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2017年12月29日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加工管理,保障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煤炭生产、加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燃煤削减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燃煤削减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燃煤削减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燃煤总量控制,确保完成燃煤削减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4-2015年全市燃煤消耗总量每年比上年削减100万吨。
其中,2014年淄川区削减25万吨,博山区削减18万吨,临淄区削减40万吨,高新区削减17万吨,其余区县确保不新增燃煤量。
燃煤消耗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逐年下降,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严格控制燃煤项目的审批。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重点抓好热电、钢铁、焦化、水泥、建陶、石油化工等重点燃煤行业新增燃煤项目的审批。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复建设。
确需批复建设的,必须按照“先削减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燃煤总量减量替代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燃煤减量替代确认函”,确认本区县已按规定完成削减相应比例燃煤量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按有关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2014年除沂源县和高青县按1:1的比例等量替代外,其他区县暂按1:2的比例减量替代;2015年全部按1:2的比例减量替代。
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促进煤炭清洁利用,按照《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经营、燃用的煤炭质量指标规定如下: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指标: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
二、燃用单位的煤炭质量指标: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
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的,由经信、环保、质监、煤炭等部门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检测验收后,合理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四、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供应本市燃煤单位直接燃用的煤炭,必须符合本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五、燃煤单位燃用的煤炭质量经抽检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率,并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煤炭的采样、样品的制备和检测办法由市煤炭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
七、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技术条件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淄政办字〔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日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能源消费结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推进生态淄博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2017—2020年集中开展煤炭总量控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定位、三个着力”总体思路和“四位一体、组群统筹、全域融合”城市工作思路,从2017年起深入开展煤炭总量控制攻坚行动,以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别是“四位一体”区域以“去煤化”为核心的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倒逼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绿色转型,确保完成国家、省、市节能环保约束性指标,推进生态淄博建设实现新突破。
坚持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加快利用优质清洁能源,以气代煤或电代煤等方式推进煤炭替代,推进工业企业煤炭削减,对重点行业实施燃煤综合整治,科学配置热源,优化热网布局,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燃煤散烧管控,确保2020年将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700万吨以内,力争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
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木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険|为产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经济政策。
对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浪费资源、阻挠和破坏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讪任资源处&札比屮'n<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利用第八条在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中,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资源,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
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和环境污染。
地喷回査部门在地质勘査衣告屮应当仔资源踪合利用章节匚V「丨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当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回收或者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资源,并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7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企业(不包括地方电厂),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企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二)督促检查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三)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四)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五)督促检查考核用能企业节能降耗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六)监督检查重点用能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节能监测;(七)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八)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6【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2004年5月1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取缔煤炭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采取措施淘汰生产力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使煤炭生产逐步退出市场。
第六条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行为以及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出租和转让。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手续。
煤矿企业扩层、扩界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正文:----------------------------------------------------------------------------------------------------------------------------------------------------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质量第三章煤炭燃用第四章煤尘防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淄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以提高煤炭质量、防治煤炭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和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煤炭清洁利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政府作为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考核,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力争全市煤炭污染得到根本治理。
二、基本目标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逐年削减煤炭用量;严格储煤场地监管,强化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减少煤炭扬尘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到2016年6月底,各类储煤场地实现规划目标、达到标准要求并规范管理,煤炭扬尘污染得到基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9%以下、灰分控制在20%以下。
到2017年年底,各类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健全完善,扬尘污染得到根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8%以下、灰分控制在16%以下。
三、工作措施(一)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
根据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淄政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形势总体良好,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一些潜在的隐患和威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方面,超层越界开采、私采乱挖等问题依然存在。
尤其是近一个时期,矿产品需求旺盛,价格居高不下,违法采矿又有所抬头,给矿产资源管理特别是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
另一方面,经过长时间、大规模开采,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日益显现,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电视会议精神,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27号)要求,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淄政办字〔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4日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淄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协同,进一步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
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含型煤、优质无烟块和兰炭),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201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15万吨目标任务(各区县具体推广任务见附件1)。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政策扶持,完善供应保障。
各区县要结合下达的清洁煤炭推广任务,统筹制定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方案,积极推进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确保完成2019年全市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
要结合地域实际,建立网格化清洁煤炭供应点,负责宣传清洁煤炭推广政策和基本知识,帮助用户了解各类清洁煤炭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并提供清洁煤炭供应配送服务,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5•【字号】淄政办发[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整顿矿业秩序的文件精神,持续不断地进行了矿业秩序整顿,全市矿业秩序基本实现了“依法行政,矿业开发规范有序,初步进入了科学开发的阶段”的目标。
但是今年以来,由于矿产品市场有所复苏,受经济利益趋动,个别地方无证或超层越界等违法采矿活动又有回潮。
为巩固治理整顿成果,保持矿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矿业秩序重要性的认识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安全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矿业秩序的重要性。
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性,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一刻也不放松地抓好这项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维护矿业秩序的有效措施,下大力气,综合治理,确保全市矿业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要加强对维护矿业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前机构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到矿业秩序维护管理机构不散,工作力度不减。
