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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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明政文[2014]269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
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4〕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猪养殖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
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是生态市战略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减排,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污染治理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创新滞后、有机肥应用困难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市战略,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扎实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
1.2015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具体范围要细化到村;6月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2015年底前,全市存栏250头以下的1228个养殖场,未提出改造方案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关闭拆除。
2.2016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