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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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公益信托是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以非营利性为目的,通过信托财产的合理利用,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我国公益信托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介绍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和发展,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首先,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自2008年《慈善法》的颁布以来,我国公益信托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信托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到公益事业中。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众多公益信托基金会成立,资产规模逐年扩大。

公益信托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涵盖了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各个领域。

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为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提供支持,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提供福利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出力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次,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相对短暂的过程,但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首先,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减免公益信托的税费,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效率,吸引了更多的信托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其次,社会对于公益信托的认知和接受度不断提高,公益信托的慈善项目和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此外,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理念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完善。

然而,我国公益信托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益信托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尽管《慈善法》为公益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具体的配套法规还未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也相对薄弱。

其次,公益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有待提高。

一些公益信托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不够规范,导致信任缺失。

再次,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公益信托的审批程序和税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对于未来,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

首先,公益信托将继续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其次,公益信托将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共治。

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研究

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研究

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研究近年来,公益信托逐渐成为国内公益事业发展的新潮流之一。

研究公益信托管理与法律保护,对于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公益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公益信托制度的稳定和规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益信托管理的现状公益信托是指将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给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实现公益目的的行为,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目前,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已经逐渐发展起来,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公众的认知度不够。

公益信托虽然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但是由于其本身较为复杂,公众对其认知度和理解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其次,受益人选择、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

由于公益信托的管理需要依靠专业性较强的机构,但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公益信托管理机构数量较少且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公益信托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最后,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还待完善。

目前,公益信托在国内的运作模式主要集中在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模式上,而公益信托在发达国家中运作方式的多样性远远超过我国。

二、公益信托的法律保护公益信托在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也存在一些风险。

在此背景下,加强公益信托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加强公益信托合同的法律保护。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公益信托合同内容不规范、条款不完善的情况,这给公益信托的运营、管理以及受益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风险。

其次,加强公益信托机构的监管。

目前,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各类客户,监管相对分散、法律法规较复杂,导致公益信托机构可能存在不当行为。

加强公益信托机构的监管,对于维护公益信托资产安全、保障受益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完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公益信托制度还比较初级,其法律法规体系也需要完善。

加强对公益信托立法、监管的研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整个公益信托机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展望随着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和逐渐增多的公益信托项目的开展,公众对公益信托的认可度将逐渐提高。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研究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公益信托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亟待研究和解决。

首先,我国公益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公益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无法全面规范公益信托的立项、运作和监管等方面。

因此,急需出台专门的公益信托法律,以填补法律空白,确保公益信托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制亟待加强。

公益信托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其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相对滞后,容易导致公益信托项目的滥用和失控。

加强公益信托的监管,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公益信托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公益信托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三,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亟待优化。

公益信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信托形式,其所涉及的慈善公益事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公益信托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税收优惠的力度和范围有限,制约了公益信托的发展。

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降低公益信托的税负,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最后,公益信托的公众参与需要加强。

公益信托的核心理念是为社会公益服务,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项目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

为了提高公众对公益信托的信任和参与度,需要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建立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信托项目的决策和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公益信托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机制、优化税收政策和促进公众参与,可以推动公益信托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1、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如教育、扶贫、环境保护等。

2、有合规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合法的信托财产,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有确定的受托人。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经批准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业务资格。

受托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5、委托人和受托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确定公益目的和信托财产。

委托人应当明确公益目的和信托财产的范围、性质、用途等,并确保该信托财产合法合规。

7、选定受托人。

委托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并确保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业务资格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8、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9、报批或备案。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公益信托可能需要报批或备案。

委托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

10、履行公告义务。

公益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益信托的信息,以便社会监督。

公益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金融工具,可以为公共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在我国,设立公益信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和有效运行。

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公益信托是一种跨越法律和文化背景的金融工具,它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

一、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当时,教会法院将这种制度作为一种慈善手段,规定一些特定的财产需用于救济贫弱或满足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一、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征公益(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征有:第一,以公益利益为目的。

公益信托首先强调信托的公益目的,各国的信托法律均强调了公益信托的社会公益性,即必须是整个社会或其中一部分人受益,此种目的必须有利于发展社会文化宗教等事业。

《英国2006年慈善法》具体列出了以下13类慈善目的事业:(1)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2)发展教育的事业;(3)促进宗教的事业;(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7)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8)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9)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10)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11)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12)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13)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