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维护矿业秩序的工作;各级公安、监察、安全、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维护矿业秩序;各矿业主管部门要管好所属矿山企业,真正做到依法办矿;各级电力和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对无证采矿、违法采矿和有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供电和发放爆炸物品,从源头上控制违法采矿和生产事故的发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淄政办字〔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淄博市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实现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制度。
在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基础上,市政府对全市煤炭消费指标进行统筹调剂,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消费指标统筹调剂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炭消费指标有偿使用。
采取“节煤受奖,调剂有偿”原则,市财政局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度煤炭实际消费量,对未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县进行征收,对超额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县进行补偿。
第四条区县新上煤炭消费项目,必须采取减煤替代、节能挖潜方式予以保障。
区县无法保障的,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统筹调剂。
统筹调剂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统筹调剂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使用煤炭消费统筹调剂指标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统筹调剂意见报市政府。
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统筹调剂的煤炭消费指标纳入当年度区县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基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4]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4]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5•【字号】淄政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4]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4]18号)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沂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1.明确关闭对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立即关闭。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监察分局负责)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依法关闭的煤矿给予财政扶持政策,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地方留成部分,以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并在人员安置、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与市财政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并向早关闭、多关闭的区县倾斜,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的规定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学习考试题库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学习考试题库《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学习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内容为6章59条。
3、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实用本措施。
4、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宁静生产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视查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举行举报。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宁静生产工作卖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宁静生产岗位职责。
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设置装备摆设查抄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品级。
8、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通防、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并且切合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丈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生产定员的百分之五。
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应当根据划定带班下井。
10、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收支井职员盘点制度,严禁穿着化纤衣物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入井。
11、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划定,经检查、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明煤矿、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步伐。
1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和瓦斯监测、检查制度。
14、煤矿企业应当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合举行检测,接纳综合防尘步伐,降低作业场合氛围中粉尘浓度,到达宁静生产尺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9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降低全市散煤燃烧排放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淄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全面推广洁净型煤、兰炭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重大意义目前,全市每年民用散煤用量约200万吨,且多为高硫、高灰、低热值的劣质煤炭,直接燃烧,低空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危害极大。
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使用是散煤治理方面的有效做法,在京津冀等地区已有成功经验并取得显著成效。
洁净型煤是以低硫、低灰、高热值的优质无烟煤为主要原料,加入固硫、黏合、助燃等有机添加剂加工而成的煤制品,具有清洁环保、燃烧高效、使用简单等特点。
兰炭又称半焦,是无黏性或弱黏性的高挥发分烟煤在中低温条件下干馏热解得到的较低挥发分固体炭质产品,具有低灰、低硫、低磷、低铝、高固定炭比、高活化性和高比电阻率的特性,直燃直排情况下即可达标排放。
加快推进洁净型煤、兰炭替代散煤,既是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对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加快生态淄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标任务2015年在中心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区域为张店区、高新区和淄川区双杨镇、桓台县果里镇。
试点范围内未实现集中供暖的居民取暖用煤,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饭店、宾馆、旅店、洗浴、烧烤等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的日常用煤,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替代散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2•【字号】淄政办字〔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日淄博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9〕1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36号)要求,为全面完成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目标,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省里分配我市的任务目标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到2020年年底全市煤炭消费压减213万吨。
(一)各区县煤炭消费压减目标。
在将直调公用煤电机组耗煤量从煤炭消费总量中剥离基础上,以2018年煤炭实际消费量为基数,对各区县煤炭消费压减任务进行测算分解(见附件2),到2020年年底各区县煤炭消费共压减115万吨。
(二)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压减目标。
到2019年年底,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省安排的重点耗煤企业)压减煤炭消费产能133万吨(见附件3)。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热电企业整合提升。
对全市热电企业进行整合优化升级,加快组织实施《淄博市煤电机组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统一全市供热布局,结合产业发展、工业用汽、居民供暖等需求情况,合理布局热源点,统筹规划建设供热管网,组建区域能源中心,搭建供热平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淄政办发[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煤炭局《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查处煤矿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就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整顿、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清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全市地方煤矿杜绝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区县属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5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力争分别下降20%和30%。
依法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杜绝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现象;基建矿井限期年底竣工投产。
整顿的重点内容:区县属煤矿以“一通三防”、提升运输为重点,乡镇煤矿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完善安全条件为重点。
抓好顶板管理工作,全面治理整顿。
整顿的重点范围:淄川、博山、张店、临淄4个重点产煤区;张店煤矿为重点区县属矿;岭子镇、昆仑镇、双沟镇、白塔镇、八陡镇、沣水镇、边河乡等7个产煤乡镇为重点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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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6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取缔煤炭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采取措施淘汰生产力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使煤炭生产逐步退出市场。
第六条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行为以及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出租和转让。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手续。
煤矿企业扩层、扩界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古空区开采的乡镇煤矿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者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及时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井下运输系统图;
(六)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七)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八)井下通信系统图;
(九)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实行定期审查交换。
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审查交换一次,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审查交换一次。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井下所有密闭必须统一编号、挂牌、建档,由专人管理。
煤矿因开拓开采需启封密闭时,必须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安排人员监督,由专业应急救援组织负责启封,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煤矿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不得带电作业。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乡镇煤矿最低不得少于7名。
重点产煤区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其他区县应当明确负责煤炭管理的部门及其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配备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应当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兼职。
第二十二条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安全目标管理,严格执行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