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性买卖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一、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法律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原则、目标、组织结构、工作职责等。
制度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处理等内容,确保国有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科学、规范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前,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合同约定等是否合规、涉及的法律风险等级、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及其后果等。
评估结果对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提供依据,确保国有企业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因素。
三、加强内外部法律咨询国有企业应加强与法律咨询机构的合作,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机构进行法律咨询,为国有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
国有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内部法律部门资源,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岗位或工作组,负责监测、预警和处理法律风险。
四、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国有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合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合同之前,国有企业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在开展创新研发和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不被侵犯。
国有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创新成果的产权登记、专利申请、保密协议签订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六、加强风险事件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事件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对于发生的风险事件,国有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和解决,减少风险的损失和后果。
对于严重的风险事件,国有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国有外贸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和防范
金融经济FINANCIAL AND ECONOMIC国有外贸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和防范刘燕远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摘要:随着金融市场运作的日趋规范,国有外贸企业与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资金支持方面有巨大的差距,进而催生了融资性贸易的广泛需求,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具备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各项条件,有相对较低的资金成本、贸易背景和广大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体,同时可以满足创大“营收”的指标,面临更大的风险和考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重灾区。
本文主要结合融资性贸易的模式,分析其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满足业务合规性要求并提高国有外贸企业资金安全。
关键词:国有外贸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融资性贸易是以获取融资为目的,构造贸易背景,从第三方处取得融资的一种贸易形式,核心目的在于融资而非贸易,在虚构的贸易背景的掩盖下,变相提供融资。
融资性贸易从字面上与贸易融资很相近,因此经常被人误解为贸易融资或者供应链金融。
而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
供应链金融则是贸易融资下的一种发展形式,都是建立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由银行基于企业的信用给予其上下游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
国有外贸企业在三方交易中赚取的是货物价差,核心目的在于贸易而非融资。
贸易融资方式是被倡导的,融资性贸易是被禁止的。
二、融资性贸易主要类型融资性贸易的重要特点是贸易形式容易被类型化,一般区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其中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是最常见的类型,具体有三种模式: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和销售。
本文主要分析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1.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出资方,往往是国有外贸企业)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利用托盘方的资金或信用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或信用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过程。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责。
在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展开讨论。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其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特点:1. 政府干预风险:国有企业往往受到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政府政策、政策变化、行政干预等因素可能成为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
2. 经营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所处行业和市场的特殊性,其经营活动受到市场供需、价格波动、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3. 组织管理风险:国有企业往往拥有较为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其内部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清、利益冲突、内部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管理风险。
针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与控制:1.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制定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加强法律合规培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合规培训,使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并了解自身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因员工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流程,确保企业在合同交易活动中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承担责任,降低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法律风险。
4. 加强政府关系管理:国有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关注政府政策的变化和发展动向,合理利用政府资源,协助政府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规避或降低政府干预风险。
5. 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合规和自查自纠工作,防范和化解内部管理风险。
浅谈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国有企业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其贸易融资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在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国有企业需要从多个角度加强管理和控制,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时,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求关系不确定等市场风险。
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如果货币价格、商品价格等市场因素发生波动,将会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融资亏损。
