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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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03]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20
【实施日期】2003.03.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
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0日豫政[200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搞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对提高全省国民经济综合素质,增强发展后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方针,紧紧抓住中央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建成了一批重点工程,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省重点项目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当前,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进一步
抓住机遇,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省重点项目外部环境对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政府信誉的重要标志。
省重点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负责。
跨市的省重点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市政府负责。
各市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
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
凡是因外部建设环境不好,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市政府负责。
省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管理,按隶属关系,市属项目由所在市政府负责,省直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分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奋敬业、廉洁奉公的人组成项目法人。
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进度。
对社会出资人投资的省重点项目,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项目法人的资信能力。
凡出资人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及时更换项目出资人。
凡因项目法人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有关市政府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列入当年新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由所在地市政府和项目法人负责。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开工目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省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计划、财政、国土、交通、建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
积极配合有关市政府和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
需报国家审批的,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争取早日批复。
要主动深入基层.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严禁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严禁利用部门权力追求部门和单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