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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津政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3)┌───┬───────────┬─────────┬──────┬────┐│序号│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主管部门│├───┼───────────┼─────────┼──────┼────┤│117│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津政发〔1985〕│调整对象消失│市建委│││关于改造我市“三级跳坑│18号│,自行失效││││”住宅安排意见的报告》││││├───┼───────────┼─────────┼──────┼────┤│118│批转市交通委员会制订的│津政发〔1985〕│调整对象消失│市交委│││《关于调整天津港至市区│34号│,自行失效││││的公路运价和铁路运输加││││││收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关于颁布《纪庄子污水处│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理厂收费暂行办法》的通│47号│自行失效││││知││││├───┼───────────┼─────────┼──────┼────┤│120│关于下达天津市一九八五│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计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59号│自行失效││││划(草案)的通知││││├───┼───────────┼─────────┼──────┼────┤│121│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卫生局│││郊区医疗机构部分收费标│61号│自行失效││││准和扩大两种医疗收费范││││││围的意见》││││├───┼───────────┼─────────┼──────┼────┤│122│关于下达各区县人口计划│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计生委│││包干指标的通知│64号│自行失效││├───┼───────────┼─────────┼──────┼────┤│123│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科委│││关于设立郊县科学技术发│65号│自行失效││││展基金意见的请示》││││├───┼───────────┼─────────┼──────┼────┤│124│批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外办│││室《关于一九八四年因公│80号│自行失效││││出国人员使用地方非贸易││││││外汇情况及一九八五年用││││││汇计划的报告》││││├───┼───────────┼─────────┼──────┼────┤│125│转发国家经委、财政部、│津政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87号│束,自行失效││││步对食品工业放宽政策的││││││通知》││││├───┼───────────┼─────────┼──────┼────┤│126│关于发给企业单位离休退│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91号│自行失效│市劳动局│││题的通知││││├───┼───────────┼─────────┼──────┼────┤│127│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粮食局│││格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93号│自行失效│市物价局│├───┼───────────┼─────────┼──────┼────┤│128│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经委│││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133号│自行失效│市财政局│││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129│批转市二商局《关于改革│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商委│││国营副食零售商业管理体│136号│自行失效││││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30│批转市农委、教卫委、教│津政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农委│││育局拟定的《乡(镇)人│147号│束,自行失效││││民政府管理乡村教育暂行││││││规定》││││├───┼───────────┼─────────┼──────┼────┤│13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津政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当前物价情况和控制物价│168号│自行失效││││措施的报告》││││├───┼───────────┼─────────┼──────┼────┤│132│转发市经委《关于一九八│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经委│││五年电力分配管理办法的│〕3号│自行失效││││报告》││││├───┼───────────┼─────────┼──────┼────┤│133│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建委│││市控制地面沉降三年实施│〕11号│束,自行失效││││计划》││││├───┼───────────┼─────────┼──────┼────┤│134│关于暂停对有特殊贡献的│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紧急│〕29号│自行失效││││通知││││├───┼───────────┼─────────┼──────┼────┤│135│关于执行供应职工保健奶│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的文件需要明确几个问题│〕40号│束,自行失效││││的通知││││├───┼───────────┼─────────┼──────┼────┤│13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修订│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劳动局│││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进行│〕57号│自行失效││││晋级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137│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格│〕62号│自行失效││││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38│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关于第三香料厂处理意见│〕89号│束,自行失效││││的报告》││││├───┼───────────┼─────────┼──────┼────┤│139│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一│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些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113号│自行失效││││存入银行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40│关于向市物价局提供价格│津政办发〔1985│阶段性工作结│市物价局│││改革方面有关资料的通知│〕130号│束,自行失效││├───┼───────────┼─────────┼──────┼────┤│141│关于一九八五年国庆期间│津政办发〔1985│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47号│自行失效││├───┼───────────┼─────────┼──────┼────┤│14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津政发〔1986〕│阶段性工作结│市外经贸│││八六年扩大出口若干政策│35号│束,自行失效│委│││问题的规定││││├───┼───────────┼─────────┼──────┼────┤│143│批转市财政局、保险公司│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市分公司《关于对我市地│40号│自行失效││││方国营企业全部实行财产││││││保险的意见的报告》││││├───┼───────────┼─────────┼──────┼────┤│14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我市副食品价格补贴资金│41号│自行失效││││承担办法的意见》││││├───┼───────────┼─────────┼──────┼────┤│14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一九│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八六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53号│自行失效││││》││││├───┼───────────┼─────────┼──────┼────┤│146│关于暂停从集体企业提取│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人防经费的通知│66号│自行失效││├───┼───────────┼─────────┼──────┼────┤│147│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五部门关于搞活国营零售│112号│自行失效││││商业企业两个规定的通知││││├───┼───────────┼─────────┼──────┼────┤│148│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拟│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订的《天津市企业小型基│125号│自行失效││││建项目承包试行办法》││││├───┼───────────┼─────────┼──────┼────┤│149│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阳│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141号│自行失效│市房管局│││通知││││├───┼───────────┼─────────┼──────┼────┤│150│批转市科委《关于实施〈│津政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科委│││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156号│自行失效││││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具体││││││办法》││││├───┼───────────┼─────────┼──────┼────┤│15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津政办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工商局│││摊群市场管理的意见》│〕13号│自行失效││├───┼───────────┼─────────┼──────┼────┤│152│转发市计委、经委、财政│津政办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局、物价局《关于对小化│〕43号│自行失效││││肥实行临时降价、免税、││││││补贴的意见》││││├───┼───────────┼─────────┼──────┼────┤│15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随国│津政办发〔1986│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7号│自行失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意见》││││├───┼───────────┼─────────┼──────┼────┤│15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津政办发〔1986│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危漏房屋维修工作确保居│〕78号│束,自行失效││││住安全的意见》││││├───┼───────────┼─────────┼──────┼────┤│155│批转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经协办│││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32号│自行失效││││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要点││││││》的通知││││├───┼───────────┼─────────┼──────┼────┤│156│关于改革禽蛋经营管理体│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农委│││制的通知│33号│自行失效││├───┼───────────┼─────────┼──────┼────┤│157│批转市容委《关于进一步│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治理和控制烟尘污染的工│39号│自行失效││││作安排》││││├───┼───────────┼─────────┼──────┼────┤│158│转发市总工会、市房管局│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关于一九八七年调换房│44号│束,自行失效││││工作实施意见》││││├───┼───────────┼─────────┼──────┼────┤│159│天津市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科委│││流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48号│自行失效││││关政策的暂行规定││││├───┼───────────┼─────────┼──────┼────┤│160│批转市体改办、市计委、│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体改委│││人民银行市分行制定的《│50号│束,自行失效││││天津市一九八七年金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61│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建委│││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57号│自行失效││││的规定》││││├───┼───────────┼─────────┼──────┼────┤│162│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四部门《关于国营小型零│74号│自行失效│市财政局│││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163│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116号│自行失效│市经委│││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164│批转市计委等五部门《关│津政发〔1987〕│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于实行改革提高工作效率│120号│,自行失效││││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联合││││││报告》的通知││││├───┼───