台经济㊁分享经济,在给很多劳动者创造新的就业形态㊁就业机会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分享经济的发展.非典型用工关系虽然会对我国已有的劳动㊁就业㊁社会保障等制度提出严峻挑战,但它也拓展了更多的就业空间,吸引了更多的待业人员进入就业队伍,这会让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呈现良性循环.因为改革开放40周年的实践证明,就业不仅能促进生产关系的协调,还能增进社会经济的和谐与稳定.[13]86现阶段,为实现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重视就业问题,积极营建就业与经济发展协调增进的良性互动发展机制.因此,我们应鼓励能促进就业的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发展,并通过立法加以妥善规制.(二)规制的必要性:滞后的立法无法满足新时代的迫切需求1.新时代的立法需求立法是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完成,甚至影响国家建设大业的全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在法治建设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①为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也要贯彻创新发展理念,要让我们的立法理念㊁目标与内容跟上新时代的新事物㊁新要求,注重法的适用性,以制度创新取代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传统规定.如前所述,非典型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既能满足新时代人们的就业愿望与需求,又能促进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新型用工关系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去调整与规范,从而填补我国劳动法㊁民法领域对新型用工关系调整的空白和盲区,以便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的共享经济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与冲击.2.滞后的立法(1)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非典型用工关系进行规制的内容并不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这种用工关系根本没有涉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只简单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两种特殊用工方式.至于外包用工的规定则分散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司法解释之中.相比过去,我国在非典型用工关系立法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实现了从无到有.但不可否认,就目前而言,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以下问题:①立法比较分散.从上文的梳理来看,我国关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规定非常分散,有法律㊁司法解释,还有部门规章,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其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出现同一个问题立法规定却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乱象.②立法内容狭窄.现行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非典型用工的劳动关系属性,对外包用工规定了责任承担主体但没有明确用工关系性质,至于其他非典型用工形式,如自雇用工㊁平台用工等则处于被立法遗忘的角落.此外,现行非典型用工关系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只是涉及劳动待遇㊁用工责任和工作时间等方面,而至关重要的对于用工关系性质㊁就业平等权等方面的规定则相当缺失,这导致劳动者的一些法定权利难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实有权利.(2)引发的问题由于缺乏完善具体的立法对这种新型用工方式进行规制,所以,非典型用工在我国虽然发展迅速,但却存在以下隐患:①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非典型用工关系具有用工灵活的优点,但也有关系稳定性差的短板,这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的不安全因素,使得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缺乏就业安全感.此外,很多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有自卑感,因为他们的工资待遇㊁社会保障㊁参加工会的民主权利等与典型用工中的劳动者相差很大,让他们感觉自己在用人单位是 二等公民 .如«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此义务的法律责任,因而导致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经常遭到漠视和侵犯.②非典型用工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工具.非典型用工对于用人单351第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张素凤: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①参见«十九大报告»原文,h t t p s://w e n k u.b a i d u.c o m/v i e w/722a d367777f5a c f a1c7a a00b52a c f c789e b9f37.h t m l.位来说,具有用工灵活㊁用人成本及用工风险低的优点,因而,这种用工方式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并积极采用,造成了劳务派遣用工的 井喷 和泛滥;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刻意招用 非全日制 劳动者,将一个全日制用工岗位分解为两个非全日制岗位.(三)经验借鉴:域外规定及启示1.域外的规制方式(1)国际劳工组织在20世纪80代以前,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规制没有与标准劳动关系加以区分,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适用统一的劳动标准.后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非典型用工关系的种类日益增多,在80年代以后,国际劳工组织开始有针对性地对某一类非典型用工关系制定一部专门的条约,即采用分类规制的方式.如1980年的«老年工人建议书»㊁1994年的«非全日制工作公约»㊁1996年的«家庭工作公约»等.连续就不同领域的非典型用工关系问题颁布如此之多的国际公约,足以证明国际劳工组织对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规制非常重视.[1]122G126在国际上劳动放松法管制和弹性化发展的潮流下,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典型用工的态度非但不是放松管制,反而认为应当加强管制与规范,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以实现其规范非典型用工的一个重要思想 努力使非正规就业在适当的时机转为正规就业,实现二十一世纪发展的核心目标 ①.(2)日本日本政府亦十分重视用立法加强对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规范.如早在1985年就制定了«劳动基准法»(后又经过几次修订),这部法律在休假方面对部分工时劳动者实行特殊的休假制度,在工时制度方面放松对弹性工作时间的限制,在合同期限方面延长劳务派遣短期工的最长合同期限,也即让非典型用工适用不同于传统用工的劳动标准,为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发展消除障碍㊁拓展空间.20世纪90年代,日本又开始对一些重要领域的非典型用工进行专门立法,如«部分工时劳动法»«海港劳动法»«高龄者雇佣安置法»«家庭劳动法»等[14].日本非典型用工立法的内容,一方面突破传统终身雇佣制下旧法制的限制,明确赋予非典型用工以合法地位,为其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关注对非典型劳动者的保护问题.[1]129(3)美国受劳动管制放松的世界潮流的影响,美国劳动法也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主张政府要减少对劳动关系的干预.