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医闹当利剑,医疗纠纷有法可“医”
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处理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医患双方都应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实事求是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调查和评估医疗纠纷的情况,不夸大或缩小事实。
4. 和谐解决原则: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和谐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5. 保护患者隐私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6. 持续改进原则:医疗机构应从医疗纠纷中吸取教训,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委员呼吁严厉打击“医闹”,全面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
委员呼吁:严厉打击“医闹”,全面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作者:韩同伟来源:《中国医药导报》2011年第09期2011年3月4日,正是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记者旁听了一次全国政协委员关于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医闹风”的讨论会,到会委员们各抒己见,直言快语,深刻揭露这一社会问题的实质,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刘迎龙委员: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医闹”是坚决打击范畴全国政协委员刘迎龙说,医疗纠纷主要是指医患之间,医生、医院与患者、患者家属等存在的纠纷,有经济利益方面的,或者因为存在医疗失误等问题所引发的,往往是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生诊治效果、态度、行为等不满意所引起的纠纷行为。
医疗纠纷不全等于“医闹”,还是有根本区分的,“医闹”是要坚决严厉打击的行为。
刘迎龙委员进一步指出,医疗纠纷中有些是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院工作人员态度不满意等一些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和“医闹”是两回事。
“医闹”是坚决打击的范畴。
如果要把这些事件、环节区分和解决好,是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避免了这种小的因素造成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发生。
因此,对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等问题的解决,是需要社会管理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促使了它的提高。
刘迎龙委员说,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就明确写出了如何缓解和解决医疗纠纷问题,这和全国政协委员等大力呼吁有一定关系;对待以往的政协提案,政府也十分重视。
今年对以前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和建议都有所采纳,其中就有关于医疗纠纷问题,但是,是否就对医疗纠纷问题立法,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做到。
近两三年来,我国政协委员的调研工作,对整个卫生领域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例如,暴露出来工作中的不足,以及对于我国健全医疗网络系统、社区医疗工作,促进最基础的医疗保险等社会工作都发挥了作用。
2010年,关于基层医生的培养和相关医疗活动的建议,得到了国家的重视。
2011年,工作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重点改革,例如,公共卫生体系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消息媒体该当增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指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该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该当对其医务人员举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干规范、通例的培训,并增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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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整合医疗资源,实行分级诊疗,提高医院的运营效率,是医改的大方向,也是解决大医院“看病难”的有效路径。
按照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来说,区域内的公立医院应该实现联网运营,分工合作,合理分流病人。
中国医疗看病难、挂号难的问题,不能通过在挂号大厅里玩猫鼠游戏来治标,而是要通过在医保制度、医生资质评审制度、医疗资源分配制度等一系列上的问题来治本。
如果患者的委屈与痛哭,只是换来了常见的一阵风式的大检查,那么只能说我们的管理部门缺少正视问题的勇气与改革的决心。
打击医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小编郑重提醒大家要重视这个问题。
切实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今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通过加强医院管理,改善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管理水平。
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院宗旨;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收费管理,降低医药费用;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同时,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广泛深入开展“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活动,。
从“医闹”看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从“医闹”看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作者:李天颖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0期李天颖一、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近年来我国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信任程度越来越低,甚至剑拔弩张,在如此紧张的医患关系中,医闹顺势而生。
所谓医闹,是指因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意外事件),为了索取经济赔偿或达到其他目的,患者及其家属所实施的纠缠殴打医务人员、打砸毁损医院设施,以及在医院停放尸体、聚众滞留等扩大事态、施加压力的行为。
医闹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患者及家属就医疗纠纷不断的向医疗机构纠缠,要求医疗机构满足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另一类是患者及家属雇佣的职业医闹,借医患关系大做文章,怂恿患者及家属采取暴力行为,或冒充患者家属亲自策划、参与医闹,从中谋取利益。
无论哪种医闹都严重影响医院的医疗秩序,破坏医患关系的和谐,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医闹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医患关系的一大难题,给医疗活动带来严重的困扰。
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给医生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医生为了避免因误诊漏诊而与患者发生纠纷,采取小病“大检查”,加重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费用;针对患者的病情,医生为求稳不敢采用有风险的救治措施,……长此以往,患者的病情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治,同时医疗水平也无法提高;而通过“闹”所获得的赔偿也都转嫁给了药商或其他病人,最终也都由患者承担。
因此,在这场医患之间的博弈中,没有赢家,而患者是最终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职业医闹大多数具有黑社会色彩,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侵犯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权利的同时也会侵害患者及其家属的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解决途径不畅是医闹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医闹在我国蔓延、扩散并愈演愈烈,其原因非常复杂,并不是某单一原因造成。