为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国有企业在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时,需要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及时把握市场动态,采取适当的对冲措施,进行风险管理,避免市场波动对贸易融资业务的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合作伙伴签订长期合同,锁定货币价格和商品价格,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二、信用风险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国有企业往往需要与国外买家或国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这就会涉及到信用风险。
如果合作方信用状况不佳或者存在违约风险,将会对国有企业的融资安全产生影响。
为规避信用风险,国有企业在与合作方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时,可以借助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以确保融资资金的安全性。
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信用调查、风险评估等手段,对合作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与不良信用的合作方进行业务往来。
三、政治风险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时,还面临着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融资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为降低政治风险,国有企业可以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政治关系的稳定和友好发展。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作者:郭伟来源:《新财经》2019年第06期摘要:文章对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特点等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目的是保障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安全性,提升国有资产的安全性,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文章基于实践经验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风险防范;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中图分类号:F83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金融行业也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趋于完善,就企业融资而言,其资本来源主要是资本市场提供的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本。
和民营中小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性强、抗风险性高,所以金融机构更加愿意将信贷发放给国有企業,而不太愿意与民营中小企业合作,导致其融资较为困难,而融资性贸易能使得国企和民营中小企业双方获利,但在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风险。
本文阐述如下。
一、形成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因素融资的形式分为两种,即直接和间接融资,在我国经济转型中出现了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贸易性融资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1)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就是指资本的供需方直接交易,企业能够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进行融资,该方式的准入门槛高,中小民营企业一般难以进行直接融资,而国有企业由于其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所以金融机构更愿意与之合作。
(2)间接融资,所谓间接融资指的是资本供需双方进行间接交易,通过一些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比如商业银行贷款等,而金融中介机构在对国企和中小民企进行评估后,也更愿意将信贷发放给国有企业[1]。
二、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特点1、灵活性强在融资贸易中,资金供应方计算收益是按照其提供的资金总数以及时间、约定利率进行计算的。
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时间紧迫,报道数据显示,小微型企业的新增加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理时间约至少需要两个月,而需要花两周到四周的时间准备存量贷款,所以融资性贸易的灵活性较强,在时间、期限以及额度等方面都比较灵活。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支柱和重要的经济实体,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这些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环境污染、劳动纠纷、违法行为等。
为了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国有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1.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监管条例、强制性规程等,明确企业的权责义务和规范经营行为。
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国有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核心文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应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修改、解除的程序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归档合同文件,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
要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国有企业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要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时赔偿环境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5.加强劳动纠纷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是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要做好员工投诉和申诉的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6.加强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国有企业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应加强反腐败教育和宣传,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的发生。
浅析国有企业开展的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
现代经济信息192浅析国有企业开展的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孙祎楠 同煤集团审计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企业所需资金不断扩大。
与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比较,一些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就存在一定困难。
在发展过程中,中小民营企业为了取得更多资金,会联合国有企业进行贸易合作,各取所需,从而形成了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形成、类型、风险进行分析,找出防范风险的方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71;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6-0192-01一、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融资为目的,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
表面称为代理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由于经济增速下滑,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收入和利润逐渐放缓。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逐渐放大,而受国家稳健货币政策和银行信贷规模收紧、资金投放方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资金供求矛盾不断突出。
从而形成了民营企业发展无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剩余的现象,这种资金供求不平衡促使了融资性贸易的发展。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手,以贸易形式,国有企业通过支付货款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提供资金,再向确定好的销售方转让货物,从中获取一定差价。
在融资性贸易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但可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润,而且也能在短期内拓宽业务范围,做大公司营业规模,这使得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明知存在贸易风险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放弃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开展。