────────┼─────────┼──────┼────┤│165│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123号│自行失效│委│││规定》的通知││││├───┼───────────┼─────────┼──────┼────┤│166│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资企业建设工作服务管理│124号│自行失效│委│││规定》的通知││││├───┼───────────┼─────────┼──────┼────┤│167│批转市体改委、建委、财│津政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政局《关于城建系统实行│139号│自行失效││││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168│关于贯彻《国务院对今后│津政办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16号│自行失效││││见的批复》的通知││││├───┼───────────┼─────────┼──────┼────┤│16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津政办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田纪云副总理对当前物价│〕57号│自行失效││││工作批示的意见》││││├───┼───────────┼─────────┼──────┼────┤│170│印发《关于外环线绿化带│津政办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60号│束,自行失效││││纪要》││││├───┼───────────┼─────────┼──────┼────┤│171│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对新│津政办发〔1987│适用期已过,│市房管局│││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111号│自行失效││││的几项规定》││││├───┼───────────┼─────────┼──────┼────┤│172│关于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津政发〔1987〕│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195号│束,自行失效││├───┼───────────┼─────────┼──────┼────┤│173│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计委│││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6号│束,自行失效││││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17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16号│束,自行失效││││的补充规定││││├───┼───────────┼─────────┼──────┼────┤│175│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监察局│││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23号│自行失效││││意见》││││├───┼───────────┼─────────┼──────┼────┤│176│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人事局│││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24号│自行失效││││办法》的通知││││├───┼───────────┼─────────┼──────┼────┤│177│批转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小│34号│束,自行失效││││型零售门市部、饮食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178│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收紧信贷、调│44号│,自行失效│天津分行│││整结构、深入挖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措施的报告││││││》││││├───┼───────────┼─────────┼──────┼────┤│179│批转市市容委《关于一九│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八八年综合整治街道的意│45号│自行失效││││见》││││├───┼───────────┼─────────┼──────┼────┤│180│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我市│津政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司法局│││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47号│束,自行失效││││》││││├───┼───────────┼─────────┼──────┼────┤│181│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48号│自行失效│委│││定》的通知││││├───┼───────────┼─────────┼──────┼────┤│182│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征地│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政工│││、拆迁、路基土方等有关│56号│自行失效│程局│││问题的通知││││├───┼───────────┼─────────┼──────┼────┤│18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74号│自行失效││││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184│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市劳动局│││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为│76号│,自行失效││││安置城镇待业知青兴办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185│批转市教卫委、农委、教│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教委│││育局关于《天津市农村地│84号│自行失效││││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天津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186│印发《国务院关于做好放│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87号│自行失效││││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87│批转市科委、外经贸委拟│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科委│││订的《关于促进技术出口│89号│自行失效││││的意见》││││├───┼───────────┼─────────┼──────┼────┤│188│批转市计委、建委《关于│津政发〔1988〕│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120号│,自行失效││││行办法》││││├───┼───────────┼─────────┼──────┼────┤│189│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建委│││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137号│自行失效││││办法(试行)》││││├───┼───────────┼─────────┼──────┼────┤│190│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人民银行│││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139号│自行失效│天津分行│││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191│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津政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财政局│││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142号│自行失效││││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192│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外经贸│││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6号│自行失效│委│││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193│关于巩固住宅阳台清整成│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市容委│││果加强日常管理的通知│〕8号│自行失效││├───┼───────────┼─────────┼──────┼────┤│194│关于冻结使用市管周转房│津政办发〔1988│阶段性工作结│市房管局│││的通知│〕16号│束,自行失效││├───┼───────────┼─────────┼──────┼────┤│195│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统计数字质量大检查的意│〕58号│自行失效││││见》││││├───┼───────────┼─────────┼──────┼────┤│196│转发市委拟订的《技术改│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经委│││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工│〕77号│自行失效││││作暂行规定》││││├───┼───────────┼─────────┼──────┼────┤│197│印发市体改委、市经委《│津政办发〔1988│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98号│自行失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98│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津政发〔1989〕│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7号│,自行失效││││暂行办法》││││├───┼───────────┼─────────┼──────┼────┤│199│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天津│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教委│││市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28号│自行失效││││作有关问题的请示》││││├───┼───────────┼─────────┼──────┼────┤│200│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一九│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八九年蔬菜购销价格安排│51号│自行失效││││意见》││││├───┼───────────┼─────────┼──────┼────┤│201│批转市清整办、市体改委│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体改委│││关于对本市现有公司政企│74号│自行失效││││不分问题的处理意见》││││├───┼───────────┼─────────┼──────┼────┤│202│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104号│自行失效││├───┼───────────┼─────────┼──────┼────┤│203│批转市咨询委、计委、建│津政发〔1989〕│调整对象消失│市计委│││委、房管局《关于我市住│115号│,自行失效│市房管局│││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通知││││├───┼───────────┼─────────┼──────┼────┤│204│批转市农委等五部分《关│津政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农委│││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143号│自行失效││││资金积累的意见》││││├───┼───────────┼─────────┼──────┼────┤│205│转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关│津政办发〔1989│阶段性工作结│市财政局│││于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10号│束,自行失效││││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请示》││││├───┼───────────┼─────────┼──────┼────┤│206│转发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津政办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新闻出│││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26号│自行失效│版局│││等工作管理的通知》││││├───┼───────────┼─────────┼──────┼────┤│207│转发市统计局、监察局《│津政办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27号│自行失效││││况大检查的意见》││││├───┼───────────┼─────────┼──────┼────┤│208│转发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津政办发〔1989│适用期已过,│市统计局│││室《关于选调人口抽样调│〕63号│自行失效││││查工作人员的意见》││││├───┼───────────┼─────────┼──────┼────┤│209│关于一九九0年度提高棉│津政发〔1990〕│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花收购价格的通知│17号│自行失效││├───┼───────────┼─────────┼──────┼────┤│210│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津政发〔1990〕│适用期已过,│市物价局│││牛奶和奶制品价格的实施│19号│自行失效││││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津政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1)附2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二)(87件)┌──┬─────────┬─────────┬─────────┬────┐│序号│ 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 