如:我国的医疗体制不健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一直困扰着患者,一旦医疗结果不满,患者就将不满情绪全部发泄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个别医务人员缺少责任心和爱心,在诊疗过程中,态度冷漠,忽视患者的心理感受;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消费存在误解,忽略了医疗行为是个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为,一旦对医疗结果不满,就将所有责任推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我国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不能方便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等等,都是导致我国医闹现象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
处理“医闹”的法律依据汇总
处理“医闹”的法律依据“医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悬挂横幅、散发传单、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么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如“医闹”公然侮辱他人,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国家九部委 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九部委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召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部署落实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国卫医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要求,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2016年6月30日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3年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医疗纠纷数量、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医疗秩序总体态势向好。
近期,部分地方相继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
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医闹者有什么法律后果
医闹者有什么法律后果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可能会出现医疗纠纷,很多患者家属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在遭遇医疗纠纷的时候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式,⽽是选择在以医疗机构进⾏医闹,这是⼀种⾮常不理智的暴⼒维权⾏为,那么医闹是什么意思呢?医闹者有什么法律后果?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医闹者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现医患⽭盾了要依法进⾏维护权益,医闹是⾏不通的。
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作秩序,侵害当事⼈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如果医闹的⼈打伤、打死医⽣或者护⼠的,也是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轻微的的拉横幅,静坐,别影响到医疗机构正常办公⼀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医闹”事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公共设施等财产造成破坏,以及对医务⼈员造成⼈⾝伤害的,带头闹事的⼈员除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毫⽆疑问,医闹事件对医院的正常⼯作不仅造成了⼲扰,如果情节严重,还会导致⼈⾝损害的发⽣,它的性质恶劣,各种医闹⾏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闹怎么处理,法律会帮助我们给医闹们罚款,但医闹⾏为还应在源头上进⾏制⽌,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闹有⽣存的空间,在发⽣医疗事故之后,⽆论是医⽣还是患者都应就事论事,理智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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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问题必须综合治理
“医闹”问题必须综合治理标签: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当前出现“医闹”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国目前还没有医事法,出现了本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医疗纠纷却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来规范的现象[1],因此造成了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在适用法律上一直争论不休。
“医闹”的危害是深远的,打击了医务人员的从医积极性,影响了广大患者就医的心态,严重恶化了医患关系,甚至形成医患危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医闹”问题必须要重拳出击,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及卫生、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媒体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置“医闹”事件。
1 政府要坚持正确的和谐社会观,做好打击“医闹”的组织工作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观是正确的,但在局部出现矛盾或冲突也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我们的各级政府要坚持正确的和谐社会观,对局部的不和谐现象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求社会每个角落永远和谐是不现实的。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社会十分突出的问题,社会对患方给予了无条件的同情,媒体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却给予了大量的批评[2],不少人认为是医务界造成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此社会仇医情况不再是个别现象,这就是“医闹”存在的土壤。
政府不同于普通人,要高瞻远瞩,对当前医患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医患关系紧张或医患危机是社会综合因素造成的,医患之间不存在赢家和强者,要正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对“医闹”事件,政府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打击,积极做好组织、协调、领导工作。
不能为了营造一时虚假的和谐而利用公共权力向医院施加压力,变相地逼迫医院妥协。
2 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打击“医闹”的实施工作只要有医院存在,便必然存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只要有人存在,便必然存在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因此患者在医疗中发生不良后果和损失有可能是医疗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非医疗过错造成的。
医患观点不一便发生医疗纠纷,本属于正常的现象,雙方应当积极沟通,求同存异。
关于解决医疗纠纷(医闹)的几点建议
关于解决医疗纠纷(医闹)的几点建议医疗纠纷,又称医闹,是指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纠纷,既对医生不满,也对医院不信任,甚至对整个医疗体系失去信心。
解决医疗纠纷,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纠纷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利益受到威胁。
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保证医生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减少医疗费用的压力,让患者在就医时更加从容和放心。
二、提高医疗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水平医生和护士等医疗人员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水平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就医体验。
因此,医院应该选择优秀的医学院校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人员,并定期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能和服务水平,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三、建立快速、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会给医院和患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建立快速、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可以及时解决争议,划分责任,减小损失。