二、融资性贸易的类型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系列买卖合同构成的贸易链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循环买卖形式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使得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可以变得更加复杂。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责任。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国有企业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工作,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一、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国有企业要加强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制定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培训员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的法律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合规团队,确保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行业特点,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核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明确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责任,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风险评估机制,对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避免因合同纠纷引发法律风险。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维护和保护工作,加强与外部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
浅谈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国有企业贸易融资是国有企业通过融资手段来支持和促进企业的贸易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信用风险。
由于国有企业在贸易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国有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评估至关重要。
若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比如经营不善、财务困难等问题,将会给融资方带来潜在的违约风险。
国有企业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监控和评估,确保融资方能及时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并采取措施来控制信用风险。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风险之二是市场风险。
贸易融资涉及到多方面的市场因素,如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
国有企业的贸易融资往往涉及到大宗商品的交易,这些商品的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交易造成一定的影响。
国有企业在进行贸易融资时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风险之三是操作风险。
贸易融资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合同签订、物流运输、收付款等。
在这些环节中,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如合同法律风险、物流延误风险、支付风险等。
国有企业在进行贸易融资时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同时要选择有信誉和实力的物流服务商,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相关方的信用风险评估,降低支付风险。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还存在着政策风险。
国有企业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政策、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变动性可能对企业的贸易融资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降低政策风险,国有企业应加强政策研究和监测,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动和调整,同时根据政策的要求调整企业的贸易模式和策略。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
其中包括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对操作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以及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和应对。
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其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首先,国有企业的经营往往受到政府政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政策风险是国有企业经营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政策风险包括政策调整、政策变化等,这些变化可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
为了应对政策风险,国有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政策动向,调整经营策略。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关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平与合理性,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的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国有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合同风险也非常重要。
与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各方签订合同,涉及到合同履行、解除、修改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如果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将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此外,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漏洞,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三,法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对合规要求有着更高的要求。
如果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风险。
为了降低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监管,确保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国有企业经营中还可能面临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如果企业未能妥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将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国有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和维权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通过技术创新、合作研发等方式,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经济师》2019年第9期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参与开展融资性贸易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事件,给国有企业带来较大经营风险和资产安全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中央企业严禁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要求进一步加强贸易业务管控及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
文章从国有企业如何识别和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加强贸易业务的管控,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9-272-03自2013年以来,钢贸联保爆雷、青岛港大宗商品融资诈骗事件发生、多家中央企业因融资性贸易被查处,国务院国资委已连续下发监管文件: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明确: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将仓单(货物)质押融资业务纳入高风险业务管理。
