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原文地址: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作者:飞天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政策的变化,具体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有多种说法,具体参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按照法释(1999)8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第二、按照法释〔2000〕34号理解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在生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这样可以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总会出现意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合同等。
解除合同给对方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损失,需要给对方违约金。
那么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
计算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05.16
•【文号】法复[1996]7号
•【施行日期】1996.05.1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3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
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合同纠纷违约金问题解析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相关问题解析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从两起案例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
从两起案例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案例1:2005年11月6日,柳某与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柳某向其长安新都市4号、5号、8号住宅楼工地供应竹胶板、方木等建材。
同时约定,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柳某货款,应承担日计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21日柳某共向项目部供货487870元,项目部陆续支付419000元,下欠68870元未付。
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870元,并承担违约金4万元及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该案后,乙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补充协议属实,其已经支付给柳某货款419000元,柳某请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适当减少。
案例2:田某与赵某签订60万元标的额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总价款的30%。
后因买受人赵某迟延履行60万元付款义务,逾期12天,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8万元。
田某认为其逾期付款仅仅只有12天,就要承担18万元违约金显失公平,双方先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上面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整时,法官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分析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入手,谈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识,进而探讨在商事审判中法官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于违约金的含义,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赔偿性、惩罚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一方当事人在支付了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者实际履行责任(迟延履行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理论研究部整理⼋、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第⼀,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于原权利⼈,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依其为⾦融机构特殊⾝份既⽽特别享有的权利。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为准”。
第⼆,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
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疑属于从权利,⾃应随主债权⼀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同转移。
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在受让⼈受让不良债权后,⽆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付的迟延利息。
考虑到不良债权⾃⾝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相互返还时,出让⼈应依据何种标准⽀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的,出让⼈在向受让⼈返还受让款本⾦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民银⾏发布的《⼈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最⾼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规定:“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如何计算
最近咨询“《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中对逾期还款或付款没有约定相关违约条款,守约⽅能否要求对⽅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的当事⼈很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如何计算
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该违约⾦可以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违约⾦计算⽅式(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式):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民银⾏贷款利率的4倍。
若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在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平上加收30%-50%。
(依据中国⼈民银⾏关于⼈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例如:甲、⼄双⽅签订《商砼销售合同》,约定甲向⼄提供商砼,⼄⽀付货款,但未约定⼄⽅不如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后合同履⾏过程中,⼄⽅拖⽋甲⽅商砼款30万元,且按合同约定该笔款项付款最后期限为2013年12⽉31⽇。
那么⼄⽅若于2014年6⽉15⽇付款,其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应如何计算?
违约⾦=拖⽋货款数额×⼈民银⾏同期贷款利率×(1+30%)×拖⽋时间
案例中违约⾦计算:
30万×5.6%(年利率)×(1+30%))÷365天×165天=9872.9元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如何计算”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法典》施行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标准
《民法典》施行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标准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违约金的裁判标准有了更加具体的执行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守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笔者选取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之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五个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关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案例。
就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标准,以结果为导向,简述在实践中对于预防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发生和指导起诉维权的基本操作方法,供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参考,并由此希望买卖合同各方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货款还款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9年7月4日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月饼,合作方式为原告先支付货款,被告再发货。
原告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5日陆续通过银行帐户向被告指定帐号付款,期间被告发了部分货款。
双方确认,截止至协议签订之日,被告不再向原告发送货物,并向原告退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4212.25元。
被告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该款。
双方在《货款还款协议书》中还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双方在《货款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以36421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利息)的司法解释
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利息)的司法解释本文作者: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合同纠纷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版权所有<font size="" "3""> 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但是并未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如何确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法函【1994】10号复函向黑龙江省高院作出了《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规定,答复:“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扣赔偿金标准进行了修改,这一计算逾期付款的标准很快不适应实际情况。
于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同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法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该批复仍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扣赔偿金标准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为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这一批复所确定的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随着有关金融政策的调整,与现实有较大差距,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请示同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法释[1999] 8号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法规大全
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 年征求意见稿)。
三、部门规章1、《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一)江苏的相关规定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二)上海的相关规定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7〕21号);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2007年实施);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年实施);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6-12-05 16:59: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6-12-05 16:59: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也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
也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选择了线上交易。
但是,就算是线上交易,在涉及到付款的时候,也有可能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
这时,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是多久呢?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下面,本文就来详细介绍一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什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什么。
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指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需要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
一般来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的,具体比例是由商家和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协商确定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商家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有效的防止消费者拖欠付款。
但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限的法律规定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是多久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据司法解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应当基于特定的标准期限进行计算,即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借款的利息,比如,合同中约定每天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那么,逾期付款到第10天的时候,逾期付款违约金就应当升为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
而对于逾期未支付的情况,商家也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应当从最终付款期限开始计算。
比如,合同规定应在10天内支付,且逾期未支付的,那么,从第11天开始算起,就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进行计算。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限的注意事项除了了解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也需要我们注意:1、合同约定为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论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金的减免问题
论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金的减免问题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在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部分竞得企业在中标受让出让宗地后,因房市不景气、借贷危机等经济原因,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期支付剩余出让金导致产生高额违约金的现象,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合同纠纷,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从司法界到行政部门都存在的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案例:2011年5月6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某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108.7平方米,并签订了出让合同。
后来市里因一项重点民生工程的安置实施,对规划进行了调整,该宗地纳入安置区用地范围,须调整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2013年4月9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将该宗地与另一宗等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置换。
由于原宗地容积率为3.27,置换后宗地容积率经规划调整为5.4,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位置、使用用途等情况的不同,土地使用价格发生变化,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补缴土地出让金76.94万元,该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就此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10个工作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
因该公司未按《补充合同》约定,10天之内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2014年8月,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欠缴的土地出让金76.94万元、契税3.07万元、交易服务费1.38万元、价格调节基金0.38万元、合计为81.78万元;并承担支付违约金89.09万元;两项共计170.87万元。
该市法院支持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诉求。
后该公司缴清了该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尚欠违约金89.09万元未支付。
该公司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减免违约金。
我以为该合同纠纷的处理既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能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处理方式应该既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企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我局与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1‰比例计算,该宗地违约金89.09万元已明显高于总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造成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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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颁发时间2003-12-10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有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