如果对于医生的不当行为,应该及时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医患沟通和信任建立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是医疗纠纷得以避免的关键。
医生应该在医疗过程中,以真诚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患者解答疑问,建立互信关系。
患者也应该做到尊重医生专业,主动参与医疗过程,认真听取医生指导。
五、完善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医院应该明确规定,提出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医患知道对方的合理诉求,进而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制定和执行医疗纠纷处理的规范和程序时,要考虑到法律的要求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措施,建立良好的关系与信任,为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整顿医闹申论作文
整顿医闹申论作文
近年来,医闹现象愈发猖獗,给医护人员的正常诊疗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医闹行为不仅损害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患者本身的治疗利益。
为了整顿医闹现象,保障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医闹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那些无辜受害的医护人员,法律应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示公正。
同时,对于煽动医闹、组织医闹等恶劣行为的人员,应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其次,医院和相关卫生部门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医疗环境安全。
加强内外部巡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培训医护人员的自卫技能等都是必要的措施。
此外,医院也应加大对医护人员的保护力度,提高他们的工作待遇,激励他们更加专注于诊疗工作,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
第三,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医疗意识。
引导患者正确对待医患关系,增强对医护人员的尊重与理解。
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医患和谐、倡导文明就诊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相信这将有助于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
最后,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让患者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与此同时,政府和相关卫生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医院和医护人员按照规章制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从源头上减少引发医闹事件的可能。
总之,整顿医闹现象需要多方合力,涉及政府、医院、医护人员以及患者本身。
只有通过加大对医闹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社会宣传和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才能逐渐减少医闹现象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让医院成为治疗疾病的圣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治本之法”严格规制医闹行为
“治本之法”严格规制医闹行为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来源:《检察风云》2020年第12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医疗促进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根本大法”。
该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到医疗药品供应保障、民众健康促进,再到医疗资金保障、医疗监督管理等,均作出规定。
如果能将其中所提出的院前急救体系、分级诊疗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等各项制度都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到实处,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现象的发生。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要利用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实施打击,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有效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也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深入细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国家社会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即通常所称的“医闹”,其方式多样,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可以将之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实施的侵犯行为,包括伤害、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
第二,对医疗场所正常秩序实施的扰乱行为,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造成秩序混乱,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等。
对上述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应当视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
那么,《医疗促进法》对于“医闹”是如何进一步从严规制的呢?在此要提醒医疗服务接受者:扰乱医疗场所的行为面临更全面的制约——《医疗促进法》增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这类行为的规制。
在满足行为人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下,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标本兼治:打“医闹”还要为患者维权
标本兼治:打“医闹”还要为患者维权( 来源:现代快报作者:何勇)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发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法对医闹、号贩等7种行为予以处罚,严禁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严重将追究刑责。
通告还称,禁止侵害医务人员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应当承认,当下确实有不少职业医闹借医疗纠纷之机企图敲诈勒索医院,而且这类医闹行为增加速度比较快,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团队敛财骗钱的把戏。
这些职业医闹的行为,危害了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损害了其他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护工作者生命安全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职业医闹当然要打击。
事实上,就算公安部、卫生部不专门出台文件,警方也应当依法打击职业医闹,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以及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很多采取了过激行为的患者及其家属,虽然也被俗称为医闹,但他们与那些职业医闹是有明显区别的,绝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一概以“严厉打击”来处理。
那些职业医闹,闹事是为了牟利,但有些患者及其家属,之所以做出了堵住医院大门之类的过激行为,很多时候只是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求一个公道。
当然,这些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乃至触犯了刑律,当然也要依法处理,但在此之外,管理部门其实更应当看到这种过激维权背后的无奈。
实际上,很多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患者一方过激行为,是在正常渠道讨不到公道的情况下,才不得已想办法把事情闹大的。
如果对这些以维权为目的的“闹事者”一概予以打击,而不顾其背后的维权之难,那么,医疗纠纷中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就会变得更加弱势,如此,矛盾不仅不会因为打击而消失,反而可能变得更激烈。