虽然干预减少,但政府依然十分重视保护非典型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在制度上设计了一个 共同雇主 的责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从业者可以向所有雇主追究责任.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为鼓励非典型用工从业者加入工会,美国政府规定他们入会自由,无需经过雇主的同意;他们与典型用工的从业者享有同等的民主权利,也有资格在一些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进行投票表决.[15]662.启示纵观国际劳工组织和日本㊁美国等国家关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调整与规制,笔者认为,他们的以下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1)分类规制从日本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典型用工关系规制的历史看,它们最初选择的是综合规制的方法,后来为兼顾各种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自身特点,改为对其进行分类规制.实践证明,用一部法律㊁统一的标准来规制所有非典型用工很困难,所以分类规制的特点和最大优势在于能体现各类非典型用工关系自身的特点,兼顾各种非典型用工的特殊情况,实现对不同非典型用工中劳动者的保护.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例,由于在工资支付周期㊁工作时间长短等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着很大不同,所以国际劳工组织在«非全日制工作公约»中的某些方面将其与全日制用工区别对待.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公约一方面强调,非全日制工人与全日制工人应享有同等待遇,但另一方面,公约又规定非全日制工人的社会保障要与其工作时间长短㊁工资收入㊁缴纳保费的多少或其他参考因素对应.(2)关注核心劳工标准,给予非典型用工关451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第47卷①国际劳工组织二十一世纪发展的核心目标是,使非正规就业在适当时期转为正规就业,从而使所有劳动者平等享有体面劳动的权利.系中的劳动者以平等保护在9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形成了核心劳工标准.其范围包括职工有结社自由㊁集体谈判的权利;禁止雇主强迫职工劳动;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禁止使用童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75号公约亦要求成员国在职工参加工会㊁集体谈判㊁担任工人代表㊁保障职业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给非全日制劳动者以保护.①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开始用公约保护非典型用工关系从业者的基本权利;第二,在规制非典型用工关系时,适用的标准㊁保护的方法与典型用工关系相比基本相同.给予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以平等保护,一方面可以消除就业歧视,充分发挥核心劳工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而故意用非典型用工方式规避劳动法的情况.如果给予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以差别对待,就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相关公约的目的背道而驰,使得国际劳工标准在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㊁尤其是一些弱势就业群体的效果上大打折扣.(3)建立 共同雇主 ,降低入会要求由于非典型用工关系经常涉及多方雇主,因此,对雇主行为进行规制,明确雇主的责任承担,是完善非典型用工关系的重要方法.美国在保护及规制非典型用工关系方面坚持的 政府最低限度的介入 ,以及 共同雇主 的责任承担方式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在日本,法律也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待遇给付㊁强迫劳动等方面均应承担共同雇主责任.共同雇主责任的设计,使得非典型用工的劳动者在权益遭受损害以后,可以同时向多个雇主或选择其中某个雇主追责.还有,美国政府降低入会要求㊁减少入会限制的做法非常有借鉴意义,因为非典型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很难有机会参加工会.如我国,理论上派遣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选择在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何一家单位参加工会,现实情况却是,派遣劳动者一家单位的工会都参加不了.因为很多派遣单位没有组建工会,派遣劳动者因而没有工会可以参加,而用工单位则往往不同意派遣劳动者参加他们的工会;在他们的观念里,派遣劳动者压根儿就不是他们的人.(四)规制路径:将非典型用工关系纳入劳动法域调整关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法律调整路径,民法领域和劳动法领域的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民法界的学者们认为因灵活就业而形成的用工关系是雇佣关系,应纳入民法调整;②劳动法领域的学者们则大都认为用劳动法调整非典型用工关系.③就调整思路而言,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及具体规制方案不完全相同.笔者认为,新时代立法者应将非典型用工关系纳入我国劳动法域进行规制和保护,这是在根据非典型用工关系的特点和相关基本法理,以及借鉴国际经验㊁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具体理由如下:(1)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内涵看,如前所述,与传统典型用工相比较,非典型用工关系的从属性已经弱化,但它并没有失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本质上依然是劳动力的使用和履行关系.而且,如果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平等性相比较,距离相差更远.(2)从保护方式上说,民法强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让双方意思自治;而劳动法规制劳动关系时,在允许用工主体双方自由协商劳动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制定了旨在限制用工单位权利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些强制性劳动标准.因此,如果用民法规范调整非典型用工关系,会导致其从业者享受不了诸如最低工资㊁最长工时以及社会保障等劳动标准的强制性保护,最终对劳动者产生不利.(3)从劳动法的发展来看,将所有用工关系纳入劳动法域调整将是发展趋势.劳动法最初来源于民法,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曾将劳动关系纳入其债权编进行规范,但它后来又逐渐从民法中独立分离出来,成为当551第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张素凤: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①②③指国际劳工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非全日工作公约»(P a r tGT i m e W o r kC o n v e n t i o n),它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82号)对非全日制工人的就业㊁劳动报酬㊁职业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使非全日制工人能按其工时比例在这几方面享受与全日制工人的同等待遇.如梁慧星在«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应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合同法»;张新民在«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社会法保护机制的几点思考»(«2007年社会法学年会论集»)一文中主张将家政服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员工制的,她们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类是中介式㊁自寻职业式,她们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如郭捷㊁石美霞均撰文(«2007年社会法学年会论集»)持此观点.。

