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死亡的,可以在七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重伤、死亡的⼈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段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的,可以在四年⾄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三⼈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的;⼆⼈以上轮奸妇⼥的;强奸致被害⼈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数额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考虑犯罪所得的数额。
犯罪所得的数额是确定量刑数额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数额越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
其次,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在犯罪活动中的一部分,那么应当结合主要犯罪行为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另外,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悔意,继续进行掩饰隐瞒,那么应当给予相应的刑罚。
而如果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可以在量刑时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量刑。
而如果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总的来说,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数额标准,需要全面考虑犯罪所得数额、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J], 刘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J], 苏慧
4.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修订研究[J], 张伟
5."两卡"类犯罪罪名适用问题司法探析——侧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J], 贾文超;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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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全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
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我国颁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那么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民法院刑事审判⼯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的;(⼆)⼀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受过⾏政处罚,⼜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追究的。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百⼀⼗⼆条的解释》,明知是⾮法狩猎的野⽣动物⽽收购,数量达到五⼗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基本概念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罪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既包括侵犯财产性犯罪获得的财物,如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等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包括其他犯罪获得的不法财产,如侵犯著作权、非法生产经营、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
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矿山开采权、企业股权等等。
所谓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以及利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这里的窝藏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放置于一定的场所,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本罪所谓的转移是指改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存放地,从而妨害有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行为。
这里的收购是指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购买收购的行为。
所谓代为销售是指帮助或代理犯罪者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三)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是指以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最新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1年最新《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1年最新 2021年4⽉13⽇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本决定⾃2021年4⽉15⽇起施⾏。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民法院刑事审判⼯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受过⾏政处罚,⼜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符合本解释第⼀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损失⽆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个 额外 不正 常 的负担 。当然 , 于受 害人 来讲 , 对
更 没 有新 的法 益侵 害 。其 实 , 国《 法 》 直 未 我 刑 一 规 定 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后 毁 灭 证 据 的行 为 是 犯 罪 。但 是 。 如果本 犯 的行 为人作 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罪收益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 犯 因促
2 1 第 3期 00年
吉 林 公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 lo inPu l e ui a e o ma f l bi S c rt Acd my Ji c y
NO 3。 0 0 . 2 1 J n No1 2 u e, . 1
( 第1 总 1 2期 )
为人 在符合 本罪 的其 他犯罪 构成要 素 的情况下 能 否构 成本罪 的问题 。 者们 意见不 尽统一 。 多数 学 大 学 者基于传 统 的赃 己窝藏 、 转移 、 销售 自己犯罪所 得及其 利益 的
行为 与其之 前 的犯 罪是 一体 的 ,是 上游犯 罪 的 当 然延伸 , 于事后不 可罚 行为 , 属 不能 成为 自己犯 罪 所 得及 其利益 为对 象 的犯 罪 主体 。持肯定 意见 的
关 键 词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洗 钱 罪 ; 明知 ;上 游 犯 罪
中图分类 号 :D 2 .1 9 4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7 — 5 1 (0 0 3 0 9 — 4 6 1 0 4 2 1 )0 —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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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 物犯 罪 以及 相关 的洗 钱犯 罪① 但在 涉案 不
一
、
认 识存 在分 歧 。但 不论 站 在何 种 角 度 , 事后 不 可 罚原 则 的本 质应 该是基 于行 为人 的事后 行为 仍包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最新最全)江苏省南京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
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并且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刘亮【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5)003【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洗钱罪;明知;上游犯罪【作者】刘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赃物犯罪以及相关的洗钱犯罪①不但在涉案人数上剧增,而且在犯罪方式、活动空间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在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立法经历了修改和完善。
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犯罪构成中诸多要素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比如关于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行为方式的范围问题。
本文结合新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出新的分析,以期能带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趋向统一和更加深化。
认识上的统一反过来又将从观念上影响司法人员的实践做法。
我国《刑法》对构成本罪的主体没作出特殊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成立此罪。
但是,对于本犯(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在符合本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素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学者们意见不尽统一。
大多数学者基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认为,本犯的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行为与其之前的犯罪是一体的,是上游犯罪的当然延伸,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成为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为对象的犯罪主体。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概念与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关于本罪的性质,根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系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兼顾追求权说的综合说。
本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
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退还被害人,一部分没收,本罪侵害了本犯被害人的追求权。
二、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括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转移,是行为人将赃物由一地运转另一地。
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转移赃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收购,是指行为人向犯罪人收买赃物的行为。