换句话说,要从根本上解决患者一方过激维权的问题,光是严厉打击医闹还远远不够。
在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运行秩序的同时,管理部门也应该多看看过激维权的成因,从机制上为医患纠纷提供公正透明的解决渠道。
医疗纠纷为何要靠暴力冲突来解决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为何要靠暴力冲突来解决核心提示或将遗体摆放在医院大门口;或多人聚集在医院里谩骂殴打医生;或强行锁住医院的大门不许医生外出;或用垃圾桶堵在医院的大门口……这是近年来出现在我市一些医院的不和谐情景。
据巴中市卫生局医政科统计,2010年全市发生医疗纠纷285例,但只有36例通过医学鉴定划清了责任,仅有10例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
医疗专家认为,医患暴力冲突让巴中市部分医生“流血又流汗”,从而将医患双方推向了对立面,给医生增加了心理负担,不利于建立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也不利于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目击//医院成了灵堂患者公开谩骂殴打医生今年3月的一天凌晨6时许,10多人将一名10个月大的婴儿尸体抱进了通江县某医院急诊科接诊台。
死者的多名亲属冲入儿科住院部,要求主治医生“去看尸体”。
记者在现场看到,10多人砸坏医院的值班室和门锁。
在该医院的小会议室,医患双方坐在一起协商,主治医生向患者的亲属说明了诊治情况,希望通过医疗鉴定分清双方的责任,但并没有得到患者亲属们的同意。
上午9时许,10多人又将婴儿的尸体抱到了大门口,在大门口摆起了花圈,打起了横幅标语。
情绪失控的亲属们推拉扯抓医院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到大门口看尸体,致使多名医生软组织受伤,衣服被撕破,不明真相的市民涌向大门口看热闹,导致交通堵塞,不少医生吓得待在办公室里不敢出去。
事件发生后,上百名警察紧急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才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患者要求赔偿80万元,经过多个小时的谈判,医院拿出26万元了事。
”虽然事过半年,该医院相关负责人仍然感到气愤:没有哪一个部门说医院有责任,凭什么要医院赔偿?在该负责人的电脑里,保存有多起关于医患冲突的照片和录像。
“每次看到这些场景,我们就感到寒心。
”该负责人说,很多被迫经过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都是以医院赔钱了事,医生和护士感到很委屈。
在没有弄清真相的前提下,患者亲戚就将尸体摆在医院门口,聚集很多人向医院讨说法,类似的场景在我市多家医院都出现过。
现阶段对于医闹现象应以惩处VS安抚为主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现阶段对于医闹现象应以惩处VS安抚为主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评委,我代表正方,为大家阐述医闹现象应以惩处为主的立场。
医闹现象已经成为我们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医闹不仅给医生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更会影响到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医闹现象的发生。
我们认为,惩处医闹者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医闹者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更多的人不敢轻易地进行医闹行为。
其次,惩罚医闹者也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保护。
医生和医疗机构不应该成为任何人的攻击目标,他们有权利得到保护。
当然,我们也不是一味地惩处医闹者。
在惩罚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给予医闹者适当的安抚。
我们可以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来帮助医闹者解决问题,让他们不再对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攻击。
总之,我们认为,对于医闹现象应以惩处为主的立场是正确的。
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医生和医疗机构,遏制医闹现象的发生。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评委,我代表正方,为大家阐述医闹现象应以惩处为主的立场。
医闹现象已经成为我们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医闹不仅给医生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更会影响到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医闹现象的发生。
我们认为,惩处医闹者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医闹者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更多的人不敢轻易地进行医闹行为。
其次,惩罚医闹者也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保护。
医生和医疗机构不应该成为任何人的攻击目标,他们有权利得到保护。
当然,我们也不是一味地惩处医闹者。
在惩罚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给予医闹者适当的安抚。
我们可以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来帮助医闹者解决问题,让他们不再对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攻击。
总之,我们认为,对于医闹现象应以惩处为主的立场是正确的。
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医生和医疗机构,遏制医闹现象的发生。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评委,我代表正方,为大家阐述医闹现象应以惩处为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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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医闹当利剑,医疗纠纷有法可“医”导读:因患者死亡,患方家属提出300万天价索赔,索赔未果便持续围堵医疗机构致其无法正常开诊、医生不敢上班。
无奈之下,涉案门诊部及当事医生一纸诉状将患方告上法庭。
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国内第一例判决:患方医闹侵权行为成立,需赔偿门诊部经济损失及向当事医生赔礼道歉。
本期访谈特别邀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徐世政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华律网编辑:近年来,医疗卫生领域医患矛盾不断升级,各种恶性医闹事件频发,医患关系究竟怎么了?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什么?请徐律师为大家讲讲吧!徐世政律师: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原因:1、社会原因:医疗作为民生工程,但国家投入非常的少。
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
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
导致目前医疗价格居高不下,许多群众无法接受,更有许多群众看不起病。
稀缺的医疗资源无法满足更多人群的需求,这是矛盾的根本所在。
2、医方原因:医疗领域充满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即便医学再发达,医生再努力,一些“抢救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
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导致医疗矛盾的发生。
同时,许多医生同患者沟通不到位,也是双方矛盾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
3、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辱骂侵犯医务人员,这是不理性的极端做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维权意识却又异常强烈。
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
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努力。
华律网编辑:医疗纠纷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患方天价索赔,医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的。
如本案中的300万赔偿,一个门诊部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于是发生纠纷就无可避免了。
那么,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请徐律师为我们讲讲吧!徐世政律师: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药费:以发票及医疗清单为准。
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计算标准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天数可以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止。
