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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合优秀PPT讲义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实行
○ 一九九一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九章专
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二00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二00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
了修订删去了第一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
本章问题思考——为什么要学习破
产法
每一个曾经声名赫赫无限风光的企业倒下的时候CEO 们都会给出这样那样的一大堆理由却惟独漏掉最最重 要的那一个——他们自己的罪过《财富》
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是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 经营者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同时也是公司法上强化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
四、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一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 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 融安全的保障
二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 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 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三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 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 机促进企业复兴
破产的程序
基本特征: 一是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
终极途径 二是在法院的程序下在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和辅
债权人
原因
申
债务人
受理
六0 万
甲
六00万
A B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C
宣告
清
算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害
关系人的申或由法院依职权对该债务人 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
○ 一九九一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九章专
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二00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二00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
了修订删去了第一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
本章问题思考——为什么要学习破
产法
每一个曾经声名赫赫无限风光的企业倒下的时候CEO 们都会给出这样那样的一大堆理由却惟独漏掉最最重 要的那一个——他们自己的罪过《财富》
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是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 经营者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同时也是公司法上强化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
四、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一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 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 融安全的保障
二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 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 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三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 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 机促进企业复兴
破产的程序
基本特征: 一是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
终极途径 二是在法院的程序下在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和辅
债权人
原因
申
债务人
受理
六0 万
甲
六00万
A B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C
宣告
清
算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害
关系人的申或由法院依职权对该债务人 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
破产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破产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或已经 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 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性程序的 统称。
破产的特征
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法学上的“破产”不同于经济学上 的“破产”。
法学上的”破产”强调有明确的债 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了结债务的方式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 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 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债务人
破产的概念?--- 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 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 产清算程序)
结果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质作出清偿位 阶的安排。 2、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宣告时,无论 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3、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 行清偿。
破产与其他相关概念
与经济学上的破产 经济学上主要指经营 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 损;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 状况,与负债无关。 与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 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 是为了债权已到期的个别 债权人;执行标的可以是 财产,也可是行为义务; 主体资格不会消灭。 破产中有些制度,该程 序中没有。 与倒产(日本)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
10
2、对财产的效力: 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 为解除合同。
第五章
3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
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 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第五章
11
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 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 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 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