虽然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导致“社会公益”范畴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大体包括救济贫困、发展宗教、发展教育、科技、环保等内容。

第二,公益信托目的公益的绝对性。

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人设立信托可能会出于一个或几个信托目的,在公益信托里,只要有任何一个目的具有非公益性,则该信托不能成立为公益信托,这样严格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有人假借公益之名行私有之事,从而保证公益信托的发展。

例如,从公益信托受益权种类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信托财产本金为受益方式的公益信托和以信托财产的收益为受益方式的公益信托。

前者是指受托人可以将公益信托财产直接使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可从公益信托财产中直接受益。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

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 公益信托合同成立。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批准, 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我国建立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越来越富裕;但从我国整体看,贫穷阶层依然存在,在贫困地区缺衣少食的贫困人口,农村中因为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这些都需要救助;另外人类生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而环境污染则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如何保护自然环境,改变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

“这些救助活动,只依靠政府的改善是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全国人民的力量。

一般市民捐出自己的资金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目标的活动,在欧美、日本以及世界其它国家都很广泛。

”[1]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方针政策,这也是实施公益信托的迫切性所在。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财产或财产的收益(资产)专门用于慈善事业,以实现公益目标的一种信托。

公益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捐赠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长期性:公益信托是长期的、持续的投入。

因为公益信托不像对外募捐那样一次性获取资金,而是通过长期的投资来获取财产或财产的收益,因此,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稳定性: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自高净值人群或企业,这些捐赠人通常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和长期的发展规划,因此不会轻易撤资,为公益事业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

3. 可持续性:公益信托通常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公益事业的需求,长期持续地支持和发展某项公益事业,从而形成持续性的公益项目。

4. 管理性:公益信托的资产一般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同时也保证了财务流程的透明性和责任性。

5. 可塑性:公益信托的资金主要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可以根据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进行灵活调整和运用。

总之,公益信托是一种以资产管理和投资为手段,为公益事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的一种新型慈善捐赠方式,具有长期、稳定、可持续、管理和可塑等特点。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作者:刘海栎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深入人们所了解。

但公众对公益信托的理解却很少,本文将谈谈我国对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信托;公益信托;管理人一、公益信托概述1.公益信托的含义。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2.公益信托的特点。

公益信托有以下特点: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公益信托的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公益信托的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公益信托的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3.公益信托的意义。

公益信托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二、公益信托的当事人(1)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公益信托委托人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2)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同时,第62条还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都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探讨中国模式的公益信托

探讨中国模式的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其核心特点是信托目的的公益性。

公益信托是基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借助于社会力量筹集资金,满足社会各方参与公益事业需求而诞生的。

在国外,从公益信托雏形的出现到今天的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对促进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刚刚起步。

中国公益信托的发展现状如何,公益信托的中国模式又该是怎样的?就此我们联系了云南信托市场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庞洪梅,请他就我国公益信托的相关问题做了介绍。

一、中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及现状我国公益信托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并有所发展。

在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历程中,作为接受自愿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本处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有1000多家公益机构,10年来共得到近100亿的捐赠。

基金会可以募集和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并利用该资金从事公益事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对捐赠和信托两种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基金会接受的资金究竟是捐赠财产还是信托财产存在争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如果组织和个人在委托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时,与基金会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成立的法定要件,双方法律关系明确,那么基金会接受的资金就是公益信托。

但是很多组织和个人向基金会提供资金时,并未与基金会签订信托合同,经常被看成是一种捐赠行为,从法律结构和要件来看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

目前,国内首个将社会公益事业与信托结合在一起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项目,应当是云南信托推出的“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但是,以现行的法规来衡量,它还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二、我国公益事业与信托的相关法规由于我国目前从事公益事业的主体是各类基金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公益活动和指导基金会运作。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其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公益信托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指捐赠人将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信托形式转让给信托财产管理人,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信托中的捐赠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享受公益事业给予的回报,也可以通过变相地继续控制捐赠的财产,向其所选择的继承人、财产接受人等进行财产的传承和继承。

