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西前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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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秦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秦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秦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627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秦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秦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交银川〔2020〕73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秦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秦超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14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请示》(上银蓉〔2020〕40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
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左银甜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左银甜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左银甜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54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左银甜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关于左银甜同志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成都郫都中银富登〔2021〕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左银甜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左银甜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
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5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4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
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邛崃凤凰大道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成银行文〔2020〕130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邛崃市凤凰大道790号、792号、794号、796号。

二、批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凤凰大道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
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52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都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国任保险川报〔2021〕2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1栋第三十层3单元。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六、请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2021年5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67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请示》(交银川〔2020〕105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三岔镇湖滨路182号、184号一层。

二、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
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2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张晓禾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张晓禾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张晓禾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02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98号
•【施行日期】2021.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张晓禾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晓禾担任双流支公司经理的申请材料(浙商保险川〔2021〕1号)收悉。

经审查,张晓禾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3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崇州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崇州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崇州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崇州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都中心支公司崇州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新保川发〔20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崇州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崇庆北路247号体育中心三楼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永安中路14号。

二、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2月5日。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希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希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新希望国际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川银监复[2013]39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希望国际支行开业的
批复
(川银监复〔2013〕39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成都新希望国际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川发〔2013〕126号)收悉。

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1 / 1。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简州新城支行等10个网点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简州新城支行等10个网点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简州新城支行等10个网点更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简州新城支行等10个网点更名的批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简阳简州新城支行等10个网点更名的请示》(农银成发〔2020〕81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简州新城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州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贾家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贾家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德源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德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光分理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红光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唐昌分理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唐昌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一分理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犀浦一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安德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安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犀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城关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城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桃园分理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桃园分理处。

二、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530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
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崇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川阳光人寿〔2020〕29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崇阳镇永安中路19号3栋1单元1楼2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滨江路南二段181号愿景河之洲芬芳源4栋2层5、6、11号。

二、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0年10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凉山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爱民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凉山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爱民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凉山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爱民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凉银保监复〔2020〕37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凉山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理爱民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爱民支行更名的请示》(凉中银报〔2020〕110号)收悉。

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爱民支行机构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大坝支行,营业地址为: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大坝乡人民政府。

二、请你分行自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1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川银监复[2011]81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川银监复[2011]81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你分行《关于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请示》(成光银发〔2011〕390号)收悉。

经审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1号。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经上级行授权,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徐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请你分行接此批复后10日内持相关手续来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该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73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请示》(泸银成分发〔2020〕48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新兴产业示范大厦1栋1层1号、1栋2层1号。

二、批准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
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2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1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667号
•【施行日期】2020.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批复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成都青羊支行开业的请示》(绵商银成发〔2020〕73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西路31号、39号、43号。

二、批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
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江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江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江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599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江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温江江安路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成银行文〔2020〕221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江安路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江安路634号、636号、638号、640号;公平江安路666号8栋附111号、附112号、附113号、附114号、附202号。

二、批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江安路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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