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于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可以构成本罪。
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任何可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难以分辨赃物性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掩饰隐瞒的手段,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挑战,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格的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严惩态度,也为司法机关依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全面了解犯罪分子的行为动机、手段和后果,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进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量刑的公平合理性。
此外,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司法机关也需要注重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金融、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作用,确保对犯罪所得的查封、冻结和追缴。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综合考量具体情况,确保量刑的公平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一、就甲涉嫌本案的犯罪金额部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其实际获利的部分即二万元左右作为追诉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的标准,但未明确属于违法所得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还是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三仟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时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掩饰、隐瞒司法解释虽未明确究以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诉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作为计算机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计算机司法解释作为其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牵连;同时计算机司法解释于xxx年8月1日发布实施,而掩饰、隐瞒司法解释于xxxx年5月29日发布实施,而后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在数额认定上并未作出新的特别规定。
据此,辩护人认为应以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作为认定其犯罪数额。
2、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均明确了已经出台的计算机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的定性及量刑的准确性及适当性。
收赃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
一、收赃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二、收赃罪立案标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不知情销赃怎么定罪不知情销赃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
一般只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才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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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
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解释》第一条规定,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根据这一规定,凡买卖盗抢机动车(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下同)的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因此也就有了本文前述案例了。
据查汉语词典,“掩饰”即遮盖修饰使人看不出真相,“隐瞒”即谓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
如果从广义角度来理解“掩饰、隐瞒”的含义,它可包含以往所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内容,因此对待收购、销售盗抢机动车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可,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罪名规定》)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待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仍应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同样实施了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假设标的物是盗抢机动车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设标的物是此外的其他赃物则定收购、销售赃物罪。
如果仅仅是上述区别倒也容易执行,但上述《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在罪名表述、定罪角度、涵盖范畴等诸多
方面存在的衔接矛盾将在今后适用相关规定确定此类案件罪名时造
成一定混乱,并带来多种问题。
首先,上述所涉罪名中“赃物”与“犯罪所得”二者之间的词义存在相互交叉。
在司法实践中,“赃物”即包含因犯罪行为所得的物品,也包含因不构成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如盗窃价值不足800元的物品等等。
而“犯罪所得”从字面即可明确得知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得到的……,这里边即包含物品,也包含金钱,不易使人产生赃物不包含赃款的误解。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罪名规定》中的条款内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均以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上述哪一行为来确定罪名。
从《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的表述来看,此罪名是否亦应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确系选择性罪名,那么“掩饰”、“隐瞒”二词原本就是近义词,实践中又如何具体掌握和区别适用呢?今年5月21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对介绍他人购买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而本文篇头所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则对购买两辆被盗机动车的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再者,《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如
本文前述所提“掩饰、隐瞒”在词义上可包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内容,结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笔者认为,其中“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应指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以外的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的掩饰、隐瞒的行为。
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是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并列的选择性罪名,而《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将“买卖”明知是盗抢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明显与刑法上述条文的表述和立法本意相矛盾。
最后,《解释》仅就明知是盗抢“机动车”而实施的买卖、介绍买卖等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规定,而实践中常有人对被盗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均予以收购、销售,这其中即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那么对同一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又如何定罪呢?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中的哪一个?还是定两个罪名?另外,《解释》中并未提及对盗抢机动车予以窝藏、转移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那么对此行为仍应定窝藏、转移赃物罪。
也就是说,同样是涉及盗抢机动车的此类案件,在确定罪名时也要适用不同的司法解释而出现表述差异很大的罪名。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不难发现,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及两高院《解释》的出台,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处理赃物(称之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更为准确)行为的制裁时出现了适用标准不一、罪名表述不一、打击范围不一的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应取消《解释》第一条
第(一)项中“买卖”二字,将“买、卖”内容归还给“收购、销售……”的罪名当中;此外,尽早出台《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修改原《罪名规定》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将该罪名中的“赃物”改为更加科学、完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另外,对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可借鉴刑法第二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罪名设定方法确定新罪名,以涵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之外其他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修改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罪名可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其中“掩饰、隐瞒”作为固定搭配,不分开适用。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对于构成下游罪名的犯罪要求必须是触犯具体罪名,而不仅仅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根据其司法解释的精神,那么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则必须是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所得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