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注意区分:未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税会处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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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举例

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举例

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 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
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 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如下
钱仁勇在 2007 年发表的《房产原值中土地使用权账务处
规定执行: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 理的演变及其计税影响》一文中指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由
上述的处理,将会导致会计与税务上出现以下三个方面 的差异:
一是推倒旧房屋的 2×10 年度,因重置时拆除房屋价值 净损失 100 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认可,应作纳 税调增。
文先从财税的各自规定解释,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账面成本的相关规定。会计上
(一)
的一般理解是:推倒就是固定资产清理过程,原址重置是自行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处理原则:与固 建造取得新的固定资产的过程,应当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
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
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并入该固定资 处理,并提示两者之差异。
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
案例一:原有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
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 的价值
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
2×10 年 12 月份,A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栋房
对于该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 计税基础,同时要将该房屋原有的净值 200 万元并入重置后 的固定资产账面成本,此价值可以理解为竣工结算前必须发 生的支出,即该重置生产车间的计税成本应该是 2 200 万元 (2 000+200);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推倒变卖处 理的净损失 100 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收益,重置的投资总成本 2 000 万元作为新的房屋账面成本。

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标 签】推倒重置,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清理,清单申报【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中国税网 某宾馆大楼于1990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为3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房屋原值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010年9月已提足折旧,折旧额为291万元。

由于房屋建造时间比较长,房间格局布置和装修在当下显得不合时宜,影响了客源。

为了增加客源,提高经营效益,2014年8月1日该宾馆决定对大楼进行推倒重置,2014年8月20日至12月20日经过四个月的施工新宾馆大楼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投入使用,发生支出为20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拆除大楼时发生支出10万元,取得残料收入2万元(发生的流转税略)。

该工程委托施工企业建设。

会计处理 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并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范畴,因此,发生的支出不能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该宾馆大楼使用时间超过了预计使用年限,已达到了报废程度,因此,对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和新建固定资产两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清理时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累计折旧 291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2)发生拆除支出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取得残料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000 (二)新建房屋的会计处理 (1)发生建设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2)房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00 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会计干货之房屋建筑物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房屋建筑物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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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房屋建筑物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改扩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1)如属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重新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2)如属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1、推倒重置改扩建支出的税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如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推倒重置,将会产生一定的会税差异。

在会计核算方面,推倒的旧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如果产生清理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建设的固定资产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价值。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推倒重置,根据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会产生持续较长时间的暂时性差异。

在会计规定中,推倒的旧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直接转入了损益核算,而在税法规定中,这一部分被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的残余价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的税务处理:这类支出的处理,在改扩建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如果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推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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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比较分析固定资产是所有企业都会遇到的,但是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上和税务处理上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引起广大财税人员关注。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1、会计规定的折旧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务规定的折旧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差异分析会计上规定可以的折旧和应该折旧的范围比较广,只有两种情况不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而税务上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较广,与会计存在如下差异: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

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

比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③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

