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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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旅游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基本责任:(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二)制定并履行合同,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可靠;(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事件;(五)保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推行绿色出行,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关注旅游市场的动向,调整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取消旅游经营资格。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热情、耐心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解答疑问,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谨慎行事,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或旅游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从业人员,将受到公司处分,并可能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章旅游者的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应当注重旅游素质,文明旅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活动规则。

旅游领队日常管理制度

旅游领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领队的日常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所有旅游领队,包括国内旅游领队、出境旅游领队等。

第三条旅游领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旅游行业规范,维护旅行社形象,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旅行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五条旅行社应对新入职的旅游领队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旅游政策、业务知识、安全常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旅游领队应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七条旅行社应建立旅游领队考核档案,记录领队的培训、考核成绩及奖惩情况。

第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旅游领队,旅行社应进行补考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旅游领队应负责组织、安排、实施旅游活动,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旅游领队应熟悉旅游线路,掌握景点介绍、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知识。

第十一条旅游领队应关注游客需求,及时解决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旅游领队应遵守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应经旅行社同意。

第十三条旅游领队应做好游客安全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旅游领队应维护旅游秩序,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旅游领队应做好旅游团队的管理工作,确保团队纪律严明。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旅游领队应按照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确保旅游活动内容丰富、行程合理。

第十七条旅游领队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关注游客满意度。

第十八条旅游领队应主动与游客沟通,了解游客需求,及时调整服务策略。

第十九条旅游领队应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条旅游领队应积极收集游客意见,对旅行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旅游领队应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课程名称国际旅行实务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国际旅行实务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国际旅行实务课程代号:11913I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国际旅游的发展使得出境旅游领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领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出境旅游业务的迅猛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变化,对领队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需要通过对“国际旅行实务”这一课程的学习,来加强对领队的教育和培养。

“国际旅行实务”是一门把领队服务理论运用到领队工作之中、并指导领队工作实践的应用性较强的课程。

它既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之一,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

本课程的设置是为了满足我国国际旅游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的需要,通过最新版《出境旅游领队实务》这一教材的学习,使攻读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的自学应考者掌握领队相关业务知识、领队工作流程、领队服务技巧,学会处理领队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事故的基本方法。

学习“国际旅行实务”,除了认真阅读和理解教材的内容之外,还要密切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学习和领悟方方面面的领队业务知识,用所学的导游方法和手段解决领队工作实践中的种种问题。

Ⅱ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出境旅游领队概述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旅行社业中的领队与其他领队的区别,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优势与劣势,掌握出境旅游领队的定义及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

1、重点:出境旅游领队的定义及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

2、难点:我国出境旅游领队队伍的发展。

3、学习应注意:中外旅行社对出境旅游领队的不同称谓。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出境旅游领队职业的社会坐标第二节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第三节领队队伍的发展三、考核知识点1、旅行社行业中的领队与其他领队的区别;2、出境旅游领队的定义;3、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优势及劣势;4、出境旅游领队队伍在我国的发展。

四、考核要求1、识记:组团社、出境旅游、出境旅游领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2、理解:出境旅游领队的出现及其职业优势与劣势;3、应用:我国出境旅游发展与出境旅游领队。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游领队、国内游导游服务,保障领队、导游合法权益,提高领队、导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队,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领队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出境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导游,指取得市旅游局导游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入境游、国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接送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队,分为本公司专职领队、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领队、社内兼职领队三大类;本规定所称导游,分为本公司专职导游、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导游、社内兼职导游三大类。

前款所称的社会专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及任何单位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和人事关系,专门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属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自由职业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及其他单位存续劳动和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或及其他单位存续人事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在业余时间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担任领队、导游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或导游证,具备带团所需的外语口语或中文表达能力。

2、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才较好、具有亲和力、大专以上学历。

3、热爱旅游事业,喜欢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耐心细致。

第三章待遇和服务报酬第五条领队、导游分别享受如下待遇:1、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享受的待遇:(1)及本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本公司正式员工编制。

(2)享受本公司领队、导游岗位工资待遇。

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当期最低工资。

(3)本公司和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及导游按照国家和哈尔滨市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2、社会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服务报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签订《外借领队服务合同》或《外借导游服务合同》。

