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学导论15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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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科学
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科学
哲学
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人文科学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 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 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 律条文 、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 律关系等等。 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能简单地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科学。
(一) 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 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 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 识、法律学问。 公元前451年罗马制定《十二表 法》。成文法的出现意味着法学有 了可能。 法学家讲授法律,使法学成为一门 学问。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学的 出现
法学体系 的出现
法理学 的出现
法理学 和其他 分支学 科的区 别
什么是法理学之理? 此理可称为原理、道理、规律。“理” 隐藏在事物的现象背后,需要靠我们的 思维去把握。探求事物之原因就是对理 的追问。凡是对法律现象之为什么的追 问,都是属于法理学之范畴。
这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并不统一。 现在,西方学者一般同时使用“法 哲学”和“法理学”这两个名称。 法哲学 渊源于 德国 法理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 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 之学”,其内涵主要是讲究名辩,强调 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 辨析。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 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 别。 古代律学是否法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科学的划分:存在多种 划分方法,法学属于社 会科学。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科学规律和自然科 学的不同
法学导论 ppt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6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
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 发了自由民,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 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 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 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 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二、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对象
1、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 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 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 (自然法学派)
2、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 。 (实证法学派)
高等教育出版社 5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从奥古斯都到安东尼王朝的200年间,是罗马法学当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
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 发了自由民,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 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 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 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 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二、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对象
1、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 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 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 (自然法学派)
2、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 。 (实证法学派)
高等教育出版社 5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从奥古斯都到安东尼王朝的200年间,是罗马法学当
法理学教学 PPT
久的意志。【遵循客观正义的人具有主观的公正性。
所谓“客观正义”,即是从客观从客观上体现正义。
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真正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制度
必须也能够从客观上体现正义。客观正义等于公正的
法律规范。自从奥古斯丁和亚里士多德以来,法律传
统就认为,这种正义是所有合法统治的基础。正义,
在这个意义上,是国家法律,特别是实证法的检验标
法理学教学(研 究生专题)
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
大家好
1
第一章 导 论
一、什么是法学 1、对法学研究范围的不同争论 2、我国现代法学界对法学研究范围的基本观点 3、对法学学科性质的不同认识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以前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为“刑名之学”,汉代之 后被称为“律学”。但是,中国古代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并没有出现真正的法学。 •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鸦片战争后从西方国家引进的。 • 在西方法学从古希腊开始就已经出现。 • 对法学性质的争论近代之后又不同的观点: • 1,法学是实证科学。 • 2,法学是形式科学 • 3,法学是人文科学 • 4,法学是社会科学
开的:“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
“法学是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乌尔比安)法来
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因此正义先于法的诞生。
柏拉图在他的《国家》一书中这样定义“正义”:正
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这个观点由柏拉图提出,由亚
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发展,并逐步渗入到罗
马法之中,从而成为法律思想和国家思想的基本组成
• 第二、在法的价值问题上,一方面重新确立了法律的 价值评判标准,另一方面,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 值
大家好
7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 1,以毛泽东的发 展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二、法学的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学问。人类的学问博大 精深,但归纳起来可以有个大致的分类。虽然关于 学问的分类问题存在多种意见,但一般认为不外乎 两类:神学和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有许多门类, 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 对象,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所处理的是直接 的经验材料,具有自身特殊的基础理论、概念范畴 和内在联系。应用法学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 和边缘法学三种。
5
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 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 及有关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和 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一、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这一概念为日本 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1856— 1926)教授所创。一般认为,穗积陈重为中国 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 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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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学 的分类,国内外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法 学体系就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综合的、整体的 观察和分析,从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 和理论模式。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理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等学科。因为中外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制度史是 研究中外历史上有关对法理学问题的认识的,所以 4 可以把它们归入理论法学之中。
法理学课件
法律的特(道德、宗教、习 行为规范(道德、宗教、习 惯、纪律等也是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结构:行为模式(可 为、勿为、当为)+法律后果(肯定、否 为、勿为、当为)+ 定)
法律的特征
第三:普遍适用性 第三: 法律的适用对象:确定地域内的不特定人 任何仅对特定个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都 不是法律 不是法律 这种普遍适用、普遍有效的法律之概念, 主要是用来约束专制的个人和专制的权力
法的本质
视角二(内容):法律应当是什么?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恶法非法” 法律乃理性,世俗的立法之上还有崇高的 自然法,它是一切立法和法律的标准 实在法(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分野 实在法(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分野 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静止的法/活法 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静止的法/
第五章法律移植和法制现代化
法律移植的含义(功能主义的比较) 法律移植的结构分析:母体→植体→ 法律移植的结构分析:母体→植体→受体 移植的内容(植体):法律理念/ 移植的内容(植体):法律理念/原则、法 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 移植的类型或样式:主动型/ 移植的类型或样式:主动型/被动型 移植的效果:成功或失败 有关法律移植的理论争论
法制现代化
前现代(pre-modern): 农业型社会— 前现代(pre-modern): 农业型社会— —现代( modern ):工业型社会——后现 ):工业型社会——后现 代(post-modern):后工业/ 代(post-modern):后工业/知识型社会 法制现代化的内涵 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内发型(内生型)/ 外发型(外生型) 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西方中心主义”问 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局限性)
法律不调整思想(仅调整行为)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 法律永远存在漏洞(不周延性) 法律平等很难真正实现 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时会丧失实质和理 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文化等)
完整课件:法理学(第三版)
法理学(第三版)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章 法的价值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一节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 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执行的原则 第四节 法的执行的体系
第十四章 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的适用的特征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原则 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地位