3、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按照医嘱为准。
5、交通费:根据实际医疗需要花费交通情况。
6、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时间。
7、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下算20年,60岁以上每满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计算标准按照农村或城镇人均收入计算。
同时相应的残疾等级乘以相应的系数。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人均收入?年限?伤残系数8、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至18周岁。
计算标准按照农村或城镇人均支出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鉴定意见认定。
10、精神抚慰金: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计算。
死亡的:1、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x 6个月。
2、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算20年,60岁以上每满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计算标准按照农村或城镇人均收入计算。
3、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赔偿三个亲属的半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华律网编辑:医闹终归不是合法途径,特别是遇到本案中医疗机构对医闹不买账的情况,一旦事情闹大,患方甚至还有侵权风险。
那么,法律上对医闹是如何规定的呢?发生医疗损害患方该走哪些合法途径?徐世政律师:2014 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严惩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限制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其他公共秩序等6种行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由于一些患者家属法律意识不够,医闹往往超越了法律底线,不但得不到理想的效果,反而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上容易造成侵权赔偿,后果严重的甚至负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得不偿失。
所以建议患者及家属应当理性维权,最好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因为医疗纠纷比较专业,最好聘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律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下面简要评述各种解决途径的优缺点:1、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
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
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
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
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但是,在我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仍面临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公正性缺乏信心。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既是医疗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的开办机构;就象足球比赛,一个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我们还能相信这场比赛的公正吗?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公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裁决的公正性仍然引发较多的质疑;再有,医疗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主要立足于医疗损害的具体事实,而对纠纷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医患双方利益等缺乏综合评估,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目前选择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的案例日趋减少。
3、和解即是协商。
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和解的实现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础之上,就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
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国这一基础未能很好形成,导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
私权观念、交易常识、平等意识、自我需求等等观念的匮乏,导致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患方没有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结果是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或者说就是没有适用和解的基础。
以上论及的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的一些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目的在于指出,并不是只有诉讼一种方式才能解决医疗纠纷。
当然每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具体的医疗纠纷根据具体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
华律网编辑: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往往会担心医院推卸责任,不给赔偿,那么,请问徐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患方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徐世政律师: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收集证据,第一时间就是查封病历,应在医方、患者或家属同时在场时查封病历。
第二就是封存其实物,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
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
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华律网编辑:社会上频繁出现的医闹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展开,也让医疗工作人员承担了无比巨大的心理负担。
请问徐律师,医疗机构应该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呢?徐世政律师:1、提高医护人员整体的法律意识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让医护人员充分的认识到,单单拥有高超的技术水平是不够的,还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来保护自己。
医院应该制定和严格落实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能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做到安全行医、文明行医、依法行医,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实际防范能力。
2、强化业务学习及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医疗质量是提高病人满意度的基础,也只有病人满意,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3、规范病历书写标准,保证文书质量病历、护理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能起到有力的司法举证。
为此,规范医疗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的原则,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按时完成病历、护理文书书写,禁止漏记、错记、涂改及主观臆造、随意篡改,。
对医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使之深刻认识病历、护理文书的重要性。
4、增强医患间的沟通调查表明,充分的医患沟通,可以减少很大的医患矛盾。
工作中,医加强医患间的沟通,体现医生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才能缩短医患间的距离,使患者增加对医生的信任,从客观上有效地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结语:许多患者家属寄望于医闹能闹到更多的赔偿,甚至到了不论对错挟尸索赔的地步,让医患之间的信任降至冰点。
然而每个人都可能是患者,只有正确处理医疗纠纷,让医疗纠纷有法可医,有法必依才能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