完善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

完善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

完善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完善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探析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熊时升黄凡元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作为相对于典型劳动关系的概念而提出的。

典型劳动关系,即通常说的标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的一种相对稳定、周期较长的劳动关系。

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规定相对比较完善,如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制度、基本社会保险。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直接受雇于用工单位,在雇主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者的指挥、监督下从事活动,企业主体根据生产需要对劳动要素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1985年,“非典型劳动关系”一词由Audrey Freedman首次提出,其原意是由“临时性的雇佣安排”(contingent employment arrangement)这一概念发展而来。

后来随着这一概念内涵的不断扩展,学界对其加以明确界定。

Polivka和Nardon对非典型劳动关系下了较为清晰的定义,他认为,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雇佣与被雇佣的双方对雇佣关系的持续时间、工作时间长短等都没有期待,也不固定,这种劳动关系中的工作时间具有不可预期性。

我国台湾学术界一般称非典型劳动关系为非典型聘雇关系。

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所谓非典型聘雇关系,也称非传统聘雇关系或非标准聘雇关系,或者不安定聘雇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非全日制时间内、非长期而是短期内受雇于某一个雇主或某一个企业的劳动关系,大体上包括部分劳动时间、暂时劳动契约、定期契约劳动、家庭内部劳动、劳动派遣用工等。

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含义,但我国有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形式,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来说,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外延和内延之分,其外延较为广泛,即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典型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关系。

由此非典型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比较清晰可辨,即:灵活就业,是指典型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一切就业形式,概念的外延既包括非典型劳动关系,也包括非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而非典型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二者都属于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大范畴。

劳动法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与实践

 劳动法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与实践

劳动法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与实践劳动法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与实践在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传统的雇佣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一些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这些非典型劳动关系包括自由职业、临时工、外包员工、合同工以及劳务派遣等。

这些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出现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灵活性和多样性,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1. 自由职业自由职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独立从事各种职业活动,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自由职业者享有更大的工作自由度和灵活性,但也面临着风险和不稳定性。

在劳动法中,自由职业者通常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例如工资保障、工时限制等。

然而,如果自由职业者在工作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或违法行为,他们仍然享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

2. 临时工临时工是指雇佣关系具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工作,通常是替补或短期用工。

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稳定,工资待遇可能较低,但也能够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某些权益,例如劳动安全保护、工伤赔偿等。

在实践中,临时工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问题。

3. 外包员工外包员工是指企业将某些非核心业务或职能外包给另外的企业,外包员工与实际工作场所不一致。

由于外包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因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外包员工而言,他们在享有一些劳动法权益时也存在着一些限制和不确定性。