出境领队规章制度

出境领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领队行为,保障出境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出境领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3. 具有相关旅游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4. 具有出境旅游领队证。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出境领队职责:1. 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协助解决旅游过程中的各类问题;2. 严格执行旅游行程计划,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进行;3. 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4.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5. 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出境领队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旅行社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尊重旅游者,不得歧视、侮辱、欺诈旅游者;4.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5.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出境领队证管理第六条出境领队证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旅行社应当为出境领队申请出境领队证。

第七条出境领队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出境领队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出境领队证遗失、损坏,出境领队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出境领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行社予以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违反旅行社规章制度,造成旅行社经济损失的;3.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旅行社声誉的;4. 拖欠旅行社费用,造成旅行社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出境领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 涉嫌非法滞留、非法就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2. 涉嫌诈骗、欺诈等违法活动的;3. 涉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08
•【文号】旅监管发[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按照国务院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有关规定,现就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此通知印发之日起,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准、制作、颁发及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

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在颁发领队证时加盖本部门的出境旅游专用章,并将出境旅游领队证的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费用。

二、为保证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规格,各地通过“中国旅游网”的旅行社统计调查系统下载。

样式规格如下:成品尺寸:86mm*54mm
芯片: FM4428(技术标准见参样)
背面:黑灰印刷加黑平码
颜色:四色蓝绿色调(母卡)
打印:四色光面覆膜
其它:参样
三、鉴于赴台旅游的特殊性,赴台旅游领队证仍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制作。

四、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出境旅游领队证的管理,以保障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和维护出境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八日。

领队业务教学大纲

领队业务教学大纲

三年制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出境旅游领队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标(一)课程性质和总体教学目标本课程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其教学目标是: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出境领队相关业务知识、领队工作流程以及领队服务技巧、领队与导游关系处理、领队与游客关系等专业知识。

(二)知识、能力和素质教学目标1、知识教学目标(1)了解出境旅游领队的概念(2)了解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3)掌握领队的工作流程(4)领队的职业修养。

(5)掌握领队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2、能力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领队服务意识和职业素质,具有较强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素质教学目标以史实为基础,通过若干专题整合,叙述中国五千年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继承和演变,通过对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内涵、中国历史文化传播的媒介、中国的民俗文化、宗教文化、特产文化、馆藏文化、烹饪文化的了解与掌握,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中国古史演进的基本过程和古代中国文化的成就与特色,从而培养良好的旅游从业意识以及对旅游市场的开拓精神和竞争意识。

二、课程主要教学内容(一)理论教学1.基本内容:领队业务基本理论,工作程序、职业修养2.重点或难点:领队的工作程序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二)实践教学1.基本内容:指定某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模拟操作2.重点或难点:程序的规范性、灵活性四、教学目标实现评价方法(一)评价指标1、能正确识记领队的概念2、能掌握出境领队的实践工作程序3、能综合运用旅游知识,结合领队工作程序,讲解境外景点(二)评价方法本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的理论闭卷考试(笔试)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学习评价。

五、其他教学建议:教学中要以我国旅游业的具体情况为学习立足点;引导学生加强课外实践,学会观察各种类型旅游活动,学会收集整理旅游相关资料,指导学生阅读旅游报刊,多看些国外的旅游风光片,逐步培养学生的旅游意识和专业学习能力。

执笔人:李玲专业负责人审核意见:系主任审核意:。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消费意识的增强,出境旅游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因此,对于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就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职责出境旅游领队是整个旅游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安排团队的日常行程,确保参加旅游的游客的各项利益得到保障。

2. 协助游客解决旅游途中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3. 提供专业的旅游讲解和服务,帮助游客更好地了解并体验旅游目的地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

4. 严格遵守制定各项旅游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旅游途中游客不会受到任何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资质要求为了保障旅游团队的安全和游客的利益,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旅游知识和技巧,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2. 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流利地与当地人和游客进行交流,确保游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3. 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旅游业知识、地理知识、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等。

4. 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责任心,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范和道德标准。