二、现状
公益信托是一个无形的慈善事业,它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较为不足,现行的《民法》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的一些城市尚未出台有关公益信托的地方性规定,致使一些公益信托机构及社会捐助者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未知的法律后果。

三、改善
由于公益信托的种类和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而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尚未完备,为此,应对公益信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益信托的运作,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健性。

目前,我国的公益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及其成功的公益信托项目,这为公益信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同时,本着让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的原则,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也非常必要,让更多人了解公益信托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支持公益信托的业务发展。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为了确保公益信托真正的发展和稳健的运作,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并根据国情进行创新,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公益信托的大家庭中来,为支持公益事业,为实现社会的美好愿景而共同努力。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益人的方法1.引言1.1 概述概述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推动社会福利的提升。

它与传统的利益受益人为个人或家庭的信托有所不同,其受益人为广大的社会公众。

在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益人确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探讨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以及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首先,我们将介绍公益信托的概念和设立条件,包括对其法律定义的解读和相关的立法背景。

其次,我们将详细探讨公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方法,包括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受益人的方式以及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变更和终止。

通过研究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益人确定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益事业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提升。

同时,我们也可以为公益信托的相关从业人员和公益组织提供参考和指导,以确保公益信托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益人确定是公益事业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公益事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本文的后续部分,我们将对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和受益人确定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将对公益信托的概述进行阐述,包括公益信托的定义和起源背景。

同时介绍本文的结构安排和目的,旨在引导读者了解本文内容的框架和意义。

在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

首先,将探讨公益信托的概念和设立条件,明确公益信托的基本特征和设立的要求。

其次,将重点介绍公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方法,包括法律上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考虑因素。

这一部分将从法律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公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和实现方式。

在结论部分,将对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益人确定方法进行总结,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

同时,将展望公益信托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和发展方向,以促进公益信托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更广泛应用和发展。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公益信托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公益组织形式,逐渐展现其独特的优势。

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推进过程中,公益信托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益信托在其形成和发展初期时,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建立公益信托的法律保障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

一、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公益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公益组织形式,是在我国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成的。

1997年,我国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信托”概念,2001年通过《信托法》后,逐渐发展出公益信托这一形式。

然而,由于法律保障的缺失与相关的问题,公益信托机制的发展相对缓慢。

目前,公益信托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但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之处1.法律缺陷明显。

公益信托相对而言是一个新颖的组织形式,导致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善的针对公益信托组织的框架,例如在信托转移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导致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2.法律意识不够。

我国的公益信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相对较低,由于法律意识普及率并不高,导致公益信托组织有时不能得到应得的信任和支持,这个问题使得机制缺乏足够的发展动力。

3.准入门槛高。

由于公益信托机制本身的特别性质,导致其准入门槛会比较高,需要履行一些非常严格的程序,这不仅对组织的创立者造成了困难,也对公益信托机制的发展带来影响。

三、新型机制的法律保障建议1.制定专门针对公益信托的法律。

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中完善公益信托的法律规章,明确公益信托机制的要求,确保公益信托组织在发展中合法、有序,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2. 拓宽公益信托组织的社会视野。

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平台,为公益信托提供更多的宣传和推广渠道,为社会大众普及公益信托概念并提供足够的支持。

3.简化相关程序。

加快公益信托组织的准入进程,简化开办流程,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相关程序对企业的限制,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到公益信托机制中。

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进⾏融资是需要资⾦或是资产的,⼀般企业也会⽤⽆形资产融资,⽽且⽆形资产融资有⼀定的优势,它是不存在破产的危险的,所以很多企业会使⽤。

那么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托的作⽤1、救济贫困救济贫困是各国信托法公认的⼀项重要公益⽬的,通过公益信托帮助贫困的⼈,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个重要⼿段。

⼀般来说,下列⾏为都属于救济贫困:(1)对贫困者、孤寡⽼⼈和其他⽣活困难的⼈提供⼀般性经济资助,或者资助其⽣活费、医疗费等费⽤,或者给与物质资助。

(2)直接收养、照顾孤寡⽼⼈、孤⼉弃婴等。

(3)为穷⼈建⽴免费施舍⾷物处、济贫院、护理所等。

2、救助灾民发⽣⾃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直接向灾民提供资⾦、物质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机构提供经济或物质资助,帮助灾民解决⽣活、⽣产困难等救助灾民的⾏为。

