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村里幸福院规章制度内容
村里幸福院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里幸福院是为村里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和娱乐活动的公共机构,旨在让老年人在社区中安享晚年,享受幸福生活。
第二条村里幸福院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村里幸福院的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院长为村委会委派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村里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村里老年人,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有需要的残疾老年人。
第五条村里幸福院实行定期巡查制度,确保院内秩序井然,服务质量有保证。
第六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与社区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七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照顾。
第二章院内生活规定第八条村里幸福院要为老年人提供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院内整洁卫生。
第九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康复锻炼和文娱活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
第十条村里幸福院要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档案,并根据个别老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助,促进老年人之间的友情和团结。
第三章院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村里幸福院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维护院内秩序。
第十八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召开院务会议,研究院内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便于老年人享受更多的社会资源。
第四章惩戒规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院规的老年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警告、劝诫、调离等措施,直至报警处理。
幸福院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幸福院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幸福院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结合本幸福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幸福院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本制度适用于幸福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
第三条幸福院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安全第一、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幸福院设立院长1名,负责幸福院的全面管理工作;副院长1名,协助院长工作;设管理人员若干名,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院长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养老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幸福院发展规划;2. 组织实施幸福院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生活安全;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社会资源。
第六条副院长职责:1. 协助院长做好幸福院的管理工作;2. 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3. 参与制定幸福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 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确保幸福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 负责老年人的入住、离院手续办理;3. 负责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工作;4. 负责安全巡查,确保幸福院安全无隐患;5. 参与制定幸福院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入住与离院管理第八条入住:1. 老年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住;2. 老年人入住时,需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 入住老人需遵守本制度及幸福院相关规定。
第九条离院:1. 老年人因故需离院,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2. 管理人员对离院原因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离院手续;3. 离院老人需结清相关费用,并归还借用物品。
第四章生活照料与管理第十条生活照料:1. 确保老年人饮食、睡眠、卫生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3. 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健康体检,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4. 加强对老年人心理关怀,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一、院务管理1.幸福院实行民主管理,每年选举院长和副院长,院务委员会成员,确保院务公开透明、民主参与。
2.幸福院设置前台接待岗,保障居民提问和需求得到及时解答和满足。
3.建立居民档案,记录居民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
4.定期开展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5.加强院内卫生管理,保障居民健康。
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二、居民生活管理1.鼓励居民自主组织生活,开展休闲娱乐活动,增强互动和交流。
2.规定居民居住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超过三天离院。
离院原因需提前向院方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
3.落实居民生活用品、饮食等保障,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定期为居民开设健康体检和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
三、财务管理1.幸福院设立专门财务岗位,负责院费的入账和支出,并及时公示。
2.规定院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并保证合理、公正,不得强制收费。
3.确保院费的支出合理有效,做到节约用途、公开透明。
4.对于居民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院费减免或补助。
但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以上是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幸福院的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和管理。
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为居民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四、人员管理1.在人员招聘时,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和院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人员。
要求招聘的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并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幸福院要定期为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3.规定员工的勤奋、纪律和安全,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合作,保障幸福院的正常运营。
五、紧急事件管理1.在发生重要事件时,院方要做好紧急应对措施,做到快速响应、统一指挥、有序执行。
2.紧急事件涉及到重大灾害、病情加重、意外伤害等,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居民家属,以便进行善后处理。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篇一: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d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厦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0〕3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9月1日附件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短期托养、助洁助浴、医疗照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运营。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幸福院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加强文明养老的宣传教育,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促进文明养老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服务为民、管理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依法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幸福院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工作应当融入当地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农村幸福院应当积极开展老年人关怀和敬老活动,营造和谐、温馨的养老环境。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服务内容、日常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定和考核。
第十五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活动、心理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应当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为老年人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护理方案。
农村幸福院所有规章制度
农村幸福院所有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幸福院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年迈、残疾、孤独等特殊群体提供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的宗旨是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让他们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管理范围包括卫生、饮食、安全、文娱等方面,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院内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院长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居民必须遵守农村幸福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院内管理第八条农村幸福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居民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及时帮助。
第九条居民进入院内必须向管理人员登记,并配合进行健康体检和相关监测。
第十条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寝室休息,不得夜不归宿。
第十一条居民不得擅自外出,如需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注册外出信息。
第十二条居民不得在院内私自使用电器和燃气设备,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居民必须遵守院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斗殴等行为。