2015年《关于6家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等业务有关问题的通报》,严格禁止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特征,要求彻底排查融资性贸易,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退出,并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虚假贸易业务。
要求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管控,对涉及的授信额度、客户信用、合同签订、仓储商选择、存货监控、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业务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
现实中,仍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对融资性贸易风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引发了法律纠纷和资金风险,对融资性贸易风险的管控应引起国有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特征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加信用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211217082_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探析
矿业经济黄 金GOLD2023年第5期/第44卷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探析收稿日期:2022-07-15;修回日期:2023-01-05作者简介:郭秋利(1985—),女,经济师,从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管理工作;E mail:1065636831@qq.com郭秋利1,尹 欢2(1.中国黄金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2.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摘要:部分国有企业为完成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考核指标,从事融资性贸易,导致发生法律风险事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介绍了融资性贸易的内涵及典型贸易模式,分析了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贸易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等建议,以期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虚假贸易;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TD 9 文章编号:1001-1277(2023)05-0004-04文献标志码:Adoi:10.11792/hj20230502 当前国际局势动荡、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济衰退风险加大,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保持国有企业稳健发展对于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从历史角度看,为促进境内外贸易发展,国家长期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
但近年来,融资性贸易屡禁不止,部分国有企业也牵涉其中,实质上充当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工具。
本文介绍了融资性贸易及其贸易模式,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示主要法律风险,并结合行业合规经验,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1 融资性贸易1.1 定 义传统贸易融资是在贸易结算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银行为贸易双方提供的,基于商品交易中的优质动产(货物或者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担保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1]。
究其根本,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基于企业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而提供的短期信贷产品。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一、完善内部法律体系。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企业运营活动。
二、加强风险识别与评估。
国有企业应从战略和运营层面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国有企业要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行业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风险防范策略。
三、建立合规管理机制。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包括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合规监管等,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合规管理中,国有企业要重视内外部合作的合规风险,加强对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的合规审查,避免涉及到风险的合作关系。
四、加强法律风险预防和处理能力。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防和处理机制,建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处理团队,负责预防和处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要加强与专业法律机构的合作,及时咨询法律问题,提高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
五、规范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国有企业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应对法律风险,避免因法律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员工法律意识教育。
国有企业要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强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升将有助于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国有企业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氛围。
企业文化的建设不仅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还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吸引人才。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产业部门,其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尤为重要。
下面是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要点。
1. 加强法律意识: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避免违法行为产生。
2. 建立健全合规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合规制度和流程,落实合规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风险评估与防控: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对企业各项运营活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避免损失或纠纷的发生。
4. 严格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避免合同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和专利申请,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同时防范他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侵害。
6. 防范金融风险:国有企业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资金流失、违规融资等金融风险。
7.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国有企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舆情动态,建立舆情评估和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质疑,避免舆论风险对企业形象和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8. 加强反腐败工作:国有企业要建立反腐败工作机构,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反腐败风险防控机制,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9. 审慎并购和重组:国有企业在进行并购和重组时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避免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包括加强法律意识、建立合规机制、风险评估与防控、严格合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金融风险、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反腐败工作、审慎并购和重组、加强合规培训等。