部门│├──┼─────────┼─────────┼─────────┼────┤│1│《天津市外侨房地产│1949年10月1│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办法》│日市政府发布│发布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代替││├──┼─────────┼─────────┼─────────┼────┤│2│批转市总工会、人事│津革发〔1979〕│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劳动局《关于获│9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各全国劳动模范等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号的干部、工人提高││例实施细则》代替││││退休费标准的请示》││││├──┼─────────┼─────────┼─────────┼────┤│3│关于收取住宅配套建│津政发〔1981〕│被市政府1996年│市建委│││设费的规定│49号│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价局│││││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代││││││替││├──┼─────────┼─────────┼─────────┼────┤│4│批转市农委《关于严│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2000年│市农委│││格控制基建占用园田│110号│颁布的《天津市基本││││的请示》││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代替││├──┼─────────┼─────────┼─────────┼────┤│5│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的几项规定│154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6│关于大力开展全民义│津政发〔1982〕│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务植树运动搞好全市│50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绿化造林工作的通知││植树条例》代替││├──┼─────────┼─────────┼─────────┼────┤│7│印发《天津市新建住│津政发〔1982〕│被市政府1999年│市房管局│││宅分配试行办法》的│215号│发布的《天津市进一││││通知││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8│关于颁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容委│││市街道清洁卫生管理│24号│颁布的《天津市环境││││暂行办法》的命令││卫生管理条例》代替││├──┼─────────┼─────────┼─────────┼────┤│9│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财政局《关于独│30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生子女保健费改为由││生育条例》代替││││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的意见》││││├──┼─────────┼─────────┼─────────┼────┤│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89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动的实施细则││植树条例》代替││├──┼─────────┼─────────┼─────────┼────┤│11│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侨务办公室《关│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于归侨、侨眷实行计││生育条例》代替││││划生育的请示》││││├──┼─────────┼─────────┼─────────┼────┤│1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津政办发〔1983│被市政府1996年│市经协办│││各省、市、自治区人│〕68号│发布的《天津市外地││││民政府恢复或新建驻││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津办事处有关问题暂││行办法》代替││││行规定》的报告││││├──┼─────────┼─────────┼─────────┼────┤│13│关于颁布《天津市河│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常委会19│市水利局│││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130号│88年颁布的《天津││││》的令││市河道管理条例》代││││││替││├──┼─────────┼─────────┼─────────┼────┤│14│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通知│210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代替││├──┼─────────┼─────────┼─────────┼────┤│15│批转市征地办公室《│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2年│市规划局│││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213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用农田试行“包征”││管理条例》代替││││办法的请示》││││├──┼─────────┼─────────┼─────────┼────┤│16│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4│被市政府1986年│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1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理的请示》││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意见》代替││├──┼─────────┼─────────┼─────────┼────┤│17│转发市统计局、物价│津政办发〔198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市物价局│││局《关于改进职工生│〕174号│局2000年发布了││││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工作的报告》││、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原报失效││├──┼─────────┼─────────┼─────────┼────┤│18│关于加强盘山风景游│津政发〔1985〕│被市人大1991年│市规划局│││览区规划建设管理工│26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市市容委│││作的通知││规划条例》代替││├──┼─────────┼─────────┼─────────┼────┤│19│关于修订临时水费收│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4发│市水利局│││取标准的通知│134号│布的《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0│批转市房管局《关于│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2年│市房管局│││停止发展“行事干租│161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金”的请示》││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代替││├──┼─────────┼─────────┼─────────┼────┤│21│关于颁布《天津市植│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2001年│市农业局│││物检疫实施办法》的│165号│发布的《天津市植物││││通知││检疫办法》代替││├──┼─────────┼─────────┼─────────┼────┤│22│批转市劳动局、征兵│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86发│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应征入│169号│布的《关于城镇义务││││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定(试行)》││行规定》代替││├──┼─────────┼─────────┼─────────┼────┤│23│转发市房管局、劳动│津政办发〔1985│被市政府2000年│市房管局│││局、财政局拟定的《│〕191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的意见》代替││││法》││││├──┼─────────┼─────────┼─────────┼────┤│24│批转市计委、市建委│津政发〔1986〕│被市政府1992年│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27号│发布的《天津市推广││││散装水泥的意见》││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5│关于解决和防止土地│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1992年│市农委│││撂荒的通知│42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代替││├──┼─────────┼─────────┼─────────┼────┤│26│批转市物价局、公用│津政发〔1986〕│被1999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局《关于调整煤气销│87号│《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售价格实施意见的报││燃气价格的通知》代││││告》││替││├──┼─────────┼─────────┼─────────┼────┤│27│批转市计委、经委拟│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2001年│市计委│││订的《天津市实施〈│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节约│市经委│││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能源条例》代替││││例〉的细则》││││├──┼─────────┼─────────┼─────────┼────┤│28│关于颁布《天津市殡│津政发〔1987〕│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葬管理暂行办法》的│91号│《天津市实施〈天津││││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29│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津政发〔1987〕│被1998年发布的│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天津市小│105号│《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小型企业实施意见的││││经营规定(试行)》││再补充意见》代替││├──┼─────────┼─────────┼─────────┼────┤│30│批转市口岸委《关于│津政发〔1987〕│被1997年转发的│市外经委│││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138号│《外资运输计划管理││││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办法实施细则》代替││││定》││││├──┼─────────┼─────────┼─────────┼────┤│31│转发市劳动局、财政│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中国人民保险公│〕2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司市分公司《关于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例实施细则》代替││││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32│关于补充《天津市汽│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8年│市交通局│││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66号│发布的《天津市汽车││││》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维修管理办法》代替││││知││││├──┼─────────┼─────────┼─────────┼────┤│3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津政办发〔1987│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清理整顿我市行政、│〕175号│《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安││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排意见》││知》代替││├──┼─────────┼─────────┼─────────┼────┤│34│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津政发〔1988〕│被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关于促进│10号│2000年转发的《││││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规定(试行)》││集团的指导意见》代││││││替││├──┼─────────┼─────────┼─────────┼────┤│35│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2001年│市建委│││《关于贯彻国家建设│57号│颁布的《天津市防震││││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减灾条例》代替││││会议的几点意见》││││├──┼─────────┼─────────┼─────────┼────┤│36│关于颁布《天津市消│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管理处罚办法》的│71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通知││条例》代替││├──┼─────────┼─────────┼─────────┼────┤│37│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8│被市人大1996年│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27号│颁布的《天津市法律││││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管││││请示》││理若干规定》代替││├──┼─────────┼─────────┼─────────┼────┤│38│转发市园林局《关于│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7年│市园林局│││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6号│发布的《天津市实施││││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城市绿化条例〉办││││点意见》││法》代替││├──┼─────────┼─────────┼─────────┼────┤│39│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8年│市环保局│││《天津市海域水质区│〕55号│发布的《天津市近岸││││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代替││├──┼─────────┼─────────┼─────────┼────┤│40│转发市重点工程指挥│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