比如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税务上就不能计算折旧。

在会计上,包括税务上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进入成本或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起止时间的差异1、会计折旧的起止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如下规定:(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2 0万 元 。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 % 。 有 房 屋 推 倒 0 该 5 原 的 当月 月 末 ,
部 分 的账 面价值 扣 除 ;被 替换 部分 的账 面 价值应 当计 入 固
定 资产 清理 ,处 置 收入 和处置 成本 的净 额计 入 营业外 支 出 或 者 营业外 收入 。 故依 据会 计准 则 的规定 , 原有 房屋 的净 值
企业 对 尚未提 足折 旧 的房屋 推倒 重置 需要 办理 房屋 建 筑 物 的改 扩建 手续 。企业 会计 准则 将 房屋 的改 扩建 认定 为 固定 资产 的后 续支 出 ,规 定 固定 资产 的后续 支 出 中符合 固 定 资产 确认 条 件 的 , 当计 人 固定资 产成 本 , 应 同时将 被替 换
除 。那么 , 净值 是 否作 为房产 税 的计税 依 据 , 其 新建 房 屋 的
附属 设备 和 配套设 施 , 进项税 额 能否 抵扣 销项 税额 , 其 其折 旧年限如 何确 定 、 否作 为房产 税 的计税 依 据? 何对 原有 是 如
劳 个方 糍 进行 房屋 和新 建房 屋进 行账 务处 理 ?本文 从 以下两澎 磐瓤面 溪露
的净损 失不 能在税 前 作为 财产 损失 扣除 ,而应 当以折 旧的 形 式在 新建 房屋 投入 使用 的次 月起 进行摊 销 。所 以会 计准
则 和企 业所得 税 在对 原有 房屋 拆除 时净值 的处 理存 在 暂时
性 差异 。 会计 上原 有房 屋净 值计 入 当期损 益 , 而在 企业 所得 税前 不 允许 以资产 损 失的形 式 在税前 扣 除 。企 业所 得税 汇 算 清缴 时应 当将计 入 当期 损益 的净值 做纳 税调 增 ,在投 入 使用 的次月起 将依 净值 计算 的折 旧额 ( 房产 的净 值 除 以 原 折 旧年 限 ( 短 折 旧年 限为 2 最 0年乘 以当年新 建 房屋 计提 折 旧的月 份 ) 纳税 调 减 。 做 在房 产税 中 ,原有 房屋 的净值 是 否作 为房 产税 的计 税 依据 ? 据《 根 财政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房产 税 、 城镇 土地 使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作者:张星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09期摘要: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的账务处理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如果财务人员账务处理不正确会造成企业在房产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其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方面不同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对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这个公告的出台对房屋拆建的账务处理影响很大,企业房屋拆建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的账面价值往往较大,所以其财税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较大,该项公告出台之前,纳税人一般将被拆除房屋(以下简称原有房屋)的净值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该项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只能将其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基础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那么,其净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销项税额,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对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进行账务处理?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原有房屋净值的财税处理企业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需要办理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手续。

企业会计准则将房屋的改扩建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收入和处置成本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故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原有房屋的净值不计入新建房屋的成本。

【推荐】推倒重置房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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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重置房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拆除现有房屋建造新房的情况,也可能为了建造新房而购入旧房。

本文就其中涉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企业拆除自有房屋的情形企业拆除自有房屋需要由管理层做出决议,且该过程可能时间比较长,极端情况下才做出立即拆除的决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房屋建筑物的预计期间。

房屋建筑物使用寿命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由于拆除决议导致原来估计的使用寿命发生改变,企业需要采用未来适用法,按重新估计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果被拆除房屋计提折旧的期间合计长于20年,则会计估计变更后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且由于已足额提取折旧,不涉及将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问题。

如果计提折旧的期间合计少于20年,则会计处理时计提的折旧需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且由于未足额提取折旧,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举例说明如下:管理用房屋原值10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使用年限5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1、假设已计提折旧40年,现决议2年后推到重置,则后续2年每年会计处理时,借:管理费用100万贷:累计折旧100万由于会计处理的结果符合税法的规定,且已足额提取折旧,不涉及将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问题。

2、假设已计提折旧10年,现决议5年后推倒重置,则后续5年每年会计处理时,借:管理费用160万贷:累计折旧160万由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故年度汇算清缴时,每年需调增80万,计算过程为160-(1000-20*10)/10。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 计提折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 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 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 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 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 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Biblioteka 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会计实务: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会计实务: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置问题”规则,企业对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行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流动资产计税本钱《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流动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则,流动资产满意以下前提之一的,该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流动资产处于措置形态。

(二)该流动资产预期经过运用或措置不能发生经济好处。

现行管帐原则关于推倒重置房产,分清算旧房与新建房产两个事项处置,新建房产原值不含原房产净值。

以上两种表述,能否阐明推倒重置房产管帐和税法的差别答:贵公经理解准确。

《企业管帐原则解说(2010)》第五章第三节中提到:2、流动资产的后续收入流动资产的后续收入是指流动资产运用过程当中产生的更新变革收入、修缮用度等。

后续收入的处置原则为:契合流动资产确认前提的,该当计入流动资产本钱,同时将被替换局部的账面价值扣除;不契合流动资产确认前提的,该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本钱化的后续收入流动资产产生可本钱化的后续收入时,企业普通应将该流动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预备转销,将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中止计提折旧。

产生的后续收入,经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流动资产产生的后续收入竣工并到达预定可以使用形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流动资产,并按从头肯定的运用寿命、估计净残值和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第四节提到:1、流动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流动资产原则规则,流动资产满意以下前提之一的,该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流动资产处于措置形态。

流动资产措置包罗流动资产的出卖、让渡、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泉性资产交换、债权重组等。