3、扶助残疾⼈残疾⼈是社会的弱者,由于⾝体的障碍,⽣活⼀般⽐较困难。

帮助残疾⼈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通过提供财物设⽴信托来扶助残疾⼈属于公益信托。

4、发展教育、科技、⽂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教育、科技、⽂化、艺术、体育事业的范围⽐较⼴泛,只要提供财物设⽴信托的⽬的是发展这些事业,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

⽐如:出资设⽴学校或者维持现有学校的运⾏,设⽴奖学⾦、帮助贫困学⽣,设⽴或资助新学科、新课程等,出资设⽴或者维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资助公共艺术团体或组织,资助公共体育运动以及资助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5、发展医疗卫⽣事业设⽴或者维护公益性的医院、诊所,救助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般性的救助病⼈,资助医学研究等。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态平衡《中华⼈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明确,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态平衡属于公益⽬的,《信托法》再次确认,⼀般来说,出资或者捐物设⽴信托,⽤于防⽌或清除环境污染,植树造林,采取措施防⽌沙漠化危害,科学处理⼯业废料和⽣活垃圾等致污物,进⾏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等。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以往,若要从事如教育、⽂化、慈善,宗教等公益活动,较常见的⽅式为成⽴财团法⼈基⾦会(以下简称基⾦会),然⽽,成⽴基⾦会有其相关限制及规范,那么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是以慈善、⽂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为⽬的,由个⼈或团体捐赠设⽴之信托。

相较于基⾦会的设⽴,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
⼀、公益信托之设⽴,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负责提出,经⽬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须再为法⼈登记。

⼆、成⽴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最低⾦额之限制。

三、公益信托资产之运⽤弹性较⼤,本⾦及孳息皆可动⽤,甚⾄可以把本⾦⽤完为⽌。

四、公益信托⽆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办理。

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基⾦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

然⽽,⽬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乎⽆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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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公益信托

第十四讲、公益信托
2016/9/3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1)第65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 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比如 行使信托法中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 (2)认可受托人的报告 8.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 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67条第2款,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 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 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公益信托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增进了民众的共同福 利,不仅帮助政府履行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职能,也节省了国家 公益事业支出的行政费用。因而,各国税法都将之列入税收优 惠的行列。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 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交纳25%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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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6.
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二)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 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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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信托的分类
1、维持基本财产公益信托、动用基本财产公益 信托; 2、单独出资公益信托、共同出资公益信托; 3、一般目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4、事业经营型公益信托、给付型公益信托; 5、纯粹公益信托、类公益信托(我国区分); 6、永久性公益信托、期限性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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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益信托[35页]

第8章 公益信托[35页]

第三节 公益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新编21世纪金融学系列教材
3.受托人资格异同点分析 慈善信托缩小了受托人的范围,方便监管与备案。相比于
《慈善法草案》第二稿,增加了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信托中 若受托人无信托公司,《信托法》等规定则被架空。
4.监察人设立异同点分析 《慈善法》体现了主管机关的简政放权,遵从委托人意思自
第二节 公益信托业务规范
新编21世纪金融学系列教材
二、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1.受托人确定的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设立公益信托、确定 受托人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益 信托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 构批准,不得辞任。 值得强调的是,公益信托不但设立要经过政府有关机关 批准,受托人的确定也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这主要是由于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和监 督要大大严于私益信托。
第三,公益信托还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从而使得信托资 金合理地运用于公益性事业更加具体保障,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 务。
第一节 公益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新编21世纪金融学系列教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其功用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具体方面:
1.救济贫困。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慈善法》的慈善信托与《信托法》的公益信托的立法比较 1.定义与目的异同点分析
《慈善法》定义强调了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新问题。 2.设立要求异同点分析
《慈善法》明确了主管机关为民政部门。同时特别提到未按 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需 要进一步税收细则以及备案细则出台。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业务分类
1
申请
2
转移
3
运用
4
监管
5
终止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公益信托。 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主要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种类
公共机构
公众
慈善性
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尽管诚如本文开篇所言,截至2008年5月,我国尚无公益信托的成功尝试。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但 是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公益信托的雏形:
1.在一些基金会内部设立公益基金
例如在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设有中国青基会公益纪念基金。该基金以长期资助青少年发展事业为宗旨,接 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获得基金的命名权。共分为四种类型:创始基金、专项基金、遗产基金和公共基金。还 有类似“希望工程——金龙鱼农民工助学基金”、“濮存昕爱心公益基金”等专项公益基金。在红十字会下设立 的“李连杰壹基金”也是一个典型个案。
信托期满,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后, 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5.1公益信托