2000年│市建委│││部拟订的《天津市第│〕68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一热电厂供热工程管││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理体制和分工的暂行││意见》代替││││办法》││││├──┼─────────┼─────────┼─────────┼────┤│4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检查查整改火险隐患│62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的几点意见》││条例》代替││├──┼─────────┼─────────┼─────────┼────┤│42│关于对《天津市建筑│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火管理办法》作部│114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3│关于对《天津市殡葬│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管理暂行办法》作部│118号│《天津市实施〈天津││││分修改的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44│关于对《批转市公安│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1997年│市公安局│││局〈关于生产、使用│125号│发布的《天津市生产││││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使用氯气安全管理规││││定〉》作部分修改的││定》代替││││通知││││├──┼─────────┼─────────┼─────────┼────┤│45│关于对《天津市临时│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建筑防火管理办法》│133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6│转发市体改委、商委│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3年│市体改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31号│发布的《天津市公物││││管理的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代替││├──┼─────────┼─────────┼─────────┼────┤│4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8年│市劳动局│││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96号│发布的《天津市流动││││力管理的意见》││人口就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48│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91│被2001年发布的│市环保局│││《天津市〈城市区域│〕57号│《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知││代替││├──┼─────────┼─────────┼─────────┼────┤│49│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津政发〔1992〕│被市人大2000年│市劳动局│││《天津市个体工商户│10号│颁布的《天津市劳动││││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就业管理条例》代替││││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市规划局、物价│津政发〔1992〕│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财政局拟订的《│23│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5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津政告〔1992〕│被1999年市政府│市规划局│││于加强外环线专项管│2号│发布的《天津市外环││││理的通告》││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代替││├──┼─────────┼─────────┼─────────┼────┤│52│关于调整城镇部分个│津政函〔1992〕│被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局│││人土地使用费标准问│87号│2000年转发的《││││题的批复││关于调整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级别及标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代替││├──┼─────────┼─────────┼─────────┼────┤│53│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0年│市市政局│││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2号│发布的《天津市污水││││定》的通知││处理费管理办法》代││││││替││├──┼─────────┼─────────┼─────────┼────┤│54│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水利局│││《天津市引滦入港输│4号│发布的《天津市引滦││││水管道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办法》代替││├──┼─────────┼─────────┼─────────┼────┤│55│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31号│发布的《关于迎宾馆││││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及其周围地区规划建││││有关规定》││设管理的规定》代替││├──┼─────────┼─────────┼─────────┼────┤│56│批转市计委、经委、│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40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的《天津市出售用电││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权暂行规定》││急通知》代替││├──┼─────────┼─────────┼─────────┼────┤│57│关于调整水、电价格│津政发〔1993〕│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41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通知││格的通知》和││││││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代替││├──┼─────────┼─────────┼─────────┼────┤│58│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政局│││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45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的通知││排水管理条例》代替││├──┼─────────┼─────────┼─────────┼────┤│59│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1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47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代替││├──┼─────────┼─────────┼─────────┼────┤│60│关于颁布《天津市鼓│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61号│1996年转发的《│市外经委│││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暂行规定》的通知││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1│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4年│市法制办│││作的通知│69号│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代替││├──┼─────────┼─────────┼─────────┼────┤│62│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建委│││开发办公室《关于当│〕47号│发布的《天津市危陋││││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安置工作的意见》││房出售办法》代替││├──┼─────────┼─────────┼─────────┼────┤│63│转发市计委、市物价│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局拟订的《天津市征│〕58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办法》││急通知》代替││├──┼─────────┼─────────┼─────────┼────┤│6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34号│1996年转发的《││││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优惠待遇暂行办法》││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5│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房管局│││改革办公室《关于外│52号│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条例》代替││││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66│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天津市处分抵押房│81号│发布的《天津市房地││││地产办法》││产抵押管理规定》代││││││替││├──┼─────────┼─────────┼─────────┼────┤│67│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5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98号│颁布的《天津市建筑││││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条例》代替││├──┼─────────┼─────────┼─────────┼────┤│68│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办发〔1994│被市政府1999年│市规划局│││严格控制填占市区水│〕22号│发布的《关于禁止填││││面的有关规定》││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代││││││替││├──┼─────────┼─────────┼─────────┼────┤│69│转发市统计局拟定的│津政办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天津市统计违法行│〕36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为处罚规定》││管理条例》代替││├──┼─────────┼─────────┼─────────┼────┤│70│关于对外环线内基准│津政函〔1994〕│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地价实施及管理意见│103号│发布的《关于同意公││││的批复││布实施天津市中心市││││││区1998年基准地││││││价的批复》代替││├──┼─────────┼─────────┼─────────┼────┤│71│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24号│2001年转发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关于我市2001年││││核成果的意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代替││├──┼─────────┼─────────┼─────────┼────┤│72│关于发布《天津市客│津政发〔1995〕│被市人大1998年│市建委│││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28号│颁布的《天津市客运││││规定》的通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73│批转市物价局、财政│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规划局《关于修│62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改〈天津市城市规划││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的意见》││││├──┼─────────┼─────────┼─────────┼────┤│74│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制│津政告〔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规划局│││止私搭乱盖的通告│1号│发布的《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代替││├──┼─────────┼─────────┼─────────┼────┤│75│批转市物价局等三部│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门《关于调整我市公│5号│2000年转发的《││││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意见》││路费标准的复函》代││││││替││├──┼─────────┼─────────┼─────────┼────┤│76│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6〕│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6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条例实施细则》的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知││例》代替││├──┼─────────┼─────────┼─────────┼────┤│77│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2000年│市体改委│││《天津市企业集团组│38号│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03]5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市通过合资、合作以及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我市市政公路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随着国家近几年来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等部门对净化收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普遍采用“一路一公司”的分散经营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尽快改变我市公路收费站点设置过多过密的现状,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进行改革,撤并压缩收费站点,实行统收统还。