这些要点的落实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国有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法律合规管理,下面将针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法律合规体系1. 设立法律合规部门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风险的预警、防范和控制工作,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保障。
法律合规部门应当由专业的法律人员组成,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合规框架,明确法律合规的责任部门和具体人员,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法律合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3. 加强法律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使员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让他们能够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1. 及时宣传政策法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使企业员工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解读复杂法律问题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的解读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
2. 建立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起一套全面的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进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需要频繁进行各种形式的合同签订和执行,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确保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内控视角下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与防范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优势,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才可以推动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有企业通过参与融资性贸易在短期内获得更多流动资金,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融资性贸易虽然可以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带来更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存在风险。
一、融资性贸易概述融资性贸易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贸易,达到融资的目的。
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企业主要以短期融资和增持信用为方式,不断为贸易主体提供更多可流动资金。
与一般的中小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经营规模比较大,资金实力雄厚并且信用状况优良,在融资性贸易过程中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二、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主要原因(一)满足企业规模扩张需要许多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需要完成既定的业绩目标,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国有企业的业绩压力开始不断增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决策工作。
当行业发展受到冲击时,市场前景不容乐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无法通过传统的贸易活动完成业绩目标。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开始将注意力从传统贸易转向融资性贸易,希望可以通过融资性贸易利用企业的资信状况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业绩水平,完成既定的业绩目标,确保国有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不受到影响。
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经营管理规模扩张需要,并且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二)融资方式比较灵活传统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贷款机构,对资金审批时间较长,审核流程过于复杂,无法在短时间内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
当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没有达到标准时,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得更多流动资金。
在此背景下,融资性贸易的出现帮助中小企业迅速解决了资金困境,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因资金充足成为融资性贸易中的资金提供方,中小企业在参与融资性贸易的过程中选择与国有企业签订相关合同。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摘要]当银行对民营企业放贷收紧后,对国有企业的放贷条件却日益宽松,这使得一方面急需资金扩张业务的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而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较容易获得低成本银行资金。
民营企业便通过寻求与国有企业合作,使国有企业参与民营企业的贸易链中,借助国有企业的资金,做大贸易,国有企业此类业务就属于融资性贸易。
当金融危机爆发,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往往导致国有企业参与贸易的资金无法收回,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国有企业必须提高警惕,注意此类贸易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一、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现状融资属于银行业的术语,在银行业中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有自偿性贸易融资。
自偿性贸易融资就是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很难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这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往往会通过与大中型国有企业合作的方式,让国有企业加入供销贸易链中,由民营企业控制上下游客户,一般采用民营企业委托国有企业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采购或销售),并由国有企业预付货款,一定期限内货物销售回款后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方式进行操作。
此类操作的流程与上述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类似,国有企业参与此类贸易主要是提供资金,因此可称此类贸易为融资性贸易。
民营企业借此融取资金、扩大生产,而国有企业以代理费或差价的名义获得一定收益。
在此类融资性贸易中,产品质量、数量、交货风险都由作为委托方的民营企业承担,除个别恶意骗取国有企业款项的情形外,一般民营企业只要经营状况正常,往往都能顺利回款并获取固定收益。
因此,在出险前,国有企业往往认为此类贸易比传统贸易更轻松,且节省人力,收益稳固,忽视其中的风险,有的企业甚至给予大力发展。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管理观察 >>184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张定龙贵州民族大学摘要:我国有融资能力的多为大中型国有企业,而有融资需求的多为一些中小型企业。
融资能力与融资需求的分离使得融资性贸易应运而生。
在融资性贸易中,一旦中小型企业发生不能如期归还“所融资金”的情势时,大量的法律纠纷一涌而出。
此时,国有企业很可能会因为之前的“任性”而钱货两空,并且还要面对繁杂的一系列诉讼。
融资性贸易给中小型企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国有企业的资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
因此,国有企业在开展融资性贸易过程中,应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风险防范一、融资性贸易产生的背景及贸易的本质特征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之间以融资和扩大自身规模为目的,通过特殊的贸易手段进行的一种新型的贸易经营模式。
其主要发生在中小型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间,是双方为了实现“共赢”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经营模式。
(一)经济发展促使融资性贸易的产生在我国市场主体中,中小型企业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之处最终产生了一系列的企业发展难题。
其中,“融资难”成了首要的发展难题,并且成为限制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反观国有企业,由于其天生血统高贵,能享受许多中小型企业无法企及的福利待遇,融资能力便是最好的证明。