4. 合同工合同工是指与雇主存在有限期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关系。

合同工与正式员工在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在劳动法中,合同工在享受某些权益上与正式员工相同,例如工资支付、劳动安全保护等。

但合同工在一些方面可能不受到同等待遇,例如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机会等。

5.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成性考核四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成性考核四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成性考核四1.[单选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和本单位()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分)1.劳动部门2.行政部门3.集体合同D岗位工资正确答案: A2.[单选题]政府分为狭义的政府和广义的政府两类。

其中,狭义的政府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即国家机构中执掌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2分)1.社会机构2.执行机构3.行政机构4.管理机构正确答案: C3.[单选题]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2分)1.经济关系2.社会经济关系3.社会关系4.劳务关系正确答案: B4.[单选题]当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

(2分)1.普遍性2.储蓄性3.互济性4.补偿性正确答案: D5.[单选题]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

(2分)1.瑞士2.日本3.美国4.德国正确答案: C6.[单选题]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建立什么的原则?()(2分)1.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法4.劳动合同正确答案: D7.[单选题]关于集体合同,表述正确的是()(2分)1.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5年2.集体合同以双代表的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3.我国的集体合同以行业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4.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双人数对等,各为3-10名,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正确答案: D8.[单选题]下面()不属于信息沟通制度。

(2分)1.纵向信息沟通2.横向信息沟通3.混合信息沟通4.建立标准信息载体正确答案: C9.[单选题]()的政府主张,经济体系中工人的福利首先必须由自己负责,而不应该依赖政府。

(2分)1.自由放任主义2.政府监管主义3.法团主义4.自由主义正确答案: A10.[单选题]世界劳工联合会成立于1921年,总部设在()。

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

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

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

在介绍了背景及研究意义。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阐述了非典型用工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新时代下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与权益保障的需求,以及现行用工关系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最后给出了针对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建议。

在分析了对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的意义,提出了未来研究方向,并进行总结。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对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关注,促进相关规制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保障用工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非典型用工关系、新时代、定位、规制、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发展趋势、现行规制体系、问题、建议、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

与传统的全职员工相比,非典型用工关系(包括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兼职工等)在近年来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一部分。

这些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出现,既满足了个体的灵活就业需求,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用工选择。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用工关系中的权益和保障问题,如社会保障缺失、劳动权益受损等。

在新时代背景下,非典型用工关系的规模和影响逐渐增大,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现有的用工关系规制体系并不完善,难以适应新时代下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发展需求。

对新时代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发展趋势、保障需求以及规制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用工关系规制体系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非典型用工关系是新时代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断增加的数量和影响力,使其成为当前用工关系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

研究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定位与规制,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完善用工关系规制体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崛起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形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规制措施。

论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论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王雨婷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标准劳动用工模式迅速发展。

当前,非标准劳动用工已经十分普遍。

非标准劳动关系以其灵活性,为劳动力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当然,它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类问题逐日暴露。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当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此得出更加有利于完善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 :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

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而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止在工作时间、地点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待遇等多方面也有诸多不同。

非标准劳动关系大大地弱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现况非标准劳动关系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资本主义国家。

相较于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起步较晚,但其存在也给标准劳动关系构成了挑战。

1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现况在用工的主体角度,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包括临时工、派遣工、家庭工等等。

在主体类别的角度,我国非标准劳动者主要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成为目前非标准劳动者的人群的主流[1-3]。

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仅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两个要素。

目前看来,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给市场带来了活力,既缓解了就业压力,也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但是,有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补充和完善,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和劳动保障上也存在许多不足。

2台湾地区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现况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将劳动契约划分为典型契约和非典型契约,这里非典型契约就是指非标准劳动关系。

台湾地区将非典型契约细分为派遣劳动、部分工时劳动、家内劳动、电传劳动,具体规定了非典型契约的用工方式、工作时长和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4章非典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章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57条) (一)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程序
事项的规定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3、劳务派遣的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 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 1.劳务派遣的分类 一是雇佣型派遣: 即派遣劳动者与派遣雇主间存在不以派遣期限为限的定期或不定
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期满与否,不会影响劳动者与派 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派遣劳动 者被派遣与否,派遣机构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二是登录型派遣: 即在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前,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不存在劳动 关系,仅是在派遣机构登记,直到派遣机构应要派人之需求派遣 劳工时,派遣机构才与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 同的期间与派遣期间相同。
大家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非典型劳动关系:
简言之是指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对应的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
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包括:部分工时劳动、定期契约劳动、家内 劳动、派遣劳动等工作型态。其特点为,雇佣关系具有定期雇佣 合同、非全日制工作、不特定雇主等特点,表现出较强的劳动力 商品化倾向。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等。