各有关部门要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全力支持、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和市领导的有关指示要求,不断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压缩减少公路收费站点,进一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使我市市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经济腾飞做出新的贡献,现就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津财综[2012]3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7.25【实施日期】2012.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12〕3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级次备注一地税局1、发票工本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1994]37号、津价费[1989]324号中央▲二国土房管局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津价房地[2008]81号、财综[2010]57号中央校舍安全工程免征▲(1)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件同上(2)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50元/件同上(3)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同上3、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179号、津价房地[1997]2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0]57号中央校舍安全工程免征▲4、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见文件津政办发[2000]73号地方含区县规划局5、征地管理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津价房地字[1993]第132号、津价房地[2001]481号、财综[2010]57号中央校舍安全工程免征▲6、耕地开垦费10-20元/平方米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57号、市政府令2008年第9号中央校舍安全工程免征▲7、土地闲置费见文件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津政办发[2010]93号、津价管[2011]1号中央▲8、矿产资源补偿费见文件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津政发[1994]90号中央含区县规划局▲(1)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见文件市政府令2004年第62号、津价房地[2005]262号三高9、诉讼费见文件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中▲法法》、财综字[1999]150号、津价费[2007]85号央四公安局10、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中央(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津财行政[2004]29号(2)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同上11、蓝印户口管理收费见文件地方(1)蓝印户口城市建设费(户口进环城、环城滨海及市区)10000元/人财综[1998]27号、津财综[1997]24号(2)蓝印户口城市建设费(户口进五县)3000元/人同上12、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2004]524号中央▲13、机动车驾驶员注册登记收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5]225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1997]77号、[2003]89号、[2004]524号、津财综[2005]21号中央(1)机动车驾驶证10元/证发改价格[2004]2831号含农机局(2)补发驾驶证10元/证同上含农机局(3)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见文件津价费[1997]77号、[2003]89号含农机局(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证发改价格[2008]1575号、津价费[2008]185号入境不超过3个月14、机动车牌、证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2004]524号中央▲(1)号牌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含农机局各类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同上含农机局各类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同上含农机局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同上含农机局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同上含农机局临时号牌5元/张同上含农机局(2)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行驶证15元/本、临时证10元/本(含照相塑封)同上含农机局(3)机动车号牌架铁质5元、铝合金10元/只(含安装费)同上含农机局(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同上含农机局(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架和行驶证15元/证发改价格[2008]1575号、津价费[2008]185号入境不超过3个月15、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1996]89号中央(1)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次公通字[1996]89号(2)国籍证书费200元/证同上16、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0]293号、[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2005]301号中央(1)护照200元/证,丢失补发加倍计价格[2000]293号(2)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20元/每项次价费字[1993]164号(3)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有效)100元/证价费字[1993]164号(4)入出境通行证(二次有效)50元/证同上(5)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20元/证同上(6)华侨回国定居证10元/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7)台湾同胞定居证10元/证同上(8)台湾居民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津价费[2005]301号(9)台湾居民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同上(10)台湾居民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件同上(11)台湾居民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300元/件同上注(12)台湾居民口100元/件同上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3)台湾居民来20元/每项次价费字[1993]164号往大陆通行证加注(14)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50元/证同上行证(15)大陆居民往30元/证价费字[1993]164号来台湾通行证(16)大陆居民往20元/每项次同上来台湾通行证签证加注延期(17)大陆居民往100元/每件计价格[2001]1835号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18)前往港澳通50元/证计价格[2002]1097号行证(19)往来港澳通100元/证同上行证(20)往来港澳通20元/每项次同上行延期,加注(21)因私赴港签20元/件同上注收费(一次有效)(22)因私赴港签40元/件同上注收费(二次有效)(23)因私赴港签100元/件同上注收费[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24)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150元/件发改价格[2005]77号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25)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200元/件同上(26)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三年)多次有效]300元/件同上17、外国人签证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1996]89号、计价格[2003]392号中央(1)非对等国家签证费计价格[2003]392号零次、一次签证160元同上二次签证235元同上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同上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同上签证延期160元同上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同上团体签证分离160元同上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同上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同上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同上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同上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同上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同上(2)对等国家签证费见文件同上18、外国人证件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16•【字号】津政发[1993]52号•【施行日期】199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津政发〔1993〕52号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自市政府下发《关于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津政发〔1993〕38号)以来,各区县、各委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坚决取消已宣布的一百零五项不合理收费项目。