处于措置形态的流动资产不再用于消费商品、供给劳务、出租或运营治理,因而不再契合流动资产的界说,应予终止确认。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作者:张星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02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这个公告的出台对房屋拆建的账务处理影响很大,一方面企业房屋拆建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的账面价值往往较大,所以其财税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较大,公告出台之前,纳税人一般将被拆除房屋(以下简称“原有房屋”)的净值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该项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只能将其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基础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那么,其净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销项税额,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其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对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进行账务处理?以下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一、原有房屋净值的财税处理企业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需要办理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手续。

会计准则上将房屋的改扩建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就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收入和处置成本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故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原有房屋的净值不计入新建房屋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推倒重置的原有房屋净值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成本,以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

根据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原有房屋的净损失不能在税前作为财产损失扣除,而应当以折旧的形式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进行摊销。

所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对原有房屋的拆除时净值的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原有房屋净值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以资产损失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推荐】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建议

【推荐】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建议

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核算,其主要账务处理包括转入清理的核算、清理过程发生的税费与收入的核算和清理完成结转损益的核算三个环节。

(一)例: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A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购入一台设备(用于产品制造),并于2013年5月12日因事故经批准报废。

该设备原价180000元,预计可使用5年,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设备残值率为2%,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截止到2013年5月已计提折旧132300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残料变卖现金收入为5000元,未发生其他清理费用。

本例属于未提足折旧机器设备的提前报废,按照清理程序,首先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清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如下:(1)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按直接扣除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后的账面价值47700元(180000-132300)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固定资产清理47700,累计折旧132300;贷:固定资产180000。

(2)清理过程支付相关税费与收到残料变价收入的处理:①收到清理收入:借:库存现金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本例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购进固定资产情形。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即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810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109(47700×17%)。

(3)结转清理净损益:借:营业外支出50809(47700+8109-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50809。

(二)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有问题的。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仍然要提折旧,本例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在当月计提的折旧2940元[180000×(1-2%)×3÷15÷12]未转入清理,这显然违背了客观性原则,既造成清理损失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也会使转出的进项税额增加,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引言房屋作为一种重要的固定资产,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老化、损耗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和改造。

而对于一些老旧的房屋,可能达到了无法继续使用的程度,就需要进行推倒重建。

然而,在推倒重建房屋之前,需要对房屋进行折旧处理,这涉及到财税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建进行财税处理的浅析,主要包括折旧处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屋推倒重建的财税处理方式等内容。

1. 折旧处理的概念和原则1.1 折旧处理的概念折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逐渐减少,而进行的会计上的定期核销支出。

折旧处理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资产的价值分摊到其使用寿命或使用期限内的各个会计年度的核销过程。

1.2 折旧处理的原则折旧处理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成本原则:折旧应该基于资产的成本,即资产的购买价值。

•持续性原则:折旧应该在资产使用寿命内持续地进行,直到达到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或预计使用期限。

•合理性原则:折旧应该合理地分摊到每个会计年度中,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价值逐渐减少的情况。

2. 房屋推倒重建的财税处理方式2.1 财务处理方式在推倒重建房屋之前,需要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进行财务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将房屋的原值纳入成本,按照折旧方法将其分摊到使用年限内的各个会计年度;•在推倒重建后,将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列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折旧方法进行分摊。

2.2 税务处理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推倒重建房屋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原房屋的价值可以在重建前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计入当期的“折旧费用”科目;•重建后的新房屋的建筑成本可以列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折旧方法进行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房屋推倒重建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的具体税务处理要求。

结论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需要考虑到折旧处理的原则和财务、税务处理方式。

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房产开发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推倒重置成本的确定对于税费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首先,在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税收法规的不同。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其中包括针对房产销售和开发的税收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因此导致了税会差异。

举一个简单例子,某国家规定房产推倒重置成本只包括直接推倒费用,而不包括与重建相关的费用。

相反,另一个国家可能会将所有与推倒和重建相关的费用都计入成本,在计算税费时采用不同的税率。

这种不同的税收法规导致了不同的税会差异。

其次,不同地区在土地估值和房产估值方面的差异也会影响到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土地和房产的估值是确定税费计算基础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不同地区对土地估值和房产估值的方法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某个地区可能更加看重土地的市场价格,而另一个地区可能更注重土地的开发潜力和地理位置。

同样,对于房产的估值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这种土地和房产估值的差异进一步导致了税会差异。

此外,税收政策的变动也可能导致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政府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可能会不断修改税收政策。