5. 熟练掌握各类现代化通信工具的操作技能,例如:手机、邮箱、微信等,保障团队的信息更新、紧急情况的协调处置和各方面的联系。

三、实施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的措施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的目的在于减少旅游事故的发生,提高领队服务水平和游客的旅游满意度,具体的实施措施如下:1. 建立健全的机制和流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既需要规范的制度、标准,也需要完善的管理流程和审核机制。

相关的管理人员要把握管理的重点,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预案,确保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

2. 强化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和检查,相关人员应将监督和检查放在管理的首位,自下而上建立起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领队教程

领队教程

出境旅游领队实务第一篇领队基础理论第一章出境旅游领队概述一、出境旅游领队职业的社会坐标(一)领队称谓在社会不同职业中的存在1、许多行业中都有“领队”一职2、旅行社行业中的领队与其他领队有所区别(1)领队资格取得方式不同担任出境旅游领队需要考取任职资格,而其他行业的领队多会是任命或指派。

(2)所担负的任务不同(3)带团的数量不同(4)出境旅游领队是一项职业,而其他领队可能仅是一次临时工作(5)出境旅游领队拥有的人数最多(二)出境旅游的发展使得领队成为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职业1、旅行社行业本身对“领队”的认识始于入境旅游1995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编号为GB/T 15971—1995的《导游服务质量》,将领队的定义确定为:受海外旅行社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2、出境旅游的发展,赋予“领队”以更多一层含义随着出境旅游规模在社会中的日益扩大,领队作为国际旅行社行业的入境游、国内游、出境游三大块业务中的“出境旅游”业务的组成部分,社会知晓度日渐提高。

目前,公众认识当中以及媒体的使用当中,旅行社的“领队”一词,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出境旅游领队”的特指。

3、“领队”职业岗位的正规化随着出境旅游领队的出现,国家有关出境旅游领队的法规也不断出台。

2002年,我国正式出台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得出境旅游领队的发展步入正轨,成为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职业。

(三)旅行社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优势及劣势1、领队的职业优势(1)领队的职业较为体面领队总是带领一干游客游东走西环游世界,乘坐飞机、下榻豪华酒店、品尝各国美食,可以得到许多普通人无法得到的享受,因而显得较为体面、为人羡慕。

(2)领队有较丰厚的经济收入(3)可以实现“不花钱即可游世界”的梦想(4)做领队能够满足“当领导”的潜在心里欲求(5)接触人多、经历事多,易于成熟领队常带不同的团,走不同的线路,去不同的国家,可以使自己很快成熟起来,养成遇事不慌的沉稳心理和掌控局面、有条不紊的管理人才。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1997年3月17日)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

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

第二章 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 1领队人员发现地陪在100米处停车,没有及时制 止。 • 依据:领队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使旅客 权益受到损伤的事要及时的制止。 • 2领队与地陪的关系处理的不得当。遇到不讲理的 导游,我们一定不要表现软弱,让对方牵着鼻子 走,陷于被动之中。 • 依据:在遇到导游因为生活压力而表现有倾向于 不和导游合同,行业标准时,我们一定要进行得 体,有理,有利,有节的阻止,必要时报告组团 社. • 3.领队回来的路上,一直抱怨地陪做的不好。这 样有问题。 • 依据:忌向游客充分暴露感情。

领队没有尽到职责
• [案情介绍] • 2004年9月30日,游客刘×等9人参加了××市A旅行社组织 的港、澳双飞五日游,赴香港、澳门旅游。领队是A旅行社 的赵小姐,香港地接社导游是李小姐。旅游团按旅游行程计 划安排,顺利地完成了澳门段的行程,于10月2日抵港。抵 港后,香港地接社导游李小姐就向游客介绍行程计划外自费 旅游项目(夜游维多利亚港湾),说船票比较紧张,并表示 积极为旅游团争取购买到船票。10月3日晚,地接社导游李 小姐向大家宣布已经购买了夜游维多利亚港湾的船票,每张 票130元港币。部分游客认为未征求大家意见就购买船票, 觉得不合理,与李小姐发生了争执,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交 了费用。在当日晚17时左右,即将游维多利亚港湾时,刘× 等9人表示坚决不参加,并在香港街头与李小姐再次发生争 执,最后自行返回住处。自始至终,A旅行社领队赵小姐一 言未发,也没有下车解决问题。
二、领队证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 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 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 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 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 记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第十三条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第十七条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义务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年+月)(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年(月)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旅游者 (1)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2)第四章旅游经营 (3)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6)第六章旅游安全 (8)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9)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10)第九章法律责任 (10)第十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4]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1•【文号】旅管理发[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防范利用旅游渠道组织或参与境外赌博活动,建立旅游行业打赌长效机制,确保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工作。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一日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社会危害日趋严重,境外赌场对我呈合围之势,少数人借出境旅游、边境旅游赴境外参赌也时有发生,为了坚决防止通过旅游渠道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现就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下称"禁赌")规定如下。