同时,各单位、各部门本着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的精神,主动提出了一批自查自纠的收费项目。

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核,决定以下九十一项收费项目,自即日起一律取消(下文括号内单位为自纠负责单位)。

1、向农民收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市农委)2、向农民收取的老党员、老干部补贴(费)(市农委)3、向农民收取的军属优待金(市农委)4、向农民收取的老年活动基金(市农委)5、农村中小学超收学杂费部分(市农委)6、向学生收取的早自习费(北辰区政府)7、农民住宅建房定位定高费(北辰区政府)8、派出所向当事人收取的民事纠纷调解费(北辰区政府)9、人口普查费(蓟县政府)10、乡村道路车辆通行费(蓟县政府)11、电力咨询费(市电力局)12、深水井使用许可证工本费(市公用局)13、施工环境卫生押金及污染费(市环卫局)14、广告经营企业管理费(市工商局)15、重点中学升学面试费(市教育局)16、中小学生补课费(农村部分)(市教育局)17、婴儿出生证费(市卫生局)18、患者家属乘座医院电梯费(市卫生局)19、包裹婴儿费(市卫生局)20、死亡医学证明书费(市卫生局)21、强行搭售婚姻保健手册(市卫生局)22、人力三轮车在非停车场停车管理费(市公安局)23、迎“七运会”百日安全竞赛费(市公安局)24、出租汽车治安保证金(市公安局)25、交通安全宣传费(市公安局)26、民警提示牌工本费(市公安局)27、机动车辆在非停车场停靠收取的停车费(市公安局)28、驻厂(场)民警治安办公室向企业收取经费(市公安局)29、私房出租治安管理工本费(四种)(市公安局)30、货源开发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31、保留车皮计划费(天津铁路分局)32、货主自办运输计划收费(天津铁路分局)33、为货主代办运输计划劳务费(天津铁路分局)34、货运装车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35、调卸车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36、铲车技术咨询费(天津铁路分局)37、货运包装公证盖章收费(天津铁路分局)38、列车广播找人收费(天津铁路分局)39、车票座号收费(天津铁路分局)40、无储存条件收取储存费(天津铁路分局)41、行包延伸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42、货物滞运看管费(天津铁路分局)43、重复收取货物保管费(天津铁路分局)44、利用主业货位收取货位使用费(天津铁路分局)45、车辆管理清扫费(天津铁路分局)46、行包承运加收行包服务费(天津铁路分局)47、货主利用办公电话收费(天津铁路分局)48、货场防火帽使用费(天津铁路分局)49、干部正常调入手续费(河东区政府)50、换房非正常过户手续费(分户)(河东区政府)51、换房过户咨询费(河东区政府)52、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费(河东区政府)53、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教育发展基金(河东区政府)54、产品质检、计量器具检定咨询费(河东区政府)55、地名登记费(河东区政府)56、南市改造基金(和平区政府)57、合同制工人续期费(和平区政府)58、合同制工人调动手续费(和平区政府)59、知青特困承办费(和平区政府)60、职工跨区跨编调入费(和平区政府)61、街办事处各类盖章收费(和平区政府)62、个体工商户印章刻制证明费(河西区政府)63、房屋调处手续费(河西区政府)64、婚前教育费(培训费)(红桥区、和平区政府)65、离婚调查调解费(红桥区、和平区政府)66、房屋出租治安保证金(南开区政府)67、过户分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68、门诊挂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69、急诊挂号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70、出诊费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71、注射费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72、静脉点滴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73、一、二级护理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74、氧气袋超标准收费部分(南开区政府)75、留级生试读费(南开区政府)76、再婚咨询费(南开区政府)77、居民修房卫生押金(南开区政府)78、商贸街机动车通行证费(南开区政府)79、婚姻登记搭售物品收费(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0、建乡镇党校集资(有关区县级乡镇政府)81、青年节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2、妇女节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3、建民兵训练基地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4、青年之家活动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5、支援法庭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6、建殡仪馆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7、派出所购置设备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8、中小学运动会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89、广播事业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90、村容村貌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91、向农民收取农贸市场建设集资(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以上九十一项收费项目以及津政发〔1993〕38号文件宣布取消的一百零五项收费项目,除自纠负责单位的系统外,其他委局、区县及其下属单位若存在与之相同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不得再行收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管好增量、盘活存量,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分类施策。