这些变动可能包括税率的调整、豁免或减免税项目的修改等。

而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动对于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的确定具有直接影响。

举例来说,某国政府为了刺激房产市场,可能会对推倒重置成本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另一个国家可能会实行较高的税率以维护公共财政收入。

这种税收政策的变动也导致了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最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也可能影响到房产推倒重置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

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的改变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房产开发的活动。

一些地区可能处于经济低迷,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鼓励房产开发和投资,例如减免税费或提供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探究

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探究

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探究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探究何贵东摘要:本文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情况,根据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实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分析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探讨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思路。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推倒重置;开发房产;财税处理引言房地产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更加充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现象日益增多,推倒重置是企业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形式。

房产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发布后,明确了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特别是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即“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这一规定对企业房产推倒重置做出了清晰的财税处理方式,因房地产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推倒重置的问题特殊性在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房产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开发产品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是否归属于房产,房地产企业如何处理开发建设房产的推倒重置,如何适用相关财税政策,是房地产企业财税人员十分关心的课题。

为更好地理解房地产企业在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就房地产企业推倒重置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和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推倒重置的财务处理分析与建议当企业房产推倒重置时,企业应办理房屋改扩建手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原房产在推倒重置时的房产净值,不计入新建房屋的成本。

企业推倒重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3个方面:(1)推倒拆除部分的房产价值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的方式处理;(2)房产处置收入与处置成本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3)重置的新建房产按照建造发生的成本计入房产原值。

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不同方式财税如何处理?

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不同方式财税如何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不同方式财税如何处理?【标 签】推倒重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案例:某生产企业,其中的一个老厂房,满足不了企业 意图增加一条生产线的要求,并且该厂房建造初始质量即有瑕疵,企业管理层决定将老厂房推倒,重新建造一个面积更大质量更好的新厂房。

管理层就此想了解一下该业务的财税处理情况。

基本情况:厂房原值1000万,预计使用年限50年,假设无残值,已经使用30年,计提折旧600万,净值为400万元。

假设建造成本为2000万,新厂房预计使用年限50年,假设无净残值。

对该问题,实务处理中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其摆出来对比分析如下: 观点一:整体改扩建说 房屋的推倒重置是改扩建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将其分割为推倒和重置两部分。

会计处理: 按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本化处理,准则讲解中,“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 如有被替换部分,准则讲解中,“企业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重复计算。

” 房屋建筑物的推倒,可视为固定资产全部替换。

分录如下: 推倒时,将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400 借:累计折旧 6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将被替换部分价值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400 贷:在建工程 400 重置时: 借:在建工程 2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2000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2000 贷:在建工程 2000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五大差异:会计PK税法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五大差异:会计PK税法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五大差异:会计PK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五大差异:会计PK税法根据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归纳总结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六大差异如下: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 企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 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产生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 在每年计算应交所得税时, 应调增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得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 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 不得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 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 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再次提醒,请注意此处税会差异

再次提醒,请注意此处税会差异

再次提醒,请注意此处税会差异点击上方蓝字关注财税微波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中说,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从这个回复中,可以读出来,财政部是要求企业在房屋建行期间,将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的。

这也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观点一致,即“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基于此,财税微波再次提醒企业会计注意,此举将导致该房屋在计算房产税时难度加大,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但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不应该重复计算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因在房屋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金额,已计入在建工程,在计缴房产税时,要注意将已计入厂房等应纳房产税的建筑物成本的土价摊销部分,予以剔除。

举例来说,M公司用地宗容积率1.5,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8亿,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0.9亿,新厂房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0.024亿。

企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注意0.024亿元不要重复计算。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对公司资产要全面了解,做好资产信息管理,登记好台账。

最好有一本房产税台账,登记有房产原值信息,变动信息,计税依据,以及征缴减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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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注意区分:未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税会处理有
差异
2017年1月20日《中国税务报》B4版《提足折旧房产重建,要分两步走》一文,介绍了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税会处理,没有差异。

笔者认为,未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税会处理则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关注。

例:某酒店大楼于1990年末建成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

2015年末,由于发展战略需要,该酒店决定对大楼进行推倒重置。

2016年末新酒店大楼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投入使用,发生支出为2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拆除大楼时发生支出100万元,取得残料收入5万元(发生的流转税略)。

会计处理
推倒重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大多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一)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25
累计折旧 2375
贷:固定资产 4000
(2)发生拆除支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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