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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3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33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法3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XX]1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范本。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合同订立。
1.1 鉴于甲方(雇主)需要招聘劳动者,乙方(劳动者)愿意接受甲方的聘用,双方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3.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制定。
第四条,工资和福利。
4.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安全。
5.1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乙方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合同变更。
6.1 任何一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七条,合同解除。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2)严重失职,情节严重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部分,其他。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范本,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我联系。
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3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3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虽然“死板”、“凝固”,但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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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3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显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解读】:合同虽需“全面履行”,但劳动者也有权说“不”。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虽然“死板”、“凝固”,但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应当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持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三⼗三条—第三⼗⼋条)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535号颁布⽇期:2008-09-18执⾏⽇期:2008-09-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五章法津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章法津责任第三⼗三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职⼯名册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单位不依法建⽴职⼯名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同时本条例规定职⼯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式、⽤⼯形式、⽤⼯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如果⽤⼈单位不依法建⽴职⼯名册,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四条⽤⼈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付赔偿⾦⽽未⽀付的,劳动⾏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付。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或者未⽀付赔偿⾦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外还有⾏政救济途径,即可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付。
第三⼗五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系在⽤⼯单位⼯作,⽤⼯单位可能更容易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进⾏了补充,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发生了上述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因这些变化而受到影响。
首先,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33条的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稳定性,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变动的影响。
其次,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通常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或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不应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和对工作内容、条件、待遇等方面的认同,而不是基于对特定个人或名称的信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3条还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有时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变更事项为由,企图逃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即使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3条还强调了劳动合同的连续性。
即使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劳动者的工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都应当得到延续和保障,不得因用人单位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合同法第33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3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XX]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篇二: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A按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保管合同自( B 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范本。
一、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员工应当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
2.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旷工、迟到早退。
3.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
三、工资和福利。
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的工资。
2.公司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3.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四、解除劳动合同。
1.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2.如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应当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
知对方,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当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员工(签字),__________ 公司(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店铺为您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供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33条
劳动合同法3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XX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篇二:合同法33条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具体来说,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在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时迫使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此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时,有权利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一条款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地对待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回避】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回避】劳动法解读:第三十三条【的回避】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公正的重要措施。
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我国的程序法都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仲裁员回避是指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
仲裁员回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此外,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回避应不仅适用于组成该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还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本条规定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2018年度劳动合同法
2018劳动合同法2018劳动合同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8劳动合同法【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确实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确实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根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承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那么不受其拘谨。
了解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
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18页word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工伤第三十三条
工伤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的定义和责任。
本条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雇主对工伤的责任。
工伤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的概念,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身体上的伤害和疾病。
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遭受损害的情形来进行判断。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二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事故;三是职工在工作场所内患上的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程序由两个环节组成。
首先,职工需要向雇主申报工伤,并由雇主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治。
雇主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复工、医治和工伤鉴定等工作。
其次,鉴定机构或者职工医疗机构对职工的伤害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雇主对工伤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雇主应当保护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和设备,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职工发生工伤,雇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者的工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款着重强调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雇主在预防工伤上的责任。
通过落实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
也提醒雇主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安全和健康管理水平。
劳动合同法解读 禁业限制的范围5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禁业限制的范围5篇篇1劳动合同法解读禁业限制的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的离职问题。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会与员工签订禁止竞争条款,即禁业限制协议。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中,禁业限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将对此进行解读。
1. 禁业限制应当具有合法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禁业限制协议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即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或者技术秘密。
禁业限制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禁业限制应当具有合理范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禁业限制应当具有合理范围。
禁业限制应当限于离职员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涉及与原工作职能无关的行业或者岗位。
禁业限制的时间期限也应当合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 禁业限制应当有适当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禁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一定的补偿方式,以补偿员工因无法从事原职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补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4. 禁业限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禁业限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禁业限制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禁业条款的内容、范围、期限等具体内容。
员工应当在签订禁业限制协议前充分了解禁业限制的内容,并且具有签署协议的自主权。
总而言之,禁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离职后从事竞争性活动的限制措施,但是企业在制定禁业限制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同时,员工在签订禁业限制协议时也应当审慎考虑,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愿双方都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开展良好的合作关系。
篇2劳动合同法解读禁业限制的范围在劳动合同法中,禁业限制是一种约束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行为的一种限制。
禁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防止劳动者因为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竞争性的商业活动,造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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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
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
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
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
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
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
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
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
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
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
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
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
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
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