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分类化解,加大存量债务疏导转化力度,保障融资渠道持续、稳定、畅通。

2.厘清关系,明确责任。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原则上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3.规范管理,强化约束。

政府举债项目实施中期规划滚动管理,集中资金用于事关全市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津政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津政发[2003]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985件政策措施文件继续进行清理,决定再停止执行53件政策措施文件。

这些政策措施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文件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已修改、调整或废止,本市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文件也应停止执行,共计8件(见附1);二、文件规范的内容已被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其他规定所取代,故停止执行,共计12件(见附2);三、文件规范、调整的对象已不存在,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已失去法律效力,故停止执行,共计33件(见附3)。

附:1.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目录(一)2.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目录(二)3.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目录(三)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附1: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目录(一)(8)件┌──┬─────────────────┬──────┬───────────────┬────┐│序号│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主管部门│├──┼─────────────────┼──────┼───────────────┼────┤│ 1│批转市政工程局、市财政局《关于报批│津革发│1991年交通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的│[1980]26号│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市市政局│││报告》││定>的联合通知》││├──┼─────────────────┼──────┼───────────────┼────┤│ 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津政发│上位法已废止│市经委│││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国│[1981]173号│││││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的实施││││││办法││││├──┼─────────────────┼──────┼───────────────┼────┤│ 3│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津政发│上位法已废止│市科委│││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1982]146号│││││的通知││││├──┼─────────────────┼──────┼───────────────┼────┤│ 4│转发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加强我市│津政办发│上位法已废止│人民银行│││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1989]45号││天津分行│├──┼─────────────────┼──────┼───────────────┼────┤│ 5│关于印发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津政办发│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颁布了《│市审计局│││期审计制度》的通知│[199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批转市经委、计委、体改委《关于在我│津政发│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市经委│││市进一步推行招标投标制的意见》│[1991]54号│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津政发│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市编委│││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1993]17号│记管理暂行条例》││├──┼─────────────────┼──────┼───────────────┼────┤│ 8│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市林业局││││[1998]91号│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附2: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目录(二)(12)件┌──┬───────────────┬──────┬───────────────┬─────┐│序号│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主管部门│├──┼───────────────┼──────┼───────────────┼─────┤││关于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请批转│津政办发│被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市畜牧局││ 1│<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1983]2号│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代替││││兽医检疫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2│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津政发│被市政府199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市供销社│││销社体制的方案》│[1984]106号│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替││├──┼───────────────┼──────┼───────────────┼─────┤│ 3│批转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津政发│被1996年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关│塘沽区政府│││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1984]158号│于统一芦台立交桥等公路、桥梁车││││行办法》││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 4│批转市农林局《关于贯彻执行<│津政发│被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1986]78号│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的意见》││法>办法》代替││├──┼───────────────┼──────┼───────────────┼─────┤│ 5│关于颁布《天津市<家畜家禽防疫│津政发│被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市畜牧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986]131号│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代替││├──┼───────────────┼──────┼───────────────┼─────┤│ 6│转发《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养桥费│津政办发│被1996年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关│塘沽区政府│││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1986]158号│于统一芦台立交桥等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 7│关于严格控制林木采伐的通知│津政办发│被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市林业局││││[1990]80号│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代替││├──┼───────────────┼──────┼───────────────┼─────┤│ 8│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津政发│被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市工商局│││通知│[1997]65号│清理整顿生猪屠宰场点加强猪肉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代替││├──┼───────────────┼──────┼───────────────┼─────┤│ 9│关于严格管理猪肉市场的通知│津政发│被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市工商局││││[1997]66号│清理整顿生猪屠宰场点加强猪肉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代替││├──┼───────────────┼──────┼───────────────┼─────┤│ 10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津政发│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工│市建委│││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1997]117号│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代││││法》的通知││替││├──┼───────────────┼──────┼───────────────┼─────┤│ 11 │关于全面整顿生猪屠宰场点进一│ 津政办发│被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市工商局│││步净化猪肉市场的通知│[1999]7号│清理整顿生猪屠宰场点加强猪肉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代替││├──┼───────────────┼──────┼───────────────┼─────┤│ 12 │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严厉│津政办发│被市政府2001年转发的《关于开展│市烟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1999]73号│清理整顿我市卷烟市场联合行动实│专卖局│││非法渠道流入卷烟非法行为专项││施意见的通知》代替││││斗争意见的通知││││└──┴───────────────┴──────┴───────────────┴─────┘附3: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目录(三)(33)件┌──┬───────────────────┬──────┬──────────┬─────┐│序号│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主管部门│├──┼───────────────────┼──────┼──────────┼─────┤│1│批转市水产局拟定的《天津市水产资源│津革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水产局│││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和《天津市渔船渔具│[1980]75号│││││登记管理办法》││││├──┼───────────────────┼──────┼──────────┼─────┤│2│关于变更水库养鱼最低水位的通知│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水产局││││[1980]24号│││├──┼───────────────────┼──────┼──────────┼─────┤│3│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林业局│││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1982]136号│││├──┼───────────────────┼──────┼──────────┼─────┤│4│批转市石油节约办公室《关于拟订<天津│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委│││市载重汽车、拖拉机、排灌机燃油消耗定│[1982]164号│││││额(试行)>》的请示││││├──┼───────────────────┼──────┼──────────┼─────┤│5│批转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贯彻<国务│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中国银行│││院关于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几点│[1983]118号││天津市分行│││意见》││││├──┼───────────────────┼──────┼──────────┼─────┤│6│关于接受联合国务机构贷款项目需纳入计划│津政办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计委│││的通知│[1983]100号│││├──┼───────────────────┼──────┼──────────┼─────┤│7│批转市人防委《关于贯彻北京军区人民│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人防办│││防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情况的报告》│[1984]182号│││├──┼───────────────────┼──────┼──────────┼─────┤│8│批转市纺织工业局、天津纺织工学院《关于│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委│││建立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及其开│[1984]189号│││││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批转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拟定│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委│││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1984]205号│││││项规定》││││├──┼───────────────────┼──────┼──────────┼─────┤│10│批转市经委、公安局、环保局、规划局《关│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委│││于我市中小企业存在易燃、易爆、污染扰│[1985]35号│││││民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11│批转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乡镇│││一九八四年利润分配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1985]182号││企业局│││》││││├──┼───────────────────┼──────┼──────────┼─────┤│12│转发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津政办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外事办│││合作企业处理接受礼品的暂行规定》│[1985]19号│││├──┼───────────────────┼──────┼──────────┼─────┤│13│关于试办钢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市计委││││[1987]16号│失效││├──┼───────────────────┼──────┼──────────┼─────┤│14│批转市交通委员会拟订的《天津市关于│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交委│││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154号│││├──┼───────────────────┼──────┼──────────┼─────┤│15│关于调整蔬菜产销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农委││││[1988]37号│失效││││││││├──┼───────────────────┼──────┼──────────┼─────┤│16│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蔬菜基地建设的│津政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农委│││意见》的通知│[1988]83号│失效││├──┼───────────────────┼──────┼──────────┼─────┤│17│印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政办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体改委│││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988]98号│││├──┼───────────────────┼──────┼──────────┼─────┤│18│批转市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工商局│││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89]69号│││││││││├──┼───────────────────┼──────┼──────────┼─────┤│19│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卷│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烟草专│││烟市场管理的意见》│[1990]138号││卖局│├──┼───────────────────┼──────┼──────────┼─────┤│20│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津政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工商局│││的意见》│[1990]162号│失效││├──┼───────────────────┼──────┼──────────┼─────┤│2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商行│ 津政办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工商局│││政管理工作的意见》│[1990]77号│失效││├──┼───────────────────┼──────┼──────────┼─────┤│2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委│││规定│[1991]4号│││├──┼───────────────────┼──────┼──────────┼─────┤│23│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津政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工商局│││法的意见》│[1991]48号│失效││├──┼───────────────────┼──────┼──────────┼─────┤│24│关于发布《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津政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体改委│││的通知│[1992]44号│失效││├──┼───────────────────┼──────┼──────────┼─────┤│25│批转市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工商局│││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1992]55号│││├──┼───────────────────┼──────┼──────────┼─────┤│26│批转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内招│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协办│││商引资工作的意见》│[1994]12号│││├──┼───────────────────┼──────┼──────────┼─────┤│27│转发市农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九│ 津政办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林业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1996]25号│││││见》││││├──┼───────────────────┼──────┼──────────┼─────┤│28│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经委│││定》的通知│[1997]33号│││├──┼───────────────────┼──────┼──────────┼─────┤│29│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津政发│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市科委│││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的通知│[1998]72号│失效││├──┼───────────────────┼──────┼──────────┼─────┤│30│批转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管道│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计委│││燃气意见的通知│[1998]78号│││├──┼───────────────────┼──────┼──────────┼─────┤│31│关于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津政发│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市经委│││知│[1999]74号│失效││├──┼───────────────────┼──────┼──────────┼─────┤│32│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津政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林业局│││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68号│││├──┼───────────────────┼──────┼──────────┼─────┤│33│印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防病联防方│ 津政办发│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市卫生局│││案>的通知》的通知│[1999]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津政办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月22日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现就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一、取消、停征和规范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项目。