5.1公益信托
“中信开行爱心信托”项目由中信信托于2008年8月 与国家开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设立的。
中信开行爱心信托
四、公益信托的种类
(四)公共机构代理
捐款代理(捐款的接收登记、财产转移、证券过后)
现金管理代理(现金进行短期投资)
保管代理(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
账目代理(因信托管理而产生的会计账目)
定义:指信托机构为那些不能或不愿办理某些公益事务的公共机构所提供的代理业务。
公益信托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
公益信托的名称是批准后专用的,不得随意运用公益信托的名义从事活动。因为用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具有很多便利条件,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如果对公益信托的名称不加以控制,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就会利用公益信托的名义,欺世盗名、牟取私利。
公益信托也称慈善信托,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个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在现实实际中,受托人主要由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根据信托目的指定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对象。
信托管理人一般由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事先确定,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直接选任。(受益人代表)
相当于公益法人的理事会,由与公益信托目的有关的各领域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士组成。经营委员会与信托管理人一样原则不得从信托中取得报酬。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
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目的
其他未列举的信托,若确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但仅以特定团体的成员或特定职业为对象,以福利、相互救济为主要目的者不得设立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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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关键词:公益信托;法律特征;中国模式内容提要:公益信托主耍是一种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具有目的公益性、一律实行要式主义、适用力求近似原则解决其信托财产或其他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实行税收优惠的特征。

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积极探索公益信托的中国模式。

公益信托,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即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之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信托利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即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宗教、环保或社会福利事业。

[1] (P266-267)公益信托为各国信托法所普遍承认,此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并无不同。

实践中,此种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非常广泛,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此种信托事例也较为常见。

[1] (P266)根据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任何一项具体的信托,只要信托人设立它的目的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公益目的”的范围,它便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而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有关要件,为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确立了法律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经济积累,我国的社会财富得到了较快增长,自然人、法人手中都有了一定的资金,这就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因为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作为委托人的从事公益信托的公司、基金会、事业单位甚至自然人都活跃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如扶贫、救灾、环保、教育、医药卫生等等,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我国的公益信托有关组织机构的发展也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组织公益性质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当滞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并探讨其发展的中国模式问题。

一、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1.公益信托的公益性特征公益信托强调目的公益性。

[2]公益信托强调公益目的为其首要之义,公益信托之本旨在于促进公众利益,这便使它的运行必须以使整个社会或者使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受益为结果。

以举办公益事业或者资助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的公益信托,从客观上讲的确能够使整个社会受益。

以资助生活费、教育费或研究经费为宗旨的公益信托,只要它的存续时间较长,资助范围合理,就能使社会相当一部分人受益。

它并不是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该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该项资助的人为资助对象。

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获得资助的条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可以认为任何一项以资助个人为内容的具体信托,只有当不仅委托人设立它的目的是救济贫困、促进教育、提倡宗教或者环境保护等,而且它的资助对象还并未被有关的信托行为所特定化,即这一资助对象包括符合该行为中规定条件的所有的人,它才能够被视为是公益信托;相反,如果信托人虽然具有前述目的,但却将它的资助对象仅限定为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该项信托则属于私益信托。

如,某一信托,它旨在救助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无助的人,则属于公益信托; 它仅以特定的某几个人为资助对象的话,就属于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强调公共利益,从其实施效果上看应该有益于整个社会,对于其是否有公共利益可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讲。

从公益信托实质方面讲,该信托应该有明显社会利益。

从形式层面看,受益人应该不特定。

只有受益人不特定,谁都有可能从中受益,才可认为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实质,从而成立公益信托。