而非典型性劳动关系,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的全职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固定工作时间和地点达成的劳动关系的职业安排。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扩大和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像自由职业者、远程工作者和合同工这样的非典型工作。

这些工作与全职工作不同,不仅在工作时间上更加灵活,而且在工作地点和工作形式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多样性。

在劳动法律上,非典型性劳动关系通常被认为是灰色地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问题很难被界定,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往往需要深入的讨论来确定劳动法律责任。

许多国家的劳动法都只涵盖了典型的劳动关系,这使得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更加困难。

在国内,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的认定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很多人开始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工作机会。

这些平台包括网约车、共享单车、外卖配送、兼职打工等等。

这种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与传统的雇佣关系不同,主要表现为无固定劳动时间、岗位等缺乏稳定性,一些平台表示他们只是一个信息交互平台,并不需要承担任何雇佣责任,而劳动者则认为,平台是通过进行招募和管理来控制和规范他们工作的,应该视为雇主。

对于平台经济中的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

一般来说,认定需根据双方敲定的合同时,看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劳动者是否拥有必要的工作保障,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是否与传统雇佣关系类似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二、合同工的认定在中国,合同工被定义为只具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通常被用人单位聘请用于代替正式雇员。

合同工是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之一,它与传统雇佣关系最大的差别在于,合同工只能够取得短期的雇佣,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保障,同时也不能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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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探析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熊时升黄凡元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作为相对于典型劳动关系的概念而提出的。

典型劳动关系,即通常说的标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的一种相对稳定、周期较长的劳动关系。

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规定相对比较完善,如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制度、基本社会保险。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直接受雇于用工单位,在雇主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者的指挥、监督下从事活动,企业主体根据生产需要对劳动要素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1985年,“非典型劳动关系”一词由Audrey Freedman首次提出,其原意是由“临时性的雇佣安排”(contingent employment arrangement)这一概念发展而来。

后来随着这一概念内涵的不断扩展,学界对其加以明确界定。

Polivka和Nardon对非典型劳动关系下了较为清晰的定义,他认为,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雇佣与被雇佣的双方对雇佣关系的持续时间、工作时间长短等都没有期待,也不固定,这种劳动关系中的工作时间具有不可预期性。

我国台湾学术界一般称非典型劳动关系为非典型聘雇关系。

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所谓非典型聘雇关系,也称非传统聘雇关系或非标准聘雇关系,或者不安定聘雇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非全日制时间内、非长期而是短期内受雇于某一个雇主或某一个企业的劳动关系,大体上包括部分劳动时间、暂时劳动契约、定期契约劳动、家庭内部劳动、劳动派遣用工等。

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含义,但我国有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形式,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来说,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外延和内延之分,其外延较为广泛,即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典型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关系。

由此非典型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比较清晰可辨,即:灵活就业,是指典型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一切就业形式,概念的外延既包括非典型劳动关系,也包括非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而非典型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二者都属于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大范畴。

举例来说,“非全日制劳动”属于灵活就业,同时也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范畴;然而,自主雇用、个体经营等形式的劳动则属于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而不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范畴。

本文认为,非典型劳动关系是指由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传统典型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伴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产生的,这种关系的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形式也不断创新。

为促使非典型劳动关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用人单位用工形式要求,防止利用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在立法上予以规制。

1.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的理念坚持把劳动关系本质作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的基本理念。

虽然非典型劳动关系与典型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型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

不论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还是个人提供劳动,只要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具有这样的从属性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就业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民生之本。

《全球就业议程》强调:“就业是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关键,是使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潜力得以发挥的基本条件”。

2008年4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系会议上指出,我们常常讲“安居乐业、国泰民安”,首要的是大家要有工作做,有钱攒,有饭吃,这样才能实现安居乐业,达到国泰民安。

[1]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专门对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等重点的民生领域进行了具体阐述。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从法学理论角度看,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施和落实政策的工具,这一系列关于“促就业、保民生”的政策规定,是财政立法的基础,并成为指导促进就业财政支出立法的基本准则。