国有企业能够轻松获取银行的资金支持,但中小型企业无法轻易在银行获得贷款,只能夹缝求生,最终导致融资能力与融资需求严重分离。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使融资能力与融资需求相统一,融资性贸易得以产生。
(二)国家政策对融资性贸易的影响融资性贸易的产生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影响。
我国具有贷款资质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由于受到国家货币政策及银行信贷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中小型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难度大。
为了解决资金供求关系不平衡的问题,中小型企业只好另辟蹊径,从而加速融资性贸易产生。
廓清迷雾好行船:融资性贸易风险与防控
效力予以裁定。
者采访时表示,禁止融资性贸易的原
徐 天 屹 律 师 同 时 指 出, 在 司 法 因在于国企承受了巨大风险,她同时
判决中,构成融资性贸易,并不代 指出,“这种合作以融资为目的,一
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名 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
为 买卖、实为借贷”的虚伪行为, 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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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59期
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2021 年,国
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
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 见 明 确: 严 禁 融 资 性 贸 易 和“ 空
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2022
年 1 月,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印 发《 关 于
《上海国资》从多方了解,融资
务 要 限 期 清 退, 以 融 资 为 目 的、 无 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
性贸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
2021 年,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关 且业界对融资性贸易的定义仍莫衷一
易业务要坚决禁止。省国资委还专 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披露, 是。目前,对此类贸易行为的禁止及
裁判建议》的文章指出,现阶段,
在谈及为何会深入险境涉足“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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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59期
资性贸易”时,多位不愿具名的业界 人士向《上海国资》表达了同样的观 点,企业一般不会有意让自己“身陷 囹圄”,在不少贸易业务链中,不乏 上下游民营企业确实存在真实货物交 易,但由于融资困难,故借道国有企 业为其提供包括贸易配套服务及部分 融通资金的需求。而国有企业也确有 扩大规模及营收的经营指标,这其中 还涉及企业的银行贷款申请及发债需 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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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性买卖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孟冠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融资性买卖属于变通的新型融资手段,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为大型国企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系统不健全,外部监控不到位使得此类业务蕴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文章主要对国有企业在融资性买卖业务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与总结,以期在此基础上为国有企业提出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帮助其更好地开展融资性买卖。
关键词融资性买卖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作者简介:孟冠宇,北京邮电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29一、国有企业融资性买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合同性质认定不明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融资性买卖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具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实质是以买卖形式掩盖融资意图的企业间借贷合同。
但在此类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不少国有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未能区分和识别融资性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不同性质而错误评判了其中的风险,导致国企对上下游合同的内容及重要条款的审核不够严密。
致使对方趁机钻法律空子,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以“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诉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本案中,原告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周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接受周贯公司的委托向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又安排周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将资金形成闭环,达成以代理费及买卖差价收取固定利息的融资性买卖。
后原被告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因此成讼。
纵观此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上。
究竟被告是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一方还是原告融资性买卖行为中的“二传手”,这决定着整个诉讼过程的走向。
而根据案情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闭合性循环买卖,被告只是其中的中间商,充当着衔接过渡的作用。
但是由于被告对于合同的性质认定不明,对融资性买卖暗藏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没有更加审慎地对上下游合同的关系进行梳理,对原告参与其中的证据进行留存。
最终导致其在诉讼当中陷入被动,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二)借款方合同履行能力不足的法律风险寻求与国有企业合作的民营企业往往本身规模较小、资信不强。
因此该类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不强,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商品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较容易受到影响而发生财务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款。
而作为当事人的国企,无疑会遭受相当程度上的负面影响与损失。
以“中金再生资源(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和邦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本案中,原告中金再生资源(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市和邦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同时分别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和一份销售合同。
这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从第三人连云港惠通公司采购废钢粉碎料和重废然后再销售给被告连云港和邦公司。
这两份合同签订日期相同,合同标的物及数量均相同,交货方式均为向需方开具货权转移凭证,甚至连交易地点都在第三人连云港惠通公司的院内。
仅是交易单价每吨上涨了10元。
不难看出,上述两个合同具备“走单、走票、不走货”的特点,是为了达到企业间借贷目的而签订的融资性买卖合同,而非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
在两份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第三人连云港惠通公司陆续汇款。
后被告连云港和邦公司陆续向原告还款,但剩余欠款18104160元并未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的交易关系是第三人通过出售货权转移证明的形式从原告处取得资金,原告再通过向被告出售同样的货权转移证明来收回资金,进而完成三方的资金流转,从而达到增加业绩的目的,不涉及货物交付,并非真实的货物买卖。
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国有企业出于节省成本,避免麻烦的心理,在进行融资性买卖时本案原告一样,常常忽略对方的资信状况以及对合同的履行能力,选择“走单、走票、不走货”的方式进行交易。