第十五章 守法与违法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违法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和分类 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体系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章 法的价值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一节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 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执行的原则 第四节 法的执行的体系
第十四章 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的适用的特征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原则 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地位
第十五章 守法与违法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违法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和分类 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体系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讲-资料
神前求诉与仙境庭审
(二)古代法时期的“人魅”法本 原
天子 圣人
君子
(三)现代法时期的“世俗”法本 原
个人理性 民族精神 政治权力 社会契约 经济基础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本原观
马克思主义反对神话法律,对仅凭政治权 势颁行、罔顾大众利益的法令特别敏感,往 往基于经济利益的阶级标准对之批判和检讨。 法律的存在,从根本上是为了优化经济基础, 正如房屋的存在,从根本上是为了改善居住 生活一样。
第四,法律一词所指的具体范围。他着重讨论了
以下几种情况:立法机关解释实在法的行为,从法 律一词的严格意义来看,不能称之为法律。它并没 有改变被统治者的实际责任,而仅仅是宣布这些责 任是什么。它们是立法机关所进行的解释法律的行 为;不包括那种起到废除、免去现有义务的作用的 法律,也不包括那些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或没有 完整义务的法律,更不包括习惯法。
法 理 学 法法法法法法法 体 关运范价发本学 系 联行畴值展体导 概 论论论论论论论 览
第一讲 法学导论 —法学的“灵魂”与“四肢”
第一节 法学的品格:法学的灵魂
一 法学是治国之学 二 法学是强国之学 三 法学是正义之学 四 法学是权利之学
韩非子
韩非,韩国人,出身于 贵族世家,是韩国的公子, 约生于公元前280年(周报王 三十五年),卒于公元前233 年(秦始皇十四年)。他口吃,
波伦亚大学学生要自治,就必须有其组织, 这些组织的起源是各种形式的同乡会,其组 织形式称为universitas(一个罗马法上关于社 团的术语)。这样的社团组织,使得学生们得 以在行政上有效地管理自己,对外则通过签 订协议保证整体的权益。
(五)塑型者:近代法家
(六)再造者:法科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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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完全相同。法律方法是指获 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掌握法理学方法,需要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 其中,三个层面是: (1)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 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 (2)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的法学的思维方法,与其 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 的特性。 (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 “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也即法理学方法的 特性。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律理论思维对象的法律 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律方法与价值判断的 关系问题。
首先,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要求在 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
其次,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还要求 必须在法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之间划出一 条界线。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定义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 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掌握法理学的定义。 首先,法学都是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 也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 其次,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更具 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最后,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再次,法理学方法要求注意区分法学理论思维方法 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
思考题
1、试论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范围。 2、简述法学产生的标志。 3、试论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 4、试论法理学方法的特殊性。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法学导论课件
六、法律渊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少数民族聚居地的 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之下,根据区域特点制定的。 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经全国人大会 及常委会授权制定,专在经济特区实施 的单行经济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律——港澳立法机关制定的,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法律。
1. 宪法最高; 2.法律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 3.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 4.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不得于部门 规章相抵触。
七、法律分类
根据法律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八、法律结构
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 法律系统 法律概念
六、法律渊源
部门规章——部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内制定。 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军兵 种、军区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的军 事法规、命令、决定,在其权限内制定。 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六、法律渊源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
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
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八、法律结构
法律规则 (一)假定条件:前提要素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法治和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法的治理或 法的统治。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民主; 法治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又是一 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学导论 PPT
(二)法学在西方
历史时期 发展状况
古希腊
法学起源 古罗马 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为独立的学科,古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五大法学 家,分别是保罗、盖尤斯、莫帝斯帝努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 中世纪 法学丧失独立性,成为神学的分支。 16世纪 出现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注释法学派。 17—18世纪 启蒙运动兴起,涌现出大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
泸州遗赠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 30多年,无 子女。 1994 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 1996 年起二人 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 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 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 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 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 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 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 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 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 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 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 控于 1994 年犯下谋杀罪。 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 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 审判案件。在经历了创 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 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 后,由于警方的几个重 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 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 被判无罪。
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 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 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 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 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权利法案的 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 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 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 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法学导论》课件
(二)中文语源 1.法 《说文解字》: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 一去之,从去。……今省作法。 2.律 最原始的意义是定音仪器。 “律,均布也”,“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3.法律 该词古代只偶尔出现过,是清末以后才开始广泛使用,从日 文中翻译过来的。
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有两因素说和三因素说,此处采三因素说。 1.假定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2.“规则模式” 哈特,新分析法学派。 第一性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 第二性规则/次要规则(授予权利或权力) 3.规则---原则---政策模式 德沃金,新自然法学派 4.律令---技术---理想 庞德,社会法学派。 5.规则---原则---概念 张文显。(汪太贤又加上了技术性事项)
第二节:法学体系的分科
一、法学学科 指法学中以某一特定标准划分的法学学问门类。 二、法学学科的划分标准 以研究对象为标准 以研究方法为标准,如比较法学、法解释学 以地域范围为标准,如国内法学和外国法学 以研究目的为标准,如应用法学
第三节:法学体系主要分类介绍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判别法与非法的基 本标志。 一、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是社会规范,而不是技术规范,因此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而非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一种行为规范,针对人的行为,而不直接针对思想,也与 人的身份或地位无涉。 二、法是一般性规范 人类调整文化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性调整的过程。法既 是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性规范,也具有一般性适用的效力, 即普遍约束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