[2]可见,我国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立法规制时,就应将“转变观念、促就业、保民生”的政策理念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具体制度之中。

2.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应坚持的原则2.1扩大就业原则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制,应贯彻扩大就业原则,实行以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为基础的财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行为应定位于就业优先,把有利于扩大就业作为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规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宏观调控是国家一种经济职能活动,是私人不能做或做不了的事,应由政府来做,因为只有政府才有做这件事的能力和权力,因为政府能够协调个人行为以获得更大的效益,并达到个人所不能达到的满意结果。

[3]这就要求政府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发挥其促进多形式就业功能;加大对职业培训财政投入力度,增进就业机会。

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青年就业、农村转移就业相互交织的复杂就业形势,决定了我国促进就业将是一个长期性的战略目标。

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规制有利于扩大就业领域,并形成长效法律机制。

2.2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劳动关系的人身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使得表面的、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尤其是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形成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强势和弱势主体之分,这就应该以“倾斜保护原则”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处理好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进而实现现代社会进步的正义。

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这种倾斜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干预来调整劳动关系,适度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制,必须对劳动者一方给予倾斜保护,这种倾斜保护正是体现了一种“弱势公平”的价值,应当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且在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的同时,并不忽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力失衡。

2.3劳动权保障原则劳动就业权不仅仅属于私权,其已远远超出了私权的范畴,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劳动权的核心是就业权,狭义上的劳动权实际上就是指劳动就业权,就业援助帮助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保障了他们就业权和生存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韩桂君教授认为,如果仅仅将劳动权视为纲领性权利,这就忽视了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的现代意义,是没有正当性的,是一种达不到的保障,所以对就业权作为具体性权利进行立法是各国必然的选择。

[4]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公民劳动就业权、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就业本身就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的综合性问题,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保护的过程中,必然要求采取综合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及法律措施,来平衡协调公私利益。

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在立法上更应对其进行保护。

2.4平等保护原则探讨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其目的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相对于典型劳动关系来说,劳动者深受各种不平等、不对等的待遇。

国际劳工局对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工权益的保护也非常关注,在《体面劳动:面临的一些战略挑战》的报告中,提及“在巴西的城市里,2005 年非正规工作的工资比正规工作低35%,体面劳动议程面临的一个中心挑战就是提高非正规工作的标准及收入。

”[5]典型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的不平等待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关系不协调,影响和谐社会构建。

为此,平等保护原则,旨在对这两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平等对待,在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立法规制时,应坚持以平等原则为指导,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设计,这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制度健康良好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3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完善的主要方面我国在构建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时,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立法完善:3.1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立法律关系的前提,我国在劳动关系立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资格都有严格的要求,否则无法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求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部门、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而不具有营业执照的普通公民个人,则不属于用人单位范畴;从劳动者主体角度,个人自雇、实习生、退休后再从业人员则通常被认定为劳务人员,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他们不属于劳动者的身份。

一般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是构成典型劳动关系重要因素,但并不是非典型劳动关系构成的重要因素。

因为在传统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依附性非常强,表现的较为密切,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是首要条件,劳动者作为成员参与劳动,并接受指挥、管理。

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由于单位组织从属性弱化,对其组织没有特别的要求,换言之,用工主既可以是单位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家庭,既可以是劳动法上的典型劳动者,也可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实习、退休再就业者等。

因此立法时,应扩大视野,结合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明确主体范围,将上述主体在立法上均纳入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主体范畴。

3.2明确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行为的性质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行为具有灵活性、自由性和多样性特点,容易与民法上雇佣行为相混淆,因此,立法必须明确界定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提供劳动行为的性质。

一般认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依然需要在用工方规定的劳动时间内提供劳动行为,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受用人方的统一组织、掌控和协调,而且其行为还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这也即劳动者对雇佣方在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而民事承包关系、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等劳务关系,雇员提供的劳务行为注重双方的平等性、等价性,不具备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行为范畴。

3.3制定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基准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由于这种劳动关系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必须规定劳动基准作为劳动关系之最低标准。

“劳动基准,也称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劳动基准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

”[6]简言之就是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防止唯利是图的资本家肆意压榨工人。

劳动基准立法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发展,如德国1839年颁布的《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也规定了禁止儿童工作、禁止未成年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和禁止其从事夜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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