英美法院长期遵循一项评判标准是1601年的英国“公益事业法”在序文中开列的有关公益目的详细清单,后来有学者又做详细归类,认为法律上的公益目的包括四大类:第一类是济贫目的;第二类是发展教育目的;第三类是发展宗教目的;第四类是其他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目的。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第368条概括为六类:第一类是救济贫穷;第二类是发展教育目的;第三类是发展宗教;第四类是增进健康;第五类是政府或社会目的;第六类是其他有利于社会实现的目的。

日本、韩国在信托法中列明公益目的为祭祀、学术、宗教、慈善、艺术和其他公益目的。

我国信托法中对此也做了规定。

2.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耍式主义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理应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在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

例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慈善信托是由信托人通过遗嘱而设立,有关的遗嘱必须表现为文件形式,并且该项文件还必须符合当地遗嘱法的格式要求,由信托人作出的关于他的意图的口头或非正式的声明将不被承认。

如果慈善信托是由信托人通过契约而设立,有关的契约也必须表现为文件形式,并且该文件还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全部条款并由信托人签名,根据口头证据规则,关于对该项契约的条款的更改或否认的口头证据将不被承认。

至于设立慈善信托的宣言,依美国信托法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 (P269-270)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我《国信托法》第62条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过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进行活动,该条明确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许可批准制度。

2.对公益信托适用力求近似原则解决其信托财产或其他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力求近似原则是英美法中的一项关于使用赈济财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内容是:某一赈济财务本来应使用于某一公益目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财产尚有剩余,则法院或慈善机构管理署可以为该项财产制定一个计划,使其使用于与该项目尽可能相似另一公益目的。

信托人设立公益信托是出于公益目的,而这一公益目的又是特定的、具有一定内容的。

然而,社会生活中可能存在着由于种种原因使这一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或者目的已经实现,但公益财产还有剩余。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就产生了对有关的信托财产或者剩余部分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如果将有关财产或剩余财产返还,还不如将其用于其他公益目的,更体现出对信托人意思的尊重。

但由于信托财产毕竟是信托人提供的,对于该项财产或它的剩余部分,显然应该使用于与信托人设立信托时所具有的那一项公益目的尽可能相似的另一项公益目的。

力求近似原则所涉及的财产使用恰恰与此内容相吻合。

因此,适用最相近似原则处理有关公益财产或剩余部分是最简便合理的办法。

[3]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适用力求近似原则来解决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或者它的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持明确肯定态度。

在这一方面,英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这类信托法中极具代表性。

1960年的《英国慈善事业法》对这一原则可以在公益信托领域内适用持肯定态度,在此基础上它的13条第1款还对允许适用这一原则的情形做了规定。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的共同原则,只有法院才有在公益信托领域内适用力求近似原则的权力,受托人并无这一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实际上也已认可了力求近似原则。

例如:《日本信托法》第56、73条与《韩国信托法》第55、72条中便有下述精神:公益信托,当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时,如果信托财产没有归属权利人,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信托本意,为实现类似的目的而使信托继续。

根据这两部法律,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信托财产或者它的剩余部分不存在归属权利人的问题,此点上它们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

我国信托法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其他情形的。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关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公益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从而实现公益信托的本质要求。

4.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它的主要内容是,对于与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关的各种税收实行减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运用于公益事业及与此有关的事业发展之中。

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和收益,本身就是一种被直接或间接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因此,对它们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是顺理成章的。

各国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做了规定。

我国目前对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有两方面:一是针对捐赠人对非赢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是基本规定,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部分不能超过1. 5%。

个人通过有关机构,向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没有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11家单位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是针对非贏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对非赢利组织本身,我国税法规定了非常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实践中,我国制定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也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

我国税法并不重视这些单位名义上是否是非营利性组织,而是强调这些单位的各种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对那些非营利性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行为则依法纳税。

综上,我国公益事业的税收机制为:捐赠人依据法律认定的主体开具的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主要是依据其行为而不是依据其资格获得免税优惠。

U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模式探索在我国,目前公益信托事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公益信托的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国外公益事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之路,在公益信托的发起设立、公益信托合同的签订、公益信托财产的运作管理等方面进行诸多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国公益信托的迅速发展。

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发展公益信托最好的路径是走基金会与信托机构合作发展公益信托之路,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因为基金会在我国起步较早,而且发展较为成熟,但是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发展面临许多的困境,这些困境,可以通过基金会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解决。

首先,基金会的活动宗旨“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之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之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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