第十四条居民不得私自变动院内设施,如需调整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批准。
第十五条居民必须爱惜院内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和浪费。
第十六条居民不得在院内进行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给予严惩。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对院内人员的生活。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尊重院内工作人员,不得辱骂、歧视或其他侮辱行为。
第三章饮食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提供规范的饮食服务,保证居民的营养需求。
第二十条居民必须按时前往食堂就餐,不得擅自外出用餐。
第二十一条饭菜应当根据居民的口味和健康状况进行合理搭配。
第二十二条饭菜调味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饮食服务人员必须穿着整洁、佩戴口罩和手套,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饮食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清洁。
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农村幸福院是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员照顾问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护理照顾。
为了保障农村幸福院的安全,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安全管理机构二、基础设施安全1.幸福院的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规范,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2.幸福院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幸福院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楼宇、走廊、门禁通道等关键区域。
三、食品卫生安全1.幸福院应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岗位,负责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和配送等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选择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证照。
3.定期组织食品卫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建立食品卫生检测机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追踪处理。
四、应急预防安全1.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各类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方法。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培训工作人员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五、人员安全1.幸福院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确保人员的可靠性。
2.定期进行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建立健全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农村幸福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幸福院的安全,提供更好的生活照顾和保障。
农村幸福院规章制度
农村幸福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幸福院是为了满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需求,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而设立的公共居住场所。
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幸福院的管理,维护院内秩序,保障居民权益而制定。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空巢老人的福利机构,居民在院内享有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社会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依法享有使用和管理院内共享设施的权利,并有权对居民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院内秩序第四条农村幸福院庭院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非本院居民不得擅自入内。
第五条院内设有统一管控出入的门卫,居民需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离开。
第六条院内住宅楼内严禁各类乱丢杂物,保持楼道、楼梯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居民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应该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箱内。
第八条浴室、厕所为公用设施,请居民保持整洁和合理使用,并节约用水。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九条农村幸福院鼓励居民积极参加院内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健康养生、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居民生活。
第十条居民享有免费使用院内公共设施的权益,但应按时归还并保持设施的完好。
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平等使用院内医疗服务的权益,院内设有配备医护人员的健康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居民拥有独立就餐的权利,在院内提供方便、合理的餐饮服务,居民可选择自行烹饪或者就餐。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向院方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院方应认真对待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居民需尊重院内工作人员,文明、礼貌待人,不得辱骂、恐吓或者侮辱他人。
第十五条禁止打骂、诽谤、斗殴等行为,居民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保持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从事赌博、涉恶乱象等违法行为,居民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院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赔偿。
第五章违纪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行为,农村幸福院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
幸福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幸福院内部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幸福院正常、安全、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老年人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 全面管理,持续改进。
对幸福院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安全措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2. 设施设备管理(1)定期对幸福院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过期、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老年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用电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确保安全。
4. 消防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老年人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3)禁止在幸福院内吸烟、使用明火,确保消防安全。
5. 卫生安全管理(1)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保持幸福院环境整洁。
(2)对老年人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预防疾病传播。
6. 食堂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饮食安全。
(2)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对事故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幸福院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幸福院负责解释。
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幸福院内部安全,保障在院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在院老人的安全。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安全管理合力。
3. 安全教育,提高意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在院老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确保在院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幸福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各部门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在院老人参与安全管理,监督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
四、安全管理内容1. 院区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进入院区的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2)加强院区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3)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在院老人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宿舍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确保在院老人的生活用品安全。
(2)加强宿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定期对在院老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3. 生活设施安全管理(1)加强对食堂、卫生间等生活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卫生。
(2)定期对生活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3)加强对在院老人使用生活设施的指导,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4. 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加强院区周边交通秩序管理,确保老人出行安全。
(3)对在院老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幸福院管理制度范文
幸福院管理制度范文幸福院管理制度幸福院是一个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机构,致力于给予老年人一个安全、舒适、快乐、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为了保障幸福院的正常运转和老年人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幸福院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院区管理制度1.院区规划:幸福院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合理划分不同功能的区域,包括住宿区、餐饮区、活动区、医疗服务区、娱乐休闲区等。
同时,还需规划好院区的绿化、救火通道等基础设施。
2.院区保洁:幸福院应设立专门的保洁队伍,定期进行院区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保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院区安全:幸福院应设立院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并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设备,确保院区的安全。