一、严禁利用旅游渠道组织或参与境外赌博活动是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禁赌"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出境游组团社的业务监管。

1、要督促出境游组团社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关于不得组织、诱导游客参与赌博活动的有关规定。

2、要严禁组团社在宣传招徕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介绍境外赌场和赌博内容。

领队考试

领队考试
#签证:是一个国家主管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上的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和护照同时使用。未建交国家,通常将签证做在另纸上,称为另纸签证,与护照同时使用。
#游客:是指除为获得有报酬职业之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常住的国家去访问的任何人。
#领队在境外带团主要工作内容:
与当地导游密切合作,带领团队游览观光,安排团队入住饭店,协同导游安排用餐,带领团队城市间转移,带领团队完成购物,带领团队观看演出,完成其他计划内容,完成回程机票确认,完成团队工作记录
1.在经过海关时,什么情况下要走红色通道?
答:A携带海关限量及应征税物品的B携带进口限制的物品C有人、物分离进、出境的D携有物品、货物、货样以及其他需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物品的E未将应复带出、入境物品的F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而又未获得有关出境或已超过限额
2.乘坐飞机时,领队还应为游客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第七章问答题
1.如何用欢迎词引出导游的出场?
答:欢迎词应该包括A代表组团旅社感谢游客参加旅游团B对游客经历的漫长的旅程顺利抵达目的地表示祝贺并预祝在此地的旅行顺利愉快C表达领队本人愿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的真诚愿望D向游客介绍导游,在这样的情形下,导游出场就会显得十分自然流畅。
2.游客就餐时对领队的服务要求?
2.领取带团归来后进行个人总结的意义如何?
答:应当包括领队本人的对所带领的出境旅游团的认识、对目的地国家的讲解要点以及对改进线路产品的一些建议。总结经验,对于领队的认识提高和业务能力增长十分重要。领队在总结中提出的对线路产品的建议,也可以使领队的智慧得到很好的体现。
3.为什么领队带团归来后仍要保持与游客的联系?
第一章(问答题)
1.我国的出境旅游领队是哪一年开始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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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
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
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
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
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
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
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组 团社)
•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 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 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 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 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 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 训证明。
第二章
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上次回顾
• 一、了解国际旅游市场的发展状况 • 二、旅游业发展史 • 三、出境旅游领队的发展 • 四、领队与导游的关系
本讲目标
• 一、领队人员及其担任条件 • 二、出境旅游领队的从业素质及要求 • 三、领队资格证的获取 • 四、领队培训
一、领队人员及其担任条件
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
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
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
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
约。
案例分析

经过旅游法规、规章,
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
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
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
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者出游选择旅行社,除考虑其价格、标准、
行程等因素外,同时应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信状

本案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
得不为吃、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
务。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外,
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
领队没有尽到职责
• [案情介绍] • 2004年9月30日,游客刘×等9人参加了××市A旅行社组织
况和履约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旅游
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
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
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 二、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 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 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 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 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 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 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 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 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 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联系: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要想 成为领队,必须首先是导游人员。
区别: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 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同
时,两者的领取方式不同
3、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二、领队证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 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
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 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 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 记
出境旅游该不该派领队?
•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 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 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 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 数是初次跨出门。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
• 1、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 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 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 业务的人员。
• 2、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 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 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 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导游证与领队证
相关规定
•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 式委派。
•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 证。
•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 领队业务
三、领队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
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
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
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四、罚则
1、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 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 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 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 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 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 新换发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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