(二)停征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征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收费及其二级项目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三)降低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将目前按照比例收取改为按照定额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四)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将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煤气增容费更名为燃气增容费。

(六)规范办理证照收费行为。

负责办理证照部门无论是否收取工本费,均不得向办证申请人收取照相及复印材料等相关费用。

办理证照需要的照片,应由办理证照部门明确规格标准,由办证申请人提供。

办理证照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变相收取、委托社会机构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津政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适度超前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确保先期投入借贷资金对部分建设、开发用地的界外地垫付借贷资金的及时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提前创造投资建设环境,利用借贷资金,先期投入完成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投资的建设内容,相关单位应将垫付借贷资金予以返还。

第三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要求,在规划环外快速环路范围内,凡涉及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垫付借贷资金的申请用地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垫付借贷资金是指:用于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工程中的拆迁、征地补偿的垫付借贷资金;用于二级河道改造工程及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中的拆迁、征地、工程费的垫付借贷资金。

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垫付借贷资金的计算原则:凡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借贷资金实施的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工程、二级河道改造工程、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相邻地块,按地块相邻边线对应的长度测算应分摊费用,计算应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数额。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7.03
【实施日期】1991.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
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
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
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28号),为偿还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拓宽改造工程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领取牌照,行驶于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的各种机动车辆(含军用车辆),除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成建制地。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3]2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有关文件的通知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3]284号)
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3号)规定,现就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车辆进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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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1999年9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取消项目(18项)(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计价检[1999]2109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计价检〔1999〕2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今年上半年,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交通收费专项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缩短还贷期限或便于车辆分流的名义,对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有的还对改革开放前甚至解放前建成的收取车辆通行费,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整顿收费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对于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站)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市区内建设的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执行。

严禁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也不得以捆绑的方式变相收费,即不得将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平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严禁对已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还贷期满的公路、桥梁、隧道应及时拆除收费站,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严禁在还贷期满转让经营权(收费权)继续收费;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等。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等3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等3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等3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津价费[2005]396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等3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396号)市市政工程局:你局《关于京津等高速公路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函》(市政局规费[2005]564号)收悉。

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3号)有关规定,现将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等3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委托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京津高速公路天津东段、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津保高速至威乌高速公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其所属收费站代收外埠进市车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名单见附件)。

二、高速公路代收外埠车辆进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车型分类如下:(一)一类车:≤7座客车,≤2吨货车;(二)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三)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四)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及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车,每通行一次收费40元。

(五)五类车:>1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60元。

三、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京津高速公路天津东段、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津保高速至威乌高速公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1日津政发〔199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为适应我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在房费以外,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

第一条对在我市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含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在房费以外,一律加征城市服务补偿费。

第二条星级宾馆、饭店每人每天5元;其他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每人每天3元。

农村小旅店及个体客房每人每天1元。

第三条城市服务补偿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坐支、挪用和截留。

第四条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在结收房费的同时单列代征,并于每月终了后按营业税入库期限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第五条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税务部门解缴城市服务补偿费,使用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加盖“城市服务补偿费”印章;北辰、津南、东丽、西青区及各县税务分局可使用通用完税证征收,汇总入库。

城市服务补偿费缴入市级国库,以银行统计表中“地方附加”科目核算。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函》(交公便字〔2019〕4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统一规定的全国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之外,我市继续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包括:(一)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

(二)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6.5折优惠政策。

(三)对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停止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设有固定装置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免费政策;持高速公路有效路段公务卡车辆免费政策;经市政府或公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或免费政策。

三、调整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大力宣传解读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法规依据和具体内容,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津政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努力营造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要求,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或停收的收费项目。

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0项,二级和三级收费项目9项。

具体有: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车辆通行证收费、暂住证工本费、蓝印户口簿工本费、机动车年检费、驾驶员转籍变更档案管理费、机动车移动证工本费、车辆转籍过户变更管理费、备案登记工本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测证、合格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出生保健卡工本费、出生医学证工本费、医师注册费和护士注册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二)调整的收费项目。

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项,二级收费项目15项。

一是新设收费项目3项,包括人事部门收取的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费、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二是由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包括建设部门收取的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三是由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包括建设部门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收取的劳动人事关系档案保管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档案管理部门(各级档案馆)收取的利用档案收费;四是归并收费项目7项,包括园林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有绿地费、树木赔偿费、树木代植费、绿化闲置费、绿化设施补偿费和绿地赔(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统一归并为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已还清贷款公路 须立即停止收费

已还清贷款公路 须立即停止收费

已还清贷款公路须立即停止收费
佚名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青海)》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收费公路、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期限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6月14日共同发出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从6月20日至8月31日,为通知规定的“调查摸底阶段”。

【总页数】1页(P6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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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关于停止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关于停止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
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同时撤消下列19个公路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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