从风险防范来看,国企这样的做法使自身的资金被借款方掌控,而又无法真正掌控货物走向、物流仓储情况,一旦下游资金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国有企业终将面临“货款两无”的境地。
(三)忽视货物控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标的物相同且不实际交付流转是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的一大特征。
在融资买卖中,除价款外,几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类型、数量、质量等方面往往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
由于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买卖意图及货物需求,故标的物一般不随交易流程而实际交付流转。
更有甚者,借贷双方与仓储企业串通,以根本不存在货物的仓单、进仓单等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没有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
以“浙江五矿三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在本案中,原告浙江五矿三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百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与被告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洽谈,称因五矿三星公司不能直接与民企进行购货贸易,需通过马钢工贸公司过手,约定差价每吨12元。
随后,五矿三星公司与马钢工贸公司以及马钢工贸公司与百构公司分别订立贸易销售合同与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除价格和交货期以外均一致),案涉货物的仓单均由五矿三星公司持有。
整个交易流程均由五矿三星公司控制。
合同订立后,马钢工贸公司多次要求五矿三星公司提货均遭拒绝,后百构公司告知马钢工贸公司,称其已经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五矿三星公司并转移仓单,马钢工贸公司随即向五矿三星公司确认,在确认属实的情况下便未办理直接交货手续。
在此之后,由于储存货物的仓库爆仓,五矿三星公司担心无法提货而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事实,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融资性买卖,被告在其中只是充当过渡衔接的托家从中赚取差价而已。
也正因如此,国有企业在这类业务中客观上根本不要货,自然主观上也松懈下来,没有积极主动地去掌控货物的仓储,流转状况,对于整个贸易链条的情况知之甚少,毫无掌控能力可言。
这其中蕴藏着的风险不言自明。
国企在融资性买卖中忽视控制货物的行为正如一颗重磅风险炸弹,随时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法律危机,导致其损失巨大。
(四)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在融资性买卖的实际操作中,许多国有企业常常采用“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形式进行交易,即各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却不实际交付货物。
2011 年初,国家审计署在对天津市国税局进行审计时,延伸到该市100 多家贸易公司和钢铁企业,重点检查这种循环开票的行为,认为这样做属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这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对于企业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应该予以重视。
二、融资性买卖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一)融资性买卖前的法律风险防范1.做好资信调查在融资性买卖业务开展前,务必尽量详尽地调查相关合作方的资信状况。
严格选择上下游客户,从客户的资信优劣、抵押资产质量、业务风险程度、资金使用占比等多个角度对客户及业务进行全方位立体的评估,确保客户讲诚信和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确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操作。
2.落实担保措施国有企业应在融资性买卖前要求对方除交足保证金外,还应提供足够的抵质押物,国企在对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后,应根据业务风险和抵质押物的不同,采取一定折扣办理确实的抵质押手续,落实价值充分的担保措施。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关组织机构融资性买卖相比一般业务活动具有专业性强,风险度高,相关各方关系复杂等特点。
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相关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执行部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使各部门协调一致,群策群力,共同对融资性买卖业务进行把关显得尤为重要。
4.审慎订立合同相较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国企在订立融资性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更加的审慎与细致。
对于重要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上下游合同的衔接紧密,尤其是作为中间商的国有企业,应同时与上下游订立买卖合同,保持相关合同的一致性,防止日后对方否定合同之间的联系。
(二)融资性买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1.保证真实交易,切忌循环开票在货物流转过程中,一定要亲自交付,并留存相关单据,再为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不要为增加自身营业额而循环开票。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产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2.确保对货物的控制能力国有企业在融资性买卖中应确保对货物的控制能力,在与其他合作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尽量先货后款,在确认货物实际交付,物权转移后再行给付货款。
在货物运输储存等程序上,可以选择自己运输货物或者请信任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
货物运输后,尽量选择国有或企业长期合作的仓储公司实现对货物的有效监管。
(三)融资性买卖后的法律风险防范1.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巩固己方证据融资性买卖巨大的法律风险意味着国企被卷入诉讼纠纷的几率大大提高,因此,国企要对可能到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收集完善相关资料,梳理整个买卖的上下游关系,巩固己方有力证据对于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降低法律风险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前置工作。
2.建立合作方评估系统,调节业务占比在融资性买卖结束后,应该召集负责该项目的各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评估制度,全面评估合作方的资金信用、业务风险以及抵押资产等,从而保证业务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结语综上所述,从事融资性买卖业务的国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但其在我国存在时日已久,涉及行业众多,在企业间融资发挥巨大作用,促进了社会经济进步也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限制或禁止融资性买卖的开展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也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悖。
国企在面对融资性买卖带来的法律风险时不应因噎废食,畏首畏尾,而应该积极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正确面对融资性买卖的法律风险,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未雨绸缪,严格把关,使国有资产安全,稳定,持续地增值。
注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朱灵芝.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法制与经济旬刊.2013(9).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王富博.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认定与责任裁量.人民司法.2015(13).57-62.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张忠民.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经营与管理.2012(5).62-63.高云芳.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与防范对策.煤炭经济研究.2016, 36(6).64-67.杨凌娜.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思考.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3).98-99.康宝宁.浅谈国有企业应如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北方经贸.2014(12).12-14.于玮玮.浅谈融资性贸易风险的成因及防控措施.法制与社会.2016(29).程坦.融资性贸易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财会学习.2016(6).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