4.行为规范:幸福院应明确老人、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定院区内的秩序和规则,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服务管理制度1.入院管理:老年人入住幸福院前,需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确保能够适应集体生活。
同时,需签订入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护理服务:幸福院应设立专门的护理部门,配备专业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并建立护理记录,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身体健康。
3.医疗服务:幸福院应与附近医院、诊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餐饮服务:幸福院应设立专门的餐饮部门,配备专业厨师和餐饮人员,提供营养、健康的餐饮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健康状况制定食谱。
5.活动服务:幸福院应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如文化讲座、健康讲座、生日会等,丰富老年人的生活。
三、人员管理制度1.人员招聘:幸福院应根据需要确定招聘计划,并进行公开招聘,选拔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2.员工培训:幸福院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篇一: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要求
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要求1. 引言农村幸福院作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对于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村幸福院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要求。
2. 入住管理要求2.1 入住资格农村幸福院应制定明确的入住资格要求,优先考虑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残障老人的特殊需求。
2.2 入住程序 2.2.1 申请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需填写入住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年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2.2.2 入住审核农村幸福院应对入住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入住者符合入住条件。
2.2.3 入住通知审核通过后,农村幸福院向入住者或其家属发出正式入住通知,并要求其按时入住。
2.2.4 入住手续入住者到达农村幸福院后,需办理入住手续,包括签订入住协议、交纳入住费用等。
3. 服务管理要求3.1 养老服务内容农村幸福院应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营养餐饮、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娱乐活动等。
3.2 服务人员培训农村幸福院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3.3 服务监督与评估农村幸福院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4. 设施管理要求4.1 基础设施农村幸福院的基础设施应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住宿、餐厅、活动室、医疗室等。
4.2 设施维护农村幸福院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5. 安全管理要求5.1 安全防范措施农村幸福院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设备、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开展安全教育等,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村幸福院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能力和救援效率。
5.3 安全检查农村幸福院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农村幸福院运营及管理方案
农村幸福院运营及管理方案1. 引言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和社交活动的场所,旨在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本文档旨在提供农村幸福院的运营及管理方案,包括院址选择、设施建设、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院址选择为了保证农村幸福院的运营效果和方便农村老年人的参与,院址选择非常重要。
以下是院址选择的一些建议:•距离农村老年人集中居住区较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
•院址附近的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如医院、药店、超市等,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
•院址周围环境宜居,空气清新、安静舒适,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3. 设施建设农村幸福院的设施建设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居住和护理条件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设施建设的一些建议:3.1 老年人居住区•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包括宽敞明亮的房间、舒适的床铺、独立卫生间等设施。
•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老年人的出行。
•室内设施配置老年人常用的家居设备,如电视、冰箱、空调等。
3.2 医疗护理区•设置医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物,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
•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等,确保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 人员组织农村幸福院的人员组织是院内管理及服务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人员组织的一些建议:4.1 管理人员•设立院长或院务委员会,负责整体的院内管理、运营和决策。
•招聘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护理和管理经验,对院内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和协调。
4.2 护理人员•招聘热爱护理工作的护士和护理助理,提供老年人的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3 社工人员•社工人员负责照顾老年人的心理和社交需求,组织各种文娱活动和社区参与。
•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和活动,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社交互动。
5. 日常管理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管理是保证院内运行正常和老年人生活幸福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日常管理的一些建议:5.1 运营策略•制定运营策略,包括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居住条件等,并公之于众。
幸福院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幸福院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幸福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幸福院所有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服务人员队伍,为老人提供优质、温馨、周到的服务。
第二章服务宗旨第四条本幸福院服务宗旨:1. 尊老敬老,关爱老人,以老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老人的需求,满足老人的期望。
3. 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老人在幸福院生活愉快、健康、长寿。
第三章服务人员要求第五条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养老服务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3. 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通过养老服务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服务人员职责:1. 负责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包括饮食、起居、清洁、洗衣等。
2. 负责老人的健康管理,协助医生进行日常检查、治疗。
3. 负责老人的心理关怀,关心老人情绪,提供心理疏导。
4. 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生活。
5. 负责老人安全,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七条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着装整洁,仪容端庄,佩戴工牌。
2.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3. 对老人有礼貌,用语文明,尊重老人意愿。
4. 不得在老人面前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等。
5. 不得泄露老人隐私,不得随意透露老人信息。
6.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对表现优秀、服务质量高的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服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幸福院院长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幸福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幸福院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在院老人、工作人员及访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幸福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幸福院所有工作人员、在院老人及访客。
第三条幸福院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幸福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幸福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1. 院长:负责全面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4. 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 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审议和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院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发布;2. 行政部:负责幸福院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等工作;3. 护理部:负责老人生活照料中的安全管理工作;4. 医疗保健部:负责医疗安全、药品管理等工作;5. 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6. 招待部:负责访客安全管理、活动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幸福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院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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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
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乡镇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
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四条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
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
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
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
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